證券和商品管理局承擔監管、監督和控製虛擬資產部門的任務
保護投資者的數據和信息是授予從事虛擬資產活動的專業許可的最重要要求。
根據2022年第111號內閣決議,監督和規範國家虛擬資產部門的責任已分配給證券和商品管理局,目的是為該部門、其相關活動和服務製定立法體系,以保證參與其中的所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值得註意的是,內閣決議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可以數字交易或轉移的價值的數字表示,可以用於投資目的,不包括紙幣、證券或其他資金的數字表示。」
上述決議的規定適用於在國家(包括自由區)內為投資目的而發生的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所有交易,其規定不適用於用於支付目的的虛擬資產,因為它們受中央銀行的管轄。規定也不適用於金融自由區。
上述內閣決議旨在規範國家的虛擬資產部門、相關活動和服務提供商,以確保保護投資者的虛擬資產資金免受非法行為的侵害。 該決議還旨在支持國家努力為在虛擬資產領域運營的國際公司和機構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資、經濟和金融環境,以在國家提供服務;此外還確保在虛擬資產領域運營的金融機構、部門堅持反洗錢犯罪和打擊恐怖融資及非法組織等领域的要求。
上述決議包括:監管虛擬資產的總體框架,許可和開展業務的最低要求,前提是管理局應負責發布許可的詳細決定以及在國家執行與其相關活動任務的機製。上述決議禁止任何人在未經管理局或地方許可當局(視情況而定)批準和許可的情況下在該州從事虛擬資產活動,前提是他在該州設立總部開展業務 , 根據地方當局批準的與商業許可有關的法律形式之一。
具體而言,根據上述內閣決議,管理局將負責監督和控製虛擬資產的活動、其服務提供商及其在該州(包括自由區)內進行的交易,發布監管它們的決定,許可它們 服務提供商及其工作機製,例如虛擬資產平臺的運營商、虛擬資產經紀人和虛擬資產的保管人,並驗證他們是否遵守國家適用的法律,包括保護個人數據。
此外,管理局負責與有關當局協調發布必要的指示和指南,以建立評估和監控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機製以及針對違反 關於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資助非法組織的 2018 年第 (20) 號聯邦法令的規定、其修正案、其行政法規、據此發布的決定、適用於該州的立法 和國際要求,此外還教育和啟發投資者了解虛擬資產投資領域及其風險。
上述決議還授予管理局許多權力,包括禁止任何自然人在未經管理局批準的情況下執行與虛擬資產相關的任何任務或業務,停止任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從事其活動或吊銷其許可證,停止 上市或交易虛擬資產的過程,停止使用服務提供商使用的技術,停止任何未經許可從事的活動,停止或阻止虛擬資產平臺的運營,處以不超過一千萬迪拉姆的罰款,以及 處以相當於利潤價值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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