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銀行”字樣不能隨便使用了!
為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的使用。《通知》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範圍、名稱含義、整改規範、宣傳教育、參照適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共同開展違法使用“銀行”字樣行為的整改規範工作,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8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眾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
(二)商標名稱;
(三)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
(四)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
(五)其他情形。
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互聯網行業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由網絡賬號歸屬地或網絡運營者所在地銀保監局牽頭開展整改規範工作。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在官網公布、更新合法設立、取得業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並與當地政府及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享。
五、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應當加強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對於未獲相關前置許可資質的申請主體,不允許使用含有“銀行”字樣名稱,對含“銀行”字樣的不予登記注冊。
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要求注冊“銀行”字樣的賬號和移動應用程序主體提供金融許可證或者其他職業資格、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未獲相關資質的,不予注冊、上架。
六、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宣傳內容納入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普法宣傳活動,設立公眾監督舉報電話,並通過風險提示、案例通報等形式,增強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規範使用“銀行”字樣及防騙、防詐的意識。
七、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八、違法違規使用“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仿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外觀和標志等情形,欺騙或者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的,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九、各銀保監局應當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通過提示主動變更名稱、依職權變更名稱等方式糾正規範違法行為。各銀保監局牽頭匯總轄內相關工作情況,並請於2023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整改規範工作總結。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1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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