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2022年版)》發佈!
滬商服貿〔2023〕5號
上海市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
(2022年版)
一、運輸服務貿易
二、旅遊服務貿易
三、電信、電腦和資訊服務貿易
四、工程承包與建築服務貿易
2.鼓勵採用BOT、PPP等模式承接境外工程項目;
3.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品質事故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4.按時申報商務部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5.上年度承接境外工程單個專案新簽合同額達1億美元以上;
6.帶動具有世界先進水準的國產成套機電產品出口的專案優先,帶動項目換資源或資源回運的專案優先;
7.按時足額繳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
2.以設計為龍頭帶動專案總承包;
3.具有熟悉國際化執業標準和比較優勢的專業服務人才;
4.具有創新本土化和國際市場開發潛力,在同行業研發能力成績突出;
5.已實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功案例,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6.按時申報商務部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7.上年度承接境外工程單個專案新簽合同額3000萬美元以上;
8.按時足額繳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
五、專業服務貿易
(2)專業服務業務上年度營業額350萬元人民幣以上,出口額5萬美元以上。
(2)連續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會五屆以上,且該展覽會已被行業協會認定為上海市國際展覽會品牌展,並具有國內行業代表性,且專業性強的項目;
(3)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境外參展商占參展商總數的20%以上,或境外觀眾總數占比不低於10%。
(2)每年度舉辦單項國際性會議規模在300人以上或至境外辦會1次以上;每年度舉辦國際性會議3次以上;
(3)連續舉辦同一主題國際性會議3屆以上,且該國際性會議具有發展潛力。
(2)每年度獨立承辦2個以上展覽會主場,或淨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特裝展位,或1個以上展示廳、博物館的設計製作工作;
(3)完成項目的創意設計為原創,且連續兩屆獲得市行業協會授予的優秀展臺專案,或被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授予優秀博物館、展示廳、陳列室等專案。
六、文化服務貿易
(1)傳統出版物上年度出口額20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3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種類達到15種;
(2)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行銷能力,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
2.印刷服務
(1)上年度出口額80萬美元以上;
(2)獨立設計能力較強,印刷技術水準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國際合作管道。
(二)文廣影視類
1.電影電視
(1)上年度出口額40萬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發展潛質,在提升影視文化產品的生產、發行、播映和後產品開發能力等方面成績突出;
(3)積極與國外廣播影視機構合作,擁有較為成熟的境外銷售網路,境外宣傳和推廣活動效果突出。
2.演藝及相關服務
(1)上年度出口額5萬美元以上,或在海外高端主流演出市場產生巨大影響力的;
(2)體現中華文化特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高的藝術水準和國際市場開發前景。
(三)綜合服務類
1.遊戲動漫
(1)上年度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金額10萬美元以上,或遊戲動漫衍生產品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原創遊戲動漫形象和內容,或核心技術。
2.境外文化機構的新設、並購和合作
(1)在境外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搆,或成功設立演出劇場、產業園區等實體專案,或依託互聯網技術成功在海外市場建立營運服務平臺,並經營良好;
(2)境外分支機搆上年度營業額30萬美元以上。
3.工藝美術品、創意設計服務
(1)具有顯著民族特色的工藝品或屬於經認定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上年度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或創意設計服務上年度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體現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較高的研發設計、品牌建設投入,具有持續創新和國際行銷能力。
4.文化貿易集聚服務
(1)集聚文化貿易企業50家以上;
(2)每年組織文化企業參加2次以上境外知名國際文化交易類展覽推介活動(單次組織參會在5家企業以上);
(3)搭建公共服務平臺,説明文化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七、醫藥衛生服務
促進目標:
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本市健康服務業高品質發展 加快建設一流醫學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8〕25號)和《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20〕10號),培育一批在高端醫療、康復醫療、老年醫療護理,中醫藥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旅遊和仲介等方面持續穩定開展服務貿易工作,具有較好工作基礎,條件完備、特色突出、具備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的服務貿易企業(機構)。引導企業(機構)積極探索,創新服務模式、拓展海外行銷管道,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醫療服務品牌。
培育重點:
1. 具有相對穩定的業務管道和需求市場,已與境外相關機構、國際組織或企業簽署一年期以上合作協定;
2. 或與國際接軌,具有特色專科和品牌的,年服務境外人士5000人次以上且醫療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
3. 或近三年內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提供中醫藥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旅遊等綜合服務,已有出口管道或海外基地,形成較為穩定服務收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4、或在中醫藥服務標準化、宣傳中醫藥文化、培養中醫國際服務人才和海外市場拓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八、體育服務貿易
促進目標:
結合打造世界一流國際體育賽事之都、國內外重要體育資源配置中心的發展定位,拓寬體育服務貿易領域,擴大體育服務貿易規模,支援與國際體育賽事旅遊等服務貿易相關市場主體發展,增強國際知名體育專業公司、國際優質體育智慧財產權等的吸引力,逐步培育起門類多樣、健康有序的體育服務貿易市場,促進全球著名體育城市建設目標的實現。
培育重點:
(一)體育賽事
1. 引進賽事
(1)截至上年度已完成一項或多項國際知名體育賽事引進並進行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企業;
(2)單項國際賽事交易額25萬美元以上或運動員獎金設置10萬美元以上;
(3)單項賽事營業額25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自主賽事
(1)截至上年度已完成舉辦一項或多項自主培育的、擁有獨立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性賽事並進行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企業;
(2)單項賽事營業額2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體育仲介
1. 職業體育經紀
(1)上年度在國際轉會市場上有轉會交易的職業體育俱樂部或機構;
(2)上年度涉及國際球員轉會、海外教練員引進資金發生額35萬美元以上;
(3)上年度涉及海外體能或醫療康復團隊引進資金發生額25萬美元以上。
2. 體育專業諮詢
(1)上年度在國際諮詢市場有體育諮詢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企業;
(2)實到註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體育專業服務上年度營業額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出口額2.5萬美元以上。
(三)體育智慧財產權服務
1. 體育賽事版權
(1)以國際優質體育賽事版權為投資標的的機構或企業;
(2)單筆賽事版權交易額100萬美元以上。
2. 體育無形資產
(1)上年度從事國內國際優質體育組織、體育場館、體育賽事、體育活動名稱與標誌等無形資產的開發與交易的機構或企業;
(2)實到註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
(3)上年度營業額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九、服務外包
促進目標:
大力發展應用先進數位技術的軟體研發、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測試、資訊技術解決方案、資訊技術運營和維護、網路與資訊安全、雲計算、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外包服務,提升交付一體化數位解決方案的能力;大力發展基於數位技術的共用中心以及多語種呼叫中心服務,提升互聯網行銷推廣、供應鏈管理、金融後臺、法律流程、維修維護等業務流程服務外包水準,支援數位化技術在垂直行業的應用;大力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大資料、管理諮詢、工業設計、工程技術、服務設計、檢驗檢測和新能源技術研發等知識流程外包服務;打造一批技術水準高、創新能力強、服務品質好、發展前景佳、影響力強的服務外包領先企業。
培育重點:
(一)資訊技術服務外包(ITO)
1. 從事資訊技術外包的企業,上年度提供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額不低於50萬美元;
2. 具有較高的市場競爭力和服務能力,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提供中長期服務外包業務合同(1年以上);
3.企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總數的50%以上,對促進大學生就業有較大貢獻。
(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BPO)
1. 從事業務流程服務外包的企業,上年度提供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額不低於50萬美元;
2.具有較高的市場競爭力和服務能力,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提供中長期服務外包業務合同(1年以上);
3.企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總數的50%以上,對促進大學生就業有較大貢獻。
(三)知識流程服務外包(KPO)
1. 從事知識流程服務外包的企業,上年度提供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額不低於50萬美元;從事工業設計、工程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的企業,該標準可降至20萬美元;
2. 具有較高的市場競爭力和服務能力,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提供服務外包業務合同(1年以上);
3.企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總數的50%以上,對促進大學生就業有較大貢獻。
十、數字貿易
促進目標:
圍繞打造“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加快推動形成良好的市場主體培育生態環境。扶持和啟動數位閱讀、網路視聽、動漫網遊等領域的一批原創內容IP;聚焦雲服務、大資料、物聯網、人工智慧等領域,重點支持實施一批高端化、國際化和規模化的數位服務重大專案;加快培育一批數字貿易領域成長性好、增長潛力大的獨角獸企業。
培育重點:
(一)雲服務
1. 從事軟體即服務、平臺即服務、基礎設施即服務等領域跨境業務的企業優先;
2. 上年度服務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3. 在海外設有資料中心。
(二)數位內容
1. 從事動漫遊戲、數位演藝、網路視聽、數位閱讀、電子競技、搜尋引擎、社交媒體等領域跨境業務的企業優先;
2. 上年度服務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
3. 擁有一個及以上原創內容IP;
4. 在海外設有數位內容服務平臺或分支機搆。
(三)數位服務
1. 提供運輸、旅遊、專業服務、文化創意、醫療、金融、製造業、建築業、農業等行業數位化解決方案的跨境服務企業優先;
2. 上年度服務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3. 擁有一個及以上的數位技術應用核心產品;
4. 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搆,具有境外交付能力。
十一、服務貿易示範基地
促進目標: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貿易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商服貿發〔2020〕165號)的要求,培育一批具有較好服務貿易發展基礎,並集聚一定數量服務貿易重點領域企業的開發區和園區,不斷優化服務貿易重點領域的空間佈局,突出重點區域資訊集聚、要素集聚和資源集聚的優勢,加強貿易和產業的聯動發展。
培育重點:
(一)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和鮮明的產業特色及定位,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納入區域產業佈局的整體規劃和推進方案,在服務貿易方面有較強的競爭力,企業集聚度較高;
(二)集聚20家及以上特定領域的服務貿易企業,或實現區域內該特定領域的年度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超過1億美元的行政區域;
(三)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領域的服務貿易企業,或實現該領域的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超過500萬美元的開發區和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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