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跨境民商事平行訴訟:最新立法發展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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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概述
二、兩地處理平行訴訟規則
三、2019《民商判決安排》與相關立法確立的平行訴訟規則
一、概述
平行訴訟是指相同當事人基於相同事實引發的爭議,在有管轄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域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
一般來說,平行訴訟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一是訴訟的當事人相同,包括重複訴訟和對抗訴訟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及訴訟地位完全相同;後者是指當事人完全相同,但訴訟地位發生逆轉,原被告位置顛倒。二是基於相同事實引發的爭議,主要指訴訟請求或訴訟標的一致。三是訴訟在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不同法域的法院同時或先後進行。可見,形成平行訴訟的根本原因是兩個以上法域的法院對同一糾紛根據各自的法律均具有管轄權。
就同一糾紛,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根據各自的法律可能均具有管轄權。如果當事人在兩地法院分別起訴,就會形成平行訴訟。針對管轄權沖突和由此產生的平行訴訟,兩地各自的法律和兩地於2019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稱“2019《民商判決安排》”)都進行了規定。下面簡述兩地的法律以及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處理方法。
二、兩地處理平行訴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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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平行訴訟規則
內地立法對平行訴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司法解釋與座談會紀要,基本態度是允許平行訴訟,是否受理則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從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到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民訴法解釋》”),都持這一基本立場。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首先,一方當事人在其他法域已經起訴的案件,另外一方當事人向內地法院起訴的,內地法院可以受理。其次,判決作出後,對域外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再次,如雙方締結或參加的條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最後,如果域外判決已經被內地法院承認,則不予受理就同一爭議提起的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平行訴訟,內地案件的被告提出內地法院不應受理案件的理由一般是不方便法院原則。但從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開始,規定了非常嚴苛的六項條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鮮見內地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駁回原告提起的平行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於2022年12月30日向社會公眾公布並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下稱“《民訴法修正草案》”),對平行訴訟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在第二百八十三條、二百八十四條、三百零四條規定了有條件受理在先原則和判決在先原則,如果修正草案獲得通過,將實質性改變不方便法院原則。
綜合上述三條全新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民訴法修正草案》處理平行訴訟的規則:
第一,內地法院受理在先。(1)如果被告提出管轄異議,同時符合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內地且內地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均明顯不方便、不存在選擇內地法院的管轄協議、不涉及中國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域外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四個條件,內地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更方便的域外法院起訴。(2)如果域外法院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無法在合理期限審結,則當事人可以再向內地法院起訴。
第二,域外法院受理在先,內地法院受理在後。(1)如果域外法院判決可能被內地法院承認,內地法院可以依申請中止訴訟,除非案件屬於協議選擇內地法院管轄或者內地法院專屬管轄,或者內地法院審理明顯更為方便。(2)如果域外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無法在合理期限內審結,則內地法院可以依申請恢複訴訟。(3)域外法院判決、裁定被內地法院承認後,駁回原告在內地法院的起訴。
第三,域外法院判決在先,內地法院正在審理。(1)就同一爭議,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域外判決時,內地法院正在審理的,內地法院可以中止訴訟。(2)如果爭議和內地的聯系更緊密,或者域外判決不符合承認條件,則駁回承認域外判決的申請。(3)如果符合承認條件,則對域外判決予以承認,並駁回原告在內地法院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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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平行訴訟規則
香港法院對平行訴訟持不鼓勵態度,通過不方便法院原則來中止在香港本地的訴訟。
香港不方便法院原則並沒有規定在成文法,而是通過判例創立和發展,源於英國Spiliada Maritime Corporation v. Cansulex Ltd [1987] AC案件。香港高等法院在The Adhiguna Meranti (owners of cargo) v. The Adhiguna Harapan (owners of ships)[1987]H.K.L.R. 904案件中首次全面運用和解釋,創立了香港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中止訴訟的三段論。
三段論將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由提出不方便法院申請的被告舉證,證明要點是香港法院不適合而另一法院更適合審理案件;第二個階段由選擇香港法院起訴的原告證明,證明要點在於另一法院審理案件不利於原告的合法個人利益或司法利益;第三個階段由法官根據原被告的證據自由裁量,判斷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香港不方便法院原則依賴法官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法官常見的考慮因素有准據法、證人或證據的可用性、侵權行為地、另一法院的司法正義、語言文字、未決訴訟、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如果香港法院決定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方還可以考慮使用禁訴令阻止對方在其他法域提起或者繼續進行已經提起的訴訟。例如,First Laser Ltd. v. Fujian Enterprises (Holdings) Co. Ltd. & Jian an Investment Limited案件中,中國澳門的當事人曾經向香港法院申請禁訴令,禁止對方繼續進行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
三、2019《民商判決安排》與相關立法確立的平行訴訟規則
2019《民商判決安排》旨在建立更為全面的兩地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機制,減少當事人在兩地就同一糾紛進行重複訴訟,其配套的香港本地立法《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45章,以下稱“Cap.645”)於2022年10月獲得通過。
與《民訴法修正草案》規定的有條件受理在先原則和判決在先原則相比,2019《民商判決安排》和 Cap.645規定了完全受理在先原則和判決在先原則。結合2019《民商判決安排》第十二條和Cap.645第16條,我們可以總結出兩地達成的平行訴訟規則。
第一,受理在先原則。就同一爭議(Cap.645使用的概念是“相同各方的同一訴訟因由”,下同),一方法院受理訴訟後,另一方法院又受理並作出判決的,受理在先的法院對受理在後法院作出的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二,判決在先原則。就同一爭議,一方法院先作出判決或者先認可其他國家和地區作出的判決的,對另一方在後作出的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不論雙方受理訴訟先後。
因此,在該法律框架下,兩地的平行訴訟將依然存在,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利益在兩地同時或先後開展訴訟。例如,當事人可能爭取先向對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以阻卻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在該地法院認可另一地法院的判決,並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在尚不具備統一兩地的管轄權和沖突法規則的現實條件的情況下,兩地的司法協助安排構建了可行的管轄權沖突和平行訴訟規則,將減少兩地因管轄權沖突和平行訴訟帶來的消極影響。同時,平行訴訟是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消除的客觀現象,由於法制曆史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兩地法院在適用和解釋相同或近似的規則、概念時,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兩地法院此後的案例值得關注。
冼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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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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