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如何理解“虚构租赁物”?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申骏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Finance_Observer
笔者认为,“虚构租赁物”指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物不存在,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导致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但是,“虚构租赁物”又不应当简单等同于租赁物不存在,还需要结合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租赁物不存在或低值高估进行判断。一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进行交易时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则出租人可根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二是如果在达成融资租赁交易之初或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是存在,但由于被盗、损毁而灭失,则不属于“虚构租赁物”。
融资租赁交易需同时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物为手段实现融资的目的。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由于缺少“融物”的基本特征,故而无效。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租赁物低值高估(例如将价值1万元的设备作价100万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不适格等情形,也应当视为租赁物不存在的表现形式。关于租赁物低值高估,亦有观点认为,在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背景下,应当放宽对租赁物价值的审查,特别是租赁物价值本身需要放到市场上进行评价,如何审查并认定低值高估,超出了司法裁判的能力范围。笔者在参加一些会议或论坛时,部分专家指出,在审判实践中未经评估而直接通过主观判断租赁物价值本身就超出了审判者的能力范围,即使通过评估确定了价值,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价格比实际价值高出多少方可视为低值高估或低值高买,也无明确标准。尽管如此,目前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还是认为低值高估不具有“融物”特征,故不构成融资租赁。
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对于租赁物是否存在可能发生争议。此时,应当“由出租人举证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法院应当综合审查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租赁物办理保险或者抵押登记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公示系统记载的租赁物权属状况等证据作出认定。”并且,“一般情况下,‘售后回租’模式下出租人的证明标准更高。”
此外,如果部分租赁物虚构,是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整体无效?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02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部分租赁物虚构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处理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在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共有20台车辆,但仅有8台车辆真实存在,并完成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而对于另外12台车,一审法院认为从其交付情况来看,出租人与承租人仅签署了《交车验收单》,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12台车客观真实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真实存在的8台车部分应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虚构的12台车部分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如果租赁物部分真实而部分不真实的,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及权属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仍应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804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涉及租赁物部分真实情形下“售后回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使得合同并非完全缺乏“融物”属性,故法院认为不可简单以出租人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而应进一步查明出租人审核行为,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出租人的真实意图如系建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及权属尽到审慎注意。该案中,出租人既无法提供租赁物发票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亦无法提供,现场勘查照片仅涉及极少设备且难以确认关联性,又未就在先融资且公示登记的设备权属予以审核,可见,原告对租赁物本身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不关注,据此难以认定具有进行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注:因公众号篇幅限制,以上发布内容删除了原书中的注释。
本书内容简介
本书特色
就目前已经出版的涉及融资租赁法律实务问题的书籍而言,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审判实践经验及裁判观点、融资租赁案例汇编或分析两类。但是,融资租赁交易与其他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交易结构的搭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诉讼方案的确定等方面都较为复杂,暂时还没有法律类书籍对上述问题作出体系性的讨论。
作者简介
许建添: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银行、融资租赁、保理、证券等金融或类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亦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诉讼与仲裁实务疑难问题的文章200余篇,曾带领团队发布《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等多篇大数据报告。
电子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作者从事执业律师前,曾在多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在执业后专注于融资租赁诉讼及非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长期受邀为知名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内部培训及公开法律培训,曾为近30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目录
总论
第一讲 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与主要争议问题
一、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
二、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论与实践发展
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之五大争议问题
第二讲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
一、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融资租赁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租赁物登记制度发生重大改变
四、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五、PMSI也适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优先于浮动抵押
六、公益设施、海关监管财产等可办理融资租赁,但需注意合规问题
七、融资租赁保证金业务面临保证金制度的挑战
八、债权可能法定转移,出租人负有注意义务
九、出租人利用公权力救济的方式有重大改变
专题一 融资租赁物
第三讲 构筑物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视角下的构筑物
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构筑物融资租赁业务受限
三、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四、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风险要点
第四讲 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之监管限制
二、以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开展回租交易一般无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为融资租赁物的直租交易结构搭建
第五讲 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基本概念
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合规性分析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权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四、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如何开展权属审查及价值审查工作
第六讲 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关于租赁物价值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监管规定
二、“低值高买”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三、关于租赁物“高值低买”的司法裁判观点
四、不应仅以“高值低买”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出租人应注意承租人在诉讼中主张差额返还请求权的风险
专题二 监管与合规
第七讲 融资租赁利率监管与司法裁判
一、租赁利率的常见约定方式、监管要求与司法裁判观点趋势
二、司法实践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上限标准的适用争议
三、近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上限标准的主流司法裁判观点
四、关于融资租赁利率之实务建议
第八讲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性
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管要求分析
二、监管视角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分析
三、司法实践视角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分析
四、关于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建议
第九讲 光伏电站融资租赁项目用地合规实务
一、非法占用耕地案例——“边建边批”现象及其法律风险
二、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合规要点
三、光伏电站项目合规审查建议
第十讲 《民法典》视角下融资租赁合同的修改与签订
一、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二、完善租赁物的相关约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留购价条款完善
四、完善承租人违约之后出租人救济措施条款
五、视频签约法律实务问题
专题三 融资租赁交易
第十一讲 设备直租交易法律实务
一、租赁物的选择及法律风险分析
二、直租交易中的设备经销商风险分析
三、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风险分析
四、出租人租后管理中的锁机风险分析
第十二讲 电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实务
一、《民法典》下的电费应收账款质押规范梳理
二、电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操作实务
三、质权人诉讼主张电费应收账款质权之法律实务
四、电费应收账款涉及冻结、扣划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第十三讲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法律实务
一、监管视角下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
二、出租人是否对租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司法实践层面关于租赁保证金的争议问题
四、租赁保证金相关的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专题十四 “多重买卖型”转租赁法律实务
一、“转租赁”与“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交易结构
二、“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之典型案例分析
三、“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交易实务建议
专题十五 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回购合同法律实务
一、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二、法律视角下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具体运用
三、诉讼视角下回购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起草回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专题十六 融资租赁所有权查询与登记实务
一、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及查询的基本问题
二、《民法典》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查询实务问题
三、《民法典》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实务
专题四 融资租赁资产保全
第十七讲 融资租赁租金加速到期法律实务
一、如何理解租金加速到期
二、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有哪些条件
三、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主张确认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四、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一并主张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
五、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租金之违约金
六、出租人首次起诉仅主张逾期租金而未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有何风险
第十八讲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实务
一、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因素
二、出租人主张收回租赁物并申请法院对租赁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务问题
三、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实务问题
四、在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诉讼中租赁物价值确定问题
五、主张加速到期后再行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实务问题
六、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的清算问题
七、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责任问题
第十九讲 融资租赁出租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实务
一、担保功能主义下出租人的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二、租赁物被另案执行时,出租人应提起案外人异议
三、出租人已经另案主张权利,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何影响
四、租赁物为机动车但产证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五、出租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未被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讲 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保护法律实务
一、《民法典》施行前后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主张比较
二、《民法典》背景下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主张
三、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挑拣履行权
四、关于出租人申报债权时的实务争议问题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许建添、袁雯卿。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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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专注于金融争议解决,在疑难复杂金融纠纷案件领域具有丰富的成功代理经验。同时,许律师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争议解决类实务文章200多篇,带领团队发布金融争议类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近10篇。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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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雯卿律师拥有超过10年金融领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从业经验,目前专注于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曾经服务的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公司或企业超过30家,曾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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