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正式通过
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经2023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以下是审查结果报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2022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2023年全国预算(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预算法规定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
根据国务院报告的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一是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为预算的96.9%,加上调入资金和使用结转结余,收入总量为228244亿元;支出260609亿元,完成预算的97.6%,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总量为261944亿元;收支总量相抵,全国财政赤字33700亿元,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预算持平。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4885亿元,为预算的100%,加上调入资金,收入总量为107550亿元;支出132715亿元,完成预算的99%,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总量为134050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6500亿元,与预算持平。二是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79亿元,为预算的79%,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中央单位特殊上缴利润等,收入总量为132984亿元;支出110583亿元,完成预算的79.6%,收支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多,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短收,支出相应减少。三是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89亿元,为预算的110.9%;支出3395亿元,完成预算的96.5%,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507亿元。四是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1523亿元,为预算的101.2%;支出91453亿元,完成预算的99%;本年收支结余1007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14789亿元。2022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258693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43945亿元、专项债务余额206706亿元,都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以内。预算草案中对有关预算执行情况作了说明。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实施大规模退税减税降费,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加强民生保障,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保持了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同时也要看到,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支出政策和预算安排不够细化完善,部分收支相比预算变动较大;四本预算之间衔接不够,财政资金统筹有待规范;有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升,绩效结果运用需要强化;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基层“三保”面临不少困难;有些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存在闲置和不规范问题,有的地方存在新增隐性债务、化解债务不实情况;税制改革需要深入推进,税收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切实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23年预算草案总体可行
国务院提出的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一是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7300亿元,比2022年预算执行数增长6.7%,加上调入资金和使用结转结余,收入总量为236330亿元;支出275130亿元,增长5.6%;赤字率按3%安排,全国财政赤字38800亿元。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65亿元,增长5.6%,加上调入资金,收入总量为107415亿元;支出139015亿元,增长4.7%;中央财政赤字31600亿元。二是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8170亿元,增长0.4%,加上上年结转、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收入总量为123563亿元;支出117963亿元,增长6.7%,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三是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358亿元,下降5.8%,加上上年结转收入,收入总量为5634亿元;支出3469亿元,增长2.2%,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165亿元。四是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9357亿元,增长7.7%;支出98008亿元,增长7.2%;本年收支结余11348亿元,比2022年预算执行数增加127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138亿元。中央财政国债限额29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23年的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主要收支政策基本协调匹配,对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作了认真分析和相应安排,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
三、建议批准预算报告和中央预算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3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2023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
依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债务限额举借的债务,依法列入本级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将地方预算汇总后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做好2023年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的建议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财政预算工作意义重大。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23年中央预算及相关决议,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为做好2023年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细化财税政策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引导扩大民间投资。指导地方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工作,提高债券项目储备质量,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压减或取消低效无效项目资金。推进对部门和单位的整体绩效评价,加快健全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积极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跟踪分析财政资金下达和使用,督促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和产业、科技、社会、区域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丰富应对各种情况的政策工具箱,优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
(二)不断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对扩大内需、科教兴国、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坚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建立稳定的财税政策支持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加大促进消费的力度,对新能源汽车、绿色节能产品的消费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健全科技创新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落实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下放的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和优化结构并举,重点支持提升教育质量,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学科研究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加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支持力度,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三)切实做好重点民生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支持公共卫生领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继续支持疫苗接种、药物研发等工作,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鼓励生育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养老托幼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应急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提升的投入。高度重视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支矛盾问题,加大转移支付和财力下沉力度,兜实兜牢“三保”底线。
(四)着力改进预算管理。加大财政资源、国有资产资源的统筹力度,提高统筹的规范性。健全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收益制度,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并与年度预算安排相衔接,对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细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将转移支付年初预算落实到地区。严格控制和规范预算调剂与资金调入调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做好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相关工作。做好2023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
(五)持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债务风险等,合理分配分地区债务限额。强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收支核算管理,探索建立专项债券本金提前偿还机制。抓实化解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处理机制,规范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转型发展,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加大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追责问责机制。稳步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合并监管。
(六)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合理确定规模,优化管理机制。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绿色发展的需要,研究完善相关税制,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加快推进财税法治建设,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修改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立法,提高非税收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七)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把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严肃财经纪律。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等重点任务,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等问题。重点围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转移支付及直达资金分配使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基层“三保”等,加强审计监督。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推进审计结果公开,更好发挥审计作用。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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