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製」及其對中歐經貿的影響
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交“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草案,開啟了歐盟碳市場改革關鍵立法的進程。2022年6月,歐盟另外兩大立法決策機構——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分別形成各自關於CBAM的立場;2022年12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就建立歐盟層面的CBAM達成一致。2023年2月8日,歐洲議會環境、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委員會通過機構間達成一致的CBAM最終方案,預計正式的CBAM法規上半年將得以生效。總體而言,最終方案是相關利益方相互妥協的產物,既體現了歐盟要成為全球第一個“氣候中和大陸”的雄心,同時也兼顧了緩和歐盟高碳產業因烏克蘭危機而加重的綠色轉型負擔,以及保障社會弱勢群體較為順利適應綠色轉型的需求。
一、最終方案兼顧減排雄心及保護產業競爭力考量
“碳邊境調節機制”是歐盟“2030年適應減排55”一攬子措施的關鍵措施之一,也是歐盟碳市場建設發展至第四階段的重要舉措,旨在通過對不符合歐盟碳排放規定的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解決非歐盟國家不對稱氣候治理政策造成的“碳洩漏風險”。過去一年,圍繞實施時間、覆蓋產品、排放類別、治理機構、免費排放配額、出口碳成本和國際責任七個方面,歐盟層面就CBAM草案進行了充分討論。從目前達成一致的CBAM最終方案看,其將是一份兼顧歐盟碳減排雄心水準和保持產業競爭力的法案(見表1)。具體表現在:
第一,產品覆蓋範圍和排放類別的擴大體現了歐盟碳減排雄心。歐委會草案最初覆蓋的進口產品包括水泥、鋁、化肥、電力和鋼鐵五大領域,排放類別僅限於直接排放(產品生產過程中釋放的溫室氣體)。2022年6月,歐洲議會通過的修訂案要求增加碳關稅覆蓋的進口產品範疇,從5大領域增加至9大領域,新增有機化工、塑膠、氫和氨四大領域;將間接排放(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電力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連同直接排放共同納入碳成本計算。而各方達成一致的CBAM最終方案覆蓋的產品範圍則確定為六大領域,包括鋼鐵、鋁、氫氣、化肥、水泥和電力;各方也同意,過渡期結束前進一步評估是否納入有機化工和塑膠,以便2030年前CBAM涵蓋產品的範疇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TS)”涵蓋的領域相一致;排放類別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儘管間接排放適用的產品範疇僅有水泥和化肥。除此之外,CBAM 全面實施的時間提早至2034年,比最初計畫的2035年提早1年。
第二,免費排放配額的安排及出口碳成本補貼體現了歐盟維護自身產業競爭力的考量。在免費排放配額的安排方面,最終方案秉持分階段取消免費配額的宗旨,在歐洲議會激進方案(6年內完全取消)和歐委會方案(10年內完全取消)之間進行了折衷(9年內完全取消),體現了歐盟為推動其產業轉型升級的綜合考量;同時,出於對歐盟產品因承擔較高碳排放成本而導致出口競爭力減弱的擔憂,臨時協定要求歐盟委員會在過渡期結束前對歐盟出口至第三國的產品展開碳洩漏風險評估,並提供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應對風險提案(如為出口產品提供碳成本補貼)。
二、歐盟碳邊境機制將給我對歐出口帶來較大影響
“碳邊境調節機制”是歐盟實現2050年氣候中和的組合工具之一,與排放交易體系(ETS)共同構成了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歐盟委員會2021年7月提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草案,因僅涉及我對歐盟出口的鋼鐵、鋁、化肥和水泥四類產品(2022年合計占我對歐出口總額的3.2%),對我直接影響尚不明顯。但從歐盟機構間達成的最終方案看,CBAM對我不利影響恐進一步增大,特別是在能源轉型和我相關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方面,額外碳成本的不利影響正在顯現。
一是我對歐盟出口面臨額外碳成本的產品從四大類有可能最終擴大至七大類,覆蓋鋼鐵、鋁、化肥、水泥、氫、有機化學品和塑膠。在過渡期結束可能納入有機化學品和塑膠製品的情況下,我受影響對歐盟出口產品共計132種(海關HS四位編碼),2022年對歐盟出口合計達543億美元,占當年我對歐盟出口總額的9.7%;其中,我對歐盟出口有機化學品和塑膠金額分別達到207.5億美元和154.2億美元,出口數量分別為380萬噸和426萬噸,按照2022年全年歐盟碳價平均80歐元/噸簡單計算,我對歐出口有機化學品和塑膠將分別面臨3.04億歐元和3.41億歐元的額外關稅。
二是未來我鋼鐵、鋁對外出口可能遭遇歐美等聯合限制。與水泥、化肥等產品主要出口發展中經濟體不同,我鋼鐵和鋁產品主要出口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達經濟體,2022年對三方出口合計金額分別占我鋼鐵和鋁出口總額的18.5%和26.8%。美歐在“貿易與技術理事會”框架下已開始就構建鋼鋁產品可持續貿易規則加強協調,碳關稅則是可能的手段之一。未來相關規則可能被更多發達經濟體採納,將對我鋼鐵和鋁產品出口及產業發展帶來壓力。
三是我能源結構轉型壓力增大,尤其是在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方面。歐洲議會的碳邊境調節機制修正草案將間接排放納入碳排放計算,即製成品的生產、加熱和冷卻過程中使用的電力要納入排放計算,將對我現有能源結構構成威脅。目前我可再生能源發電約占全社會用電總量的30%,但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僅為15%;歐盟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2020年約40%,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為22%,我與歐盟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面存在差距。歐盟是我最大的貿易夥伴,如果間接排放最終納入碳邊境調節機制,我對歐盟出口將面臨在產品生產中加大使用綠電的緊迫性,進而挑戰我可再生能源在全社會用電總量的既定占比目標,對此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需儘早謀劃並妥善應對。
來源: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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