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合作區:支持澳資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支持
澳資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實體辦公
第三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從事商業經營
第四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發展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打造成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臺、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範、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支持澳資企業在合作區發展,合作區設立惠澳專項資金,為澳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並降低運營成本。結合實際情況,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條件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合作區,在合作區銀行開設單位存款帳戶並實質性運營的澳資企業。澳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合作區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二)投資人應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25%。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三)符合《總體方案》要求,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產業。金融業相關政策,由業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承諾自領取補貼之日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
(五)申請本辦法補貼時未被列入合作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六)同一投資人在合作區成立多家澳資企業的,可用該投資人身份認定不超過兩家澳資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補貼和獎勵。
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從事商業經營,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二)“辦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區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含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新建辦公場所。“辦公用房”應為自持物業且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
(三)“商業用房”是指經合作區規劃部門批准用作商業功能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新建用房。
(四)“營業收入”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以納入合作區統計範疇的數據為准。
(五)“澳門居民”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六)本辦法所稱“不低於”“不少於”“不超過”“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四條
載體資訊採集及認定
“辦公用房”和“商業用房”的業主或其委託的管理方需至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辦理資訊採集並認定及公示。
第二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實體辦公
第五條
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對入駐合作區租用辦公用房且簽署租賃合同期限不少於三年(含本辦法實施前企業在合作區已簽訂租賃合同的租期)的澳資企業,合作區執委會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若評估價高於實際租賃價格的,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數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補貼,免租期內不給予補貼。
補貼標準按不超過租金評估價的70%且最高不超過70元/平方米/月,補貼面積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參加社會保險並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補貼36個月。
辦公用房需為業主授權委託或業主直租,轉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條規定的租金補貼。在合作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產業、辦公、商業專案的澳資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租金補貼。
第三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從事商業經營
第六條
商業用房租金補貼
對入駐合作區租用商業用房且簽署租賃合同期限不少於三年(含本辦法實施前企業在合作區已簽訂租賃合同的租期)的澳資企業,合作區執委會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若評估價高於實際租賃價格的,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數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補貼,免租期內不給予補貼。
補貼標準按不超過租金評估價的70%且最高不超過7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補貼36個月。
商業用房需為業主直租,轉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在合作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產業、辦公、商業專案的澳資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租金補貼。
第七條
商業用房裝修補貼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使用商業用房開展商業活動的,按照裝修費用的70%且最高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裝修補貼,每家企業可獲得裝修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商業用房裝修補貼分兩年撥付,每年撥付補貼金額的50%。
在合作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產業、辦公、商業專案的澳資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裝修補貼。
第八條
品牌落地獎勵
“澳門特色老店”在合作區首次開店且實際經營滿一年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品牌落地獎勵;“澳門特色店”和入選“商匯館”的澳門企業在合作區首次開店且實際經營滿一年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品牌落地獎勵。
收錄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澳門餐飲企業或澳門居民、澳門法人與其它地區收錄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飲企業合作,在合作區首次開設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的餐廳且實際經營滿一年的,按照開設餐廳時設立主體的米其林星級分別給予三星200萬元、二星100萬元、一星50萬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獎勵;首次開設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且實際經營滿一年的澳門“必比登推介”餐廳,給予30萬元一次性品牌落地獎勵。
入選美團點評最新一期“黑珍珠餐廳指南”的澳門餐飲企業,在合作區首次開設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餐廳且實際經營滿一年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品牌落地獎勵。
“澳門特色老店”“澳門特色店”或入選“商匯館”“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廳指南”的品牌方應當授權澳資企業使用品牌店鋪的商號、商標、標識等品牌資訊。
符合上述兩項標準及以上的澳資企業,應當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申請品牌落地獎勵。
第四章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發展
第九條
經營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後新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規模以上澳資企業,納統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次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達到50%以上的獎勵30萬元;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達到50%以上的獎勵30萬元;同一企業累計給予獎勵不超過120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規模以上澳資企業,次年和第三年營業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規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請獎勵。
第十條
研發費補貼
澳資企業在合作區實際經營並開展研發活動,經核定企業年度研發費用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研發費補貼。補貼金額為經核定的該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的10%,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會展補貼
澳資企業參加合作區組織或發起的國際性的或由國家、廣東省、珠海市、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地方政府主辦的專業展會,給予9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二條
法律諮詢服務
澳資企業設立首年可享受合作區免費提供的企業設立及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三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區惠澳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報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或承接原橫琴新區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澳資企業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澳資企業按照本辦法申請扶持和優惠後,不得再申請合作區出臺的(或承接原橫琴新區的)其他政策規定的同類扶持和優惠。
第十五條
申報流程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每半年安排集中受理企業申請(具體時間以發佈的申報通知為准),澳資企業應按時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審核並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進行撥付。
第十六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專案申報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如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載體的業主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與申報主體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補貼的,三年內不再受理該業主(管理方)的備案申請,同時禁止其申請合作區扶持資金,並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操作指南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制定操作指南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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