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支持律師行業發展的暫行辦法》及解讀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吸引優質律師事務所落戶橫琴新區,探索實踐內地和港淡跨區域法治新模式,推動我區專業服務創新發展,建設港澳區域性商務服務基地,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條件】享受本政策的律師事務所或聯營律師事務所(下稱“聯營所”)須獲得廣東省司法廳頒發的執業許可證,且註冊與稅收繳納在橫琴新區,在橫琴新區、保稅區及洪灣片區一體化改革發展區域(簡稱“一體化區域”)內至少有5名執業律師實際辦公方可申請(以律師事務所或聯營所簽訂勞動合同且在橫琴新區繳納社保的人員數量計算),且以核查的實際辦公人數為准。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獎勵】
1.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至1億元以下的律師事務所,獎勵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30%。
2.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含)以上的律師事務所,獎勵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50%。
第四條【聯營所獎勵】對粵港澳“兩地”或“三地”聯營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含)以上的,在本辦法第三條獎勵的基礎上,按聯營所上一年度企業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75%予以疊加獎勵。
第五條本辦法涉及的資金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律師事務所或聯營所,一經發現,區商務局有權追繳已撥付的部分或全部獎勵資金,同時列入橫琴新區失信商事主體聯合懲戒清單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條獲得本辦法資金的律師事務所或聯營所,自資金到帳之日起三年內須在一體化區域內實際辦公;自資金到賬之日起十年內不得遷離橫琴新區,不改變在橫琴新區的納稅、納統義務。
第七條符合橫琴新區同類扶持政策相關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的政策規定),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對於2019年1月1日起已在橫琴新區註冊並實際辦公的律師事務所或聯營所,可參照本辦法申請2019年度的挾持獎勵。
第九條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國家、省、市新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則按新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橫琴新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基本條件:
(一)享受本政策的律師事務所或聯營律師事務所須獲得廣東省司法廳頒發的執業許可證;
(二)且註冊與稅收繳納在橫琴新區;
(三)在橫琴新區、保稅區及洪灣片區一體化改革發展區域內至少有5名執業律師實際辦公(以律師事務所或聯營所簽訂勞動合同且在橫琴新區繳納社保的人員數量計算),且以核查的實際辦公人數為准;
(四)自資金到賬之日起三年內須在一體化區域內實際辦公;自資金到賬之日起十年內不得遷離橫琴新區,不改變在橫琴新區的納稅、納統義務。
類別 |
基本條件 |
扶持標準 |
律師事務所獎勵 |
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至1億元以下 |
按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30%獎勵 |
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含)以上 |
按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50%獎勵 | |
粵港澳“兩地”或“三地”聯營律師事務所獎勵 |
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含)以上 |
在律師事務所獎勵的基礎上,按聯營所上一年度企業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75%予以疊加獎勵 |
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參考檔:《橫琴新區支持律師行業發展的暫行辦法》(珠橫新辦〔20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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