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及解读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吸引优质律师事务所落户横琴新区,探索实践内地和港淡跨区域法治新模式,推动我区专业服务创新发展,建设港澳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条件】享受本政策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下称“联营所”)须获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且注册与税收缴纳在横琴新区,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简称“一体化区域”)内至少有5名执业律师实际办公方可申请(以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核查的实际办公人数为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奖励】
1.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
2.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
第四条【联营所奖励】对粤港澳“两地”或“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的基础上,按联营所上一年度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75%予以叠加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同时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获得本办法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自资金到帐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自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七条符合横琴新区同类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已在横琴新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可参照本办法申请2019年度的挟持奖励。
第九条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基本条件:
(一)享受本政策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须获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二)且注册与税收缴纳在横琴新区;
(三)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内至少有5名执业律师实际办公(以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核查的实际办公人数为准;
(四)自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自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类别 |
基本条件 |
扶持标准 |
律师事务所奖励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 |
按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奖励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 |
按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奖励 | |
粤港澳“两地”或“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奖励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 |
在律师事务所奖励的基础上,按联营所上一年度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75%予以叠加奖励 |
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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