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報告發佈,有哪些特點?
2023-03-14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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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
2月24日,海南自貿港金融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海金中心)與北京琞資商務顧問有限公司,聯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錦天城(海口)律師事務所共同製作的《海南自貿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22》(以下簡稱《報告》)正式對外發佈。《報告》對海南省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歷程、階段特徵、註冊登記政策、具體發展情況及未來發展的預期與展望做了全面分析。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佈一年後,海南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和規模迅速增長,兩年多時間,管理人數量在全國36個證監會轄區中的排名從第33位增長到第8位。
截至2023年1月底,海南省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計593家,存續管理基金產品數量3395只,存續管理基金規模2264.74億元。

海金中心供圖
《報告》顯示,海南私募基金行業發展有出以下特點:
●一是新註冊管理人規模尚小,大機構主要靠遷入。根據《報告》統計,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中,50-100億規模的共4家,其中3家由外地遷入;20-50億規模的1家為外地遷入;10-20億規模的共7家,其中5家由外地遷入;5-10億規模的共9家,其中3家由外地遷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100億規模的共4家,全部由外地遷入;50-100億規模的共4家,其中3家由外地遷入;20-50億規模的共3家,全部由外地遷入,10-20億規模的共8家,其中2家由外地遷入。
●二是管理人聚集在三亞市,但海口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最大。從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來看,三亞市435家,占74.7%;海口市96家,占16.5%;澄邁縣36家,占6.2%。從海南註冊的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數量來看,三亞市345只,占62.2%,海口市139只,占25.0%,澄邁縣44只,占7.9%。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認繳規模來看,海口市666.6億元,占49.6%,三亞市560.9億元,占41.8%,澄邁縣45.0億元,占3.4%。

●三是政府引導基金方興未艾。
根據《報告》統計,截至2022年10月,海南自貿港設立的省市級政府引導基金共15只,政府出資規模合計162.5億元。海口市、三亞市、澄邁縣、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等從市到縣到園區等紛紛制定了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了地區的引導基金。
●四是證券投資基金以股票策略為主,主要是主觀多頭和量化多頭
。根據私募排排網統計,截至2022年10月31日,海南備案的自主發行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共2855只,其中股票策略的自主發行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備案產品數量占比最多,共1618只,占比56.7%。二級策略中,股票主觀多頭數量占比最多,共853只,占比29.9%;其次是股票量化多頭,共459只,占比16.1%。
私募基金類企業來海南登記註冊
流程怎麼走?看這裏↓↓↓
1.申請新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和私募基金企業,分別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等主要內容準備申請材料。
2.申請遷入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過往展業情況、合規誠信情況和是否持續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標準等內容準備材料。申請遷入的已備案私募基金,圍繞產品投資運作情況、產品風險情況和基金管理人合規誠信情況等內容準備材料。
1.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重點園區(含三亞亞太金融小鎮,以下簡稱相關園區)和下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申請材料。區人民政府可授權同級金融工作部門或招商部門等接收申請材料。接收單位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齊備性審核,並將完成齊備性審核的申請材料提交至市縣金融工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會商。
2.除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外的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金融工作部門,可按照要求進行申請材料清單的齊備性審核,並將完成齊備性審核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進行綜合研判會商。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也可按照要求,進行申請材料的齊備性審核。
1.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在收到完成齊備性審核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市縣有關部門、相關園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進行綜合研判會商,並將會商意見在會商後的1個工作日內,分別報送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
2.私募基金管理人綜合研判會商需對照《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中基協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標準等相關內容,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等進行綜合分析,其中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點關注資本實力、專業能力、募資能力、誠信資訊、利益衝突防範等內容;遷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點關注監管資訊、合規誠信記錄、過往展業情況、負面輿情等內容。
3.私募基金綜合研判會商重點關注基金產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協登記,管理人是否屬於風險機構或涉及負面輿情等內容,其中遷入私募基金還應關注產品投資運作情況、風險情況和基金管理人合規誠信情況。
1.在收到綜合研判會商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海南證監局和省金融監管局回饋無異議意見(省金融監管局未回饋意見視為回饋無異議意見)後,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其他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金融工作部門、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方可向省市場監管局出具推薦函(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推薦函,同時抄送省市場監管局),並抄送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
2.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在上述2個工作日內可根據綜合研判會商意見回饋相關意見,市縣金融工作部門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需要根據回饋意見要求企業完善申請材料後再出具推薦函,或者再次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後再向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報送。
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推薦函後,按照程式為私募基金類企業辦理登記註冊,同時在其經營範圍中注明“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將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資訊共用給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
對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設、遷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或私募基金企業經綜合研判會商後可直接出具推薦函:
(一)近3年入選過PEI300、Preqin、ADV ratings、AVCJ、晨星評級等全球知名資產管理榜單前100的投資機構,或近3年入選過清科、投中、融中、風投等知名榜單主榜前50名的投資機構等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和私募基金企業。
(二)不屬於風險機構、在中基協網站資訊公示平臺不存在異常公示資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滿足下列要求之一:註冊地在海南省,或註冊地雖不在海南省、但最近半年的管理規模(淨資產)超過10億元,其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企業。
(三)承諾投向海南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含種業)“3+1”主導產業的新設、遷入私募基金企業。
(一)引入信用承諾。私募基金類企業在提交材料時應出具承諾函,承諾原則上在拿到推薦函的2周內完成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在完成登記註冊的12個月內在中基協完成管理人登記或基金產品備案。同時,新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在完成登記前,不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等事項的變更(備案);新設的私募基金企業在完成備案前,不辦理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等事項變更(備案)。未能完成承諾的私募基金類企業需要向市縣金融工作部門提交情況說明。
(二)落實屬地責任。
各相關園區和海口、三亞下轄區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自糾,督促私募基金類企業在完成註冊後到中基協進行登記備案,對10個月內未能按期完成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進行約談,對超過12個月未完成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予以清退,支持做好實質性運營管理,提高入駐私募基金品質。各市縣政府或授權的金融工作部門要履行好屬地責任,加強對屬地私募基金的服務,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監管,摸清底數、瞭解實情,補充專業力量,主動回應企業訴求,做好政策解釋和引導,並每個季度向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等報送轄內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備案和運行情況。
(三)加強協作共商。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建立動態風險評估和退出機制,自本指引印發之日起設立一年過渡期,對過渡期結束後,私募基金類企業的登記及備案率低於50%或者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認可的其他水準,將動態調整相關市縣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出具推薦函的資格;對登記備案率不達標的相關園區,將暫停其推薦的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註冊。在暫停期間,需要申請登記註冊的私募基金類企業,可向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同時,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分類,通過約談園區和企業進行整改、社會公示、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引導變更登記或註銷等措施,開展常態化規範清理整頓,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四)完善監管手段。
加快建設私募基金行業綜合服務平臺,推進與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的數據共用,完善私募基金設立申請、資訊採集更新、風險監測等功能,建立健全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監管。推動成立海南省私募基金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研究、行業宣傳、誠信建設、投資者教育,監督、規範會員行為,助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強化資訊共用,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定期共用通過綜合研判會商的企業名單、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名單、以及通過中基協登記備案的企業名單等。
(一)綜合研判會商不屬於行政審批。綜合研判會商為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註冊、享受政務服務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優惠政策提供便利,為市縣政府、證券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優化監管、加強政務服務、提升招商成效、防範化解風險創造條件。
(二)綜合研判會商無異議意見,不代表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的股東或管理人投資能力、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三)本指引印發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登記註冊、但尚未通過中基協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在發生增資、減資或者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備案)登記前,需要經過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或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綜合研判會商,並向省市場監管局出具推薦函(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推薦函)後,方可辦理變更(備案)登記,其他事項變更(備案)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
(四)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指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性檔對私募基金類企業登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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