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加强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支持
爲激發廣州市民營經濟組織活力和創造力,促進廣州市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啓動了《廣州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制定)》的起草工作。
草案徵求意見稿共42條,分設7章,涵蓋了總則、要素保障、創新發展、政商關係、規範引導、權益保護等內容。
一是加强要素保障。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生産經營場所保障,推動專業市場、物流園區和村鎮工業集聚區優化升級;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健全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加强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支持;優化民營企業人才職稱評定機制,建立以崗位經歷、年薪待遇、實際貢獻爲主要標準的人才評價機制。
二是推動創新發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完善專精特新扶持政策體系,建立培育工作機制;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四化”轉型,支持創新型、基礎型、服務型平臺建設;提出制定首台(套)扶持政策,促進首台(套)産品研發和示範作用;探索建立以企業需求爲導向的産學研合作機制;對提供出境便利、加强跨境合作、利用國際展會平臺、加强跨境技術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構建新型政商關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建立健全常態化數字化的政企溝通機制,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完善政務誠信建設和政策兌現約束;政府確因宏觀政策調整、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須依法對民營經濟組織予以補償。
四是重視規範引導。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小微民營企業發展爲規模以上企業、限額以上企業;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建立健全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規範對民營經濟人士的綜合評價,確定每年11月第一周爲“廣州民營經濟服務周”,爲民營經濟發展需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是保障合法權益。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履行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不得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應付款項,幷强化了審計監督;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應急援助機制;構建多元化的民營經濟組織糾紛調解機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評議營商環境工作機制,讓廣州市民營經濟促進工作能够真正得到民營經濟組織的有效反饋和客觀評價。
廣州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四章 政商關係
第五章 規範引導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爲了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集體所有制和外商投資以外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基本原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公平競爭、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促進工作。
市、區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統計監測分析工作,及時準確反映民營經濟發展狀况。
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金融監督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科技等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職責】工商業聯合會應當發揮政府和民營經濟組織間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適應民營經濟組織發展需要的服務載體和機制,反映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訴求,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條 【要素平等獲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獲取土地、人才、資金、數據、技術等要素資源。
第七條 【土地供應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供應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確保與工業經濟增長相匹配的用地規模總量,科學安排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中民營經濟組織工業用地供應比重。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利用現有存量用地、國有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園區、標準廠房,爲民營經濟組織經營提供場所,幷完善基礎設施及其配套。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産業政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産業用地供給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挂的,可以按規定進行宗地分割。自有工業用地符合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增加容積率的,不增繳土地價款等費用。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推動專業市場、物流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優化升級,幷引導有關市場主體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的經營騰轉空間,不隨意提前終止民營經濟組織對生産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
第八條 【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信貸激勵機制,加强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建設,規範、加强信用信息歸集、質量治理和跨部門查詢共享,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評價結果進行綜合信用評價,提高融資效率。
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合作銀行機構按規定向民營經濟組織發放普惠貸款和信用貸款發生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針對科技型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法查詢、獲取、使用與民營經濟組織相關的公共數據提供便利和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可以采取不動産按份額抵押、資産授托融資、知識産權證券化融資等創新扶持措施,簡化貸款審批條件和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增强金融支持的穩定性,不隨意停止發放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
第九條 【政策性基金支持】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的産業引導基金應當加强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支持,健全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幷購重組期投資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
第十條 【增信支持】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面向民營經濟組織擴大業務覆蓋範圍、降低擔保費率,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减少或取消抵押、質押等反擔保要求。
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拓展貸款抵押質押物範圍,爲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擴大知識産權質押物範圍。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將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納入融資質押擔保範圍。
第十一條 【上市支持】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挂牌交易,通過發行股票、債券、資産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强民營經濟組織上市培育工作,引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對完成上市輔導的按規定給予補助,對成功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與服務】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强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等與民營經濟組織的對接合作,開展技術技能人才訂單式培養,推廣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深化産學研合作、實習實訓基地共建等人才培養模式。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可以按規定在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以崗位經歷、年薪待遇、實際貢獻爲主要標準的人才評價機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優化民營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服務。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三條 【專精特新發展】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專精特新”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機制,完善扶持政策體系,按規定給予企業認定獎勵、園區培育獎勵、用地用房支持等,培育專注于細分市場、聚焦主業、創新能力强、成長性好的民營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四化”平臺賦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加快推進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智能化改造、綠色化提升,支持創新型、基礎型、服務型平臺建設,賦能智能網聯與新能源汽車、軟件和信創、超高清視頻和新型顯示等重點産業鏈以及紡織服裝、美妝日化、定制家居、珠寶首飾、食品飲料等傳統優勢産業優化升級。
第十五條 【産學研用合作】市、區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推動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合作,建立項目共擔、人才互聘、資源共用、考核互認、成果共享的創新機制,提高民營經濟組織技術研發能力。
第十六條 【協同創新】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型企業與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協同合作機制,組織大型企業、財政投資項目和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開展項目投資、資産整合、技術對接、場景開放、供應鏈協同等活動,提高産業鏈上下游協同協作水平。
第十七條 【加强知識産權運用】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重點産業領域和産業集聚區開展知識産權運營服務,培育發展知識産權運營服務平臺。
第十八條 【推廣應用創新産品】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結合産業發展實際制定首台(套)、首版次等創新産品獎勵、補助等扶持政策,探索首台(套)産品保險補償機制。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民營經濟組織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和重大創新産品,符合條件的可以采取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十九條 【品牌提升】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重點領域和行業打造區域品牌、特色品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聯合、兼幷、重組進行品牌整合。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團體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新興業態】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展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完善有關土地、人才、資金、技術、數據等要素扶持措施,提供政策指引、創業培訓、管理諮詢、合規引導、風險防範等服務。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探索制定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機制,引導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 【國際合作】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國際合作,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提供外貿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經營資質、質量標準、檢驗檢疫、認證認可等指導服務,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展會資源開拓國際市場。
市、區科技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强與香港、澳門以及國際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開展前沿技術和産業共性技術研究,吸引境外科技成果來穗轉化産業化。
第四章 政商關係
第二十二條 【政企溝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渠道,積極推進數字化政企溝通機制,及時收集、研究、處理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訴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民營經濟組織座談懇談會制度,聚焦發展難題,共商解决辦法,幷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三條 【政企溝通服務中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市、區政企溝通服務中心,加强政企聯絡員隊伍建設,發揮密切聯繫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的作用,幷予以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政商交往清單】本市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明確政商交往行爲規範,倡導正常政商交往,禁止不當政商交往行爲,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第二十五條 【政務誠信】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强政務誠信建設,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活動中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各類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諾。確因宏觀政策調整、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涉企風險防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緊急事態應對機制,對可能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民營經濟組織、民營企業家重大事項實施風險報告,加强分析研判,優化分類處置。
第二十七條 【政策兌現】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政策發布和統一兌現統籌協調機制,歸集、發布全市惠企政策信息,實現惠企政策事項一站式網上辦理和剛性兌現。
第五章 規範引導
第二十八條 【民營經濟組織培育】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綠色通道,爲個體工商戶結清稅款、債權債務處理提供指引和便利。
小微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爲規模以上企業、限額以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過渡期間登記、稅費、融資、統計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市檢察機關應當推進涉刑事案件民營經濟組織合規改革,建立健全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完善司法辦案指引、工作規程,促進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經營。
第三十條 【党的建設】在民營經濟組織中,根據法律和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民營經濟組織應當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企業家精神】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弘揚企業家精神,按照有關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管理者進行表彰。
市、區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健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機制,規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推薦使用和評選表彰。
每年11月第一周爲“廣州民營經濟服務周”,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舉辦宣傳、表彰、服務等活動,營造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十二條 【教育培訓】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强對民營企業家以及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開展理想信念、行業發展、經營管理、科技創新、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活動。支持大型民營經濟組織自建商學院。
第三十三條 【行業組織職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作用,引導加强行業自律管理,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按規定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鎮街商會管理機制,推進鎮街商會依法注册登記。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經營,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創新發展。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三十四條 【平等准入】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設置歧視性條件。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等領域。
第三十五條 【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加强采購需求管理,按規定落實面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政策措施,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慎用强制措施】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通知家屬。
依法需要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强制性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幷有效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减少對其正常生産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七條 【不得拖欠款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帳款長效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從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不得拖欠、變相拖欠款項,不得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條件等。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款項情况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應急援助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應急援助機制,在發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時,爲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人力資源、設施設備、供給需求、政策信息等服務,對受影響較大的民營經濟組織給予穩定就業、融資紓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 【民營經濟組織糾紛化解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行政覆議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加强合作,健全訴訟、行政覆議、仲裁、調解等多元糾紛解决方式的信息互通、有機銜接,爲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多元糾紛解决渠道。
支持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按照市場化方式提供調解服務。達成商事調解協議,經申請司法確認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企業評議營商環境】本市建立民營經濟組織評議營商環境工作機制,按規定定期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評價。
第四十一條 【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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