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就支持“两个总部基地”建设有关举措征求意见
海南省近日发布《支持“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核心政策举措》(简称“总部基地政策”),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前述政策旨在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简称“海南自贸港”)的区位优势,打造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的总部基地和东南亚企业进入中国的总部基地(即“两个总部基地”),吸引以总部企业为重点的市场主体落户,开展跨境双向投资。
政策概述
此次征求意见的总部基地政策包括以下15项大类举措:
上述前6项政策分别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货物进出口税收等三大方向的有关税收优惠制度,与现行政策基本一致,具体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可按规定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公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工作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15%优惠政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按规定予以免征。
对因工作需要,由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机构长期派驻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水平。
(三)货物进出口税收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政策:
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零关税”政策。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扩大“零关税”清单享惠商品范围,推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产品进入“零关税”清单。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政策或RCEP协定政策。
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试行区域,符合相应条件的试点企业,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实行退税。
观察与建议
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日趋频繁,已经成为彼此重要的国际经贸合作伙伴。根据《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1年中国内地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达到197.3亿美元,增长22.8%,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二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东盟成员占到六席。同时,由东盟发起并作为成员方之一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从2022年起对相关国家陆续生效实施,有效促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根据海关统计,2022年全年中国内地与东盟之间的进出口额超过6.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5%。作为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对外开放门户,海南自贸港具有连接中国内地和东南亚地区的地理区位优势和自身的政策优势。为此,海南自贸港已将“两个总部基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的目标纳入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此次征求公开意见的相关政策举措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公布,未来相关政策的实施将积极助力打造海南自贸港这一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交汇点,推动其成为外资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户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
预期征求意见结束后,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公众意见对相关政策举措予以必要和适当的调整或细化,并作正式发布。投资者可以关注在下一步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将包含哪些促进海南自贸港与东南亚两地优势产业资源合作互补的具体措施。我们建议拟开拓东南亚市场的境内投资者和拟进入中国市场的东南亚企业在研读此次发布文件的基础上参与意见征集,密切留意后续正式政策的发布与落地,结合自身商业规划审慎评估设立海南自贸港区域总部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时考虑顺应政策精神以海南自贸港为平台开展境内外投融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充分享受政策便利和税收优惠的同时提升经营效率,促进商业目标的实现。
我们将持续关注海南自贸港“两个总部基地”政策的后续出台及落实动向,并及时与您分享相关资讯,协助评估政策影响。
作者
徐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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