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债券政策问答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发布政策问答。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银发〔2022〕258 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22年1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问:根据《规定》第11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比例如何放宽?
答: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一贯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 进行投资的,以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1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过1.2倍;1 至3年(含),不得超过1.3倍;3至5年(含),不得超过1.4倍;5年以上,不得超过1.5倍。
二、问: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简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是否仍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 号)开立相应账户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答: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既可选择按银办发〔2015〕227 号文开立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也可选择按银发〔2022〕258 号文开立债券市场资金专户。上述账户收支范围等按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现有规定执行。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在开立上述账户前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还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三、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中国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四、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五、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六、问: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规定》要求,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七、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八、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九、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规定》允许的渠道,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十、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 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十一、问: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如确需开立外币账户的,可按照银发〔2022〕258 号文办理开户。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政策问答(第一期)
问: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可否多笔/期共用一个发债专户?发债专户有无数量限制?不再存续债券的发债专户是 否必须注销?
答: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多笔/期债券的,既可使用 前期已开立的发债专户,也可选择开立新的发债专户。境外 机构可按照自身需
求,开立一个或多个发债专户。债券不再存续后,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注销或保留发债专户,同时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其他规定。
问:债券首期发行存在多家主承销商的,应如何确定登记办理主体?不同期债券受托主承销商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募集资金信息报送主体?
答:如债券首期发行存在多家主承销商,发行人应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受托主承销商)作为办理登记的主体。如前后两期债券的受托主承销商不一致,应由后一期受托主承销商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前一期受托主承销商应予以必要协助。
问:对于银行间市场无发行规模限制的发行人,《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信息登记表》“总规模”一项应如何填写?
答:银行间市场无发行规模限制的发行人,可按相关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预估的发行规模填写《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信息登记表》“总规模”一项。开户银行为此类发行 人办理登记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页面备注项注明“银行间市场成熟层企业”。
问:境外机构管理境内发债项下汇率风险时,对于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产品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 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达成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应确认境外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发行材料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问: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外债形式借予境内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 司)使用,应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外债形式借予境内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 司)使用的,境内债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如境内债务人选择“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模式借入外债,应首先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部分,外汇局可以按实需原则为其办理。如境内债务人(含发行人子公司和非子公司)选择“宏观审慎”以外的 外债管理模式,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问:境内主体能否代境外机构在境内直接偿还境内发债本息?
答:境外机构使用来源于境内主体的资金(放款本息, 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偿还境内发债本息的, 境内主体应将相关资金汇入境外机构的发债专户,再由境外机构按规定偿还本息。境外机构使用来源于境内主体的资金偿还境内发债本息所涉跨境收支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问: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债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何时补办登记?
答: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债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原则上应自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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