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就根據歐洲銀行業監管局報告框架重新提交歷史數據的方法進行咨詢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今天啟動了一項關於在EBA報告框架下重新提交歷史數據的指南草案的公眾咨詢。準則草案的目的是為金融機構在根據歐洲銀行業管理局製定的監督和處置報告框架報告的數據出現錯誤、不準確或其他變化時,向主管機構和處置機構重新提交歷史數據提供一種通用方法。咨詢期至2023年7月31日。
準則草案中規定的重新提交歷史數據的一般方法旨在限製需要重新提交的過去歷史時期的數量,具體取決於原始報告的頻率和受需要更正和重新提交的錯誤或不準確影響的參考日期。
根據這一通用方法,金融機構應重新提交當前報告日期的更正數據和至少一個日歷年前過去參考日期的歷史數據(每月報告頻率的數據除外)。《指南》還規定了可能不需要重新提交歷史數據的一般情況。
重新提交歷史數據與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同樣相關,以確保數據的一致性,並使主管當局、處置當局和歐洲銀行管理局的用戶能夠使用高質量、一致和完整的數據。
《準則》以基本報告要求的內在相稱性為基礎,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以獲得關於考慮額外相稱性要素的可能性的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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