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點擊下載↓ 自貿創新政策彙編.pdf 山東自貿區濟南片區網站發佈政策創新《優環境·促發展 自貿創新政策彙編》,其中金融創新政策 (27 項 ),跨境金融政策10項。 (一)跨境金融 1.優化經常專案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應在確保業務真實合規的基礎上,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專案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 2.外匯收支審核電子單證便利化。區內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3.優化資本專案外匯收支審核。允許在區內實施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4.優化借用外債模式變更。允許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 5.放寬跨境融資幣種限制要求。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 6.允許開設外匯 NRA 帳戶。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帳戶(外匯 NRA 帳戶),區內銀行依法為境外機構發放辦理貿易融資貸款的,外匯資金可發放至該境外機構在債權銀行開立的境內外匯帳戶(外匯 NRA 帳戶)。 7.放寬辦理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條件。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要求由“超過 1 億美元”調整為“超過 5000 萬美元”。 8.支持片區內銀行按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支持片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專案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專案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9.鼓勵開展人民幣結算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允許片區內金融機構開展對外處置不良資產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片區內開展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10.支持開展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鼓勵在片區依規設立人民幣海外基金,募集境內外機構人民幣資金,為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及跨境並購境外技術成果、研發機構、企業股權提供投融資服務。 (二)金融服務新業態 1.支持為外貿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服務。銀行可申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支付機構可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2.支持跨境電商企業相關費用結算便利。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並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為客戶代墊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代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12 個月。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代辦出口收匯。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資訊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託客戶的帳戶。 (三)金融創新試點 1.試點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允許在濟南片區設立基金管理企業和基金企業,相關材料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 2.試點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試點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允許在濟南片區設立基金管理企業和基金企業,相關材料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 3.鼓勵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業務。允許構建優質知識產權底層資產,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支持保險公司圍繞濟南片區科技型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創新知識產權保險產品。 4.支持發展融資租賃業態。鼓勵引導境內外資本在濟南片區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鼓勵開展跨境租賃資產交易、租賃資產跨境轉讓等創新業務。支持設立專業子公司和特殊專案公司,符合條件的租 賃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融資租賃或者經營性租賃業務時,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專案子公司獨立舉借外債,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共用外債額度。 5.探索優化綠色金融服務機制。支持濟南片區銀行保險機構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優化綠色金融專案授信審批流程,創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產品,推動綠色產業和綠色金融協同發展。 6.支持銀行開展股債聯動業務試點。鼓勵本地法人銀行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業務,面向企業提供“股權+ 債權”投融資服務,完善“以貸帶投、以投補貸”合作機制。 7.支持保險業“走出去”。支持濟南片區保險法人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境外投資,擴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範圍和比例。 8.探索建立金融產品創新容錯機制。對於濟南片區銀行保險機構投放市場的創新金融產品,監管部門將在考核、問責、行政處罰方面給予一定的監管容忍度。 (四)金融市場准入 1.支持設立外商投資金融機構。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濟南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 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外資在濟南片區發起設立外資控股、參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發展外資非銀行支付機構、外資征信機構、保險代理、保險公估等金融仲介服務機構。 2.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交叉持牌,經批准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打造金融業態完備、各金融板塊高效協同、具備全鏈條投融資服務能力的金融綜合集團。 3.探索發展私募股權二級交易市場。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通過建立規範化、便捷化的交易模式與流程,拓寬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和退出管道。 4.放寬銀行保險機構發展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濟南片區依法合規設立銀行保險機構,允許在濟南片區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濟南片區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支持保險公司在濟南片區依法合規設立分支機構、設立自保公司、相互保險公司。 5.優化銀行保險機構准入手續。濟南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准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濟南片區內保險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設立、遷址、撤銷的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濟南片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設立濟南片區內銀行業保險業准入事項快速通道,對核准制准入事項,監管部門在法定核准時限基礎上原則上壓縮 20% 辦理時間。 6.支持境外知名交易所在濟南片區設立代表處,積極推動本地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與國外股權市場相關業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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