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對外開放水準 三亞市促進外資提質增效行動方案發佈
近日,三亞市發佈促進外資提質增效行動方案,全面提升三亞市對外開放水準,推動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構築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三亞市外資穩步增長,實現以高水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主要內容包括:
(一)嚴格落實外資准入政策。充分利用了國家對外資的准入前國民政策和負面清單政策,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特別優勢,強調國家對海南特別放寬的投資領域,充分落實准入類政策優惠。
(二)加強土地政策支持。主要結合海南省相關政策支持,落實多樣化的土地流轉方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租賃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並按照主導用途供地;對現有外資製造業企業集約化用地進行支持。
(三)推進“放管服”改革。通過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辦理涉外商務領域各項行政審批事項、完善外商投資監管工作和加強政策宣講等措施,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到涉外商務領域各項行政審批事項再到事後監督和企業服務的四個角度,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的政府服務。
(四)優化外資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申報貿易便利化試點企業,發揮國家在海南進行貿易便利化試點改革優勢,便利企業資金往來。對企業投融資提供支持。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收購,參與金融不良資產的重組與處置。支持外資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企業上市培育、並購重組。提升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五)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創新。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領域執法力度,另一方面鼓勵外資參與打造深海技術科技創新高地,從專利申請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創新動力。
(六)提高外籍人才便利度。保障“高精尖缺”人才的評定程式,落實對相關人才及家屬來往三亞提供簽證和永久居留相關的便利。
(七)強化各區、各園區引資力度。利用園區行政管理權限優勢,保障園區企業發展和園區引資力度。支持各區、各園區出臺制定費用減免、資金支持等外資促進政策,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積極引入外資。引導外資投向三亞市鼓勵發展的對本地經濟發展、就業、技術創新貢獻大的利用外資重點行業、重點專案。
(八)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發揮外資專班作用,推動招商管道、招商方式的多樣化;利用招商考核強化結果導向,增強招商服務工作,對招商團組提供政策支持,發揮招商人員主觀能動性。
三亞市關於促進外資提質增效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28號)《商務部關於圍繞構建新發展格局做好穩外資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21〕61號)等檔精神,全面提升三亞市對外開放水準,推動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構築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三亞市外資穩步增長,實現以高水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嚴格落實外資准入政策
(一)落實外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商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設門檻、增加限制。從體制機制、機構保障、金融支持、人才保障等多個角度支持外商投資和發展,切實破除“准入不准營”等市場准入隱性壁壘,務求為外商投資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牽頭單位: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擴大外資准入範圍。根據國家部署,落實金融業、服務業、農業、製造業等對外開放舉措,進一步減少外資准入限制。積極穩妥引進銀行、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允許引進外資,參股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鼓勵境外金融機構落戶三亞,支持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對投向海南種業、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登記備案綠色通道。(牽頭單位:三亞市金融發展局;責任單位:三亞市商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三亞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三亞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亞市中心支局))
鼓勵外資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提升旅遊品質和競爭力;鼓勵各類旅遊企業通過多種形式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旅遊集團,支持外來資本投資興辦獨資或合資旅行社。吸引國際知名會展公司和社團組織到我市設立會展機構,推進高端旅遊會展。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我國法律法規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鼓勵文化單位同國外有實力的文化機構進行專案合作。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文化體育合作,注重引進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加強文化體育交流與傳播。(牽頭單位:三亞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責任單位:三亞市商務局、三亞市旅遊推廣局)
鼓勵外資進入康復、養老等產業,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准入。(牽頭單位:三亞市民政局;責任單位:三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鼓勵外資進入農產品加工業、流通業,提升農產品深加工水準;為外商投資我市熱帶果蔬農作物、畜禽優良品種選育和種苗生產提供便利。支持外資在杜絕農田非農化、非糧化的情況下投資建設休閒農業、共用農莊專案。(牽頭單位:三亞市農業農村局)
鼓勵外商參與船舶運營,按海南省相關檔,對在三亞登記,僅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航行、作業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牽頭單位:三亞海事局)
支持引進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鼓勵中職學校(高中)和學前教育機構引進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開設相應層次和類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吸引國際品牌教育(培訓)機構在我市設立職業教育培訓中心,重點發展與我市優勢產業相關的職業培訓專案。逐步建立並完善職業院校專業課程與國際通用職業資格證書銜接的制度。支持世界知名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與我市職業院校、科研機構、重點行業企業合作建立實驗室或實訓基地。簡化和完善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程式。在招生計畫、專業設置、人才引進等方面為中外合作辦學提供配套支持。(牽頭單位:三亞市教育局;責任單位:三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亞市科技工業資訊化局)
(三)支持外資依法依規參與我市基礎設施領域投資,針對符合特許經營方式實施的專案嚴格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開展,對於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對於符合PPP專案實施領域的公共基礎設施類專案,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發佈的相關規定執行。(牽頭單位:三亞市財政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區政府)
二、加強土地政策支持
(四)加大對外資專案用地支持,積極保障外資專案。對集約類用地的外商投資專案優先供應土地。拓寬外資投資專案土地供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科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設施、體育等符合劃撥目錄的非經營性專案的,可採取劃撥、協議出讓或者作價出資方式供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租賃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並按照主導用途(每類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最大比例的用地)對應的用地性質,按海南省相關規定實行帶專案招標、帶專案掛牌、劃撥、協議出讓、作價出資、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多種供地方式。(牽頭單位: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園區)
(五)現有外資製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製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的,其建築面積不超過原總建築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再增收地價款,但不得分割轉讓。(牽頭單位: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園區)
三、推進“放管服”改革
(六)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簡化外商投資專案管理程式,進一步減少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工作環節,推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商事登記“一口辦理”。(牽頭單位: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創新服務外商投資企業舉措,建立完善外商投資管理資訊平臺和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外資專班成員單位)
(七)優化辦理涉外商務領域各項行政審批事項,完善外商投資政策,發展和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八)完善外商投資監管工作。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不公平待遇問題,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外資專班成員單位)
(九)加強政策宣講。全面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園區應向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解讀和培訓工作,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受本方案及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各園區)
四、優化外資金融支持
(十)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申報貿易便利化試點企業,助力企業跨境資金流動自由化便利化。積極打造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的營商環境。(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三亞市金融發展局、中國人民銀行三亞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亞市中心支局))
(十一)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收購,參與金融不良資產的重組與處置。支持外資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企業上市培育、並購重組。(牽頭單位: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任單位:三亞市金融發展局、各市屬國企)
(十二)市商務主管部門摸清轄區內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融資需求及經營情況,及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用資訊。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服務水準,提高服務效率,按市場化原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融資需求。(牽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三亞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亞市中心支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三亞監管分局;責任單位:三亞市金融發展局、三亞市商務局)
五、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創新
(十三)嚴格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綜合執法、舉報投訴工作,加大對侵犯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牽頭單位: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議定,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牽頭單位:三亞市商務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十四)鼓勵外資參與打造深海技術科技創新高地。發揮崖州灣種子實驗室和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創新平臺勢能,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身技術和資源優勢,加強種質資源引進,嚴格保護相關知識產權。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深海領域國家科技創新重大專案,助力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利用三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優勢,對企業專利申請進行一對一服務,對相關專利申請快速預審,加快企業專利獲批速度。(牽頭單位: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責任單位:三亞市科技工業資訊化局、三亞市農業農村局、三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六、提高外籍人才便利度
(十五)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海南自貿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的,加快認定程式,用人單位提出臨時申報的急需緊缺外籍人才認定,評定工作快辦特辦。(牽頭單位:三亞市科技工業資訊化局(三亞市外國專家局))
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投資創業、講學交流、經貿活動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符合條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享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5年至10年多次入境的外國人才簽證(R字簽證)。鼓勵在我市投資工作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專業技術技能人才申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永久居留。(牽頭單位:三亞市公安局)
七、強化各區、各園區引資力度
(十六)各區政府和各園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費用減免、資金支持等外資投資促進政策措施,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相關政策應當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導向,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注重綜合改善營商環境,避免惡性競爭。(牽頭單位:各區政府、各園區)
(十七)加大園區引資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綠色發展,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相關企業評級,協助企業申請各級政府和園區相關獎勵,落實園區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園區創投、QFLP、QDLP等基金的設立和發展,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融資。(牽頭單位:三亞市金融發展局;責任單位:各園區)
(十八)優化園區外資綜合服務。梳理園區外資支持政策清單,支持園區穩妥高效用好相關許可權,提升外資綜合服務能力。支持園區探索落實海南自貿港開放最新政策,創新探索促進外資各項制度措施。借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區中園等園區建設運營。(牽頭單位:各園區)
八、加強招商引資工作
(十九)發揮海南自貿港招商引資作用,拓寬引資管道。加強在重點投資來源地舉辦重大投資促進活動,重點瞄準世界500強、產業鏈和價值鏈中高端企業,提升招商引資精准性和實效性。(牽頭單位: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各園區、各市屬國企)
(二十)強化全球招商實施全球招商合夥人行動計畫,成立歐美、日韓、東南亞等重點國別和地區招商小組,完善RCEP(三亞)企業服務中心職能,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國別宣傳推介、政策解讀、企業服務等。織密國內重點區域招商網路,市級“突擊隊”赴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地區開展招商專項行動,在北上廣深杭等國內城市佈局國內駐點招商機構。(牽頭單位: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各園區、各市屬國企)
(二十一)利用招商考核強化結果導向。根據每年度海南省招商工作考核方案制定三亞市招商工作考核方案,加大對“四率”考核力度,定期通報招商任務完成情況,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強化“人人都是招商員”理念,實現在談專案早簽約,簽約專案早開工,開工專案早投產,投產專案早達產。(牽頭單位: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各園區、各市屬國企)
(二十二)發揮外資專班對重大外資專案的支撐作用。堅持以推進重大外資專案建設為抓手,促進重大外資專案早簽約、早開工、早運營。清單化管理外資專案,實行每兩周更新、按月調度的工作機制,跟進外資專案進展情況,梳理外資專案推進過程中的堵點和難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增加一個,全力保障三亞市重點外資專案落地。(牽頭單位: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責任單位:外資專班成員單位)
(二十三)服務保障招商引資工作。為招商引資團組因公臨時出訪提供便利,積極溝通、協調需入境開展重大專案洽談、重大投資促進活動的境外人士邀請工作,給予三亞域內的境外商務人員在出入境、居留、商務等方面的便利。(牽頭單位:中共三亞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九、其他
(二十四)中央、省、市、區、園區出臺相關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根據本方案制定的細則中外商投資企業所申請的財政支持不得超過其在三亞的綜合經濟貢獻。
(二十五)各責任單位應當依據本方案出臺具體細則並負責兌現和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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