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三亚市促进外资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发布
近日,三亚市发布促进外资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全面提升三亚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三亚市外资稳步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落实外资准入政策。充分利用了国家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政策和负面清单政策,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特别优势,强调国家对海南特别放宽的投资领域,充分落实准入类政策优惠。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主要结合海南省相关政策支持,落实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供地;对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集约化用地进行支持。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理涉外商务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外商投资监管工作和加强政策宣讲等措施,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到涉外商务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再到事后监督和企业服务的四个角度,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的政府服务。
(四)优化外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申报贸易便利化试点企业,发挥国家在海南进行贸易便利化试点改革优势,便利企业资金往来。对企业投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支持外资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提升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创新。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力度,另一方面鼓励外资参与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从专利申请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创新动力。
(六)提高外籍人才便利度。保障“高精尖缺”人才的评定程序,落实对相关人才及家属来往三亚提供签证和永久居留相关的便利。
(七)强化各区、各园区引资力度。利用园区行政管理权限优势,保障园区企业发展和园区引资力度。支持各区、各园区出台制定费用减免、资金支持等外资促进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入外资。引导外资投向三亚市鼓励发展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利用外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
(八)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发挥外资专班作用,推动招商渠道、招商方式的多样化;利用招商考核强化结果导向,增强招商服务工作,对招商团组提供政策支持,发挥招商人员主观能动性。
三亚市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三亚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三亚市外资稳步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严格落实外资准入政策
(一)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商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门槛、增加限制。从体制机制、机构保障、金融支持、人才保障等多个角度支持外商投资和发展,切实破除“准入不准营”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务求为外商投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牵头单位: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扩大外资准入范围。根据国家部署,落实金融业、服务业、农业、制造业等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积极稳妥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允许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三亚,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牵头单位:三亚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三亚市商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
鼓励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品质和竞争力;鼓励各类旅游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旅游集团,支持外来资本投资兴办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吸引国际知名会展公司和社团组织到我市设立会展机构,推进高端旅游会展。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体育合作,注重引进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文化体育交流与传播。(牵头单位: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三亚市商务局、三亚市旅游推广局)
鼓励外资进入康复、养老等产业,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牵头单位:三亚市民政局;责任单位: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鼓励外资进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提升农产品深加工水平;为外商投资我市热带果蔬农作物、畜禽优良品种选育和种苗生产提供便利。支持外资在杜绝农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下投资建设休闲农业、共享农庄项目。(牵头单位: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鼓励外商参与船舶运营,按海南省相关文件,对在三亚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牵头单位:三亚海事局)
支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职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开设相应层次和类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吸引国际品牌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重点发展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项目。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制度。支持世界知名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与我市职业院校、科研机构、重点行业企业合作建立实验室或实训基地。简化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配套支持。(牵头单位:三亚市教育局;责任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针对符合特许经营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开展,对于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PPP项目实施领域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三亚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区政府)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四)加大对外资项目用地支持,积极保障外资项目。对集约类用地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拓宽外资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按海南省相关规定实行带项目招标、带项目挂牌、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多种供地方式。(牵头单位: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园区)
(五)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再增收地价款,但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园区)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商事登记“一口办理”。(牵头单位: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创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举措,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外资专班成员单位)
(七)优化办理涉外商务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外商投资政策,发展和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八)完善外商投资监管工作。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外资专班成员单位)
(九)加强政策宣讲。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园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本方案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各园区)
四、优化外资金融支持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申报贸易便利化试点企业,助力企业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打造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三亚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
(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支持外资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牵头单位: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三亚市金融发展局、各市属国企)
(十二)市商务主管部门摸清辖区内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按市场化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融资需求。(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责任单位:三亚市金融发展局、三亚市商务局)
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创新
(十三)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工作,加大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牵头单位: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牵头单位:三亚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四)鼓励外资参与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发挥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势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加强种质资源引进,严格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助力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势,对企业专利申请进行一对一服务,对相关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加快企业专利获批速度。(牵头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责任单位: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六、提高外籍人才便利度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海南自贸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的,加快认定程序,用人单位提出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快办特办。(牵头单位: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外国专家局))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享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5年至10年多次入境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鼓励在我市投资工作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申请永久居留,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永久居留。(牵头单位:三亚市公安局)
七、强化各区、各园区引资力度
(十六)各区政府和各园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资金支持等外资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相关政策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避免恶性竞争。(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
(十七)加大园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相关企业评级,协助企业申请各级政府和园区相关奖励,落实园区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园区创投、QFLP、QDLP等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牵头单位:三亚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园区)
(十八)优化园区外资综合服务。梳理园区外资支持政策清单,支持园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外资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园区探索落实海南自贸港开放最新政策,创新探索促进外资各项制度措施。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等园区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各园区)
八、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发挥海南自贸港招商引资作用,拓宽引资渠道。加强在重点投资来源地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世界500强、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企业,提升招商引资精准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各市属国企)
(二十)强化全球招商实施全球招商合伙人行动计划,成立欧美、日韩、东南亚等重点国别和地区招商小组,完善RCEP(三亚)企业服务中心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国别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企业服务等。织密国内重点区域招商网络,市级“突击队”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开展招商专项行动,在北上广深杭等国内城市布局国内驻点招商机构。(牵头单位: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各市属国企)
(二十一)利用招商考核强化结果导向。根据每年度海南省招商工作考核方案制定三亚市招商工作考核方案,加大对“四率”考核力度,定期通报招商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强化“人人都是招商员”理念,实现在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达产。(牵头单位: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各市属国企)
(二十二)发挥外资专班对重大外资项目的支撑作用。坚持以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为抓手,促进重大外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运营。清单化管理外资项目,实行每两周更新、按月调度的工作机制,跟进外资项目进展情况,梳理外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增加一个,全力保障三亚市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牵头单位:三亚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外资专班成员单位)
(二十三)服务保障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引资团组因公临时出访提供便利,积极沟通、协调需入境开展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境外人士邀请工作,给予三亚域内的境外商务人员在出入境、居留、商务等方面的便利。(牵头单位:中共三亚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九、其他
(二十四)中央、省、市、区、园区出台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根据本方案制定的细则中外商投资企业所申请的财政支持不得超过其在三亚的综合经济贡献。
(二十五)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案出台具体细则并负责兑现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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