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銀行業管理局發布 新的準則以避免不合理的去風險化並保障弱勢客戶獲得金融服務
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發布了新的準則,以確保客戶能夠獲得所需的金融服務以充分參與社會,並且不會因未經證實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理由或者無正當理由而被拒絕。這些準則將有助於促進金融機構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機構達成對有效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實踐的共識,從而保障客戶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機會,特別是最弱勢的客戶。
獲得至少基本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是個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先決條件。對於包括難民和無家可歸者在內的最弱勢客戶來說,這可能是一個生存問題。沒有它,最需要的人可能會無法得到人道主義救濟。
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對去風險化的規模和影響的評估強調,盡管不建立或終止業務關系或者不進行交易的決定可能符合歐盟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框架,但在沒有適當考慮單個客戶風險狀況的情況下,對整個客戶類別實施去風險化可能是不合理的,也是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無效的標誌。為了澄清監管預期,並解決不合理的去風險化問題,歐洲銀行業管理局發布了兩套新的準則。
第一套是歐洲銀行業管理局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因素準則的附件,其中規定了金融機構應當如何識別並評估與非營利組織(NPO)客戶相關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附件所載的指引將幫助金融機構更好地了解非營利組織是如何組織的,在實踐中是如何運作的,以及在與此類客戶打交道時,哪些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因素特別相關。這是為了支持金融機構有效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相關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而不是剝奪其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
第二套準則範圍更廣,涉及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時有效管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問題。這些準則澄清了獲得金融服務與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之間的相互作用,包括在客戶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客戶盡調(CDD)要求的情況下。這些準則澄清了在決定拒絕客戶之前需要考慮的若幹個選項。此外,這些準則還規定了金融機構在考慮是否基於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或者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理由拒絕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系時應當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和背景
這些準則是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關於去風險化的意見發布後,應歐盟委員會的要求而發布的。這些準則是建立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2016年發布的關於對來自高風險第三國或地區的尋求庇護者采取客戶盡調措施的意見、以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在烏克蘭戰爭背景下發布的聲明的基礎之上。這些準則也符合歐洲銀行業管理局領導、協調並監督歐盟金融部門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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