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向互换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8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第18号)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
第三条 同业拆借中心为“北向互换通”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在境外具有丰富的衍生品交易相关服务经验,并具备必要的资质或牌照、技术开发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并与同业拆借中心签署协议后,可接入同业拆借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北向互换通”服务。
第四条 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以及其他同业拆借中心为“北向互换通”业务制定的各类业务规则)。
第五条 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交易报告义务。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交易,无需另行报告。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是人民银行指定的“北向互换通”数据交易报告库,同业拆借中心将对“北向互换通”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存续期状态变化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和相关市场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
第七条 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
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制定的“北向互换通”业务开通指南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业务开通申请,同业拆借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参与者)开通“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业务权限,记录并维护其机构信息、清算路径等交易必要信息。
第九条 与境外参与者开展“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的境内交易对手为“北向互换通”报价商(以下简称报价商)。报价商应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开展“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报价商参与集中清算交易的,应当是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参与机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要求的报价商开展“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前,应与同业拆借中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等渠道公布报价商名单并根据“北向互换通”运行情况不时予以更新。
报价商应定期向同业拆借中心报告“北向互换通”业务情况,并及时报送影响或可能影响“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项。
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对报价商“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业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一条 “北向互换通”初期适用参考利率包括FR007、Shibor_3M、Shibor_O/N等。后续的可交易品种调整将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服务日为内地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的交易日。具体为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9:00—12:00,13:30—17:00。同业拆借中心可另行公告对交易日和交易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清算、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应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汇兑、资金跨境流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报价交易
第十五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的基本流程为:境外参与者可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并最终与报价商在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第十六条 境外参与者在开展交易前,应与至少一家报价商在交易系统中维护交易对手方关系。
第十七条 “北向互换通”采取请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等方式进行交易。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情况调整“北向互换通”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北向互换通”请求报价的基本流程为:境外参与者可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一家或多家已维护交易对手方关系的报价商发送只含量、不含价的报价请求,报价请求实时传输至交易系统;报价商通过交易系统向境外参与者回复可成交价格;境外参与者在境外电子交易平台选择一笔回复确认价格,并在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第十九条 “北向互换通”点击成交报价的基本流程为:报价商通过交易系统向境外参与者提供可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实时传输至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展示点击成交报价信息,境外参与者可在满足交易对手方关系的情况下,直接点击报价在交易系统成交。
第五章 集中清算品种的交易
第二十条 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8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应当进行集中清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开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确认请求报价或点击成交前,报价商和境外参与者应当在交易系统共同确认交易被集中清算拒绝后的处置方式(以下简称清算拒绝处置方式)。交易系统支持的清算拒绝处置方式包括重新提交、自动撤销等。同业拆借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支持的清算拒绝处置方式,并另行公告。
重新提交(Resubmit),是指交易被集中清算机构拒绝承接后仍然有效,并在满足集中清算要求后由交易双方重新提交进入集中清算。
自动撤销(Cancel),是指交易被集中清算机构拒绝承接后自动撤销,成为无效交易。
第二十二条 境外参与者与报价商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并及时向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清算机构(即上海清算所)、境外清算机构(即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TCC)、报价商、境外参与者发送成交信息。报价商、境外参与者以及上海清算所、OTCC根据成交信息办理清算、结算。
第二十三条 清算拒绝处置方式为重新提交的交易,因交易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交易被境内外集中清算机构拒绝承接后,交易双方应尽合理努力,消除进入集中清算的障碍,在交易达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重新提交进入集中清算。重新提交前,交易系统将该笔交易的清算方式暂时显示为双边清算。如果超时未提交集中清算,该笔交易将被交易系统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交易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重新提交的交易因超时被交易系统撤销的,交易双方可参照同业拆借中心的日终估值计算补偿金额。
交易机构多次出现重新提交超时被交易系统撤销的,同业拆借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该机构的交易权限,并向市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清算拒绝处置方式为自动撤销的交易,因交易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交易被境内外集中清算机构拒绝承接后,交易系统将该笔交易自动撤销。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实行每日净限额控制。初期每日净限额上限为200亿元人民币,后续同业拆借中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报人民银行同意后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已用每日净限额计算公式为:已用每日净限额=境外参与者每日净交易量的绝对值=|境外参与者每日买入量-境外参与者卖出量|。同业拆借中心对互换通每日净限额进行日内实时控制。已用每日净限额超过每日净限额上限的,交易系统暂停接受每日净交易量同向交易,仅接受反向交易;此后,若在收盘前有反向交易导致已用每日净限额小于每日净限额上限的,恢复接受后续的交易,直至额度再次用尽。
第七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互换通”相关监管规定和本规则对“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境外参与者、报价商、境外电子交易平台等发现涉嫌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同业拆借中心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可向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方了解情况,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方应配合同业拆借中心调查。
同业拆借中心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风险事件的,将及时开展调查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对“北向互换通”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一)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
(二)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三)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四)因交易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多次出现交易被集中清算机构拒绝承接,或重新提交超时;
(五)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同业拆借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示、责令改正、限制或暂停“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等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要素、成交单内容等交易相关信息以中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同业拆借中心对“北向互换通”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信息、成交数据、合约要素信息、交易后信息等数据,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数据)享有完全的数据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知识产权、专有权等财产权利和/或其他权利,即使该等数据可能是通过市场参与者(含授权人士)的行为而生成。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同业拆借中心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展示、下载、存储、传输、加工、编制、修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应事先获得同业拆借中心许可。
第三十二条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属的报价商、境外参与者及其他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第三十三条 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监管要求暂停“北向互换通”交易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四条 “北向互换通”交易服务为有偿服务,同业拆借中心有权根据运营情况发布、调整收费方案。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应对“北向互换通”制定合理的收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同业拆借中心有权根据“北向互换通”交易服务运营情况调整交易服务品种、交易服务日、交易服务时间、交易方式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约束参数等,并向市场另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利率互换交易基本规则、对报价商、境外参与者及其他参与机构的交易监测及服务的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中汇交发〔2008〕第182号)及其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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