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案件的涉外因素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設立的企業是中國法人,只有股東之間因合資合同、合作合同產生糾紛,才能根據仲裁條款提交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活動準則仍適用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
中國法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不具有涉外因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出資、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合併、分立、解散等與該企業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審判庭或專門合議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在適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准據法時,應立足於請求權基礎的識別、衝突規範和連接點的確定,準確把握外商投資立法精神,從嚴認定合同無效情形,最大限度維護合同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發生糾紛,會被認定具有涉外因素,從而按照涉外民事案件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案件可以分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案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案件,以及外商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案件。本文著重論述外商投資企業案件前述四個方面的涉外因素,以期對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幫助。
一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民商事案件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必有一方是外國投資者,這類型案件由於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認定為涉外民商事案件。
外商投資企業為中國法人,在企業類型上分別登記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如果一家企業股東既有中國居民身份證又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該企業未被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該股東選擇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提起訴訟。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被認定為涉外民商事案件。
在中車公司與蔣某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中,蔣某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蔣某以中國居民身份證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車公司主張蔣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本案屬涉外民事案件應集中管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車公司登記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公司,未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中車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1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會有境外架構的持股或代持安排,對於這類涉股東權利糾紛在實務並不被認定為涉外民商事案件。例如,在劉某與黃某、翊輝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劉某委託黃某代持境外公司WISDOM的5%股權,WISDOM持有CarSmart的60%股權,CarSmart 持有北京車網公司60%股權。2010年CarSmart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翊輝公司。劉某與黃某、翊輝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現因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某所主張的代持股權雖為註冊在我國域外的WISDOM公司股權,但本案系爭標的實為註冊在我國領域內的北京車網股權所對應的權益,並非WISDOM和CarSmart股權轉讓款糾紛。本案的主體均為中國公民和法人,訴爭協議書的簽訂地點均在上海,故本案並非涉外民商事案件。2
二
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外商獨資企業是中國法人,此類案件經常被定性為國內案件。例如,在申請人朝來新生公司與被申請人所望之信公司案件中,申請人是國內自然人獨資公司,被申請人是外國自然人獨資公司。2007年兩家公司簽訂《合同書》,雙方合作經營一家高爾夫球場,如發生糾紛,提交大韓商事仲裁院裁決。之後,由於高爾夫球場土地租賃合同被解除,高爾夫球場獲得補償款。雙方因分配問題發生糾紛,大韓商事仲裁院作出了仲裁裁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家公司均為中國法人,標的在我國境內,法律事實也在我國境內,並適用中國法律,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從而認定仲裁條款無效,該仲裁裁決不予承認。3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申請人楓華公司與被申請人調味品公司租賃合同案件中認定,一方當事人楓華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屬於我國法人,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4
然而,外商獨資企業的股東畢竟是外國投資者,該公司的任何決策均由外國投資者作出,與外商獨資企業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實際上是由外國投資者代表該外商獨資企業參與訴訟,這類型案件應具有涉外因素。2018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法【2017】359號檔,認定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審判庭審理。因此,法院對於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的認定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在原告世藏公司與被告吉喜福公司案件中,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獨家經銷協議》,約定被告獨家授權原告在指定的經銷區域內經銷指定產品,發生糾紛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5
采安分析認為,法院認定仲裁條款有效,但沒有給出具體理由;該案與前述朝來新生公司與所望之信公司案件一樣不具有涉外因素,“本案的裁判結果尚不能得出中國法院立場有所變化的結論,更大的可能性是一個美麗的意外。”6
筆者檢索天眼查發現,吉喜福公司是一家由法國吉喜福釀酒集團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國法院立場早在【2017】359號檔實施後發生了改變,對一方是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已經認定為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並不是“一個美麗的意外”。
三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案件的涉外因素
如果外商獨資公司又在我國境內全資設立子公司,當事人一方是該子公司的案件是否還是涉外案件呢?從法律上分析,該子公司的股東已經是中國法人,不是外國投資者,不屬於涉外民事案件;但從公司權力機構運營角度來看,該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然是外國投資者,該子公司運營的任何決策均由外國投資者作出,具有涉外因素。
在綏中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東森休閒觀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遼寧全日盛公司是臺胞周某全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企業類型為“臺港澳自然人獨資”;森林觀光公司是遼寧全日盛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企業類型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遼寧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證明,“根據有關規定,森林觀光公司為台資企業。”遼寧省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因此認定本案為涉外民商事案件。7
筆者認為,法院僅憑遼寧省臺灣事務辦公室認定森林觀興公司為台資企業的證明認定本案為涉外民事案件,是值得商榷的。從企業類型上看,森林觀光公司的確是一家中國法人投資的企業,設立時登記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台資企業;如果該公司是台資企業,在公司設立時則應登記為“臺港澳法人獨資”。對企業類型的劃分登記是市場監督局的職能,遼寧省臺灣事務辦公室沒有此項職能,其出具關於公司類型的證明明顯超越職權,沒有法律效力。然而,法院可以從公司權力機構運營角度分析認定森林觀光公司的任何決策均是由臺胞周某作出的,具有涉外因素,從而認定該案為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
外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公司的設立有嚴格的法定條件:有最低的投資金額要求,直接由商務部審查批准,對所投資企業有最低的投資比例要求等等。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審批。
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性質仍然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因此,投資性公司雖然表面上是中國法人,實際仍按外國投資者處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應按“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是投資性公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的案件應按“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案件”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例如,在筆者辦理的正大奧格福建公司與奧格生物公司股東出資案件中,正大畜牧北京公司是經過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其與奧格生物公司合資設立的正大奧格福建公司為中外合資公司。由於福建奧格公司未全部支付認繳的出資款,正大奧格福建公司起訴股東奧格生物公司,則為國內民商事案件。8如果以正大畜牧北京公司依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起訴奧格生物公司,則為涉外民商事案件。
五
小結
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案件可以分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案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案件,以及外商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案件。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的案件必有一方是外國投資者,這類案件可以直接認定為涉外民商事案件。外商獨資企業是中國法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於2018年1月在法【2017】359號檔中認定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審判庭審理。外商獨資公司再投資子公司,從公司權力機構運營角度來看,該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然是外國投資者,這類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外商投資性公司雖然表面上是中國法人,實踐中按外國投資者處理,其所投企業有關糾紛,屬涉外民商事案件。
注釋
[1]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轄終1573號民事裁定書
[2]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8民初19426號民事裁定書
[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號民事裁定書
[4]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書
[5]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0564號民事裁定書
[6] 北京案例:兩內地公司非涉外糾紛之間約定HKIAC條款有效。2023年1月24日下載於威科先行法律資訊庫
[7] 遼寧省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14民轄終38號民事裁定書
[8] 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2020)閩0722民初301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介紹------------------------------
餘建興 律師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司法部涉外律師人才庫律師,福建省涉外律師人才庫律師,福建省先進律師,福建省商務廳應對貿易摩擦律師團律師,福建省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專家,福州仲裁委員會和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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