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最新发展
2023-05-08 14: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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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2023)
金融主体主要分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与财务顾问两类,必须披露其如何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决策和咨询流程,并提供金融产品可持续性透明度的信息。
2022 年 4 月 6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金融服务部门与可持续性有关的披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计划于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供金融市场参与者根据《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披露可持续性相关信息时使用。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及《细则》规定,金融主体必须披露其如何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决策和咨询流程,并提供金融产品可持续性透明度的信息。其中可持续性风险指可能对投资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ESG风险,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以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风险。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针对的金融主体主要分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与财务顾问两类。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基于保险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符合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产品等。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把可持续性风险纳入投资决策过程的信息;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影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投资决策和投资建议对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不利影响信息等。披露方式包括合同前期披露、定期披露报告以及网站信息披露等。
目前来看,《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覆盖的范围较广,涵盖了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和产品,可能导致披露事项的专业度不足,为大范围内实施造成困难;要求企业搜集对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不利影响相关数据,对众多中小企业要求较高;缺乏可比较的、公开的和可靠的数据,是目前资产管理者向可持续投资转型面临的一大挑战。
2021 年 10 月 27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其向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提交的对《资本要求指令第 6 版》(CRD 6)等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旨在增强欧盟银行业发展韧性和提高金融稳定性。2022 年,欧洲理事会就该草案进行了四次内部讨论。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巴塞尔协议 III 中资本计量等相关改革措施,提高银行业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的抵御能力以及对欧盟内第三国分行实施更严格监管等。其中,草案中关于欧盟内第三国分行监管的相关内容将对部分外资银行集团及其欧盟内分行带来显著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分行按子行监管。外资银行分行被视为子行进行监管,将无法共享总行的资本金,其资本金充足率、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系统内资金调配等均受到严格限制。二是设立中间母公司(IPU)。即在欧盟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个第三国集团的银行机构,须在欧盟区域内设立一个中间母公司,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中小规模银行的贷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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