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廈門市航運金融服務水準與港口航運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準,做強做大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廈門市出臺《廈門市加快推進航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年)》。以航運金融規模不斷擴大,航運金融品質不斷提升,航運金融要素不斷集聚為目標,《行動方案》提出了五大任務。 同時,為進一步推進航運金融創新發展,加快金融與航運融合,推動航運業高質量發展,廈門市同步出臺了《廈門市加快航運金融發展若干措施》,制定了加大新增船舶運力金融支持力度等11條具體措施。 廈門市加快推進航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年) 為提高本市航運金融服務水準與港口航運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準,做強做大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廈門城市特質,將航運金融發展作為一種戰略思維,強化港口、物流、金融、科技等融合發展,以航運金融發展促進航運業、供應鏈發展,以航運業、供應鏈發展帶動航運金融發展,提升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能級。 二、發展目標 航運金融規模不斷擴大。航運業銀行信貸規模有所增加,融資租賃能力得到提升,航運保險有所發展,股權融資及債權融資規模有所擴大,利用衍生品管理風險的能力有所增強。 航運金融品質不斷提升。航運業融資結構優化,航運金融創新更有活力,產品更加多樣化、豐富化,更加精准對接航運業金融需求,服務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各方面有所提升,金融場景在航運業的應用得到擴展,助力航運業向智慧化、數位化、綠色方向轉型升級。 航運金融要素不斷集聚。增加專業航運融資租賃機構、專業航運保險機構及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數量,集聚一批航運仲介服務機構,培養、引進一批航運金融優秀人才,構建航運金融機構、資金、人才等高端要素的集聚高地,打造航運金融示範基地和標杆城市。 三、主要任務 (一)加大航運融資支撐力度 1.暢通銀行信貸融資管道。鼓勵銀行主動對接本市航運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在合規審慎前提下提供差異化信貸產品服務。鼓勵銀行圍繞廈門港“十四五”發展目標,採取銀團貸款、組合貸款、聯合授信等模式,積極穩妥推動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抵押貸款及碼頭、船塢、船臺等資產抵質押貸款業務,助力廈門港“五大重點工程”建設。支持銀行加大對港口設備、港口港電工程、港口電力設施節能改造及港口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新購、改造和技術提升專案的融資力度。支持銀行探索金融產品創新,大力發展船舶信貸、供應鏈金融等特色航運金融業務。支持銀行切實有效降低航運企業融資成本。依託“信易貸”“產融雲”等平臺,增強對航運相關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完善銀行對航運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採取聯合貸款、杠杆收購貸款等形式,支持航運龍頭企業和優質上市公司開展兼併重組。(責任單位:廈門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證監局、廈門海事局) 2.加強租賃服務支持。吸引從事船舶、港機港電等領域的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專案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專案子公司(以下簡稱租賃機構)在廈落戶。支持租賃機構開展內貿船舶與外貿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研發更多航運特色融資服務產品,加大船舶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進一步拓寬業務範圍和目標客戶群體,擴大業務規模,形成集群效應。鼓勵銀行、保險、信託、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租賃機構的支持力度。支持租賃機構在境內和境外市場增強資本實力,優化股權結構。鼓勵航運企業利用直租、售後回租、經營性租賃等方式加快先進設備技術升級、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政企聯動,支持租賃機構探索多元化租賃業務模式。(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廈門銀保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3.發展融資增信服務。鼓勵銀行引入保單和金融科技等增信手段。支持保險機構和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鼓勵增信基金以“批量增信、智能管理、及時分險”業務模式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 4.提升資本市場融資能力。支持已上市港口、航運企業通過再融資、發行債券等方式,從資本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交易所融資上市,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支持航運企業通過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引導航運企業用好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各類直接融資工具,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深入挖掘儲備優質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航運、港口企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盤活存量資產。吸引上市公司入股航運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實現戰略融合。(責任單位:廈門證監局,廈門港口局) 5.推動航運產業基金發展。鼓勵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在廈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引進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天使基金、創投基金、並購基金、母基金等在廈集聚,鼓勵各類基金投向本市航運業。支持設立航運基金服務信託及海事信託基金。積極爭取境內外機構在廈門發起設立人民幣國際投資基金,為航運企業參與兩岸及“一帶一路”沿線專案提供股權、債權資金支持。通過城市建設投資基金設立港口建設子基金,引入具有投資建設運營經驗的產業資本與央企,推進港口碼頭作業區、物流園區建設。支持港口建設實施主體充分利用港口建設子基金的權益性資金放大功能,降低其負債率,提升融資能力,破解投資專案資本金問題。發起設立港航基金,推進港口碼頭股權整合。(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 (二)提高航運風險管理能力 6.推動航運保險發展。吸引國內外機構在廈設立航運保險專營機構、再保險總部、區域性總部以及分支機構,完善保險產業鏈條。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航運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加大航運保險產品創新與研發,進一步擴大航運產業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支持創新產品與服務在航運產業內使用和推廣。充分利用自貿區保險創新實驗室,開發關於碼頭、油污、無人船責任險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新險種。盤活現有保險機構牌照資源,引入具有航運背景的戰略投資者。(責任單位:廈門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7.提高航運業防控風險能力。鼓勵本市航運領域相關企業利用遠期避險、套期保值等手段,綜合應用遠期、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規避價格風險和匯率風險。提升航運領域相關企業利用期貨及金融衍生品管理風險的能力。(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港口局,廈門證監局) (三)提升航運結算業務水準 8.大力發展資金結算業務。積極開辦與航運相關的外匯業務,拓展如物流金融、賬款融資、匯率避險等外匯業務新品種。依託交通物流樞紐優勢,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探索基於海上/陸上運輸、多式聯運的國際貿易融資結算新模式。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用好用足自貿區政策,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做強做大人民幣代理清算規模,進一步拓展“一帶一路”沿線合作國家和地區範圍。鼓勵本市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航運金融中心,為廈門航運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自貿委) (四)提升航運金融數智化程度 9.加強金融科技應用與研發。加強金融科技企業培育,推動航運金融成果轉化應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實現目標客戶精准識別、精細管理、精確服務,提高授信審批效率和服務便利度,為客戶設計更加個性化、高效化的航運金融服務方案。支持金融機構、科技企業和研究機構聯合開展底層關鍵技術、前沿技術研發,搶抓金融科技變軌機遇,加快向數位化、網路化、智能化轉型,提升金融科技在航運金融方面的應用水準。(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科技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10.搭建航運金融產業大數據平臺。支持金融機構與航運企業共建標準化數據平臺,推動航運物流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開發個性化、特色化航運金融產品。彙集廈門海事局及廈門港口局資訊,打造航運資訊平臺,有條件向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放。探索建立船舶評估、交易、再處置平臺,提升航運設備流轉和資產管理效率。(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發改委,廈門海事局) (五)優化航運金融發展生態 11.強化國際航運中心地位。完善廈門港基礎設施、港區集疏運體系和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加速構建多式聯運服務系統,深度參與國際物流供應鏈體系,打造“腹地型+中轉型”航運中心。推進智慧港口建設,以智能科技實現廈門港提質增效升級。提升“絲路海運”品牌,推動廈門港與“海絲”沿線國家和地區實現交通互聯互通,提升通關便利化水準。充分發揮對臺運輸服務優勢,推動廈門與臺灣兩地航運企業深度合作。加強與金磚及“金磚+”國家航運業合作,支持航運企業“走出去”。加快郵輪母港和遊艇碼頭建設,完善商業配套,拓展郵輪航線網路,打造廈門國際郵輪優質品牌。不斷強化平安港口建設,全面推進綠色港口建設,有效提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打造航運產業鏈,吸引國內外航運業上中下游企業在廈聚集。(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海事局) 12.集聚高端航運金融服務要素。優化航運金融營商環境,強化兩岸金融中心片區與自貿區聯動,積極引入從事航運金融的各類金融機構來廈落戶或開展業務。重點引入“三類人”(船舶經紀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三類商”(船運交易商、物流服務商、海運問題解決方案提供商),帶動大型造船、船運和船務公司來廈作業。培育和引進保險經紀、保險公估、船價評估等航運仲介機構,探索海事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商事服務能力。(責任單位:兩岸區域性金融中心片區指揮部,市金融監管局、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仲裁委,廈門銀保監局、廈門海事局) 13.引進和培育航運金融人才。大力引進國內外優秀航運金融人才。支持本市大中專院校加強航運金融相關學科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打造多形式、多層次的航運金融人才培養平臺。完善航運金融人才評價體系,健全航運金融人才服務保障機制。(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海事局) 14.助力綠色航運發展。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推動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引導和激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支持航運業綠色投融資活動。促進金融機構加速推出綠色港口、綠色船舶、綠色航運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建設數位化智慧化港口,推動港口發展綠色升級。支持航運企業發行綠色債券、藍色債券,探索發展綠色資產支持證券。鼓勵保險機構推出航運綠色保險。推動港口碳中和、航線碳中和等航運碳金融交易,創新“航運金融+碳匯交易”新機制。(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廈門海事局,金圓集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調 建立金融工作部門、各相關部門與金融行業組織的定期會商與資訊共用機制,發揮監管機構在金融數據統計、金融行業研究、金融政策評估、金融政策爭取等方面的專業與資源優勢,形成統籌推進規劃實施的聯動合力。 (二)強化政策引導 系統研究出臺航運金融領域政策措施,發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向航運業發展集聚,促進航運業高質量發展。及時總結推廣航運金融創新與應用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營造航運金融發展良好氛圍。 (三)突出專案引領 謀劃推進一批航運金融重點專案建設,集中優勢資源,加強對重點專案建設的支持,以重點專案落實促進方案落實。積極推動謀劃專案快立項、立項專案快落地、落地專案快實施,緊盯任務目標精准發力。 廈門市加快航運金融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進航運金融創新發展,加快金融與航運融合,推動航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航運信貸支持力度 (一)加大新增船舶運力金融支持力度。對本市水路運輸企業新建或從本市以外購置的,符合一定條件、自有並合法經營、且船齡在10年(含)以內的船舶,每年按照貸款金額的2%給予補助,平均每載重噸補貼最高不超過175元。對船舶融資租賃的補助標準參照上述貸款補助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財政局) (二)增強增信服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規定的航運企業開展的新增單戶500萬元以下(含)且擔保費率低於1%/年(含)的融資擔保業務,按規定予以擔保費補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給予一定存量與增量業務獎勵。設立首貸續貸專項增信子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航運企業首貸貸款予以1%貼息。設立自貿區航運中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基金,通過不低於50%的風險分擔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增信融資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二、促進融資租賃發展 (三)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機構,下同)擴大船舶、港機港電設備業務規模。對經營滿1年(含)以上、年實際租賃額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租賃機構購入船舶、港機港電設備並被本市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租賃使用的,按規定給予業務獎勵。單家企業單筆業務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賃業務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四)支持租賃機構發展。對新設立、收購控股或從本市以外新遷入的租賃機構,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支持租賃機構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增資後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按規定給予增資獎勵。鼓勵符合條件的租賃機構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措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上市相關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租賃機構,給予購租房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 三、加快航運資本市場發展 (五)提升航運企業直接融資能力。對本市列入省或市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名單並於當年度完成股改的航運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後備航運企業因改制上市將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後備航運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相關部門可開設“綠色通道”。對航運企業新三板掛牌、申請上市輔導備案、獲得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階段,依法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募資(含再融資)並返投本市40%(含)以上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航運企業,按照發行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企業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證監局) (六)支持航運產業基金發展。鼓勵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在本市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可以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出資。對投向本市水路運輸、碼頭等航運相關專案的產業投資基金(本市各級政府參與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除外),按照該產業投資基金對每個投資專案投資金額的0.5%給予補助,單個投資專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金額按照40%、30%、30%分3年撥付。對符合上述投向、政府參與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可在現有返投認定的計算標準基礎上增加20%。對符合條件的航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申請享受市、區關於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搭建投融資對接平臺,在各基金集聚區開展資本與航運企業投融資對接會,利用本市“信易貸”“產融雲”等線上平臺,拓寬資本與航運企業對接管道。(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廈門港口局、金融監管局、工信局、發改委) 四、增強航運防風險能力 (七)加快發展航運保險。對國內外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專營機構、再保險總部、區域性總部以及分支機構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鼓勵保險機構拓展、創新航運保險業務,針對船舶險、貨運險、保賠保險、集裝箱保險、船舶污染責任險,以上一年度航運保險保費收入為基準,對補貼年度超過基準的增量保費對保險公司(含分支機構)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增量保費的3%,單家保險機構每年獲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大力發展再保險業務。探索組建航運保險共同體,全面提升航運保險風險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廈門銀保監局) 五、提升航運結算效率 (八)推動航運結算便利化。鼓勵銀行為航運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線上結算服務,如海運費線上支付、船舶代理企業網上24小時繳費,降低資金佔用成本。設立或引入航運服務第三方平臺,實現對航運業貨代公司訂艙、開票、運費支付等全流程線上服務,提升航運費用結算效率。鼓勵銀行為交船資金提供託管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六、集聚航運金融及航運人才 (九)培育和引進航運金融及航運人才。加大對廈門大學、集美大學、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等院校涉航運學科與金融學科融合的建設支持力度。建立政府、港航企業、金融機構與院校協作的航運金融人才培養機制,推進人才訂單式培養。支持引進一批航運金融人才,符合條件的航運金融人才可參評本市金融高層次人才,獲評後可享受有關金融人才優惠待遇。經認定對符合條件重點引入的“三類人”(船舶經紀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等航運相關人才,可按照現有總部經濟人才激勵政策給予獎勵。對符合本市高層次人才條件的本地航運企業或外地航運企業在廈所聘用的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等人員,在廈新購置商品房的,可按照現有人才安居政策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社局、教育局、廈門港口局、發改委、財政局,廈門海事局) 七、優化航運金融發展環境 (十)支持航運金融產品、服務與技術創新。鼓勵航運金融業務的創新,對航運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及科技創新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揚。發揮東南國際航運仲裁院等專業平臺作用,加快構建海商海事仲裁服務保障體系。發揮地方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作用,設置融資租賃專業調解委員會。依託海絲中央法務區國際商事海事法律諮詢平臺,精准對接航運相關法律服務需求。推動港口碳中和、航線碳中和等航運碳金融交易。(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司法局,廈門仲裁委,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金圓集團) (十一)改善營商環境。壓縮辦理船舶所有權轉移和抵押權登記備案時間,探索推進“不停航辦證”。在船舶抵押登記備案等涉及航運產業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登記上,將依法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視同金融機構加大支持力度。依託供應鏈協會、金融行業協會等相關機構,研究涵蓋融資、人才等多方面的航運金融配套政策。創新服務舉措,為企業設立、銀行開戶等提供一站式“專家+管家”服務。組織航運產業上中下游企業與金融企業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促進航運金融資源整合。用好“首貸續貸服務中心”“銀稅互動”等各類線上線下金融服務平臺。結合“港航信易貸”與廈門港航第三方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資訊,建立航運企業“白名單”制度。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加大對船舶類不良資產的處置。(責任單位:廈門海事局、廈門市稅務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港口局、市金融監管局,自貿委,金圓集團) 相關責任單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簡化政策兌現流程,確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達企業,儘快儘早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本措施由市金融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關政策對執行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提高廈門市航運金融服務水準與港口航運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準,做強做大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廈門市出臺《廈門市加快推進航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年)》。以航運金融規模不斷擴大,航運金融品質不斷提升,航運金融要素不斷集聚為目標,《行動方案》提出了五大任務。 同時,為進一步推進航運金融創新發展,加快金融與航運融合,推動航運業高質量發展,廈門市同步出臺了《廈門市加快航運金融發展若干措施》,制定了加大新增船舶運力金融支持力度等11條具體措施。 廈門市加快推進航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年) 為提高本市航運金融服務水準與港口航運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準,做強做大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廈門城市特質,將航運金融發展作為一種戰略思維,強化港口、物流、金融、科技等融合發展,以航運金融發展促進航運業、供應鏈發展,以航運業、供應鏈發展帶動航運金融發展,提升廈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能級。 二、發展目標 航運金融規模不斷擴大。航運業銀行信貸規模有所增加,融資租賃能力得到提升,航運保險有所發展,股權融資及債權融資規模有所擴大,利用衍生品管理風險的能力有所增強。 航運金融品質不斷提升。航運業融資結構優化,航運金融創新更有活力,產品更加多樣化、豐富化,更加精准對接航運業金融需求,服務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各方面有所提升,金融場景在航運業的應用得到擴展,助力航運業向智慧化、數位化、綠色方向轉型升級。 航運金融要素不斷集聚。增加專業航運融資租賃機構、專業航運保險機構及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數量,集聚一批航運仲介服務機構,培養、引進一批航運金融優秀人才,構建航運金融機構、資金、人才等高端要素的集聚高地,打造航運金融示範基地和標杆城市。 三、主要任務 (一)加大航運融資支撐力度 1.暢通銀行信貸融資管道。鼓勵銀行主動對接本市航運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在合規審慎前提下提供差異化信貸產品服務。鼓勵銀行圍繞廈門港“十四五”發展目標,採取銀團貸款、組合貸款、聯合授信等模式,積極穩妥推動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抵押貸款及碼頭、船塢、船臺等資產抵質押貸款業務,助力廈門港“五大重點工程”建設。支持銀行加大對港口設備、港口港電工程、港口電力設施節能改造及港口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新購、改造和技術提升專案的融資力度。支持銀行探索金融產品創新,大力發展船舶信貸、供應鏈金融等特色航運金融業務。支持銀行切實有效降低航運企業融資成本。依託“信易貸”“產融雲”等平臺,增強對航運相關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完善銀行對航運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採取聯合貸款、杠杆收購貸款等形式,支持航運龍頭企業和優質上市公司開展兼併重組。(責任單位:廈門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證監局、廈門海事局) 2.加強租賃服務支持。吸引從事船舶、港機港電等領域的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專案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專案子公司(以下簡稱租賃機構)在廈落戶。支持租賃機構開展內貿船舶與外貿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研發更多航運特色融資服務產品,加大船舶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進一步拓寬業務範圍和目標客戶群體,擴大業務規模,形成集群效應。鼓勵銀行、保險、信託、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租賃機構的支持力度。支持租賃機構在境內和境外市場增強資本實力,優化股權結構。鼓勵航運企業利用直租、售後回租、經營性租賃等方式加快先進設備技術升級、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政企聯動,支持租賃機構探索多元化租賃業務模式。(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廈門銀保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3.發展融資增信服務。鼓勵銀行引入保單和金融科技等增信手段。支持保險機構和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鼓勵增信基金以“批量增信、智能管理、及時分險”業務模式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 4.提升資本市場融資能力。支持已上市港口、航運企業通過再融資、發行債券等方式,從資本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交易所融資上市,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支持航運企業通過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引導航運企業用好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各類直接融資工具,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深入挖掘儲備優質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航運、港口企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盤活存量資產。吸引上市公司入股航運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實現戰略融合。(責任單位:廈門證監局,廈門港口局) 5.推動航運產業基金發展。鼓勵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在廈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引進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天使基金、創投基金、並購基金、母基金等在廈集聚,鼓勵各類基金投向本市航運業。支持設立航運基金服務信託及海事信託基金。積極爭取境內外機構在廈門發起設立人民幣國際投資基金,為航運企業參與兩岸及“一帶一路”沿線專案提供股權、債權資金支持。通過城市建設投資基金設立港口建設子基金,引入具有投資建設運營經驗的產業資本與央企,推進港口碼頭作業區、物流園區建設。支持港口建設實施主體充分利用港口建設子基金的權益性資金放大功能,降低其負債率,提升融資能力,破解投資專案資本金問題。發起設立港航基金,推進港口碼頭股權整合。(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 (二)提高航運風險管理能力 6.推動航運保險發展。吸引國內外機構在廈設立航運保險專營機構、再保險總部、區域性總部以及分支機構,完善保險產業鏈條。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航運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加大航運保險產品創新與研發,進一步擴大航運產業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支持創新產品與服務在航運產業內使用和推廣。充分利用自貿區保險創新實驗室,開發關於碼頭、油污、無人船責任險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新險種。盤活現有保險機構牌照資源,引入具有航運背景的戰略投資者。(責任單位:廈門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7.提高航運業防控風險能力。鼓勵本市航運領域相關企業利用遠期避險、套期保值等手段,綜合應用遠期、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規避價格風險和匯率風險。提升航運領域相關企業利用期貨及金融衍生品管理風險的能力。(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港口局,廈門證監局) (三)提升航運結算業務水準 8.大力發展資金結算業務。積極開辦與航運相關的外匯業務,拓展如物流金融、賬款融資、匯率避險等外匯業務新品種。依託交通物流樞紐優勢,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探索基於海上/陸上運輸、多式聯運的國際貿易融資結算新模式。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用好用足自貿區政策,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做強做大人民幣代理清算規模,進一步拓展“一帶一路”沿線合作國家和地區範圍。鼓勵本市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航運金融中心,為廈門航運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自貿委) (四)提升航運金融數智化程度 9.加強金融科技應用與研發。加強金融科技企業培育,推動航運金融成果轉化應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實現目標客戶精准識別、精細管理、精確服務,提高授信審批效率和服務便利度,為客戶設計更加個性化、高效化的航運金融服務方案。支持金融機構、科技企業和研究機構聯合開展底層關鍵技術、前沿技術研發,搶抓金融科技變軌機遇,加快向數位化、網路化、智能化轉型,提升金融科技在航運金融方面的應用水準。(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科技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10.搭建航運金融產業大數據平臺。支持金融機構與航運企業共建標準化數據平臺,推動航運物流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開發個性化、特色化航運金融產品。彙集廈門海事局及廈門港口局資訊,打造航運資訊平臺,有條件向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放。探索建立船舶評估、交易、再處置平臺,提升航運設備流轉和資產管理效率。(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發改委,廈門海事局) (五)優化航運金融發展生態 11.強化國際航運中心地位。完善廈門港基礎設施、港區集疏運體系和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加速構建多式聯運服務系統,深度參與國際物流供應鏈體系,打造“腹地型+中轉型”航運中心。推進智慧港口建設,以智能科技實現廈門港提質增效升級。提升“絲路海運”品牌,推動廈門港與“海絲”沿線國家和地區實現交通互聯互通,提升通關便利化水準。充分發揮對臺運輸服務優勢,推動廈門與臺灣兩地航運企業深度合作。加強與金磚及“金磚+”國家航運業合作,支持航運企業“走出去”。加快郵輪母港和遊艇碼頭建設,完善商業配套,拓展郵輪航線網路,打造廈門國際郵輪優質品牌。不斷強化平安港口建設,全面推進綠色港口建設,有效提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打造航運產業鏈,吸引國內外航運業上中下游企業在廈聚集。(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海事局) 12.集聚高端航運金融服務要素。優化航運金融營商環境,強化兩岸金融中心片區與自貿區聯動,積極引入從事航運金融的各類金融機構來廈落戶或開展業務。重點引入“三類人”(船舶經紀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三類商”(船運交易商、物流服務商、海運問題解決方案提供商),帶動大型造船、船運和船務公司來廈作業。培育和引進保險經紀、保險公估、船價評估等航運仲介機構,探索海事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商事服務能力。(責任單位:兩岸區域性金融中心片區指揮部,市金融監管局、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仲裁委,廈門銀保監局、廈門海事局) 13.引進和培育航運金融人才。大力引進國內外優秀航運金融人才。支持本市大中專院校加強航運金融相關學科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打造多形式、多層次的航運金融人才培養平臺。完善航運金融人才評價體系,健全航運金融人才服務保障機制。(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自貿委,廈門海事局) 14.助力綠色航運發展。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推動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引導和激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支持航運業綠色投融資活動。促進金融機構加速推出綠色港口、綠色船舶、綠色航運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建設數位化智慧化港口,推動港口發展綠色升級。支持航運企業發行綠色債券、藍色債券,探索發展綠色資產支持證券。鼓勵保險機構推出航運綠色保險。推動港口碳中和、航線碳中和等航運碳金融交易,創新“航運金融+碳匯交易”新機制。(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廈門海事局,金圓集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調 建立金融工作部門、各相關部門與金融行業組織的定期會商與資訊共用機制,發揮監管機構在金融數據統計、金融行業研究、金融政策評估、金融政策爭取等方面的專業與資源優勢,形成統籌推進規劃實施的聯動合力。 (二)強化政策引導 系統研究出臺航運金融領域政策措施,發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向航運業發展集聚,促進航運業高質量發展。及時總結推廣航運金融創新與應用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營造航運金融發展良好氛圍。 (三)突出專案引領 謀劃推進一批航運金融重點專案建設,集中優勢資源,加強對重點專案建設的支持,以重點專案落實促進方案落實。積極推動謀劃專案快立項、立項專案快落地、落地專案快實施,緊盯任務目標精准發力。 廈門市加快航運金融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進航運金融創新發展,加快金融與航運融合,推動航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航運信貸支持力度 (一)加大新增船舶運力金融支持力度。對本市水路運輸企業新建或從本市以外購置的,符合一定條件、自有並合法經營、且船齡在10年(含)以內的船舶,每年按照貸款金額的2%給予補助,平均每載重噸補貼最高不超過175元。對船舶融資租賃的補助標準參照上述貸款補助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廈門港口局、市財政局) (二)增強增信服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規定的航運企業開展的新增單戶500萬元以下(含)且擔保費率低於1%/年(含)的融資擔保業務,按規定予以擔保費補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給予一定存量與增量業務獎勵。設立首貸續貸專項增信子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航運企業首貸貸款予以1%貼息。設立自貿區航運中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基金,通過不低於50%的風險分擔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提供增信融資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二、促進融資租賃發展 (三)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機構,下同)擴大船舶、港機港電設備業務規模。對經營滿1年(含)以上、年實際租賃額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租賃機構購入船舶、港機港電設備並被本市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租賃使用的,按規定給予業務獎勵。單家企業單筆業務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賃業務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自貿委) (四)支持租賃機構發展。對新設立、收購控股或從本市以外新遷入的租賃機構,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支持租賃機構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增資後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按規定給予增資獎勵。鼓勵符合條件的租賃機構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措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上市相關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租賃機構,給予購租房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 三、加快航運資本市場發展 (五)提升航運企業直接融資能力。對本市列入省或市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名單並於當年度完成股改的航運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後備航運企業因改制上市將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後備航運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相關部門可開設“綠色通道”。對航運企業新三板掛牌、申請上市輔導備案、獲得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階段,依法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募資(含再融資)並返投本市40%(含)以上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航運企業,按照發行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企業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證監局) (六)支持航運產業基金發展。鼓勵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在本市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可以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出資。對投向本市水路運輸、碼頭等航運相關專案的產業投資基金(本市各級政府參與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除外),按照該產業投資基金對每個投資專案投資金額的0.5%給予補助,單個投資專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金額按照40%、30%、30%分3年撥付。對符合上述投向、政府參與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可在現有返投認定的計算標準基礎上增加20%。對符合條件的航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申請享受市、區關於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搭建投融資對接平臺,在各基金集聚區開展資本與航運企業投融資對接會,利用本市“信易貸”“產融雲”等線上平臺,拓寬資本與航運企業對接管道。(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廈門港口局、金融監管局、工信局、發改委) 四、增強航運防風險能力 (七)加快發展航運保險。對國內外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專營機構、再保險總部、區域性總部以及分支機構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鼓勵保險機構拓展、創新航運保險業務,針對船舶險、貨運險、保賠保險、集裝箱保險、船舶污染責任險,以上一年度航運保險保費收入為基準,對補貼年度超過基準的增量保費對保險公司(含分支機構)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增量保費的3%,單家保險機構每年獲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大力發展再保險業務。探索組建航運保險共同體,全面提升航運保險風險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廈門港口局,廈門銀保監局) 五、提升航運結算效率 (八)推動航運結算便利化。鼓勵銀行為航運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線上結算服務,如海運費線上支付、船舶代理企業網上24小時繳費,降低資金佔用成本。設立或引入航運服務第三方平臺,實現對航運業貨代公司訂艙、開票、運費支付等全流程線上服務,提升航運費用結算效率。鼓勵銀行為交船資金提供託管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六、集聚航運金融及航運人才 (九)培育和引進航運金融及航運人才。加大對廈門大學、集美大學、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等院校涉航運學科與金融學科融合的建設支持力度。建立政府、港航企業、金融機構與院校協作的航運金融人才培養機制,推進人才訂單式培養。支持引進一批航運金融人才,符合條件的航運金融人才可參評本市金融高層次人才,獲評後可享受有關金融人才優惠待遇。經認定對符合條件重點引入的“三類人”(船舶經紀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等航運相關人才,可按照現有總部經濟人才激勵政策給予獎勵。對符合本市高層次人才條件的本地航運企業或外地航運企業在廈所聘用的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等人員,在廈新購置商品房的,可按照現有人才安居政策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社局、教育局、廈門港口局、發改委、財政局,廈門海事局) 七、優化航運金融發展環境 (十)支持航運金融產品、服務與技術創新。鼓勵航運金融業務的創新,對航運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及科技創新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揚。發揮東南國際航運仲裁院等專業平臺作用,加快構建海商海事仲裁服務保障體系。發揮地方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作用,設置融資租賃專業調解委員會。依託海絲中央法務區國際商事海事法律諮詢平臺,精准對接航運相關法律服務需求。推動港口碳中和、航線碳中和等航運碳金融交易。(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司法局,廈門仲裁委,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證監局,金圓集團) (十一)改善營商環境。壓縮辦理船舶所有權轉移和抵押權登記備案時間,探索推進“不停航辦證”。在船舶抵押登記備案等涉及航運產業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登記上,將依法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視同金融機構加大支持力度。依託供應鏈協會、金融行業協會等相關機構,研究涵蓋融資、人才等多方面的航運金融配套政策。創新服務舉措,為企業設立、銀行開戶等提供一站式“專家+管家”服務。組織航運產業上中下游企業與金融企業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促進航運金融資源整合。用好“首貸續貸服務中心”“銀稅互動”等各類線上線下金融服務平臺。結合“港航信易貸”與廈門港航第三方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資訊,建立航運企業“白名單”制度。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加大對船舶類不良資產的處置。(責任單位:廈門海事局、廈門市稅務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廈門港口局、市金融監管局,自貿委,金圓集團) 相關責任單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簡化政策兌現流程,確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達企業,儘快儘早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本措施由市金融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關政策對執行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航運金融 航運融資 廈門 東南國際航運中心 航運產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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