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最新發佈:2023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答案例
為進一步規範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便利銀行、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申報要求;5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了2023年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外匯局近日最新發佈了“2023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答案例”對部分問題進行解答。
間接申報中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境內銀行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該筆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從境內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資金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內企業支付,則境內企業應按照與境外借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1-貨物貿易”或“2-服務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該項交易外,還需注明“境內銀行優惠貸款”或“境內銀行買方信貸”字樣。
境外承包工程業務,境內承包方與境外發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並通過委託合同委託境外公司(含境內公司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承包部分工程涉及的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此類交易視為承包工程外包服務。境內公司支付給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內公司從境外發包單位收到工程款,均應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間接申報中關於代墊款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代墊款應視不同情況進行間接申報。若代墊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則應按照該基礎交易性質進行申報。若代墊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代墊方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代墊方為居民)交易,則代墊款為應收應付款,如代墊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990-其他債權”或“822990-借入/償還其他債務”項下;如代墊雙方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借貸及其他往來”“62202-借貸及其他往來”或“62302-借貸及其他往來”相應項下。
間接申報中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對於境內企業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或者買方信貸等,若資金匯入境內企業在境內銀行的帳戶,則在境內企業收到款項時進行間接申報,若資金匯入境內供貨商在境內銀行的帳戶,則由境內供貨商在收到款項時進行間接申報,均申報在“822020-獲得境外貸款”項下。
若貸款未匯入境內,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或服務,並由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貸款支付給境外出口商,則境內企業應在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的同時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1-貨物貿易”或“2-服務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還需注明“接受境外優惠貸款”或“接受境外買方信貸”字樣。
關於境內居民與境內銀行間涉及間接申報的交易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境內銀行向境內居民發放國內外匯貸款,且由銀行劃款至境內居民境外帳戶,該交易實際由兩筆交易構成,第一筆是境內居民與境內銀行間的境內交易,無需申報;第二筆是境內居民的境內外同名帳戶間的跨境劃轉,應由境內居民按其資金用途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境內機構或個人因支付境內銀行費用或者歸還境內銀行貸款而向境內銀行境外帳戶支付的款項無需申報。該交易實際由兩筆交易構成,第一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與境內銀行的交易;第二筆是境內銀行境內外資金的劃轉,均無需申報。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