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位于东北亚,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蒙古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目前已探明80多种能源矿产,主要有煤、石油、铜、钨、铝等矿产资源。蒙古国是资源出口型国家,与我国互补优势明显,加之蒙古国具有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矿业市场相对规范等矿业投资有利条件,不少中国企业已经赴蒙古国进行矿业投资,且取得较好的投资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200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法》是蒙古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类型、矿业权取得方式及程序、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5.1条规定,蒙古国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矿产归国家所有。蒙古国的矿业权分为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矿业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2) 依法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任何地方的采矿许可;(3) 依法转让勘查许可,在主管部门的同意、监督下全部或部分退还勘查区块;(5) 以进行勘查为目的进入勘查区块,建设必要的临时设施;(7)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1)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开采位于该矿区内的矿产;(2) 按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从矿区开采的矿产以及生产的产品;(5) 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6) 以进行开采活动为目的进入、通过矿区,修建必要设施并进行使用;(8)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根据《矿产法》第七条规定,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1) 勘查许可颁发给最先提出申请登记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法人。申请人应按固定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勘查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2) 申请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4)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7)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1) 对于勘查许可范围内的矿区,只有勘查权人能申请采矿许可。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采矿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2) 申请人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含有决策权官员姓名的证明;(3)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4)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6) 矿产委员会讨论并接受了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的纪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7) 有关在勘探工作过程中全部履行了依据环保计划承担的义务的文件;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的规定,勘查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勘查权人有权将勘查许可的期限延长三次,每次三年。如果决定延期,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须在该勘查许可有效期结束1个月前提交延期申请并附上如下文件:①勘查许可证件;②服务费、每年许可证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实施不低于勘探最低标准工作的票据;③根据矿业法规定审查通过环保计划的文件;④完成勘探阶段工作的报告及移交手续的凭据。收到勘探许可证延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矿产登记局将对符合法律规定者按照矿法规定的时间延期,并就此在许可证登记簿上进行记录。采矿许可有效期为30年,采矿权人有权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如果决定延期,采矿权人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结束至少2年前,向矿产登记局提交该相关格式的延期申请书。根据《矿产法》第32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应按照规定每年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勘探区内每公顷应按下列费率缴纳勘探许可证费:第一年145图格鲁格,第二年290图格鲁格,第三年43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第四至第六年每年1450图格鲁格;第七至第九年每年217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的10-12年每年7250图格鲁格。采矿许可费为每公顷许可矿区21750图格鲁格,对于石灰石、煤炭和国内生产的矿物,费用为每公顷7250图格鲁格。矿业权人应对所持探矿权开展勘查工作,每年每公顷最低勘查投入应不低于以下金额: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0.5美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美元;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蒙古国《矿产法》规定了针对矿产资源的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征用制度1.储备区块制度。《矿产法》第13条规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出于整顿特别许可登记、解决矿业权人之间发生的地界纠纷、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查工作的目的,可对勘查和采矿许可颁发的区块进行储备。有关部门依法解除储备区块时,以前持有该区块勘查和采矿许可的主体享有继续持有该区块的优先权。2.特别用地征用制度。根据《矿产法》第14条的规定,蒙古国相关部门可以将土地作为限制、禁止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特别用地,土地特别征用的期限不低于五年。因土地被征用而无法进行矿产勘查、开采的权利人,有权在被征用的一年内获得补偿。如勘查、开采权利人未按时获得补偿的,有权继续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如特别用地征用期限到期,相关部门应就此向公众公布。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曾持有勘查和采矿许可的法人如果提出申请,将享有首轮取得许可的优先权。蒙古国《矿产法》第六章规定了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义务:1.将法律规定的文件放在勘查或开采现场;
2.采矿权人从主管地质矿山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任命的委员会接受矿山后方可开始开采;
3.采矿权人应承担充分开采矿产储量的义务,禁止只以获利为目的挑选开采;
4.确定矿产场地的边界,立界桩的义务;
5.保护自然环境及文化遗产的义务;
6.采矿权人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该企业法人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规定的比例时,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
7.依法采取具体措施保证矿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卫生条件和当地县、区居民的安全。
《矿产法》第53条对矿业权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矿业权人不因许可终止而被免除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关闭矿山等方面的义务及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义务。矿业权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矿业许可有效期结束、矿业权人依法全部退还了许可授予的矿区,此外,国家行政机关还可因以下事由废止矿业许可:1.矿业权人不符合矿业权人主体资格要求的;
2.矿业权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的;
3.矿区依法被征为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矿业权人的;
4.当年完成的勘探工作支出少于法定勘探工作最低支出额度的;
5.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矿业权人没有履行恢复自然环境义务方面的意见,经主管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做出废止决定的。
蒙古国《矿产法》第47条规定了对采矿权人从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开发的各种矿产品,按其销售金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1)产品出口外销的,以国际贸易公认的当月平均价确定原则为基础进行计算;或者遵循类似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2)如果是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则以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3)如果无法确定销往国内、外市场的产品的市场标准价格,则以许可证持有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如下:(1)国内销售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从该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产品销售额的2.5%;(2)向蒙古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售的黄金计征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征收附加费(附加费是指根据价格行情的上涨而追加计征的补偿费)。(3)除上述两项以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根据产品的市场价的上涨行情以及加工成本的增加,对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费率依法追加征收一定比例的补偿费。2022年12月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矿产品贸易法》草案,此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矿产品贸易法》的通过表明蒙古国建立矿产品交易所的法律框架已经形成,矿产品交易所将建立一个可靠的系统来连接供应商和买家。此外,蒙古国工业部还宣布将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公开公布商业、合同和交易信息,建立真实市场价格、向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以提高蒙古矿业产品竞争力。此后,蒙古国将通过交易所出售所有出口矿产品,矿业产品交易将更加公平、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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