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金管局公佈新訂及經更新的法則及指引說明 |
2023年4月14日,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開曼金管局)在開曼群島憲報(憲報)刊登若干新訂和經更新的法則和指引說明(指引說明)。這些法則和指引說明適用於所有受規管的實體,即:根據任何監管法律(定義見《金融監管法》(Monetary Authority Act)(經修訂)(《金融監管法》))獲得開曼金管局發牌或向開曼金管局登記註冊的實體。
繼諮詢結束後,開曼金管局公佈其對外包業務活動的經修訂指引說明以及回饋聲明,連同載有對於開曼金管局在本指引說明所用方法的理由。
關注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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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規管實體的意義 | 開曼金管局一直強調,對所有受規管活動(無論外包與否)的有效監督的責任和問責性,最終應由受規管實體的監管機關和高管承擔。
鑒於外包業務活動是開曼金管局及其他國際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焦點,受規管實體在委聘任何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當時刻援引指引說明的規定。 |
公司治理法則
開曼金管局就公司治理的新訂法則(《公司治理法則》)自公佈日期起計的六個月生效(即:2023年10月14日)。《公司治理法則》也適用於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因此《公司治理法則》應與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之公司治理的指引說明一併閱讀。指引說明所作的主要改動是將私募基金納入指引說明內關於公司治理的範圍,而此前只適用於共同基金。
關注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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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規管實體的意義 | 《公司治理法則》尋求處理被辨識出來的公司治理缺失,並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及受規管實體的治理結構,以按比例和適當靈活的方式執行。
從執行角度而言,值得關注的是,《金融監管法》第VIA部賦權開曼金管局,可就著違反現時載於《2022年金融監管(行政罰款)法規》(Monetary Authority (Administrative Fines) Regulations 2022)附表1(訂明的條文及違規類別)(現時載有多條開曼金管局公佈的法則,例如:內部監管法則等)的某些法則,對受開曼金管局規管的實體和個人,施加行政性質的罰款。 |
內部控制法則及指引說明
開曼金管局關於內部控制的法則及指引說明於2023年10月14日生效。
關注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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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規管實體的意義 | 最近幾個月,開曼金管局回饋,部分受規管實體沒有落實有效的內部控制辨識其反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合規方案的缺失,以及確保對反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架構設立足夠的監督,從而確保其合規。此外,開曼金管局希望受規管實體設有相應的程式監督向服務供應商外包的業務活動,特別是受規管實體在提供反洗錢主任方面。
我們建議,受規管實體與其董事會/監管機關商議他們的內部控制事宜,並採取各種積極措施,以確保落實健全而適當的治理和控制安排。此外,受規管實體應當預期這個領域是開曼金管局的重點監管範圍(特別是在開曼金管局的查核過程中)。相應地,這也需要董事會層面的重點關注,並且在日後被納入實體的監管與合規計畫中。 |
本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本所的監管事務團隊注意到,客戶尋求確保其監管政策和程式符合開曼金管局在相關指引說明所載的期望及在相關法則所列的監管規定,並為此增加在相關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與協助。本所針對受規管實體落實執行開曼金管局相關規定的情況,會進行定期性的差距分析。
本資訊僅供一般資訊用途,並不擬構成專業法律諮詢意見。如需具體的監管事務法律意見,請聯繫本所監管事務團隊的任何成員。
中文譯本只供參考,概以英文本為准。如擬閱讀原英文本 (由開曼群島合夥人Simon Raftopoulos、顧問律師Menelik Miller ,及高級律師Miriam Smyth編寫),請點擊閱讀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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