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資格准入 證監會發布北交所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
前期,證監會已經發布《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以下稱《科創板做市規定》),爲證券公司申請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幷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做市提供了制度依據。北交所今年2月正式引入做市交易機制以來,做市商依規履行做市報價義務,技術系統運行穩定,對做市股票的流動性改善和交易質量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爲進一步發揮做市交易機制作用,優化現有做市商制度安排,適度調整完善專門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的證券公司准入條件,2023年7月28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共八條,主要包括北交所股票做市准入條件、規則銜接安排、監督管理等三方面內容。
(一)關于資格准入。對專門申請北交所做市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在科創板做市商條件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有關資本實力和分類評價要求,淨資本由100億元調整至50億元,連續三年分類評級爲A類A級(含)以上調整至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爲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爲B類 BB 級(含)以上。同時,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點的兩項指標,即在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20,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二)關于規則銜接。爲做好與《科創板做市規定》之間的銜接,《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明確:一是除准入條件外,關于證券公司准入程序、義務履行、做市商券源、風險管理、异常交易監控等其他規定,參照《科創板做市規定》執行。二是依據《科創板做市規定》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仍可在北交所按照規定開展證券做市交易業務。
(三)關于監管執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幷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爲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同時,授權北交所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幷實施自律管理。
以下徵求意見稿全文 :
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
爲推動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高質量發展,發揮做市交易機制作用,促進市場保持合理流動性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限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12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于50億元;
(三)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爲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爲B類BB級(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20;
(五)最近18個月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幷有效執行;
(七)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充足的業務人員及專職合規風控人員,公司分管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準備充分,技術系統具備開展業務條件幷通過北交所組織的評估測試;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北交所報送下列信息:
(一)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月度報告和季度壓力測試報告;
(二)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年度評估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除准入條件外,關于證券公司准入程序、義務履行、做市商券源、風險管理、异常交易監控等其他規定,參照《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執行。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幷根據檢查情况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開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北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對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行自律管理。北交所應當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明確有關交易安排、交易監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幷可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做市商落實有關要求。北交所至少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一次做市業務運行及自律管理等情况。
七、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在北交所按照規定開展證券做市交易業務。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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