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貨幣為馬幣(也稱令吉,Ringgit Malaysia)。 馬來西亞金融體系因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遭到重創,馬來西亞政府實施了固定匯率製,對外匯流出實施嚴格管製。之後,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馬來西亞政府從2016年9月26日起,馬來西亞重新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製,市場幹預僅限於提供流動性以確保有序的市場秩序。 01 馬來西亞外匯管理法規 《1953年外匯管製法》是管製外幣交易的主要法規。 馬來西亞外匯管製條例規定,在馬來西亞註冊的外國企業可以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外匯賬戶,用於國際商業往來支付。外匯進出馬來西亞需要核準。外匯匯出馬來西亞無需繳納特別稅金。 1987年通過的《外匯管製條例》規定,本國居民從非居民借貸100萬及100萬以上馬元者,必須征得特別許可。在馬來西亞境內,由非居民控製的公司,如能夠證明其至少60%的信用資產(包括商業金融資產)存放於在馬來西亞境內營業的金融機構,則無需經由外匯管製機構批準,即可從馬境內借貸不超過1000萬馬元的資金。 02 經常項目 對於經常項目,馬幣可以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用於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結算,但該等交易和付款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有出口收入的出口商可用外幣對國內貨物和服務貿易進行支付結算。 居民在國內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須以馬幣結算,居民出口商不能夠使用外幣支付境內交易。 出口收入必須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匯回馬來西亞,出口商可以保留不超過25%的外幣結算收益,其余金額需要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兌換成馬幣。 由於馬來西亞和以色列之間的關系,馬來政府規定,對以色列開展的貿易或以其貨幣結算的交易需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準。 03 資本和金融項目 對於資本和金融項目,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信貸工具的本幣交易結算均可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以及授權國內銀行指定的外國辦事處進行,但相關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通過國內借用馬幣貸款投資於境外的居民受到審慎性限製:一是以在馬來西亞主要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收益為上限;二是一年總計以5000萬馬幣為上限。以上限製僅適用於通過馬幣兌換、從外幣交易賬戶轉移、以對外直接投資之外的目的獲得授權銀行的外匯貸款,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投資資金。 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但向非居民累計借款總額不能超過1億馬幣。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貸自出口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貸總額不能超過1億馬幣。 馬來西亞對外商直接投資的股權加以控製,在一般情況下,非居民購買馬來西亞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過5%。 04 個人外匯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方面,居民向非居民借用外幣的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馬幣,向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借入馬幣在馬來西亞使用的總額不得超過100萬馬幣。 居民和非居民進出境時最多攜帶等值於1萬美元的馬幣現金,超過以上金額須經批準。 0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方面,經許可的保險公司可在境外投資,投資額不得超過個人保險基金或股東基金總資產的10%。 本文作者 審核律師
馬來西亞貨幣為馬幣(也稱令吉,Ringgit Malaysia)。 馬來西亞金融體系因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遭到重創,馬來西亞政府實施了固定匯率製,對外匯流出實施嚴格管製。之後,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馬來西亞政府從2016年9月26日起,馬來西亞重新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製,市場幹預僅限於提供流動性以確保有序的市場秩序。 01 馬來西亞外匯管理法規 《1953年外匯管製法》是管製外幣交易的主要法規。 馬來西亞外匯管製條例規定,在馬來西亞註冊的外國企業可以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外匯賬戶,用於國際商業往來支付。外匯進出馬來西亞需要核準。外匯匯出馬來西亞無需繳納特別稅金。 1987年通過的《外匯管製條例》規定,本國居民從非居民借貸100萬及100萬以上馬元者,必須征得特別許可。在馬來西亞境內,由非居民控製的公司,如能夠證明其至少60%的信用資產(包括商業金融資產)存放於在馬來西亞境內營業的金融機構,則無需經由外匯管製機構批準,即可從馬境內借貸不超過1000萬馬元的資金。 02 經常項目 對於經常項目,馬幣可以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用於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結算,但該等交易和付款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有出口收入的出口商可用外幣對國內貨物和服務貿易進行支付結算。 居民在國內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須以馬幣結算,居民出口商不能夠使用外幣支付境內交易。 出口收入必須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匯回馬來西亞,出口商可以保留不超過25%的外幣結算收益,其余金額需要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兌換成馬幣。 由於馬來西亞和以色列之間的關系,馬來政府規定,對以色列開展的貿易或以其貨幣結算的交易需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準。 03 資本和金融項目 對於資本和金融項目,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信貸工具的本幣交易結算均可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以及授權國內銀行指定的外國辦事處進行,但相關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通過國內借用馬幣貸款投資於境外的居民受到審慎性限製:一是以在馬來西亞主要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收益為上限;二是一年總計以5000萬馬幣為上限。以上限製僅適用於通過馬幣兌換、從外幣交易賬戶轉移、以對外直接投資之外的目的獲得授權銀行的外匯貸款,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投資資金。 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但向非居民累計借款總額不能超過1億馬幣。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貸自出口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貸總額不能超過1億馬幣。 馬來西亞對外商直接投資的股權加以控製,在一般情況下,非居民購買馬來西亞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過5%。 04 個人外匯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方面,居民向非居民借用外幣的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馬幣,向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借入馬幣在馬來西亞使用的總額不得超過100萬馬幣。 居民和非居民進出境時最多攜帶等值於1萬美元的馬幣現金,超過以上金額須經批準。 0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方面,經許可的保險公司可在境外投資,投資額不得超過個人保險基金或股東基金總資產的10%。 本文作者 審核律師 政策 外匯 投資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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