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合作金融體系考察
農林中央金庫、信農聯和基層農協由於分工差異其功能也不同,農林中央金庫一般向農業大型企業、農村基建和農村相關公共組織發放貸款,並開展範圍較廣的海內外證券投資,同時還接受信農聯存款、協調全國信農聯資本活動、提供咨詢服務並監督信農聯和基層農協活動;信農聯則向都道府縣級企業發放貸款,其證券投資活動偏重於投資日本國內債券及集合投資計劃,同時接受基層農協存款並監督基層農協活動;基層農協則主要向農民會員和當地發放貸款,同時接受會員及當地居民存款、代銷保險,同時還兼有非金融智能。
2022財年末,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最大的資產運用領域為投向為證券投資,占到了資產端的44%,貸款占比僅為22%。在證券投資類資產中,海外債占比最高,達到60%。農林中央金庫大量投向海外債券的模式在日本金融界乃至全球合作性金融組織中都較為特殊。雖然其不良貸款率低於日本商業銀行整體水平,但ROA亦不如商業銀行。值得註意的是,隨著日本農業人口減少,農協體系合作性金融機構的存款在日本總存款額中占比逐年下降。2016年至今,農林中央金庫總資產增長率也不如日本銀行業整體水平。與農林中央金庫類似,信農聯的證券投資規模也達到了貸款規模的2-3倍左右,雖然監管規則並未對其購買證券和資管產品的發行人作地域限製,但其主要投資於本境內債券或集合投資計劃。此外,各地信農聯有50%左右的資產以存款等形式存入上級的農林中央金庫。
日本農協系統與政府關系較深,其會員本身也是執政黨的重要選民來源,背後的政治力量強大。因此,1990年代金融危機破產重組期間,日本農協系統獲得了相較於其他日本金融機構最大的優待:盡管其是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最大份額融資來源,卻最終承受了最少份額的損失。
從內部監督和救助體系來看,農協的合作性金融機構主要受到監事會的監督以及內部檢查室的監督。而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日本農協還建立了農林水產業協同組合儲蓄保險製度(即農協系統存保製度)以及預防破產製度(類似早期糾正製度)的雙重安全保護網。此外,日本農協還建立有相互援助製度,對可能發生破產危險的農業協同組合提供資金、擔保、降息等方面的援助。
從外部監管來看,日本農協下屬的合作性金融機構受到如《農協法》《農林中央金庫法》等專門法律的約束。農協向非會員發放貸款數額不得超過總存量貸款額的20%。此外,農林中央金庫作為日本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還受到更嚴格的資本監管。而對於信農聯等層級的合作性金融機構,日本則參照《巴塞爾協議III》和適配性監管理念,設置了相對簡化和寬松的監管要求。
一、日本農業合作金融體系總體介紹
1.1 農業合作金融體系總體介紹
日本農業協同組合(又名“JA Group”或者“農協系統”)是日本從事農業合作金融活動的最主要機構,其宗旨為“保護並促進農民生計以及基於互助原則為社會貢獻的合作社”。農協系統從廣義上來說是一個產融結合的集團,其業務按照大類分為金融、保險、銷售、營農指導和包括慈善等在內的其他業務。其中,農協系統通過金融和保險業務的盈利來補貼其他業務的虧損,並維持了整體的盈利。農協基本承擔了日本農業金融相關的全部業務。
農協的金融系統主要由三層構成:中央一級機構為農林中央金庫,縣一級[1]機構為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簡稱“信農聯”),市町村一級為基層農協。這三級組織間,上級組織要對下級組織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務。截至2022年,農協系統中有1家農林中央金庫,32家信農聯和552家基層農協。股權關系方面,農民會員參股基層農協,基層農協參股信農聯,信農聯參股農林中央金庫。農協金融系統隸屬於日本的農林漁業合作系統。
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法》(以下簡稱“《農協法》”)規定農協只能從事:(1)農業事業指導;(2)為會員提供貸款,促進會員事業和生活的提高;(3)接受會員的存款;(4)為會員提供農業土地、農業設施等,以提高會員的生活和事業;(5)提供醫療、福利、老年人關懷等設施以及其它幫助;(6)其他能夠為會員提供各類幫助的服務[2]。此外,農協向非會員發放貸款數額不得超過總存量貸款額的20%。根據淡江大學任耀庭在《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國際化經營之研究報告》[3]中所述,結合日本各級合作性金融機構年報,日本各級合作性金融機構的分工主要如下:
農林中央金庫[4]相當於日本農業合作金融體系的“總行”,主要功能如下:(1)接受信農聯存款並協調全國信農聯的資本活動,為其提供信息咨詢服務;(2)向農業相關大型企業以及農村配套設施建設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公共組織發放貸款;(3)進行證券投資活動;(4)監督信農聯和基層農協活動。
信農聯主要功能如下:(1)接受基層農協存款;(2)向都道府縣級企業發放貸款;(3)進行日本國內證券投資活動[5];(4)監督基層農協活動。應當指出的是,不同於農林中央金庫層級開展證券投資的範圍囊括日本境內外各類債券等品種,甚至更偏重於境外債券的情況,信農聯層級更多的證券投資集中於日本境內債券和資管產品。
基層農協的主要功能如下:(1)接受農民會員及地方存款;(2)向農民會員及地方發放貸款;(3)代銷壽險業務;(4)協助農民會員銷售農產品;(5)向農民提供經營建議及指導。
從2021財年末的數據來看,日本農協三級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和資金運用情況如下:
基層農協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農民和其他客戶的存款,存款規模為108.3萬億日元,占日本存款性金融機構總存款的12.0%。借款規模為0.6萬億日元,其他資金來源為0.7萬億日元;其資產投向主要投向信農聯作為存款,規模為80.1萬億日元,另有22.3萬億日元用於投放貸款,其他5.5萬億元用於證券投資及存入信托。
在信農聯一級,資金來源主要為基層農協的存款,規模為69萬億日元,另有1.6萬億日元來源於借款,0.5萬億日元來源於信托貸款,7.2萬億日元來源於其他渠道;其資產投向主要為投向農林中央金庫作為存款,規模為41.1萬億日元,另有23.7萬億日元用於證券投資及存入信托,有6.4萬億日元用於貸款,0.5萬億日元用於信托貸款,6.5萬億日元用於其他用途。
在農林中央金庫一級,融資需求主要來源於農協、漁協和林協系統的存款,規模達到63.7萬億日元,另有0.3萬億日元來源於農林中央金庫發放的債券,36.1萬億日元來自於其他渠道;其資產投向主要為證券和信托投資,規模達到57.8萬億日元,另有21.2萬億日元用於發放貸款,21.1萬億日元用於其他用途。
日本農林牧漁業(以下簡稱“農業”)貸款主要由合作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構成,其中農協系統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在農林牧漁業貸款總額中的占比為35.9%。根據曹斌等在《日本農協合作金融體系的特點、現狀及啟示》一文中所述,日本的合作性金融機構主要以農協為主。其中,農林中央金庫、信農聯、基層農協發放的貸款占農業貸款市場比重分別為7.9%、7.3%和20.7%,總計為35.9%。日本的政策性農業金融機構主要指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其農業貸款的主要服務對象是難以從其它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的農林漁業從業者,其所發放的農業貸款占整體市場的比重為43.3%。此外,其他商業銀行所發放貸款占農業貸款市場的比重為13.0%。
農協會員[6]的加入和退出都是自由的,但是會員違反相關規定時,農協有權利剝奪相關主體的會員資格。符合基層農協會員資格認定條件的成員均可申請加入,申請人須為農民或者從事農業的企業。會員一般分為正式會員和準會員,正式會員與準會員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前者享有投票權、被選舉權,而後者沒有。正式會員和準會員均有權利獲得農協系統的返利。正式會員繳納股金加入成為農協會員後,無論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7]。
農協系統發展史
日本農業合作金融的發展可以追溯到1900年。1900年,日本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合作社的法律——《產業組合法》,對合作組織予以扶持和鼓勵。1923年,農林中央金庫成立。1947年,日本為建立農協,並製定了專門法律——《農業協同組合法》,即《農協法》,農業合作組織以“農業協同組合”(“農協”)的形式得到恢復,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農協,使日本農協走上了法製化發展軌道。1961年,日本製定了《農業基本法》,其中心目標之一就是“培育自立經營與促進協作”,“協作”包含了農協一類的協作組織。同時還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合並助成法》,推動了全國各地農協的大規模合並。因此,各地農協數量很快就由1960年的28896個,銳減為1964年的23846個。1996年,日本議會通過《農林中金與信農聯合並法》,鼓勵農協系統內機構相互合並,通過“報團取暖”的方式消化不良機構,度過當時的金融危機。
1.2 農林中央金庫經營情況介紹
根據2020年財報數據,日本農林中央金庫資產規模在全球合作性銀行中排名第4,高達9709億美元。
根據歷史可追溯數據,2013-2021財年[8],農林中央金庫凈利潤增長率在大部分財年與日本主要銀行持平或略低於日本主要銀行水平,但在2014財年和2020財年農林中央金庫凈利潤增幅高達182.5%和137.1%,顯著高於日本主要銀行水平。其中,2014財年主要是因為證券收入上升。2020財年主要是因為存款利息支出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負債端項目利息支出出現了較為顯著的下降,而資產端收益率下降幅度相對較小。
根據歷史可追溯數據,2010-2021財年期間,農林中央金庫總資產增速在此期間時而高於日本銀行業總體增速,時而低於銀行業總體增速,無明顯趨勢差異。應當指出的是,在11個樣本財年中,4個農林中央金庫總資產增速超過日本銀行業整體水平的財年中,有2個財年農林中央金庫的擴表主要是通過負債端增加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資產端增加證券投資的方式實現擴表,即通過擴張金融市場業務的方式實現擴表。
2022財年末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最大的資產來源為證券投資,占比為44.0%;其次為貸款類資產,占比為22.0%。在證券投資類資產中,海外債占最大比重,高達60.0%;其次為日本國債,占比為17.1%。農林中央金庫這種資產投向高度側重海外債券的模式在全世界合作性金融組織中較為特殊,全球其他大型合作性金融機構資產大多以貸款類資產為主,如德國國家合作性銀行協會(簡稱BVR)[9]、芬蘭合作性銀行集團(簡稱OP集團)[10]、法國人民儲蓄銀行集團(簡稱BPCE集團)[11]和美國農場信貸系統(簡稱FCS)[12]在2022年末貸款類資產占比分別為60.3%,56.1%,54.0%,78.2%。
與農林中央金庫相比,信農聯一級的證券投資更偏重於日本境內的國債、信用債以及集合投資計劃,投資於境外債券的比例相對較低。
以日本高知縣信農聯為例,截至2022年財年末,總資產中有24.8%配置於證券投資,有10.9%配置於貸款,另有55.5%以存款等形式存入上級的農林中央金庫。在證券投資中,49.3%投資於日本的信托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13](即集合投資計劃份額),42.5%投資於日本國債,4.0%投資於企業債,僅有0.7%的投向國外證券。
以神奈川縣信農聯為例,截至2022財年末,其總資產中有31.6%配置於證券投資,有11.3%配置於證券投資,另有48.1%以存款等形式存入上級的農林中央金庫。在證券資產中,37.5%投資於日本企業債,36.9%投資於日本國債,12.8%投資於日本的信托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8.5%投資於國外證券。
應當指出的是,在發達經濟體普遍進入零利率乃至負利率時代之後,日本農林中央金庫的資產端呈現了久期拉長、評級下沈、投向海外的特征。在2008財年末,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債權類資產中重定價周期小於1年的資產占比為68%,而到2022財年末,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債權類資產中重定價周期小於1年的資產占比則將到了32%。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在美國央行加息的時間段內,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所持有的長久期資產比例也有所下降。與此同時,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債券投資中AAA或AA評級債券的占比也由2008財年末的81%下降到了2022財年末的67%。此外,由於日本長期處於零利率甚至負利率的環境下,日本農林中央金庫也逐步更多的在海外開展債券投資。債券投資中日元計價債券的占比有2008財年末的44%下降到了2022財年末的27%。
從負債結構來看,存款為農林中央金庫最大的負債來源,占比為64.8%;其次為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占比為19.6%。存款90%來源於會員,剩下來源於金融機構和政府存款及其他。
若以農協體系的各級合作性金融機構並表的角度來,看截至2022財年末(2023年3月),農協體系各級銀行的存款達到108.6萬億日元,占到了日本金融市場中存款總額的9.7%。從2018財年-2022財年末,日本農協總存款從103.2萬億日元上升至108.6萬億日元,不過在日本的銀行所有存款中的占比從10.3%下降至9.7%。
從營收結構來看,2022財年,農林中央金庫56.4%的收入來源於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占比為2.3%,其他收入主要由買賣證券的資本利得等組成,占比為41.3%。利息收入中,84.1%來源於投資的證券所產生的利息,貸款利息僅占13.7%。
從不良率的情況來看,追溯歷史可得數據,可以發現2013財年至今,農林中央金庫的不良率始終保持在低於日本銀行業整體不良率1個百分點的水平上。
1.3 長期表現
1.3.1 1990年代日本金融危機期間
日本住宅金融專門公司(英文名Jusen)是一類專門提供住房貸款的公司,於1970年代由日本各大銀行協助成立,其資金來源為從銀行以及農協的借款,資產投向為住房貸款。199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開始限製銀行向住宅金融專門公司提供貸款,但是並未對農協體系的合作性金融機構進行限製。此外,在1980年代由於日本土地價格上升,大量城郊農民拋售其土地並將相關收入存入農協體系的合作性金融機構。傳統上農協系統將大部分資金投向面向農民會員的貸款,但是由於存款大量增加,當時日本社會普遍認為房地產價格會繼續上漲,因此農協系統將大量資金投向日本住宅金融公司。於是,農協為住宅金融專門公司提供的貸款數量急劇上升,從1985年至1992年,相關數額增長至6倍[14]。
1991年,日本政府調查住宅金融公司貸款發現其有將近40%的壞賬率。隨後,日本房地產價格暴跌引發了大量貸款違約,因此日本住宅金融專門公司陷入了危機,農協體系的合作性金融機構也有大量貸款無法收回。日本農協系統一方面是公立性質的組織,與政府關系較深,另一方面由大量會員控股,這些會員本身也是執政黨自由民主黨的重要選民來源,甚至議會有專門代表農民的議員(簡稱“農林族”),其背後的政治力量強大。因此,在住宅金融專門公司破產重組期間,日本農協系統獲得了相較於其他日本金融機構最大的優待。
截至1992年,日本農協已經成為住宅金融公司最大的資金來源方,提供了約42.3%的貸款[15]。然而,後續重組期間,日本監管機構認定造成危機的最大責任人為住宅金融專門公司相關方。盡管農協是住宅專門金融公司的最大債權人,卻承擔了相關方中最少的損失,並且相關款項還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擔保。在日本官方文件中,將農協特意單獨列出來,認定農協是日本住宅金融專門公司相關方面管理不善的受害者[16]。
日本政府後續出臺法律鼓勵信農聯和基層農協合並以消化經營不善的信農聯和基層農協。1990年末日本基層農協數量為3688家,2020年末下降至627家[17]。
1.3.2近年表現
日本農協系統在經歷了1990年代的危機後大幅削減了非農貸款的發放,並將其信用卡業務剝離出售,降低了零售業務的比重,並將業務重心側重於證券投資,尤其是海外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投資。
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日本農協系統由於大量投資包括美國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簡稱CDO)在內的美國固定收益產品而損失慘重。隨後,農協系統通過向會員和準會員提供股份等方式補充資本。經過補充資本以及高收益債券投資的創收,資本充足率從2009年的15.56%上升至2012年的24.67%[18]。
近年來,日本農協系統和農林中央金庫ROA長期不如商業銀行。學者Uno(2020)[19]分析了背後的原因,Uno指出日本中央農林金庫的經營模式並非傳統的信貸業務,而是投資大量海外高風險高收益債券:以2022年為例,其資產僅有22%用於農業相關的貸款,Uno認為這是導致日本農協系統盈利表現不如商業銀行的原因之一。
Uno呼籲日本開放農產品出口進口限製,改革農協的壟斷地位,這樣會促使更多人從事農業並增加農業收入,並建議日本農協系統應該把更多資產投入涉農貸款,而非投資海外高風險債券,因為此類債券風險較高,收益有限,同時這樣的經營模式也不符合農林中央金庫支農的初衷。
二、日本農業合作金融體系的治理
2.1 基層農協的治理結構
總會(General Meeting of Members,相當於其他國家合作性銀行的會員大會)是日本基層農協的最高決策決定機構,其成員由正式會員與準會員組成,總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分為定期總會和臨時總會。總會決定的主要事項一般包括章程的更改;會員的加入和退出;事業年度計劃的編製與調整;財務結算方面的公告與調整等。對於基層農協的業務而言,總會決定的是基本的發展計劃和重要事項。其中,總會正式成員擁有投票權,準會員沒有投票權,投票實施“無論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的合作製。
理事會(Board of Directors,相當於其他國家的董事會)主要負責執行“總會”的具體事項以及每個年度計劃的落實,下設各委員會對農協事務進行專業化管理。理事一般從地區的基層農協代表和學識經驗豐富者等進行錄用,經過由會員的代表者組成的理事候選人會議的推薦,通過公正的選舉程序進行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總會決議的具體業務事項,而各個理事負責落實理事會具體業務事項在各部門、各事業經營活動的執行,最終使得總會的意誌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監事會(Supervisory Board)成員同樣由總會選舉產生,主要職務是對總會所選舉出的理事的行為實行監查[20]。農協還設置了全職監事以外的外部監事。
2.2 農林中央金庫的治理結構
總會(General Meeting of Members,相當於其他國家合作性銀行的會員大會)成員由基層農協和信農聯代表選舉產生。總會再選舉產生總代會(Council of Delegates),總代會負責選舉經營管理層(Supervisory Committee),批準分紅和修改章程等事宜,是農林中央金庫的最高決策部門。其中,總會成員實施“無論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的合作製。
經營管理層(Supervisory Committee)由總代會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負責公司整體戰略運營,同時也負責監督理事會,並有權力要求理事出席會議解釋其行為。經營管理層成員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由總代會批準任命。
理事會(Board of Directors,相當於其他國家合作性銀行的董事會)主要負責執行經營管理層權限以外的涉及公司管理的具體事項。理事會成員由經營管理層選舉產生,並由總代會批準。
監事會(Audit & Supervisory Board)成員由總代會選舉產生,主要職務是對總會所選舉出的理事會和經管理層成員的行為實行監查和審計。
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是經營管理層下面的委員會,負責提名經營管理層、監事會成員,並向經營管理層和總代會提出建議。
報酬審議委員會(Director Compensation Deliberation Committee)是經營管理層下面的委員會,負責薪資以及退休優惠相關事宜。
顧問委員會(Advisory Board)負責向理事會充當顧問職能並加強銀行與當地社區的聯系。顧問成員一般為農業、社會經濟等領域的外部專家。
可持續發展顧問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dvisory Board)負責向理事會充當顧問職能並負責可持續發展一類事宜。可持續發展顧問委員會一般為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外部專家。
此外,農協旗下信農聯(JA Bank Headquarter)的高管及專註漁業的合作性金融機構信漁聯(JF Marine Bank Headquarter)高管也參與到農林中央金庫的治理,他們會與農林中央金庫高層交流並做出匯報。
三、日本農業合作金融體系的風險防範和監管
3.1 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方面,按來源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來自監事會的監督和監察,另一方面是來自於由內部監察員組成的內部監察室的監督。
在監事會方面,包括對總會提交的計劃、文件的合規性進行調查;對年度的損益結算書、年度報告等結算文件進行監察;以及對日常理事會的決議和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農林中央金庫一層,除了監事會以外,經營管理層也負責對理事會進行監督。
在內部監察員組成的內部監察室的監督方面,職員的半數以上擁有內部監查室成員的資格,配合內部監察工作。農協的內部監查以所有部門為對象,根據年度的內部監查計劃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察審計結果向代表理事工會長以及監事報告後,會進一步通知到審計部門,定期地追蹤被審計部門的工作改善狀況。審計部門一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審計結果概要,但對於特別重要的事項,將立即向理事會、代表理事工會長、監事進行報告,迅速采取適當的措施。內部監查室還兼任法規遵守管理部門,以完善修訂相關法令等各基礎規章,在謀求本農協業務手冊完善的同時,努力確保業務的運行正常有序。
3.2 風險防範
農林中央金庫將風險防範分為市場、信貸、流動性和操作四大類風險進行管理。
在信用風險防範方面,對於一般的資金回收,還款的風險保障主要以抵押擔保物為主,同時日本農協利用兼營金融業務以外業務的優勢,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兼有房地產部門等各部門責任人組成的資產負債管理(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簡稱ALM)委員會,從多方面進行信息的交流溝通、監視討論。同時,每月召開全體管理人員的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進行監視研究,力求第一時間發現本農協信用信貸的異常情況,遏製化解重大風險。例如,對於房地產相關的貸款項目,由於抵押的大部分都是土地區劃農協事業的實施地區,因此土地轉化資金較容易,通過與其他部門的合作協調,農協通過房地產部門,直接進行土地買賣,擁有獨立的處理手段,從而抑製不良債務的發生。
為了在出借交易中維持和提高資產的健全性,日本農協的內部信用合作部門還會嚴格進行資產的自我審查,根據資產自我鑒定的結果,信用部門會將必要的一定數額資金作為壞賬準備金計入,並定期公開和接受審計監督。此外,農協對農戶的經營銷售所得及分紅利潤收入也有一定的資金存入要求,通過增強會員使用農協事業服務的粘性,大大減小農戶的還款風險[21]。
日本農協還建立了包括存款保險製度(農林水產業協同組合儲蓄保險製度)和預防破產製度的雙重安全網保護。
存款保險製度是由日本政府、中央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和信農聯各按25%的比例出資組建“農林水產業協同組合儲金保險公司”,註冊資本3億日元,凡到農協存款的儲戶自動入保,在農林水產業協同組合無法退還存款等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向存款者賠償,保護儲蓄者,維持信用秩序。部分基層農協還會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和特點,基於基準的指標要求之上,編訂適用於自身的風險防範指標。
預防破產製度(Bankruptcy Prevention System)是日本農協事先設定財務指標基準和業務事業經營情況標準,劃分為三個級別,當發生該設定的破產危險情況時,按照情況對應的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補救,同時對其資金的使用,按照其對應的級別加以限製。
同時,日本農協還配套建立有相互援助製度,對可能發生破產危險的農業協同組合提供資金、擔保、降息等方面的援助,按照不同級別加以區分援助。根據日本農協體系相互援助製度的要求,每年基層農協會將自身10%的存款存入農林中央金庫作為專項風險準備金。此外,日本作為一個多自然災害發生的國家,對於發生區域性大地震等特別嚴重的不可抗力事件,日本農協還提出了特別支援製度,用於緊急支援。
3.3 外部監管
外部監管方面,日本農協系統開展的內部信用合作事業主要受到日本政府金融監管廳、農林水產部金融科以及各級政府下設的農政局的監督管理。例如,基層農協在發起成立時需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合規檢查,依據《農協法》的規定,發起人應向行政局申請許可(該組合是都道府縣級以下時,向該都道府縣級政府的知事申請許可;若超過該級別時向農林水產大臣及內閣總理大臣申請許可)。行政局接受該農協發起人的申請後,除非該農協的章程以及業務計劃等內容有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否則都應當批準通過。一般從發起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行政局需要辦理完成相關的手續,最終作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若兩個月後行政局未做出表態則視為默認通過。
而在涉及到日本農協的相關業務時,主要是由政府金融監管廳進行負責處理,對此職責的分工在日本《農協法》中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日本農協系統的外部監管機構能夠各司其職,一方面能夠盡量避免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能夠使得“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管”,提升管理水平的專業化程度,有效防控農協信用合作的風險。
日本農協在日本金融界地位較為特殊,日本議會專門為其立法,製定了《農協法》《農林中央金庫法》。日本農協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要堅持“保護並促進農民生計以及基於互助原則為社會貢獻的合作社”的宗旨。此外,農協向非會員發放貸款數額不得超過總存量貸款額的20%。
農協還受到《巴塞爾協議III》的約束。2015年,農林中央金庫被日本政府認定為國內系統重要銀行(D-SIB)。根據適配性原則,基層農協和農林中央金庫也各自受到相關的細則約束。日本在實施適配性原則時,主要將日本銀行根據國際業務活躍程度分為國際業務活躍(Internationally active)和不活躍(Non-internationally active)的兩類銀行:前者受到《巴塞爾協議》的嚴格約束,日本監管機構對後者製定的監管規則也大體依照《巴塞爾協議》的標準,但是在資本充足率要求較為寬松,僅需滿足最低為4%的標準即可。此外,日本監管機構針對國際業務活躍的銀行於2023年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III》,而對不活躍的銀行則於2024年開始實施。農林中央金庫屬於國際業務活躍的銀行,目前已經受到《巴塞爾協議III》的全面約束。此外,規模也是一個適配性應用時考量的因素,盡管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適用於《巴塞爾協議》嚴格約束的國際業務活躍的日本銀行資產規模一般不小於284億歐元。此外,日本監管機構考慮到農林中央金庫扮演農協系統流動性調配作用,而基層農協更偏重傳統信貸業務,在製定監管細則時會考慮到其業務性質的不同而製定各自的指標。
詞匯表
BVR:德國國家合作性銀行協會(全稱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負責在全國和國際上代表德國合作性銀行網絡,並為地方合作銀行提供政策遊說、戰略協調、教育培訓、咨詢、廣告宣傳、存款保險等服務。德國地方合作銀行以及中央合作銀行均為BVR成員。
BPCE集團:有部分國內文獻翻譯成法國人民儲蓄銀行集團,由大眾銀行(Banques Populaires)和松鼠儲蓄銀行(Caisses d’Epargne)組成,是法國第二大合作性銀行集團。
FCS:全稱是農場信貸系統(Farm Credit System),是一個由美國國會批準成立的支持美國農業和鄉村金融的多層級系統性機構。目前,FCS以向金融市場發放債券獲取融資並將融來的資金以貸款形式發放給從事農業工作的借款人為主要運作模式,附帶提供咨詢、人力、信息技術等服務。
OP集團:全稱為芬蘭合作性銀行(Osuuspankki,簡稱OP集團),是芬蘭最大合作金融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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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傑、李佩哲、彭建,日本農協信用合作治理與風險防控的經驗借鑒,《亞太經濟》,2020年第1期。
3.任耀庭,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國際化經營之研究報告,[EB/OL], 2021/9/8, [2023/8/11],[EB/OL],https://
www.agribank.com.tw/UploadFile/PageEdit/637667966057425625.pdf。
4.Ethical Consumer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the Customer Union for Ethical Banking, Capital Raising at Co-operative Banks,[EB/OL],2017/5/20,[2023/7/18],https://saveourbank.coop/docs/capital_rasing_for_coop_banks_20170707.pdf。
5.Hoshi, Takeo, and Hugh T. Patrick, eds. Crisis and change in the Japanese financial system. Vol. 12.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00。
6.JICA,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ts roles and challenges, 2022。
7.Milhaupt, Curtis J., and Mark D. West,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Jap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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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Uno, Akira, and Akira Uno. "Progress After the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rends by Typ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Listing of Japan Post Bank and Reorganization of Regional Banks." Japan Post Bank: Current Issues and Prospects (2020): 97-188。
[1]日本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級行政區。
[2]關於農協系統將會員存款用於大量投資海外債券的問題引發日本社會普遍質疑,認為其違背了支農的目標,然而農協回應說投資海外高收益債券獲得的收益是有利於會員的舉動。
[3]資料來源:任耀庭,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國際化經營之研究報告,[EB/OL], 2021/9/8, [2023/8/11],[EB/OL],https://www.agribank.com.tw/UploadFile/PageEdit/637667966057425625.pdf。
[4]農林中央金庫在日本金融界地位較為特殊,與政府高層關系緊密,日本議會還專門為其立法,製定了《農林中央金庫法》。
[5]信農聯相較於農林中央金庫更偏重投資日本國內證券,海外證券投資主要由農林中央金庫完成。
[6]有部分文獻翻譯成“社員”。
[7]JICA,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ts roles and challenges, 2022。
[8]日本各企業的財年一般始於當年3月至次年3月,與自然年之間存在錯位。
[9]德國國家合作性銀行協會(全稱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簡稱BVR)負責在全國和國際上代表德國合作性銀行網絡,並為地方合作銀行提供政策遊說、戰略協調、教育培訓、咨詢、廣告宣傳、存款保險等服務。德國地方合作銀行以及中央合作銀行(DZ集團)均為BVR成員。
[10]OP集團:全稱為芬蘭合作性銀行(Osuuspankki,簡稱OP集團),是芬蘭最大合作金融組織。
[11]有部分國內文獻翻譯成法國人民儲蓄銀行集團,由大眾銀行(Banques Populaires)和松鼠儲蓄銀行(Caisses d’Epargne)組成,是法國第二大合作性銀行集團。
[12]全稱是農場信貸系統(Farm Credit System),是一個由美國國會批準成立的支持美國農業和鄉村金融的多層級系統性機構。目前,FCS以向金融市場發放債券獲取融資並將融來的資金以貸款形式發放給從事農業工作的借款人為主要運作模式,附帶提供咨詢、人力、信息技術等服務。
[13]受益證券是證券信托公司為籌集證券投資信托基金向投資者(受益人)發行的證券,類似於國際上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
[14]Milhaupt, Curtis J., and Mark D. West,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Jap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5]Hoshi, Takeo, and Hugh T. Patrick, eds. Crisis and change in the Japanese financial system. Vol. 12.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00。
[16]Milhaupt, Curtis J., and Mark D. West,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Jap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7]Ethical Consumer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the Customer Union for Ethical Banking, Capital Raising at Co-operative Banks,[EB/OL],2017/5/20,[2023/7/18],https://saveourbank.coop/docs/capital_rasing_for_coop_banks_20170707.pdf。
[18]同上。
[19]Uno, Akira, Progress After the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rends by Typ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Listing of Japan Post Bank and Reorganization of Regional Banks, Japan Post Bank: Current Issues and Prospects: 97-188, 2020。
[20]日本《農協法》規定,監事在執行業務時有權提前向農協申請相關費用,保證其監察職能行使的獨立性。
[21]田傑、李佩哲、彭建,日本農協信用合作治理與風險防控的經驗借鑒,《亞太經濟》,2020年第1期。
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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