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 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亞洲篇)
阿富汗
一、 基本情況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阿富汗銀行為阿富汗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 主要法規
《阿富汗中央銀行法》 《阿富汗銀行業法》 《外匯交易管理條例》 等。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富汗的主權法定貨幣為阿富汗尼,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自2020年3月2日起,阿富汗尼兌美元在 2%的區間呈貶值趨勢,實際匯率制度被重新歸類為類爬行盯住。阿富汗銀行通過拍賣方式每週三次定期介入外匯市場,從而調節儲備貨幣與流通貨幣的數量,減少匯率波動。阿富汗銀行每天公佈阿富汗尼兌10種主要貨幣的官方匯率,以每種貨幣的市場匯率平均值作為當日的官方參考匯率,從而為商業銀行、私營機構和政府機構交易提供基準參照。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富汗居民可以在交易中使用經任何雙方同意的貨幣, 若沒有商定貨幣, 合同被視作以阿富汗尼計價。阿富汗對於使用本幣有激勵措施, 但沒有強制要求。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阿富汗對境內開立外匯帳戶沒有限制。商業銀行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不受限制。阿富汗對境外持有阿富汗尼帳戶沒有限制。本外幣兌換不受限制。
非居民帳戶:對於持有外匯帳戶和持有阿富汗尼帳戶的非居民,沒有優惠待遇, 也沒有限制。本外幣兌換不受限制。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強制匯回要求,也無強制結匯要求。阿富汗對絕大部分商品出口沒有限制。出口實施許可證管理, 交易商須取得阿富汗主管貿易的商業和工業部頒發的許可證, 才能經營出口業務。進口方面,進口付匯無限制, 但存在如進口貿易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允許黃金進出口,但須符合礦物和海關相關法規。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未實施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限制。在符合 《反洗錢法》 的前提下,貿易款項、投資款項、旅遊支出、外籍勞工收入、在國外使用信用卡等可以通過商業銀行、貨幣兌換服務提供商、信用卡、借記卡和非正式管道自由進行支付,未設定預先核准、額度限制或真實性審核等要求。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和直接投資清算等沒有管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在境內買賣由阿富汗銀行發行的資本票據只能通過商業銀行和持牌貨幣兌換商交易, 目前沒有資本市場證券交易。
房地產投資: 本國居民投資境外地產不受限制。根據阿富汗 《憲法》 第 41 條規定, 非阿富汗居民不得在阿富汗進行房地產投資, 暫居境外的阿富汗居民可以在阿富汗投資房地產。
( 五) 個人
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出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鈔限額為等值2萬美元,超過 2 萬美元的現金轉移須通過銀行系統進行。任何人出入阿富汗, 或通過郵件、 快遞等其他方式進出口超過 100 萬阿富汗尼現金或可轉讓的無記名票據, 須提前向有關當局報告。若沒有先行向有關當局報告,將被罰款等值金額的現金, 或實際金額與申報金額之間的差額。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阿富汗對國內商業銀行借入外債、 持有境外帳戶無限制, 可以向國內的非居民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為 8%, 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 10%。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抵押品不在阿富汗境內的商業或其他貸款, 若貸款投資於政府債券則不受該限制。單一可兌換貨幣的外匯敞口頭寸限額為監管資本的± 20%,單一不可兌換貨幣的外匯敞口頭寸限額為監管資本的±5%。可兌換貨幣總的外匯敞口頭寸限額為監管資本的±40%,不可兌換貨幣總的外匯敞口頭寸限額為監管資本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阿聯酋
一、 基本情況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阿聯酋中央銀行是阿聯酋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 主要法規
《現金和無記名票據申報條例》 《外國公司股票上市條例》 《伊斯蘭保險公司財務條例》。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聯酋的主權貨幣為阿聯酋迪拉姆,實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官方匯率為1 美元兌 3.6725迪拉姆。阿聯酋迪拉姆可自由兌換。阿聯酋改變匯率制度的權力屬於聯邦政府。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符合反洗錢規定的前提下,允許外匯自由匯出匯入,且跨境收支無幣種限制。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阿聯酋凍結涉嫌恐怖主義活動的個人或機構帳戶。銀行須對超過等值3500迪拉姆的匯款核驗身份資訊; 貨幣兌換機構則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確認交易主體身份。2020年8月29日起,取消與以色列之間資金清算的禁令。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個人和機構可根據自身需要在境內銀行以任何幣種開立帳戶, 餘額可以自由轉移。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以開立外匯帳戶。非居民個人和機構可在境內銀行以任何幣種開立活期存款、儲蓄和定期存款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但不能簽發支票。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結匯無限制。進口方面,阿聯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從事進口的貿易商須獲得進口許可證,且只能進口許可證上列出的貨物種類。因健康、安全或道德原因,部分產品禁止進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公民可在國內擁有商業公司最多 100% 的股權,但在部分有戰略性影響的行業有一些限制。外國投資者可持有2020年16號內閣決議中確定的正面清單行業的所有權。外國投資者投資其他的行業,則仍要求阿聯酋國民持有50%以上多數股權。在自由貿易區,外資所有權允許達到100%。居民對外直接投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購買國外股票沒有限制。允許非居民發行資本市場證券,但須符合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 《外國公司股票上市條例》 ( 經修訂)的要求。為要約而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發行公司資本的30%。
房地產投資: 允許非居民購售當地房地產。居民購買境外房地產沒有限制。
( 五) 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跨境交易和匯兌無限制。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阿聯酋銀行向外國銀行發放 1 年期以內的貸款, 須向阿聯酋中央銀行繳納 30%的存款準備金, 該存款為無息存款。非居民持股阿聯酋銀行達到一定比例後,須獲得阿聯酋中央銀行批准。
貨幣兌換機構: 截至 2020年12月底, 阿聯酋共有 58 家商業銀行以及 97 家授權的外匯兌換機構,可以在阿聯酋中央銀行開立帳戶並進行外匯交易。 所有銀行均可在銀行間市場上進行外匯交易。
保險公司: 《伊斯蘭保險公司財務條例》 對股票、 證券、 人壽保單擔保貸款、衍生品和複雜金融工具、 房地產投資等投資資產風險敞口都有具體規定。對國外投資和國內投資的累計風險敞口的限制有所區別。境外投資資產不得超過其投資資產總額的 50%或在阿聯酋政策要求的技術性準備金的 100%。
基金公司: 阿聯酋對投資公司的投資沒有限制, 但對公眾開放式基金、 公眾封閉式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現金型投資基金有不同的投資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阿曼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阿曼中央銀行是阿曼的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商投資法》 《銀行法》 (2000 年修訂)、《皇家法令》 (2000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曼的主權貨幣是阿曼裏亞爾, 除對以色列貨幣有兌換限制, 阿曼裏亞爾可自由兌換。從1973年2月開始, 阿曼實施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目前,官方匯率是1阿曼裏亞爾兌2.6008美元,買入價為2.604167美元,賣出價為2.597403美元。阿曼裏亞爾兌其他貨幣的匯率由美元匯率換算, 其他貨幣的商業匯率以倫敦的市場匯率為基礎。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曼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即時全額結算系統 (RTGS)成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都可以在境內持有外匯帳戶, 居民可以在境外持有外匯帳戶, 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幣帳戶不受限制。就外匯帳戶而言, 非居民與本國居民之間沒有區別。 非居民可以持有本幣帳戶, 其餘額可自由兌換成外幣, 並可轉移到境外。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 出口商須提供出口發票影本、 裝箱單及相關主管部門批復 ( 主要針對受限制的貨物)。部分商品出口須獲得批准。進口方面, 進口商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進口商在進口受限商品時須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能源與資源進出口受到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限制。只要國內生產被認為足以滿足當地需求,在阿曼經營和買賣成品油的公司就被禁止進口特定產品。經常性收付方面不設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境外投資者在阿曼投資須經指定的政府部門投資許可, 工商部設置禁止外商投資活動的負面清單。一般情況下, 境外投資者在阿曼投資設立公司持股不得超過 70%,但經部長理事會批准,境外投資者可持有公司股本的 100%。2020年1 月1日生效的新
《外商投資法》 取消了關於阿曼國內所有權比例的要求。非居民可將其資金投資於基金, 但其投資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該基金總投資的49%。這些基金不受 《外商投資法》 的約束。阿曼法律對外國投資者將投資或股息匯出無限制, 外資企業利潤所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可自由匯出。出於審慎目的,阿曼所有本地註冊成立的銀行必須採用公共股份公司的形式,並且必須遵守有關股權限制的規定 (即個人和關聯方最高為15%,法人團體最高為25%,股份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關聯方最高為35%)。這些審慎限制同樣適用於本地註冊銀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投資者。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購買證券,持股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 70%。非居民僅能購買、發行、銷售與貿易相關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貸業務: 向非居民( 除銀行外)發放貸款的上限為銀行淨資產的 20%, 向非居民個人 ( 除銀行外) 發放貸款的上限為2.5%。向包括銀行在內的非居民發放貸款的上限為銀行淨資產的 30%,向包括銀行在內的非居民個人發放貸款的上限為5%。除大使館和外交官外,不允許向非居民發放本幣貸款。自2020年6月1日起,銀行對非居民的信貸風險敞口限額和銀行在境外的資金存放限額從當地資產淨值的75%修訂為50%。
( 五) 個人
除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GCC) 成員國的公民外,非居民不允許在本地購買和持有房產,但可以在“旅遊指定”地區購買和持有不動產, 且在當地銷售不動產沒有限制。自2020年10月16日起,在阿曼居住滿兩年的外籍人士可以在馬斯喀特及其周邊地區擁有公寓和辦公樓。
該合同最長期限為50 年,續約合同的總期限最長不超過99年。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在阿曼設立的銀行由阿曼中央銀行監管, 非銀行金融機構由資本市場管理局監管。具有投資銀行牌照的銀行出售外國投資產品無須阿曼中央銀行批准。在開放外匯頭寸限額方面,銀行頭寸與銀行一級資本的比例上限均為 40%。外資銀行設立須履行必要的政府審批手續, 且外資銀行的啟動資本高於內資銀行。本地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外匯餘額不得超過本地銀行自身淨值的 75%。受審慎監管限制, 銀行的境外借款最多占其淨資產的 300%。經阿曼中央銀行授權, 阿曼特許銀行可從境外短期借款 (2年以下), 限額為其自身淨資產的 100%, 中期借款 (2 年至 5 年) 的限額為淨資產的 200%, 長期借款 (5 年以上) 限額為淨資產的 300%。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境外借款須取得阿曼中央銀行的批准並報告所有相關資訊,限額為其自身淨資產的100%。銀行可在與客戶的貨幣兌換交易中自由設定傭金。18家商業銀行和 16 家貨幣兌換機構在裏亞爾與美元固定聯繫匯率制下參與貨幣兌換,並參與即期外匯市場。
保險公司: 自2021年11月28日起,保險公司總投資額中對於境外投資的限制從25%調整為30%。
基金公司:以美元計價的投資占比不得超過 50%。以歐元計價的投資占比不得超過30%,並按歐元區國家劃分限額。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投資以本幣為主的證券至少3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阿塞拜疆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阿塞拜疆中央銀行是阿塞拜疆的外匯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外匯市場操作以及外匯市場交易。
( 二) 主要法規
《阿塞拜疆共和國外匯管理法》 (1994 年)、《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法》 (2016 年)、《銀行帳戶開立、管理和關閉條例》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塞拜疆的法定貨幣為阿塞拜疆馬納特, 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 馬納特匯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阿塞拜疆中央銀行有權在必要時干預銀行間外匯市場,定期公佈干預外匯市場的資訊。實際匯率安排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 商業銀行及貨幣兌換機構能夠自由決定買賣價差和傭金。 阿塞拜疆中央銀行通過彭博集合競價平臺和銀行間交易市場美元兌馬納特匯率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官方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塞拜疆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實體將本幣轉移到境外不受限制。居民間使用外幣不受限制, 但法人實體和個人必須確認外匯來源,才能將其存入銀行帳戶。 馬納特是商品和服務唯一法定的支付結算貨幣。外幣現鈔出入境由海關監管。本幣現鈔出入境不受限制。外幣現鈔入境不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只要向海關當局書面申報, 便可將任意數額的本幣現鈔帶入或帶出阿塞拜疆, 金額不超過 2 萬馬納特時向海關當局口頭申報即可。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阿塞拜疆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不受限制, 但在境外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 或者將境內外匯帳戶餘額轉出的,受到阿塞拜疆相關法規的監管。使用境外帳戶進行商業活動的,還應取得稅務機關許可。金融市場的經營主體 ( 證券、 銀行從業人員,保險、 投資基金專業經紀人,投資基金經理) 可以根據有關法規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用於國內交易。從事商業活動的非居民開立外匯帳戶,必須出示稅務證明副本。阿塞拜疆非居民帳戶中的外匯可以轉出境外, 也可以在銀行結匯。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居民應當在 180 天內將所有出口收入調回境內, 並在收款後 10 天內將款項劃轉至阿塞拜疆持牌銀行, 經濟活動產生的境外支付費用、傭金和稅金可以在劃轉前扣除。進口方面, 預付貨款必須向銀行提交含有付款目的、 合同條款和金額的檔,在付款後 2 年內, 必須向銀行提交確認貨物 ( 服務) 進口的報關單,否則須退回預付貨款。未進口貨物 ( 服務) 或未退回預付貨款金額超過 1 萬美元的, 銀行必須在 5 天內將所有與預付貨款相關的單據交付給阿塞拜疆中央銀行, 以執行強制性措施。進口商品採取負面清單管理, 進口特定商品須獲得特別許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居民向境外轉移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個人每日可匯出1000美元等值款項, 並申報資金用途。二是居民每月可向親屬 (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養子女) 匯出等值 1 萬美元的生活費用。非居民匯出境的工資收入須提供勞務合同、 工資證明等檔材料。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對外商直接投資設置最低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 5000 萬馬納特。外國資本投資阿塞拜疆銀行的限額由金融市場監督當局確定。單個外國自然人所持保險公司註冊資本不得超過總資本的10%,全部外國自然人投資者所持總份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資本的 30%。全部外國法人投資者所占的保險公司的資本份額一般不得超過50%。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購買非居民發行的證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投資者購買居民發行的證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證券在境內流通須接受監督,證券發行準則由金融市場監管局制定。在阿塞拜疆註冊成立的公司境外發行股票規模不得超過40%。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按照阿塞拜疆外匯管理政策規定, 出境者申報後可不攜帶相關證明檔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攜帶等值1萬美元現鈔出境,或申報後攜帶相關證明檔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性攜帶等值5萬美元現鈔出境。
個人資本專案: 僅允許非居民將繼承遺產或出售繼承遺產所得資金轉移境外。在關注名單上的非居民進行資本交易須遵守金融市場監管局相關規定。 其他非居民進行資本交易須遵守阿塞拜疆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嚴格限制與恐怖融資及洗錢相關的個人和組織從事金融交易和開立金融帳戶。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為了評估銀行財務狀況, 銀行必須向阿塞拜疆中央銀行提交審慎和銀行統計報告,以及其附屬經濟實體的統計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外匯頭寸敞口限額內,不允許向境外借款。外匯頭寸敞口限制方面, 對可自由兌換外幣的限制為單一外幣持有不超過10%,總量不超過20%;對不可自由兌換外幣的限制為單一貨幣持有不超過 7%,總量不超過14%。銀行貴金屬頭寸總限額為 3%。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1%,非居民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0%。
保險公司: 阿塞拜疆對保險公司投資實行監管。對投向房地產、債券、工薪階層貸款以及銀行存款的資金實行不同管理要求。自2020年3 月 18 日起,保險公司的最低法定資本要求為: 非壽險保險公司500萬馬納特,人壽保險公司1000 萬馬納特,專營再保險公司2000萬馬納特, 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500 萬馬納特,農業保險共保代理機構100萬馬納特。
基金公司: 允許以合資股份公司的形式設立投資基金, 可以設立開放式和封閉式投資基金,但須得到阿塞拜疆中央銀行的許可。 投資基金的資產位於境外的,只能委託在該國具有相關資質並至少有 3 年經驗的外國管理人管理。經阿塞拜疆中央銀行許可,投資基金可以委託外國管理人管理。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巴基斯坦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案》 《經濟改革保護法》 《外匯帳戶 ( 保護) 法案》 《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條例》 《所得稅法》 《公司法》 《證券法》 《金融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巴基斯坦的法定貨幣為巴基斯坦盧比,法定實施浮動匯率制度, 巴基斯坦國家銀行不設置匯率目標或路徑。2019年6月以來,巴基斯坦採用了基於市場的靈活匯率調整體系,僅在為積累外匯儲備、 維護金融穩定、確保外匯市場順利運行時, 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才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從2020年3月9日起, 實際匯率制度從其他有管理的安排重新歸類為浮動匯率制度。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巴基斯坦境內交易均以盧比結算,巴基斯坦盧比不可自由兌換。與其他國家的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交易允許以締約方確定的完全可兌換貨幣結算。巴基斯坦盧比不能用於結算國際貿易款項,必須兌換為外幣結算。投資者可通過特別可兌換盧比帳戶 (SCRAs)進行衍生品交易。離岸交易的結算不允許使用本幣。本國外匯帳戶持有人可將資金自由轉賬給其他外匯帳戶持有人。巴基斯坦是亞洲清算聯盟的成員國, 成員國間的往來款項每2個月結算一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開立國內外匯帳戶。居民國內外匯帳戶可存入從國外收到的匯款、境外簽發的旅行支票、出售巴基斯坦政府債產生的外匯收入等,巴基斯坦公民外匯帳戶經申報可存入外幣現鈔。居民國內外匯帳戶不可存入外債外匯資金、 出口收匯、向非居民發行或出售證券所得外匯以及從授權銀行購匯所得外匯等。居民企業法人的外匯帳戶可永久保留,使用和匯款不受限制。授權銀行可開立美元、 英鎊、 歐元、 日元、 加拿大元、 阿聯酋迪拉姆、 沙烏地阿拉伯裏亞爾、人民幣、瑞士法郎和土耳其里拉等外匯帳戶並允許發放貿易貸款。貨幣兌換機構不得在國外開立往來帳戶,匯款交易必須通過其在巴基斯坦銀行的外匯帳戶進行。未明確允許或限制居民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被凍結 ( 舊) 的居民外匯帳戶內資金可購買巴基斯坦政府的特殊美元債券, 或按現行匯率結匯。
非居民帳戶: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可通過外匯帳戶對外匯款,但任何性質的非居民個人外匯帳戶都不得應用於商業和業務目的。境內支付盧比款項須先將外匯帳戶內資金結匯。持有非居民帳戶的巴基斯坦國民返回巴基斯坦,可以永久保留該類帳戶。授權銀行可為符合條件的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實體開立本幣帳戶。被凍結 ( 舊) 非居民外匯帳戶內資金可購買巴基斯坦政府的美元債券。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須在到期日或裝運日後6個月內收匯,價值 5000 美元以內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收匯期限為90天。出口收匯須在3個工作日內結匯。出口商可按照離岸價格將2%~15%的出口收入保留於外匯帳戶用於廣告花費、市場研究和出口索賠等對外支付,軟體和服務業出口收入可保留 35%,出口收入增長 10%以上的出口商可保留 50%。進口方面,付匯須提供清潔已裝運提單和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其他單據。進口自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授權銀行在無供應商提供信用證或銀行擔保情形下,最高可預付等值2.5萬美元的款項,可使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預付款,金額最高為信用證金額的100%。自2020年3月24日起,進口用於新冠疫情治療的醫療設備、藥品和輔助物品, 授權銀行可代表政府、醫院、慈善組織根據信用證、合同、發票等單證,100%支付進口預付款。巴基斯坦國家銀行規定部分物品進口須交納100%保證金。禁止從印度或以色列進口貨物, 或原產於印度或以色列的貨物。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項下出口收入須匯回境內, 但無時限要求。匯回的外匯收入須於3個工作日內在銀行結匯。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除銀行業外, 製造業、 農業、 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業外商直接投資無須審批。除航空、 銀行、 農業、 醫藥等特殊行業外, 其餘行業外資股權比例無上限。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企業為擴大海外業務的境外投資則需事先獲得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個人境外投資、 出口型企業為促進出口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居民為籌集資金在境外設立公司三類對外直接投資無須獲得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可在巴基斯坦購買股票, 股息、 資本收益和撤資收益可向境外匯出無須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股票須獲得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向公眾發售股票須獲得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允許居民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購買境外公司股份, 每年對上市證券投資額為2.5萬美元且持股比例不超過 1%,對股票期權最高投資額為 5萬美元且持股不超過3%。出口企業最多可按過去三年平均出口收入的 10%或 10萬美元購買境外公司股份。居民企業為擴大海外業務的購買境外股份須獲得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及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 允許國內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最高可達所募集資金總額的 30%或等值1500萬美元。居民在境外銷售、發行股票須獲得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銷售債券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購買和銷售債券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內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購買貨幣市場工具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 境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須經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銷售或發行集體投資證券須獲得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居民個人可在規定的限額內在境外購買集體投資證券, 其他情形下則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發行集體投資證券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發行、 銷售衍生工具, 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或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
信貸業務: 居民向非居民允許發放最多6個月的出口貿易信貸。居民不得向非居民發放貸款, 但銀行可向非居民發放盧比貸款。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最高可攜帶3000巴基斯坦盧比出入境至印度, 或攜帶10000 巴基斯坦盧比出入境至印度以外的其他國家。個人單次和年度可攜帶出境的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須遵循以下規定: 5 歲以下個人限額 1000~6000美元; 5~18 歲個人限額 5000 ~ 30000 美元; 18 歲以上個人限額 10000 ~ 60000美元。居民或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入境不受限制, 但金額
超過 10000 美元須向海關申報。1000 美元以下的非居民個人家庭匯款和其他匯款無須申請。居民每人每天可享有 50 美元的私人旅行兌換限額, 除孟加拉和阿富汗外, 年度最高限額為2100 美元。2 歲以下兒童享有上述 10%的私人旅行兌換限額,2 ~ 12 歲兒童享有 50% 的私人旅行兌換限額。 授權銀行可以代表朝聖組織向沙烏地阿拉伯服務提供者支付外匯,每位朝聖者匯入朝聖組織帳戶或直接向沙烏地阿拉伯服務商匯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朝覲價值的80%。朝聖組織單日匯款總額如超過10 萬美元,須事前向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外匯管理部門報批。居民經授權銀行最高支付 5 萬美元的醫療匯款,巴基斯坦學生每年向海外教育機構最高支付7萬美元,超出限額可向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提交申請, 並附上證明檔。
個人資本專案: 不允許居民個人在境外購房。居民給予非居民的贈與、 遺產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事前批准。移民財產轉移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事前批准。 博彩收入不允許跨境匯款轉移。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為滿足營運資本需要,允許外資銀行在本地借款, 最高可達實收資本、準備金的100%。為滿足流動性需要,允許銀行向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但須滿足特定要求。未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除貿易貸款外, 銀行不得在境外發放外幣貸款。非居民投資銀行業持股超過 5%須經過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批准。 商業銀行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 5%,外幣特別存款準備金率為10%。伊斯蘭銀行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 5%, 特別存款準備金率為 6%。 銀行法定流動性要求為總資產的 19%,伊斯蘭銀行和其分支機構法定流動性要求為14%。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許可的銀行才能進行外匯交易, 並非所有銀行都有資格。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共29 家銀行獲得許可。銀行對貨物貿易的遠期交易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允許基於出口合同進行遠期套保; 如果最低期限為1個月且期限與基礎信用證的到期日相匹配,則允許對進口進行遠期套保。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允許巴基斯坦本地保險公司發行名義上以美元計價的保單, 但保險費和賠付僅能用巴基斯坦盧比支付。 在巴基斯坦註冊的人壽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可發行養老基金,養老基金可投資於本國股票、 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和衍生工具,其他投資(包括海外投資) 須經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和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批准。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公司獲得外匯交易許可證後, 可經營外幣現鈔、 硬幣、 郵政票據、匯票、 銀行匯票、 旅行支票和匯款轉賬, B 類貨幣兌換公司只可買賣外幣現鈔和硬幣。三星級及以上的酒店也可向客戶購買外匯並將其出售給銀行。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巴林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巴林中央銀行是巴林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國家貨幣政策和外匯政策, 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 二) 主要法規
《巴林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法》 (2006 年)、《巴林商業公司法》 (2001 年)、 《巴林中央銀行規則手冊》。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巴林的主權貨幣為巴林第納爾,第納爾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採取盯住美元匯率制度, 匯率保持1 巴林第納爾兌2.659美元。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巴林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關稅聯盟的成員國。對貨幣收付款沒有附加條件限制。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經批准後允許在國內外自由開立外匯帳戶, 本外幣可自由進行兌換,不允許居民在國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在國內可自由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國內本幣帳戶可自由兌換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強制匯回要求, 也無強制結匯要求。根據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國家海關協定,出口至其他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國家的商品須提供發貨單、 提貨單、 運單、發票等相關檔。進口方面, 進口商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禁止進口危害健康、公共政策或安全的商品。部分商品進口須獲得許可證。進口商品須提供發票、 提貨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若暫時無法提供, 可先承諾事後提供。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和阿拉伯國家之間沒有非關稅措施,但對非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國家的進口產品有其他非關稅措施。所有進口貨物均按稅則 2017 版處理。根據巴林—以色列關係正常化協議,從 2020年9月15日起,不再禁止與以色列進行商品貿易。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貿易、 投資、 旅行、 個人、外國工人工資、 境外信用卡使用等付款無限制條件,但禁止與以色列進行服務貿易收付匯。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資本專案收支無外匯管制, 但出於反洗錢的考慮, 貨幣市場工具的交易須接受監管。禁止與以色列進行資本專案收付匯。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非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的外商直接投資, 在大多數行業可擁有國內公司或外國公司國內分支機構股份的 100%,少數行業投資比例限制為49%。非居民只能在部長理事會規定的地點投資房地產, 包括大部分的高端地區和旅遊區。但商業、 旅遊、 工業企業以及獲准在巴林經營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房地產投資不受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對外直接投資不受管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無最低持有期限要求, 購買、 銷售和擁有股份須遵守反洗錢法的規定。非居民在巴林發行股票、債券須遵守巴林證券交易所法律和巴林中央銀行的規定。居民在境外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工具須得到巴林中央銀行的批准。居民及非居民貨幣市場工具交易不受限制, 但須遵守反洗錢法的規定。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須在巴林持牌交易所內進行, 遵守交易所規則並接受巴林中央銀行的監管。非居民不允許購買、 銷售或發行金融衍生產品等工具。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對出入境攜帶本幣和外幣現鈔無具體金額限制, 但須填寫申報表向海關申報備案, 並說明資金來源。通過直達貨物形式出境的本幣和外幣現鈔, 應當向海關提供申報表和發票。通過直達貨物形式入境的本幣和外幣現鈔, 將由海關確認資訊後通知巴林中央銀行。
個人資本專案: 不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的貸款、 遺產和贈與進行管制, 對移民、博彩和獎金的資產轉移無限制, 但禁止與以色列進行外匯收付。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得到許可的離岸銀行與非居民交易自由, 但不允許與居民交易。巴林中央銀行對非銀行部門和零售銀行本幣存款徵收 5% 的存款準備金, 但未對外幣存款準備金作出要求。 受新冠疫情影響, 從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 存款準備金率從 5%降至 3%, 為期 6 個月, 並延長至 2021 年 12 月。巴林中央銀行未對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外匯頭寸設置限制, 銀行可自主設置居民和非居民資產與負債的限額。
貨幣兌換機構: 在即期外匯市場,巴林中央銀行允許141家機構 ( 包括 32 家零售銀行和 78 家批發銀行) 開展交易, 同時允許19家貨幣兌換機構直接買賣和兌換外匯並代表客戶辦理跨境收支交易。巴林中央銀行通過月度敞口監測商業銀行的遠期外匯交易, 但不參與外匯衍生品 ( 遠期和掉期) 市場交易。
機構投資者: 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向非居民發行證券未設置限額, 未對機構投資者、國外投資組合、本地投資組合以及資產負債的貨幣匹配設置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東帝汶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東帝汶中央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監管本幣和外幣支付結算系統並進行匯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中央銀行法》 《銀行許可與監管條例》。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東帝汶實行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 以美元為法定貨幣, 美元在東帝汶自由流通, 東帝汶硬幣可以同時流通並可以與美元等價兌換。 東帝汶中央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實現和維持國內物價穩定。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無限制, 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 劃轉。
( 三) 經常專案
對貨物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和經常專案轉移支付無外匯管理限制措施。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東帝汶尚未發展貨幣和資本市場, 因此在直接投資、 證券投資、 貿易信貸等方面無特別規定。禁止非居民獲得本國土地所有權。
( 五) 個人
攜帶超過等值 2 萬美元現鈔出入境須獲得東帝汶中央銀行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東帝汶沒有集中的國內外匯市場, 也沒有銀行間外匯市場, 外匯交易受 4 家外資商業銀行和3 家獲得授權的貨幣兌換機構影響。金融機構在國內發放外匯貸款以及購買國內發行外幣計價證券必須使用美元。保險公司、 投資公司的投資範圍也不受限制,可以對養老基金投資,也可以投資集合投資基金。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菲律賓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菲律賓的外匯管理部門是菲律賓中央銀行, 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管理外匯交易, 並向有關機構頒發外匯業務經營牌照。授權銀行、 獲得牌照的非銀行機構以及附屬外匯交易公司, 輔助菲律賓中央銀行開展外匯管理工作。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條例》 修正案 ( 第 1124 號公告)、 《外匯交易管理手冊》 ( 第 1154 號公告)、 《銀行外匯頭寸管理條例》 ( 第 1120 號公告)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菲律賓的主權貨幣為菲律賓比索, 法定實行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菲律賓中央銀行一般遵循匯率由市場決定的原則, 但匯率出現劇烈波動時, 菲律賓中央銀行會通過直接參與外匯市場交易進行適當干預, 相關干預數據不公開。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安排。菲律賓中央銀行每日發佈的美元兌比索的參考匯率來自前日所有外匯交易價格的加權平均, 其他貨幣兌美元、 歐元和比索的匯率參考上一日路透 Eikon 系統中紐約外匯市場的收盤價。商業銀行與客戶交易可自由設定匯率和買賣價差。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貨物貿易的跨境收付可以使用菲律賓中央銀行官方網站發佈參考匯率的外幣。 比索可用於與東盟的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貿易,涉及黃金出售以及菲律賓中央銀行需參與交易清算的情形除外。一般情況下,金額超過 5 萬比索的跨境交易須菲律賓中央銀行的授權許可。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無須批准, 資金來源可以是自有外匯或從境外匯回的收入, 居民還可從授權代理銀行和授權代理外匯公司 ( 以下簡稱授權銀行) 購匯, 但須提交相關檔。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無須批准, 但資金來源不得是從授權銀行購入的外匯。境外外匯帳戶資金可自由匯回境內。允許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 跨境劃轉金額超過 5 萬比索的, 須事先獲得菲律賓中央銀行的書面授權。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無須批准。除存款人與銀行簽訂合同所產生的限制外,非居民外匯帳戶內資金境內外劃轉不受限制。允許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無須批准,本幣存款帳戶資金可兌換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出口貿易商在向銀行提交有關證明檔後可填寫表格辦理外匯收付。進口方面,進口預付款須提交證明檔, 允許通過授權銀行匯款給境外交易對手的帳戶,若購匯行與開戶行不同, 則購匯行須直接將外匯資金轉至開戶行後匯出境外。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出於公共衛生和安全、 環境考慮、 國家安全、國際承諾或當地工業的發展和合理化等原因, 管制或禁止某些產品的進口。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沒有強制匯回和強制結匯要求。少數出口產品由於健康、安全、 國家利益或環境保護等原因受到監管, 須獲得有關政府監管機構或辦公室的許可證書。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居民在向銀行提交有關證明檔後可以辦理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的資金支付。通過授權銀行單日購匯達等值 50 萬美元 ( 個人)、100 萬美元 ( 公司或其他實體) 以上的, 須向銀行提交相關證明檔。如果購匯用於非貿易往來的相關支付, 不論金額多少都須提供相關證明檔。授權銀行辦理的單筆超過等值 50 萬比索的交易, 只能通過支票或直接通過存款帳戶進行。賭博和獎金收入須遵守跨境資金轉移的規定, 金額超過 5 萬比索的需提供證明檔。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菲律賓對外商直接投資實行登記式管理, 經菲律賓中央銀行登記註冊的外商直接投資可憑相關單證從授權銀行、 外匯交易商或貨幣兌換商購匯。資本項下資金匯出入,須經銀行審核後辦理。用於註冊登記的外匯投資款須以現匯形式匯入,但不必兌換成比索, 但其他的外匯投資款須以現匯形式匯入並結匯。 在授權銀行購匯用於直接投資資本匯回與股息、 利潤和收益匯出, 須在菲律賓中央銀行登記。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開展對外直接投資。 居民每年可通過授權銀行購匯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購匯額度為每人每年或每家機構每年 ( 僅限合格投資者) 等值 6000 萬美元,超限額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
房地產投資: 居民以自有外匯對外投資房地產沒有限制, 居民每年可通過授權銀行購匯進行境外房地產投資,該項投資與其他允許的對外投資合計每年不超過 6000 萬美元, 超限額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不允許擁有私人土地, 購買、銷售境內房地產受憲法和法律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每年可通過授權銀行購匯投資證券、 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 集合證券以及非居民境內發行的外幣計價投資工具等, 年度購匯總額為等值6000萬美元,超限額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 居民還可通過外匯交易商或貨幣兌換商購匯購買外幣計價的菲律賓實體的債券和票據, 沒有金額限制。私人部門發行債務類工具、但不得由政府部門擔保, 且還款資金不得來自授權銀行; 公共部門發行債務類工具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 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 但須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 在授權銀行購匯匯出資本或投資利潤時須進行股權登記。非居民經許可後可在境內發行股票、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可通過授權銀行購匯匯出債券投資利潤, 購匯資金不得用於贖回其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證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可在境外發行、購買不涉及本幣的外匯衍生品合約。 除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註冊的境外投資外,非居民不得在境內購買涉及遠期購匯的衍生品。所有銀行都可以根據菲律賓中央銀行的規定, 申請有限用戶或特殊經紀人的遠期外匯交易許可權。涉及本幣的非居民衍生品交易須獲得菲律賓中央銀行的批准。
信貸業務: 授權銀行的外匯資金不得用於非居民貸款。 政府部門及其附屬機構對外提供擔保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本地及外資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非居民私營部門舉借外債 (外匯貸款除外) 的擔保不須註冊登記, 但須向菲律賓中央銀行報告以獲得使用授權銀行外匯資金的資格。境外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居民的擔保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 以確保居民債務獲批。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非居民或居民攜帶超過 5 萬比索現鈔出入境或辦理資金跨境劃轉, 須取得菲律賓中央銀行書面授權許可。非居民或居民攜帶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入境時,須向海關提交外幣及其他外幣計價貨幣工具申報表, 並說明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非居民和旅居境外的菲律賓人出境可在機場或其他港口自由兌換等值1萬美元以內的外匯。
個人資本專案: 允許銀行向海外菲律賓工人、大使館官員和雇員以及持有菲律賓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簽證的外國國民發放比索消費貸款。 居民私人地產不得向非居民轉讓,除非非居民個人或機構在公共領域取得土地持有資格。轉讓須有適當的證明檔。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參與外匯交易的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每天都要提供交易對手方的名稱和買賣外匯的細節情況。由菲律賓中央銀行授權在菲律賓經營的商業銀行可以進行比索、 美元以及其他貨幣的即期交易。全能型銀行及商業銀行的國內外匯貸款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銀行無外匯存款準備金要求, 銀行外幣計價的淨資產和負債上限分別為合格資本的 25% 和等值
1.5 億美元。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以及具有准銀行功能的機構投資者每年可以從授權銀行購匯等值 6000 萬美元進行境外投資; 超過 6000 萬美元的須經菲律賓中央銀行批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具有准銀行職能的投資機構對任何海外單一企業的總股權投資或者貸款都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 15%。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格魯吉亞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是格魯吉亞的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執行匯率政策, 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帳戶開戶操作管理指引》 ( 2008 年)、 《保險業監督服務局第 4 號法案》 ( 2013 年)、
《格魯吉亞商業銀行法》 (1998 年)、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 261 號法案》 (2008 年)、 《投資活動促進和保障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格魯吉亞的法定貨幣為格魯吉亞拉裏, 實行浮動匯率制, 拉裏兌美元的官方匯率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結算價綜合確定。拉裏兌其他貨幣的官方匯率是根據國際市場上美元和其他貨幣的交叉匯率計算的。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通過外匯拍賣干預外匯市場,但不對匯率目標或匯率路徑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的承諾。 當發生嚴重外部衝擊時,格魯吉亞國家銀行通過外匯買賣限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自2019年1月起,格魯吉亞國家銀行推出外匯期權,使用外匯期權的主要目的是充實國家儲備。使用外匯期權的條件是拉裏匯率高於前 20 天的平均水準。2019 年7月以來, 該外匯期權工具一直未被使用。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格魯吉亞國家銀行引入彭博 BMatch 外匯交易系統。BMatch 平臺基於交易自動 “匹配”的原則,市場參與者在 BMatch 平臺上提交外匯買賣申請, 如果買賣雙方匯率達成一致, 則交易自動完成。當匯率波動超過預定水準時,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在規定範圍內對 BMatch 平臺實施干預。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格魯吉亞境內貨物和服務貿易相關交易必須以拉裏結算。基於反洗錢要求, 超過等值 3 萬拉裏的現鈔交易須進行申報。
( 二) 帳戶安排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 外匯可自由匯出境外, 匯出金額超過等值3 萬拉裏, 須向銀行提交匯款用途證明材料。居民可以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外匯可自由匯回境內。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外匯可自由匯出境外, 匯出金額超過等值 3 萬拉裏,須向銀行提交匯款用途證明材料。非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餘額可自由匯出境外。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格魯吉亞對貨物進出口沒有非關稅壁壘 ( 如許可證、 配額、 禁止類等), 但對健康、 安全和環保相關貿易實施必需的限制。出口方面, 禁止出口文化遺產保護部所列的具有文化價值的商品。進口方面,交易採取負面清單管理, 任何國家的商品進口都沒有壟斷限制。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沒有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均無限制。根據 《投資活動促進和保障法》,保證外國投資者在投資設立、 經營和撤資過程中享受到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對非居民購買、 出售或發行資本市場工具沒有限制。允許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自由到境外投資股票、 證券和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方面沒有限制。
房地產投資: 非居民可以在境內自由購買房產, 可以根據政府批准的投資計畫購買農業用地。
( 五) 個人
個人攜帶現鈔出入境沒有限制, 但攜帶超過等值 3 萬格魯吉亞拉裏的現鈔出入境須進行申報。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對商業銀行向個人借款人、 團體借款人、內部借款人和所有大型機構借款人發放信貸及無擔保貸款有限制要求。外匯貸款的風險權重更高,居民貸款金額在等值 20 萬拉裏以上銀行才可發放外幣貸款。商業銀行外匯存款準備金率根據存款美元化情況線性調整確定。(1) 存款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 10% ~ 25%,其中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70%及以上的, 存款準備金率為 25%; 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40%及以下的,存款準備金率為10%。(2) 存款到期日在1 ~ 2 年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10% ~ 15%,其中存款美元化程度在70%及以上的,存款準備金率為 15%; 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40% 及以下的,存款準備金率為 10%。到期日超過 2 年的外匯存款無須繳納準備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了流動性資產要求。格魯吉亞國家銀行規定,總的未平倉外匯敞口限制指所有幣種的全部外匯多頭頭寸或者空頭頭寸,以高值為准。資產負債表和合併資產負債表 ( 包括表外業務) 專案的外匯敞口頭寸不能超過監管資本的 20%。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必須註冊, 且不得直接和格魯吉亞國家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可以在境外設立帳戶, 但不得為客戶在境外設立帳戶或轉賬。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對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海外購買具有經營參與權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實施審慎限額管理,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的資產存放境外比例不能超過2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在格魯吉亞即期外匯市場上,所有金融機構都可以與公眾進行外匯交易, 無須獲得許可證。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格魯吉亞共有15家商業銀行、 1 家非銀行存款機構、40家小額信貸機構、198 家貸款發放機構、792 家貨幣兌換機構、2 家股票交易所、 18 家保險公司和 5 家養老金機構。其中銀行、小額信貸機構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買賣外幣現鈔。格魯吉亞遠期外匯市場交易量很少, 格魯吉亞國家銀行不參與遠期外匯市場。
哈薩克斯坦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是哈薩克斯坦的中央銀行, 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並授權代理機構共同實施外匯管理。代理機構指有權開展外匯交易的授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 二) 主要法規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匯管理和外匯管制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哈薩克斯坦的法定貨幣為堅戈, 法定匯率制度為自由浮動匯率制度。2020 年受新冠疫情和週邊市場影響, 堅戈匯率波動加劇, 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進行了干預, 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堅戈兌美元的市場匯率由每天下午3:30 哈薩克斯坦證券交易所早盤和下午盤堅戈兌美元市場匯率的加權平均價決定; 堅戈兌其他貨幣的市場匯率則由美元交叉計算確定; 非交易日的匯率以前一個交易日的匯率為准。 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每日公佈堅戈兌部分貨幣的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除特別規定外,居民之間的支付和轉賬均以本幣進行。 居民與非居民交易的支付和轉賬可以用任何貨幣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以本幣支付或轉移資金被視為外匯交易。在哈薩克斯坦納稅的外國常設機構或代表處被歸類為居民,不得與其他居民進行外幣交易。授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通過其外匯辦事處購買或出售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發行的精煉金條。精煉金條屬於外匯資產, 以本幣和精煉金條進行交易屬於外匯交易, 接受與其他外匯交易相同的監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在國內授權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和使用帳戶資金不受限制。居民可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除外國銀行及分支機構和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的參與者之外的居民法人實體,需在交易之前將在外國銀行開立的帳戶情況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報備。居民個人無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報備在外國銀行持有的帳戶。所有本幣帳戶均可兌換外匯。居民法人實體 ( 銀行除外) 若無履行外匯債務目的, 則單日通過單一銀行非現金外匯的購匯限額為等值 5 萬美元。購匯的金額、幣種和用途不受任何限制。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在授權銀行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以及使用帳戶資金不受限制。非居民可將其外匯帳戶餘額自由匯出境外。所有本幣帳戶均可兌換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外匯貿易合同或收支金額超過等值 5 萬美元時, 出口商或進口商必須提交出口或進口協議的原件或影本。 所有出口收入須在交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調回國內。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涉及服務貿易項下收付匯時, 須向銀行提交合同或其他證明檔。支付外籍員工工資和境外使用信用卡均無須事前審批, 也無金額限制,但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支付超過 1 萬美元須提供相關證明檔。服務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須在交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調回國內, 金額超過 5 萬美元的收入調回須遵守國內相關要求並接受合規性監測。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哈薩克斯坦對資本專案外匯收支實行管理,與資本流動有關的外匯業務在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辦理登記或許可後方能進行。資本項下的跨境資金流動方面, 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登記手續後,資金即可自由進出。授權銀行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提交包括代客在內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所有外匯交易報告, 並注明帳戶號碼。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超過 50 萬美元或對外直接投資超過 50 萬美元, 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購買由居民或非居民發行的超過等值 50 萬美元證券, 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非居民在境內銷售或發行證券須向金融市場監管和發展機構登記。非居民發行債券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境內組織在境外發行或配售證券須獲得授權機構的許可。
信貸業務: 自2019年7月1日起,進口延期付款、 出口延期收款及出口預收貨款不再被歸類為商業信貸, 商業信貸不再要求在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自 2019年7月1日起, 發放金額超過 50 萬美元的金融信貸, 不論期限, 均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
房地產投資: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產和非居民購買境內房地產沒有限制。 居民在境外購買房地產超過等值 50 萬美元或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或出售房產超過等值 50萬美元,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可直接在銀行、有經營許可證的貨幣兌換機構進行外幣兌換業務, 但在匯出和攜帶出境存在管制。在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之間,個人攜帶外幣或本幣現鈔、 旅行支票出入境無須向海關申報。但個人攜帶來自非聯盟成員國的外幣或本幣現鈔、 旅行支票進入聯盟成員國, 或攜帶外幣或本幣現鈔、旅行支票出境至非聯盟成員國, 總額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須向海關申報。銀行對符合海關申報要求的本外幣兌換無限制。對於超過等值 1 萬美元但無法提供交易證明材料的個人付匯, 須提交確認個人性質的證明材料, 並允許授權銀行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和執法部門告知相關交易資訊。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向非居民無償轉移資金或收到非居民無償轉移資金超過等值50萬美元,須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登記。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負責向商業銀行發行外匯交易許可證。持證銀行可以在境內外自由購買和出售外幣。 商業銀行可在哈薩克斯坦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開展外匯即期交易, 但外匯遠期交易必須在銀行間市場進行, 不能在哈薩克斯坦證券交易所進行。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在哈薩克斯坦證券交易所參與外匯互換交易。2020年12月16日起,若滿足特定條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非居民銀行可以向授權機構申請獲得在哈薩克斯坦開設分支機構的許可。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為銀行外匯流動性設置最小值限制, 流動性係數由銀行月平均資產與月平均負債的比率計算而來。
貨幣兌換機構: 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向非銀行貨幣兌換機構發放外匯交易許可證。非銀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從事外幣現鈔兌換業務以及與個人買賣精煉金條,可以向授權銀行和公眾購買和出售外幣, 但不得代客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2018年11月29日,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第 296 號決議取消了公眾通過貨幣兌換機構兌換美元和歐元現鈔的買賣差價上限。
保險公司: 除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以外,非居民保險公司和經紀人不得在哈薩克斯坦設立分支機構。自2020年12月16 日起,來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非居民保險公司和經紀人可按法律規定在哈薩克斯坦開設保險 ( 再保險) 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分支機構。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韓國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韓國銀行是韓國的中央銀行,也是韓國的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實施金融監管, 管理外匯儲備,穩定外匯市場。韓國經濟財政部負責協調外匯交易和國際金融政策。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交易法案》 《外匯交易條例》 《金融投資服務和資本市場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韓國的法定貨幣為韓元,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 韓元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韓國銀行在必要時可以使用韓國銀行基金和外匯平准基金干預市場, 僅公佈季度綜合干預淨額,不公布其他干預資訊。商業銀行可自由設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及傭金。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涉外交易結算無幣種限制。居民之間可以使用外匯進行交易, 但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非居民可以使用韓元進行經常專案交易和部分資本專案交易,但須通過非居民自由韓元帳戶進行。若居民與非居民的涉外收付款涉及韓國所締結條約和公認的國際法律法規,或出於國際和平與安全需要,則須獲得經濟財政部審批。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在境內可自由開立外匯帳戶。居民個人境外外匯帳戶對外轉賬每人每筆超過5 萬美元時,須事前向韓國銀行報備。居民境外外匯帳戶餘額可自由轉回境內。居民本幣帳戶餘額可兌換為外幣。居民可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自由通過外匯帳戶取款、 向境外匯款、 向其他外匯帳戶轉賬或支付經批准的交易。非居民可開立三類本幣帳戶: 非居民本幣帳戶 ( 用於國內結算)、 非居民自由韓元帳戶 ( 用於國際結算) 和非居民本幣投資專用帳戶 ( 用於股權、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結算)。非居民可自由通過非居民自由韓元帳戶和非居民本幣投資專用帳戶匯款,但通過非居民本幣帳戶向境外匯款須事前向韓國銀行報備。非居民本幣帳戶與非居民自由韓元帳戶之間、 非居民本幣帳戶與非居民本幣投資專用帳戶之間、 非居民自由韓元帳戶之間不可進行資金劃轉。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收入可根據相關外匯法規存放境外或進行境外交易。出於環保原因,對11種六位數編碼專案實行出口禁令。進口及進口支付方面基本沒有限制。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實行資本專案交易負面清單制度。特定交易須向經濟財政部、 韓國銀行或外匯銀行報備。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可對韓國進行直接投資, 但對農業、電力、金融、交通、通信、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業的投資有一定限制。非居民對銀行業與保險業的直接投資須在事前進行財務與投資適宜度考核。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可自由對外進行直接投資, 但須向授權銀行報備。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對外投資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報批。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可在境外購買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集合投資證券。非居民可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及集合投資證券,但未通過投資專用帳戶購買的情況,均須向韓國銀行或授權銀行報備。居民在境外發行或銷售外幣計價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集合投資證券, 須向授權銀行報備,發行或銷售額超過等值3000萬美元的還須向經濟財政部報備。居民在境外發行或銷售韓元計價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集合投資證券,須向經濟財政部報備。非居民購買未上市或未註冊公司的股票, 會受到外商直接投資相關法律的限制。對造成非居民持有指定公共事業部門上市股份比例超過法律允許比例的非居民收購,以及非居民購買未在公認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等行為進行限制。非居民在向經濟財政部報備後, 可以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 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 可以通過國內分銷商銷售集合投資證券, 前提是在金融監管委員會登記相關國外投資基金。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通過國內授權銀行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沒有限制。 但居民與居民之間、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直接交易須向韓國銀行報備。公司衍生品交易(含遠期) 最大限額為實際交易(進出口) 的100%。
信貸業務: 除10億韓元以內的本幣信貸或由授權銀行擔保的外幣信貸外, 居民向非居民發放除延收貨款和預付貨款以外的本外幣商業信貸須向韓國銀行報備。居民向非居民發放本幣金融信貸須向韓國銀行報備。非居民向居民發放等值3000萬美元以內的商業 ( 進口延付、 分期付款、出口預收和出口首付款等貿易信貸除外) 和金融信貸須向外匯銀行報備, 其他超過等值 3000 萬美元的信貸須向經濟財政部報備。居民對非居民進行擔保須向韓國銀行或外匯銀行報備。
房地產投資: 居民出於商業目的並通過授權銀行購買海外房地產無須許可或報備。除出於居住目的以外,居民購買海外房地產須向授權銀行報備。 非居民可自由購買境內房地產及相關權益,使用境外匯入資金購買房地產須向指定授權銀行報備,否則須向韓國銀行報備。若購置的境內房地產符合外匯交易條例, 則非居民境內售出該房地產無外匯限制。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與非居民攜帶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本外幣現鈔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 非居民出境時還可額外攜帶其入境時手持或在境內停留期間兌換的外幣現鈔。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個人在境外購買超過 2 年的居住用房, 須向授權銀行報備。居民個人每年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對外捐贈須向韓國銀行報備並向授權銀行提供捐款證明。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之間的所有借貸均須向韓國銀行報備。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授權銀行期限超過一年和金額超過等值 5000 萬美元的境外融資,須向經濟財政部報備。授權銀行向非居民提供外幣貸款無須報備。授權銀行向非居民發放本幣信貸超過300億韓元,須向韓國銀行報備。授權銀行向居民發放的外幣貸款僅限用於境外交易(中小型製造企業購買國內設備除外)。禁止匯兌機構出於將外幣兌換成韓元的目的而投資居民境內發行的外幣計價債券。非金融企業經營者對銀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超過須經金融監管委員會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儲蓄帳戶的準備金要求沒有區別。非居民或移民外匯帳戶、居民外匯帳戶的準備金為1%;1個月以上定期存款、6 個月以上分期儲蓄存款及30天以上存單的準備金為2%;其他外匯存款(含活期存款) 的準備金為7%。授權銀行借入1年期以上的外幣資金占1年期以上(含) 外幣貸款的比例不低於100%。授權銀行每個幣種的淨頭寸總額、短期淨頭寸總額或長期淨頭寸總額不得超過該幣種上月末權益資本總額的50%。授權銀行可以在銀行間市場和客戶市場自由進行外幣之間以及韓元和外幣之間的遠期交易。國內銀行外匯衍生品合約金額占銀行資本金的比重上限為50%,外資銀行境內分行外匯衍生品合約金額占銀行資本金的比重上限為250%。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外匯資產占比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 30%, 外匯淨頭寸必須低於上一季度末償付準備金的 20%。對外匯資產占比超限額的保險公司持有的外幣儲蓄帳戶進行限制。對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外匯資產占比超限額的證券投資、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和對外房地產投資進行限制。
基金公司: 相關法律對養老金外幣資產的構成沒有任何限制。
貨幣兌換機構: 經濟財政部和韓國銀行指定 11 家銀行為銀行間外匯市場韓元兌人民幣即期交易做市商。貨幣兌換機構不能直接與韓國銀行進行交易, 業務範圍僅限於買賣外幣現鈔、 買入外國發行的旅行支票, 並須向韓國海關備案並報送貨幣兌換交易資訊。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韓國外匯市場由場外交易市場和交易所組成。場外交易市場包括外匯銀行與客戶(包括進口商、 出口商、旅行者和非居民) 進行交易的客戶市場, 以及授權銀行之間進行交易的銀行間市場。標準化產品在交易所交易。居民可以在國際公認的期貨交易所或韓國國內交易所買賣金融期貨。金融機構通過經紀商或相互之間直接進行外匯交易。
吉爾吉斯斯坦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是吉爾吉斯斯坦的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制定匯率制度和外匯管理政策, 行使外匯管理職能, 進行外匯市場干預, 並對涉匯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 二) 主要法規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法》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外匯交易法》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法》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政府和非政府債務法》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吉爾吉斯斯坦的法定貨幣為索姆,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根據需要干預市場以平滑匯率波動, 並在網站上公佈每日的外匯交易資訊。自2020年3月起,市場匯率在繼續管理的同時增加了靈活性,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自2010年以來,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計算美元兌索姆的官方匯率是取每日匯率的加權平均數。但由於其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價差超過了2%,匯率管理框架屬於雙重匯率制。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索姆是吉爾吉斯斯坦全境唯一的法定貨幣,必須不受限制地進行資金結算和支付。 境內存貸款業務可以使用外幣。吉爾吉斯斯坦與中國、 馬來西亞和獨聯體國家已達成有效的雙邊支付協議。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開設並持有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及存款帳戶,每種貨幣帳戶操作流程相同,開設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居民在國外持有本幣帳戶沒有限制, 但須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登記在國外的帳戶及餘額情況, 帳戶餘額可自由轉入國內。居民在外資銀行開設的境內存款帳戶的餘額, 應當進行統計報告。居民本幣帳戶可自由兌換成外幣。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開設並持有本幣帳戶和外匯銀行帳戶以及存款帳戶。 非居民與居民個人及法人實體擁有同樣的權利及責任。 非居民可以將其本幣帳戶的餘額兌換為外幣並轉移到國外。非居民在國內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餘額須進行統計申報。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經常項下外匯收支業務基本開放。對進出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酒類進出口需要配額,貴金屬、活物、武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貨物進出口需要許可證。貴金屬和含貴金屬的原材料出口有數量限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所有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均須向司法部、 統計機構、社會基金和稅務監察局登記。收購小額信貸公司超過 20%以上股份的機構或個人,均須從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獲得事前許可。非居民收購境內不動產須經司法部批准。不從事金融活動的法人不得持有超過 20%的銀行表決權股份。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可按照現行規定買賣股票、 債券和其他證券。 非居民在國內市場購買政府債券的條件與居民相同。非居民可按規定在國內市場銷售債券和其他債務證券。非居民在向負責證券市場監管的部門登記招股說明書後,可在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或者發行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禁止交易未在授權政府機構登記的證券。發行人須按規定,在披露資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授權的政府機構提交有關重要事實及其披露資訊。居民在境外銷售或流通的股票,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事前登記。除特定情況外,吉爾吉斯斯坦不得提供政府擔保。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吉爾吉斯斯坦法律規定證券市場包括衍生品證券, 但未制定監管其發行和流通的具體條文。因此, 在相關法律條文出臺之前, 不能在國內發行和交易衍生品證券。
信貸業務: 所有非政府機構均須向統計部門報告居民和非居民之間接受和發放的商業信貸情況。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對金融和貸款機構發放許可證並進行審慎監管。財政部負責管理政府債務。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無抵押貸款專案的銀行有權要求法人實體和企業家個人 ( 居民) 向銀行提交稅務機關簽發的納稅人登記證明。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銀行、 信用社、專門貸款機構和小額信貸公司經授權可與個人進行交易,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出入境須書面申報, 若個人兌換的外幣超過限額, 需要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個人進出口貴金屬需要許可證。除旅行支票外,跨越歐洲經濟區海關邊界的金融票據, 不論其金額多少都必須申報。超過10萬美元的現金及金融票據的跨境流動除書面報關外, 還需確認現金或金融票據的來源。
個人資本專案: 國內金融和信貸機構禁止向居民個人提供外幣消費和抵押貸款。非居民個人可根據現行規定買賣境內股票。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通過清算交易、旅行支票支付和外幣支付的結售匯業務只能在授權銀行進行。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和進行外匯交易需要綜合授權,且符合伊斯蘭金融管理的相關要求。銀行單一投資不得超過其監管資本的 15%,全部投資不得超過其監管資本的60%。銀行投資政府證券和經標普、 惠譽、穆迪公司長期信用評級達A級或AA級的央行票據互換工具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本總額的100%,對非政府債務證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本總額的 50%。銀行任一外匯幣種的短期或長期頭寸敞口不得超過淨資產的 15%,所有幣種的整體外匯頭寸敞口不得超過總淨資產的 20%。為防範國內外匯貸款違約風險,自 2015年5月2 日起,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將本幣貸款損失準備金率降至零,並根據客戶本外幣收入結構將其外匯貸款損失準備金率提高至2.5%、5%或7.5%。借款人外匯收入占比少於 50%時, 外匯貸款損失準備金率由7.5%增加至10%。每月至少分析一次 ( 或在官方匯率變動超過 5% 時立即分析) 匯率變動的影響, 確定匯率波動可能造成的損失及其對借款人償付能力的影響。銀行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為4%,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12%,亞美尼亞德拉姆、白俄羅斯盧布、 俄羅斯盧布、 哈薩克斯坦堅戈、 中國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率為 4%。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 向非居民提供貸款 ( 金融或商業信貸)、 持有海外帳戶必須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報告。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機構對外投資不能超過保險準備金的20%。扣除再保險份額後, 投資境內的份額至少為保險公司保險準備金的80%,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離岸法人實體或股東為離岸居民的法人實體、離岸居民等不得作為養老金資產管理公司。除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基金、政府證券及吉爾吉斯斯坦政府擔保的證券外,投資基金對單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投資不得超過該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20%。養老基金購買非居民發行的證券不設上限。養老基金不能為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發行證券。投資公司可以投資外國公司證券 ( 股票、債券)。
貨幣兌換機構: 必須是法人實體, 只能開展許可證中規定的專案, 不得在境外開立帳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只有經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授予外匯交易許可證的商業銀行、 貨幣兌換機構、 信用合作機構、專業貸款機構、小額金融和小額信貸機構才能進行外匯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 日,23家持牌商業銀行(包括一家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396 家外匯兌換機構、9 家持牌小額信貸公司獲准辦理部分外匯業務, 2 家小額信貸公司獲准開展自營外匯買賣業務。
柬埔寨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柬埔寨國家銀行是柬埔寨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執行匯率政策, 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法》 (1997 年)、 《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法》 (2008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柬埔寨的法定貨幣為柬埔寨瑞爾,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柬埔寨國家銀行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匯率穩定。柬埔寨國家銀行通過買賣美元來干預外匯市場和穩定匯率,主要通過拍賣、與貨幣兌換機構和銀行進行交易以及與政府直接交易三個管道進行。柬埔寨國家銀行每年發佈半年度和年度兩次干預數據。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瑞爾匯率由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兩部分組成, 每日這兩種匯率之差為±1%。官方匯率以前一天的日平均市場匯率為基礎, 根據市場流動性進行調整, 主要用於銀行及金融機構會計核算、 海關估值及政府外匯交易。經柬埔寨國家銀行批准, 官方匯率委員會於每天早上開會制定每日官方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柬埔寨瑞爾跨境收付不受限制,前提是通過經授權銀行進行。柬埔寨瑞爾可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交易結算。柬埔寨國家銀行授權商業銀行和其他代理商對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交易進行監管。若發生外匯危機,柬埔寨國家銀行可發佈規定對授權銀行活動進行臨時限制,特別是針對法律指定交易、外匯頭寸及對非居民本國貨幣貸款的限制等,最長實施期限為3月。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內餘額可自由地向境外轉賬, 或者在境內使用。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並可自由地通過授權銀行將帳戶餘額匯回境內。居民境外開立本幣帳戶不受限制,本幣帳戶資金兌換為外幣無限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帳戶餘額可自由向境外轉賬, 非居民可開立境內本幣帳戶,並可購匯匯出境外。涉嫌洗錢及支持恐怖活動的帳戶會被凍結。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通過授權銀行匯入出口商的境內帳戶。國有或私營企業出口特定商品必須由商務部門許可。出口特殊木材須獲得出口許可證,禁止出口古董和特定類別的原木。未切割的寶石出口受到管制。進口方面, 授權銀行申請進口購匯時, 須向柬埔寨國家銀行提交進口付款證明, 後續還需要提交書面證明檔。進口採用負面清單管理,出於國家安全、 健康、 環境、 道德因素的考慮, 限制或禁止進口特定商品。進出口金礦原礦和其他貴金屬若超過等價1萬美元 ( 含),須向柬埔寨國家銀行進行申報。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在柬埔寨的投資應事前獲得柬埔寨發展委員會批准。外商直接投資清算所得收益可以自由轉賬。對外直接投資方面,超過等值1萬美元(含) 的對外直接投資須提前申報。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在二級資本市場購買證券沒有限制。在一級資本市場, 每次股權認購柬埔寨投資者可認購股權的20%,剩下的 80%供柬埔寨居民和非居民投資認購,若以上分配未實現, 柬埔寨證券交易委員會可再分配。非居民也可在本地銷售或發行證券, 但發行公司必須是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柬埔寨允許的其他公司形式。居民可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購匯以購買境外證券。
信貸業務: 貸款和借款(包括貿易信貸)可在居民與非居民間自由進行, 前提是貸款的支付和償還須通過授權銀行。
房地產投資: 非居民不能購買土地,但可以購買公寓; 非居民不能在柬埔寨售賣土地, 但可以賣出或轉讓公寓所有權。
( 五) 個人
旅客出 (入)境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本外幣現鈔須向海關申報。旅客攜帶超過限定金額的本幣現鈔進出境須事先獲得柬埔寨國家銀行的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發放境外貸款 (包括租賃貸款和所有種類的簽約擔保),授權銀行可在國內發放外匯貸款,但須及時向柬埔寨國家銀行提交報告。銀行境外獲取的存款不得在境內使用,銀行借用外債需計提 12.5%的準備金。居民和非居民帳戶外匯存款、瑞爾存款、借用外債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至7%。銀行須始終為居民和非居民帳戶保持100%的流動比率。授權銀行須定期向柬埔寨國家銀行報送跨境轉賬、結算以及資金的流出入報表。銀行必須保持單一幣種淨頭寸和所有幣種的總淨頭寸不超過資本的20%。銀行間外匯市場仍處於早期發展階段,銀行通過柬埔寨國家銀行平臺進行交易,買賣價差和傭金費用不受限制。銀行可自主確定外匯買賣匯率。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可自主確定買賣紙幣及旅行支票的匯率。外匯經紀人可經營外匯業務,在國外開立帳戶,買入或賣出鈔票及旅行支票。持有執照的貨幣兌換機構可直接與柬埔寨國家銀行進行交易, 並代客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截至2020年12月31日,柬埔寨共有持牌貨幣兌換機構 26 家、授權貨幣兌換機構 2856 家。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資組合無最高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卡塔爾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卡塔爾中央銀行是卡塔爾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負責監管授權銀行。
( 二) 主要法規
《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法》 ( 2019 年)、 2010 年第 34 號埃米爾令、 財政部 2002年第12號令、卡塔爾中央銀行對銀行的指引 (2013 年)、 《銀行治理原則》 ( 2015 年)、2014年第9號法、 卡塔爾中央銀行指引 (2013 年)、 《投資基金法》 (2002 年)、《關於外商投資在經濟活動的規定》 (2000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卡塔爾的法定貨幣為卡塔爾裏亞爾,實行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 官方匯率為1 美元兌3.64 卡塔爾裏亞爾,可自由兌換。即期外匯市場受中央銀行控制。卡塔爾中央銀行每個工作日早上8:00 至下午1:00 向銀行以3.6385的固定匯率買入美元、以3.6415的固定匯率賣出美元。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卡塔爾對本幣用於國際結算以及居民間使用外匯無限制。 卡塔爾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關稅聯盟的成員國,與其他成員國家簽訂了清算協議。 根據卡塔爾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人民銀行達成的諒解備忘錄, 允許卡塔爾成為人民幣清算和結算中心, 卡塔爾與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幣。
( 二) 帳戶管理
非居民在用本幣帳戶兌換外幣時須經相關部門批准, 除此之外居民與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外匯帳戶均無須審批, 帳戶管理方面也沒有區別。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禁止與以色列進行進口貿易。因健康和公共安全, 進口酒精飲料、 槍支、彈藥和部分藥品須經許可。特定消費者可通過專門的機構進口豬肉及豬肉製品。進口商可通過銀行在卡塔爾外匯市場購買外匯遠期產品。出口和出口收入方面無限制。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可從事簡單的工藝品、 商業、 工業、 農業等。除銀行和金融業外,所有行業均允許外資持有經營實體 100% 的股份。外商投資銀行業和金融業須經內閣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經經濟和商務管理部門批准, 非居民才可以擁有卡塔爾交易所上市公司 49%以上的股份。非居民在本地發售股票、 債券、 衍生品交易工具須經卡塔爾中央銀行批准。
房地產投資: 房地產所有權僅限於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關稅聯盟成員國國民。其他國家的國民可以在特定地區擁有房地產, 且這種所有權可續期。
( 五) 個人
攜帶超過10萬卡塔爾裏亞爾的現鈔出境須申報。移民資產轉移須獲得監管部門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境外發行債券須經卡塔爾中央銀行批准。從外國銀行借款和境外發行債券的總和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從外國銀行借款,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一半。自2020年11月4日起,本地銀行在國際市場增發的一級 (AT1) 資本或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和留存收益的 50%,且僅限美元。金融機構提供外幣借款,必須遵循銀行業務規範,同時考慮客戶的實際需求、現金流和償還能力。銀行境外證券組合投資不能超過銀行資本和準備金的25%,銀行對境外證券的持有額度不能超過銀行資本和準備金的15%。其中,對境外非上市公司股票或單個實體的投資份額不能超過 5%。銀行美元外匯頭寸上限為銀行資本和準備金的25%,其他單個貨幣的頭寸上限為銀行資本的5%,總上限為30%。
基金公司: 對非上市金融工具、基金和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和準備金的50%。投資單只基金或證券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和準備金的10%。
貨幣兌換機構: 不與卡塔爾中央銀行直接交易,但可以持有境外帳戶, 不僅包括現鈔買賣,還可代表客戶進行外匯支付與轉賬。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卡塔爾有遠期和即期外匯交易市場,卡塔爾中央銀行給17家商業銀行與20家貨幣兌換機構發放牌照,允許其在授權範圍內與公眾進行外匯交易。
科威特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科威特中央銀行是科威特的外匯管理部門, 主要負責設定匯率制度、 規範金融機構業務。
( 二) 主要法規
《科威特中央銀行法》 《科威特中央銀行指令》 《直接投資促進法》 《貿易公司法》 《商業代理法》 《合營公司法》 《所得稅法》 《科威特外國投資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科威特的法定貨幣為科威特第納爾,法定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科威特第納爾的官方匯率與科威特主要貿易金融夥伴國的一籃子貨幣掛鉤。由於無法確認貨幣籃子權重,實際匯率安排被歸類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科威特中央銀行每天公佈第納爾兌美元的匯率。 官方匯率用於會計核算和估價, 通過科威特中央銀行網站向市場披露。在外匯交易市場上, 商業銀行可以自由確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除以色列貨幣外,在跨境交易中使用科威特第納爾或在居民之間使用外幣計價結算 ( 非破產情形下) 沒有限制。科威特第納爾與外幣之間兌換不受限制。禁止與以色列發生貿易, 不得向以色列收付任何款項。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以在境內外開設外匯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無須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個人和機構開設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餘額可以自由轉移, 無須批准。本幣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為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結匯、出口融資、相關信用證、擔保協議均沒有限制。部分出口商品需要出口許可證或者存在限額。進口方面, 沒有資金方面的限制,除新鮮水果、蔬菜、小麥和麵粉以外的所有商品進口均需進口許可證, 許可證免費發放給已註冊的科威特商人和公司。進口方須是科威特公民, 即所有合夥人為科威特公民的公司,或科威特公民持股 51%以上的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公司。進口採用負面清單管理,煙花、豬肉製品等禁止進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外方最高持股比例為49%,符合《科威特外國投資法》 和部長理事會確定的條件,可設立100%持股的外資企業。科威特不允許外資進入以下10類行業,原油開採、天然氣開採、焦炭生產、 肥料和氮化合物生產,煤氣製造,通過主管道分配氣體燃料,房地產, 安全和調查活動,公共管理與國防,強制性社會保障,成員組織和勞動力雇傭。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實體購買高達 5% 的科威特銀行股份,須經科威特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購買、 銷售或發行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沒有限制。授權銀行在科威特中央銀行的監督下對非居民資本交易進行控制。在科威特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國股票和債券等須經相應的資本市場管理局或交易所委員會批准。非居民在境內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受限制。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伊斯蘭銀行不允許以投機為目的進行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只能用於對沖風險敞口。伊斯蘭銀行的所有頭寸管理也應符合伊斯蘭金融管理的相關要求。 科威特中央銀行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此類頭寸徵收額外的資本費用。
信貸業務: 商業信貸方面,非居民本幣融資範圍限於由科威特政府機構頒發的以本幣計價的融資合同,信貸發放必須在融資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發放,銀行應使信貸工具組合多樣化。銀行向非居民提供4000萬第納爾以內的融資,只要不超過融資合同總價值的70%,無須事先征得科威特中央銀行的批准;對於超出此類限額的其他合同或信貸安排,須事先經科威特中央銀行批准。
房地產投資: 只有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居民可在境內購買不超過 3000 平方米的私人住宅。
( 五) 個人
科威特對現鈔跨境流動不作限制, 但規定攜帶等值超過 3000 第納爾現鈔出入境時須進行申報。個人物品的私人進口可以根據個人或特定許可證獲批; 經營多種商品的進口商可取得一年有效期的通用許可證, 其他進口商必須取得個別商品的特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科威特中央銀行授權 23 家伊斯蘭銀行和傳統銀行可進行即期外匯交易。內資銀行和外資銀行 ( 伊斯蘭銀行和傳統銀行) 均須獲得科威特中央銀行的許可。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境外銷售或發行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須經科威特中央銀行批准。科威特中央銀行反洗錢要求規定,銀行不得與外國空殼銀行或允許空殼銀行的國外代理機構建立業務關係。銀行以自身資本為基礎,其單一和全部外匯頭寸均有限制。境內銀行投資業務須遵循科威特中央銀行有關政策。外資銀行取得科威特中央銀行許可後方可在科威特開展銀行業務。不得與以色列發生交易。科威特居民或非居民購買境內銀行的股份達5%時,須經科威特中央銀行批准。國內外匯貸款方面, 銀行需要跟蹤評估客戶貸款情況,包括客戶是否確實需要外幣貸款用於經營活動、 外匯貸款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客戶是否具備同幣種還款來源。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公司、投資公司及集合投資基金不受限制。養老基金方面,養老基金不受任何監管機構的監管。
貨幣兌換機構: 科威特授權39家貨幣兌換機構可進行即期外匯交易。經科威特中央銀行批准開展外匯交易的公司可直接與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也可保有境外帳戶,現鈔買賣,代客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老撾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 ( 以下簡稱老撾銀行) 是老撾的中央銀行, 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商投資促進和管理法》 《外匯管理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老撾的主權貨幣為老撾基普,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但必要時可作為最後手段干預市場,不會公佈干預資訊。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匯率。官方匯率由老撾銀行根據前一天銀行同業買賣匯率和商業銀行匯率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得出,並據此設定每日的參考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老撾在跨境交易中對收付款幣種沒有制度要求, 但實際上只提供和接受美元、 歐元、 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和泰銖。國內貨物、 服務、 租金和費用支付, 包括工資和薪金,必須以老撾基普進行,其他情況下國內使用外匯須經老撾銀行的批准。國內投資和商業經營活動以及資本市場交易均須以老撾基普支付。經老撾證券委員會批准,公司可以發行本幣或外幣債券。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和持有外匯帳戶, 無須老撾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則須老撾銀行審批, 學生、 外交官、 官員和派駐海外的人員除外。 居民可向老撾銀行申請可轉換外幣的本幣帳戶, 用於跨境交易、 借債和貿易信貸、 境外投資等老撾銀行規定的用途。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境內開立本幣和外匯帳戶, 無須老撾銀行批准。可將本幣帳戶內資金兌換成外幣匯出境外, 但銀行須確保資金最初是從外幣兌換而來, 或者來源於其他合法管道收入。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 進口付匯須提供進口關稅繳納證明。信用證支付必須有存款保證金, 費率由商業銀行制定。25 類商品需要進口許可證, 大多數許可證用於品質控制、 安全或動物檢疫, 但有些 ( 如水泥) 用於限制總體的進口水準。石油和天然氣進口實行配額制。出口方面, 活體動物、 魚類、 稻米和林業產品 ( 如樹脂)、 採礦、 加工及半加工木材產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證, 禁止出口原木和木材。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運輸費、 保險費、 中轉倉儲費等服務貿易支付無須老撾銀行事先批准, 但必須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在老撾進行投資的個人和法人實體, 將其核定的利潤、 股息、 資本和利息轉移到境外, 必須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除國家安全、 環境、 公共衛生或民族文化等領域, 所有外資都允許進入。外商投資可採取獨資或合資兩種形式, 但合資企業要求外國投資者至少出資 10%。通過合同形式進行商業合作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須在老撾設立新的法人實體,但必須至少選擇一家當地商業銀行作為合資夥伴,並共同持有不少於 30%的股份。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向境外投資必須獲得政府相關機構以及老撾銀行的批准,才能向境外匯出資金。禁止從國內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用於境外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購買本地股票、 債券、 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獲得老撾銀行的批准,同時,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基金總數不得超過未清償基金總額的30%。非居民在本地銷售或發行股票、 債券、 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獲得老撾證券委員會的批准。居民向境外轉移資金並購買股票、 債券、 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 應獲得政府相關機構以及老撾銀行的批准。居民在境外發行股票、 債券、 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 應經過老撾證券委員會批准, 並獲得東道國的授權。
信貸業務: 居民對外提供貸款須經老撾銀行批准, 並須通過銀行系統進行操作且定期向老撾銀行報告還本付息情況。居民向境外借用外債須經老撾銀行審批, 並由其進行監管。
房地產投資: 居民將資金轉移到境外進行房地產投資, 必須獲得政府相關機構以及老撾銀行的批准。在符合土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允許非居民投資、 買賣房地產並從中獲益。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可以攜帶不超過等值 1 億基普的本外幣現鈔出境或入境。攜帶超過等值 1 億基普現鈔出境須經老撾銀行的批准。攜帶超過等值1億基普現鈔入境無須老撾銀行批准,但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個人經老撾銀行批准,可以提供境外貸款,也可以借用外債。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經授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境外開立帳戶。 商業銀行可以發放國內外匯貸款,外匯貸款不允許以現金提取, 所有交易必須通過銀行轉賬進行。外幣存款準備金率調整為5%。如果銀行任意一種外幣的敞口頭寸超過其一級資本的20%,或整體外匯敞口頭寸超過其一級資本的 25%,必須在下一個營業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盈餘或買入赤字。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證券交易所投資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的 15%。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只能將其閒置資本用於老撾的優先投資領域。目前, 保險公司只能投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和債券, 在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 或用於財政部允許投資的其他領域。
基金公司: 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於基礎設施和與社會保障有關的專案, 其他方面投資須經政府批准。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老撾與中國和越南保持著雙邊貿易安排, 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起, 老撾與中國簽訂了雙邊合作協議, 與越南的雙邊支付協議正在續簽中。
黎巴嫩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黎巴嫩的外匯管理部門是黎巴嫩銀行和黎巴嫩資本市場管理局。 黎巴嫩銀行是黎巴嫩的中央銀行, 負責監管黎巴嫩金融機構和貨幣兌換機構; 資本市場管理局主要監管資本交易。
( 二) 主要法規
《貨幣和信貸準則》 (1963 年)、《關於貨幣跨境運輸的聲明》 (2015 年)、 《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 (2015 年修訂)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黎巴嫩的法定貨幣為黎巴嫩鎊,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為保持匯率的基本穩定, 黎巴嫩銀行可以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實際上, 黎巴嫩鎊的匯率在 1 美元兌 1501 ~ 1514 黎巴嫩鎊的狹小區間內浮動, 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除對以色列貨幣外, 黎巴嫩鎊可自由兌換。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黎巴嫩鎊可用於對外貿易或資本交易結算。黎巴嫩與歐盟簽署了聯合協定。黎巴嫩是大阿拉伯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並與埃及、 伊拉克、 約旦、 科威特、 沙烏地阿拉伯、 敘利亞、 土耳其和阿聯酋簽署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黎巴嫩與土耳其的自由貿易協定於 2010 年 11 月簽署, 但仍在等待批准。
( 二) 帳戶管理
允許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帳戶管理須符合 《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以及黎巴嫩銀行的相關規定。
居民帳戶: 居民持有的外匯帳戶有限額, 餘額可自由跨境劃轉。允許非金融實體在國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個人、 非金融實體可以在境內自由開立本幣帳戶。除特定用途,非居民銀行及金融實體不得在本地銀行和金融機構開立本幣借記或信用帳戶 (包括信託帳戶)。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禁止與阿拉伯國家聯合抵制名單中的商業機構進行貨物貿易往來。出口方面, 除特定商品出口數量受限外, 不存在任何限制。進口方面, 進口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以及進口關稅限制 ( 所有的進口產品均須繳納 3% 的稅款, 石油衍生品除外)。出於健康、安全、反欺詐原因, 某些動植物製品、 藥品、武器、 彈藥、爆炸物、 若干電信設備和石油及工業產品等相關的進口需要許可證。禁止從以色列進口。進口融資須進口商在銀行存入等值進口信用證金額15%的同幣種資金質押。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仲介機構和 A 類貨幣兌換機構資金劃轉金額受限, 為客戶向第三方劃轉資金不得超過 1500 美元。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非居民投資黎巴嫩房地產有上限要求, 限額以上的投資須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 外資銀行分支機構購買黎巴嫩房地產須由其總部以外匯資金支付,並受 《貨幣和信貸準則》 第153條的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銀行對境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20%的,須經黎巴嫩銀行批准且滿足《貨幣和信貸準則》 第153條的規定,對集合投資證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銷售和發行股票、 債券及集合投資證券需經黎巴嫩銀行批准。非居民對境內銀行持股超過 5%或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仲介機構持股超過 10%,需經黎巴嫩銀行、資本市場管理局批准。未經資本市場管理局批准,非居民不得擅自發行或銷售股票、 債券與集合投資證券等金融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除滿足特定條件, 不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自身或代客與非居民進行衍生品交易,銀行自身進行衍生品交易僅用於風險對沖。非居民在當地購買衍生品不受限制,但在當地出售和發行衍生品須資本市場管理局批准。
信貸業務: 銀行提供給非居民使用的信貸額度上限為一級資本的20%,對非居民個人境外使用的信貸額度上限為一級資本的10%,境外信貸總額度上限為一級資本的 4 倍,且不同國家及集團評級不同、額度不同。信貸櫃檯不允許對單一借款者提供超過其權益資產價值 5%或10萬美元( 兩者取小者) 的貸款, 前提是任何信貸機構發放的所有貸款每月償還額不超過家庭收入的35%。銀行和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金融實體提供以黎巴嫩鎊計價的信貸。除商業用途外, 銀行不得以外幣存款為目的向客戶發放本幣信貸。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 1. 5 萬美元須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遵守 《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 的相關規定即可。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銀行境外發債須經黎巴嫩銀行批准,其定期存單發行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6倍; 投資黎巴嫩主權外匯債、外國主權債及非主權債的金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 50%,且各部分占比有限制; 境內銀行與境外附屬機構之間的淨債務人頭寸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5%。銀行投資當地發行的外匯證券,對企業債的投資上限為一級資本的20%,對單個非金融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的持有不得超過自身股本的10%。外匯存款帳戶須繳納 14%的存款準備金。銀行須在規定的範圍內投資境外金融機構股票。非居民銀行機構對境內銀行持股超過 5% 或設立全資分支機構須經黎巴嫩銀行批准。銀行淨外匯頭寸、 全部外匯頭寸及可持有的固定外匯頭寸分別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 1%、 40%、 60%。銀行應遵守 《巴塞爾協議Ⅲ》 中要求銀行持有的流動資產占淨現金流出的100%以上的規定。2021 年6月4日起,除一年及以下的金融機構貸款外, 銀行還須將其外幣存款、 債券和存單的14%配售給黎巴嫩銀行。
貨幣兌換機構: 黎巴嫩的貨幣兌換機構開立必須獲得黎巴嫩銀行的許可。黎巴嫩貨幣兌換機
構分 A、B 兩類,須滿足一定的資本金要求。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與商業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但是不能直接與黎巴嫩銀行進行交易。只有註冊資本在 50 億或以上黎巴嫩鎊的 A 類貨幣兌換機構才可以跨境轉移現鈔和貴金屬。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爾代夫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馬爾代夫金融管理局是主要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馬爾代夫金融管理局法》、 《馬爾代夫銀行法》 (2010 年)、 《馬爾代夫銀行法第一修正案》(2015 年)、 《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 (2014 年)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爾代夫的主權貨幣是馬爾代夫拉菲亞, 法定實行水準區間盯住匯率制度。美元在官方市場的買賣價格,以及在銀行、貨幣兌換機構與客戶之間的買賣價格受馬爾代夫金融管理局管理, 在1 美元兌 12. 85 拉菲亞±20%的區間內波動。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由於二級市場上交易匯率與官方匯率偏離超過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其歸類為雙重匯率制度。馬爾代夫金融管理局每天公佈拉菲亞買入價、 賣出價和中間價, 中間價為前兩天商業銀行與客戶交易買賣價的加權平均值。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經常和資本項下跨境交易沒有限制。對本幣使用沒有限制。除支付稅款和租金、貨物和服務以及向政府支付罰款外, 禁止在國內使用外幣。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與非居民均可在境內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帳戶管理政策一致。 對居民在境外開設並持有拉菲亞帳戶沒有限制。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允許本幣帳戶自己兌換為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在收結匯方面無限制。私營部門出口商品種類沒有限制。漁業和農業部為觀賞魚出口發放配額。進口方面,進口付匯無限制。進口業務須在經濟發展部和馬爾代夫海關總署登記後進行。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消耗臭氧層的物質,如氫氯氟烴氣體,實行進口配額限制管理。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對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各類收支交易沒有管制措施。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在馬爾代夫就業的外籍員工從馬爾代夫匯出的資金所繳納的匯款稅廢除。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外商直接投資須經經濟發展部等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新的外商直接投資政策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 該政策的目標是提高外國投資審批流程的透明度、可預測性、 確定性和一致性, 提高審批流程的效率, 並確定了外商直接投資 ( FDI) 關閉或開放的領域。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不存在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除政府證券外,其他證券可在獲得資本市場發展管理局和證券交易所的事先批准後發行。非居民在國內進行證券投資需要得到政府批准。禁止非居民購買馬爾代夫運輸和承包公司、 旅遊發展公司及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公司的股份。外資持有持牌交易公司的股份, 應獲得資本市場發展管理局的批准, 方可將利潤匯回。
房地產投資: 對居民在國外購房沒有限制, 禁止非居民在國內買賣房地產。
( 五) 個人
根據馬爾代夫法律,禁止從事博彩活動。居民與非居民之間轉讓作為禮物或遺產的證券受到限制。進口或出口等值1萬美元以上本外幣現鈔須向海關報告。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銀行的最低存款準備金為本外幣活期和定期存款總額的10%。外匯風險敞口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金總額的 40%, 任何一種外匯的風險敞口,多頭不得超過銀行資本金的 25%, 空頭不得超過銀行資本金的 1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公司投資不受限制。 養老基金只能投資於上市的政府證券、其他證券、開放式工具和銀行監管機構許可的存款。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來西亞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是馬來西亞的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法》 《金融服務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來西亞的法定貨幣為馬來西亞林吉特。法定和實際匯率制度為浮動匯率制度。官方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作為所有國際交易的參考值。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與以色列或使用以色列貨幣進行的交易須獲得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的批准。林吉特通過境內授權銀行或指定海外辦事處用於居民與非居民之間國際貿易項下和資本專案下的結算,但實物結算只能在馬來西亞境內進行。居民之間的國內商品和服務貿易必須以林吉特結算。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已與多國中央銀行簽訂了期限和規模不等的貨幣互換協議,包括中國人民銀行、 韓國銀行、 印尼銀行、日本銀行等。2021年7月28 日,馬來西亞國家銀行還獲得了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國外常備回購便利 ( FIMA) 的永久使用權, 將美元流動性引入在岸市場。馬來西亞是東盟互換協議成員、 “ 東盟+ 3” 清邁多邊化倡議成員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 EMEAP) 成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境外外匯帳戶資金可自由轉移至馬來西亞。禁止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居民個人與非居民非直系親屬開立和持有共同外匯帳戶須事前獲得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的批准。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無須經批准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匯出境外。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 非居民可在境內授權銀行開立本幣帳戶, 也可在授權銀行海外辦事處開立本幣帳戶, 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外幣後自由匯出境外。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 進口付匯所需單證由付款銀行決定。採用進口許可制度, 馬來西亞財政部和皇家海關擁有進口管制權。目前, 馬來西亞實施多種非關稅措施,如負面清單、進口配額等。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須在 6 個月內匯回, 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個月,因其他原因導致超期匯回的須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貿易外幣帳戶可自由留存出口收入,不強制兌換。 採用出口許可制度, 對部分商品出口實施控制, 避免國內市場出現短缺。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購買馬來西亞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過 5%。涉及外國人取得財產(如未開發或已開發的土地) 的外商直接投資, 根據投資金額大小須獲得馬來西亞經濟規劃局的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符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關於對外直接投資審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 通過國內借用林吉特貸款投資於境外的居民受到審慎性限制每年投資限額不超過等值 5000 萬林吉特, 限制僅適用於通過林吉特兌換、 從外幣交易帳戶轉移、 以對外直接投資之外的目的獲得授權銀行的外匯貸款, 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投資資金。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方面,非居民可以買賣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可以在境內發售股票,但部分交易須經證券委員會批准。 非居民可以在境內發行外幣計價的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但以本幣計價的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可以購買衍生品或其他工具, 但發行衍生品或其他工具須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方面,允許居民投資境外資本和貨幣市場投資, 投資資金來源於通過林吉特兌換、從外幣帳戶轉移、從銀行獲得的外匯貸款 ( 不包括對外直接投資目的) 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資金。沒有國內林吉特借款的居民, 兌換外幣用於投資外幣資產的行為不受限制。有國內林吉特借款的居民, 企業每年度投資限額累計等值5000萬林吉特,個人每年度投資限額累計等值 100 萬林吉特。居民可直接與非居民進行外匯衍生品 ( 匯率衍生品除外) 交易, 購買匯率衍生品和其他以林吉特為參考的衍生品必須事先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授權銀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發售以林吉特計價的金融工具, 可在境內向居民和非居民發售以外幣計價的金融工具。
信貸業務:允許居民向非居民(金融機構除外)借入外匯或獲得外幣商業信貸。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貸期限不得超過出口之日起 6 個月。允許居民向非居民(金融機構除外) 提供本幣貸款,以資助境內實體經濟活動。除個別例外情況,居民可向非居民提供不限額度的財務擔保, 居民可以自由地從非居民處獲得財務擔保。
房地產投資: 居民企業境外購買房地產與對外直接投資管理要求一致, 居民個人以教育、 就業或移民為目的在境外購置房產的不受限制。非居民可自由在馬來西亞購買住宅、商業和辦公用房產 但交易價格要高於 100 萬林吉特。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和非居民可攜帶不超過等值 1 萬美元本外幣現鈔進出境, 超過上述金額須經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
個人資本專案:允許居民個人與境外的直系親屬之間發生借貸資金往來, 但須遵守審慎限制。居民個人向直系親屬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外幣債務不得超過等值1000萬林吉特,其中向非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債務總額不得超過等值100萬林吉特。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授權銀行可與客戶自主決定買賣價差和外匯傭金。 授權銀行可按市場利率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及同業交易。授權銀行可以向非居民發放本幣貸款,須用於實體經濟活動。授權銀行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發放外幣貸款,對居民個人的貸款總額不超過1000萬林吉特。
在即期外匯市場,國內銀行和貨幣服務機構經授權後可以開展匯款、貨幣兌換和批發市場貨幣業務, 承接與居民和非居民的即期交易。在遠期外匯市場, 居民可根據授權銀行的合約、 非居民可根據授權銀行或海外辦事處的合約,對沖經常帳戶和金融帳戶交易。居民和非居民機構投資者、企業實體可簽訂遠期合約。所有授權國際結算銀行均受以下審慎限制所規限,該限制適用於對居民及非居民的信貸風險: 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授權國際結算銀行總資本的25%;對於相關銀行實體的風險敞口 (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運營),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准的上限不得超過銀行業總資本的 50%,並受明確標準的約束。這適用於林吉特和外幣風險敞口,包括表內和表外交易產生的所有負債、 擔保和或有負債。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養老基金通過證券委員會指定的私人退休計畫, 可以進行海外投資。經許可的保險公司可在境外投資, 投資額不得超過個人保險基金或股東基金總資產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蒙古國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蒙古國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是蒙古國的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法》 《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蒙古國的法定貨幣為蒙古圖格裏克,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 圖格裏克與美元、歐元及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蒙古國銀行為了保證匯率彈性與宏觀經濟基本面相適應,通過外匯市場拍賣的方式進行干預, 以緩解供需缺口。實際匯率安排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圖格裏克兌美元的官方匯率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加權總和, 權重分別為買入量占比和賣出量占比。圖格裏克兌其他外幣的參考匯率計算基於當天下午4:00 至4:30 的國際市場匯率。由於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的差異超過 2%,圖格裏克匯率被認定為多重匯率架構。官方參考匯率用於財務核算、海關估價和與蒙古國銀行的政府交易。每日參考匯率是蒙古國銀行前一天的收盤匯率。蒙古國銀行每個工作日公佈參考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本幣可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交易結算。根據蒙古國 《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 規定,所有金融機構和特定的非金融機構均須向金融資訊部門報告超過等值2000萬圖格裏克的現金和外匯交易。涉嫌犯罪所得、 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交易,無論數額大小,均必須報告。蒙古國對與塞爾維亞和黑山的某些交易實行限制。居民間所有交易協議、 商品和關稅須以本幣計價和結算,僅授權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才能在境內交易中使用外匯。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內外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出口收入和境外匯入外匯均可存入境內外匯帳戶,境內外匯帳戶中的資金沒有使用限制。非居民外匯帳戶須納入登記,金融機構須針對非居民帳戶和外匯帳戶做盡職調查。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出口貿易在跨境資金收付方面無限制。進口方面採用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毒品、酒精以及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物品。出口歷史文物、 貴金屬等需要獲得出口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不存在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銀行不得設立子公司或持有任何公司 20%以上的少數股權, 其他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和非居民控股股東增加或減少 5% 以上股份須在 5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司網站向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公眾披露相關情況。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非居民法人經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批准, 可在蒙古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須在其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注明蒙古國與該證券初始發行國之間的監管差異,且發行人須對投資者進行潛在風險提示。非居民證券發行的標準和被接受的外國交易所名單由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決定。居民可以在國外購買股票或其他股份性質的證券。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國公司可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其一定比例的證券、 存托憑證, 發行前須向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登記。債券市場方面, 居民可在境外購買、 出售或發行債券、集合投資證券; 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債券必須通過經紀人和交易商向存托所登記, 禁止非居民在境內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禁止境外註冊投資基金境內公開發行或出售其股份和權益; 經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授權批准, 境外註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封閉式要約出售其股份和權益。允許非居民在境內、居民在境外購買、 銷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
信貸業務: 居民向非居民申請商業和金融信貸須在簽訂信貸協議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向蒙古國銀行登記,居民須向蒙古國銀行提交貸款登記表。
房地產投資: 居民境外購買房產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國境內購買房產均須登記。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對攜帶現鈔出入境基本沒有限制, 若攜帶等值 1500 萬圖格裏克以上的本外幣現鈔出入境,鬚根據蒙古國 《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 的要求進行申報。個人間的禮品、捐贈、遺產交易不受監管, 接受禮品、 捐贈、 遺產的民政官員須向相應的政府機關登記。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個人向非居民申請商業和金融貸款, 須在簽訂信貸協議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向蒙古國銀行登記,居民個人須向蒙古國銀行提交一份貸款登記表格。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截至2021年6月30日,蒙古國共有12 家商業銀行、 536 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和39 家貨幣兌換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12 家商業銀行和蒙古國開發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買賣差價和市場參與者的傭金沒有限制。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持有境外帳戶須得到蒙古國銀行的許可。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借入外債無須登記。銀行須獲得補充外匯結算許可證,才能從事向非居民發放金融或商業信貸、發放境內外匯貸款、境外投資、遠期外匯業務等業務。銀行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為6%,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15%。銀行在蒙古國銀行開立本外幣帳戶中須保持至少50%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對於外匯頭寸限制,單一幣種淨頭寸的限額為調整資本的15%,所有幣種的總淨頭寸限額為調整資本的30%。所有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須獲得蒙古國銀行的許可後才能成為銀行股東。投資境內銀行 33% 以上所有權的外國國有法人實體還須事先獲得蒙古國政府的許可證。
貨幣兌換機構: 經批准的貨幣兌換機構可參與即期外匯市場交易, 代其客戶買賣外匯、使用外幣支付或轉賬,但不可以在境外開立帳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自2021年1月29日起,為降低存款美元化, 除了《國家貨幣支付法》 規定的情況(包括外匯、存款、貸款、衍生品、經許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和經蒙古國銀行許可的交易)外,其他情況下居民和法人之間禁止用外幣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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