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亚洲篇续)
孟加拉國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孟加拉國銀行是孟加拉國的中央銀行, 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外匯儲備、 監督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 授權部分銀行及經銷商辦理外匯業務。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1947年)、《外國私人投資(促進和保護)法》(1980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孟加拉國的法定貨幣為塔卡,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孟加拉國銀行干預外匯市場,以遏制匯率的過度波動。從2020年2月開始,孟加拉國塔卡兌美元匯率已穩定在2%的區間內,實際匯率制度從類爬行盯住被重新歸類為穩定化安排。塔卡官方匯率主要考慮上一日紐約市場各主要貨幣兌美元的匯率收盤價,及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美元兌塔卡匯率。授權的外匯交易商可以自行決定外匯零售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匯率價格。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孟加拉國的跨境交易通常以可兌換貨幣進行結算,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通過非居民的塔卡帳戶進行結算。除美元之外,亞洲清算聯盟 ( 孟加拉國、 不丹、印度等九國於1974年成立的區域性多邊貿易清算機構) 理事會還允許成員國之間使用歐元進行交易。孟加拉國與成員國的結算必須通過亞洲清算聯盟,並以亞洲清算聯盟貨幣單位進行計算。此外,日元也是亞洲清算聯盟機制中的一種結算貨幣。境內居民之間的交易不允許使用外幣計價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開立居民外匯存款帳戶,以存放出國旅行帶回的外匯, 帳戶餘額可匯出境外支付境外旅行費用,但不可存放出口貨物或服務的收入等。 商品和服務出口商可將一定比例的出口收入,以美元、 英鎊、 歐元或日元的形式存入授權銀行的出口商保留配額帳戶。出口商保留配額帳戶中的外匯不能用於出口商的海外投資,可用於實需交易、進口清算和償還關聯公司貸款等,可提前支付不超過等值25000美元的進口預付款。居民返回孟加拉國後可以保留在國外居住時在國外開立的帳戶。海外工程承包企業及其海外專案常駐企業可與非居民合作夥伴在境外開立銀行帳戶,以收取工程款項以及取得短期貸款收益。
非居民帳戶: 授權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開立外匯帳戶。應付給外國股東的股息可記入其境內外匯帳戶。在國外工作和賺取收入的孟加拉國公民, 包括在國外自營的孟加拉國移民,即使沒有初始存款, 也可以用英鎊、 美元、歐元或日元開設外匯帳戶。所有非居民孟加拉國國民和孟加拉國裔人士, 包括具有雙重國籍且通常居住在國外的人,均可在授權銀行保留 “ 非居民外匯存款帳戶” 的計息定期存款帳戶。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一般情況下,出口收入須在裝運後 4 個月內匯回。對出口設定強制結匯比例,相應外匯須出售給授權銀行, 出口收匯留存率分 15%、75%、80% 和100% 四檔。進口方面,採用負面清單管理,進口商須在商務部登記,進口付匯一般須開具信用證,並由授權經銷商簽發信用證授權表。進口有配額管理要求。超限額的進口預付貨款,須出具預付貨款保函。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國際貿易項下運費支出一般不受限制,但對技術服務、電腦及資訊服務、傭金、利潤、廣告費等交易存在真實性審核要求,境外培訓、諮詢、出口企業傭金、 期刊費用存在指導性限額管理。對服務貿易收入設置強制結匯比例,除通信技術相關服務以外的服務貿易留存率為 60%。超出等值1萬美元額度的醫療費用支出須獲得孟加拉國銀行批准,並提交證明檔。對外提供的小額服務收款的限額為每筆等值1萬美元。產業政策範圍內的服務業可以將上一年銷售總額的1%或10萬美元用於支付審計費、委託費、測試費、估計費等合法專案支出。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除工業部門外的外商直接投資都須批准。保障外商直接投資受到保護和公平待遇,投資不設額度。當非居民向居民投資者轉讓股權, 並進行投資清算時,必須通過資產淨值法、市場價值法、現金流量折現法計算匯回收入的基準。居民不得匯款用於出國購買房產,允許非居民用國外資金購買孟加拉國境內房產。非居民境內房地產銷售收入匯出, 須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一般情況下不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向境外直接投資均須批准,對於居民自有資本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允許非居民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債券及共同基金等。不允許非居民購買境內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居民在境外交易和發行股票、 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授權銀行可通過交易所交易商品期貨、 期權及場外衍生品,對沖客戶的交易風險。不允許相關機構使用衍生品進行投機交易。不允許非居民在境內交易、發行衍生品其他工具, 不允許居民在境外發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貸業務: 授權銀行可直接向居民發放期限 180 天的工業原料進口商業貸款, 以及期限不超過 360 天的資本設備進口商業貸款。進口商可通過授權銀行從境外獲得期限不超過 1 年的買方信貸。企業超過 360 天的借款或進口延期付款須經投資局批准, 出口延期收款超過 120 天須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銀行可為居民向非居民經常項下的付款提供擔保或保證。借款人根據投資局批准的外債合同簽發擔保, 無須孟加拉國銀行批准。居民從境外收到擔保或保證時, 需要全面披露基礎交易。除非孟加拉國銀行批准並在特定情況下, 居民不得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
( 五) 個人
一般情況下,居民個人須在1個月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所有收到的外匯。
個人經常專案: 對部分個人經常專案支出實施額度管理, 須提交證明材料獲取標準額度。孟加拉國居民出國私人旅行, 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 12000美元。對於政府批准的服務合同,
非居民個人可以自由匯出淨薪酬的75%。除孟加拉國公民境外工資收入外, 居民須對境外匯入款進行申報。一般情況下,超出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旅遊支票或現鈔出入境需要申報。攜帶本幣現鈔出境不可超過10000塔卡。根據與印度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個人在兩國之間的邊貿區交易商品每天不得超過等值100美元。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與非居民個人之間開展貸款業務是不允許的。 移民財產境外轉移不允許超過標準限額。移民匯入超過等值 5000 美元須申報, 須遵守海關稅收和商務部入境資格的規定。通過繼承方式將所有權轉移給非居民不受限制,但繼承財產須在孟加拉國銀行授權下才能轉移至境外。境外財產繼承須向孟加拉國銀行報告,淨貨幣收入須匯回。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授權銀行境外分行和代理行可獲得不超過 7 天的短期和透支貸款。未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銀行不允許向非居民提供貸款。發放國內外匯貸款和購買以外幣計價的境內證券須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銀行必須將外匯存款利率維持在與國際市場利率一致的水準。銀行購買以外幣計價的境內發行證券須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允許授權銀行為在孟加拉國從事製造或服務產出活動三年及以上的外資控股公司發放定期貸款,須遵守適用的信貸規範和審慎參數,包括單一借款人風險敞口限額、 債務權益比率等。孟加拉國的外資工業企業無須批准,可獲得一年內的無息貸款用於商業運營,不包括從外國母公司或者股東的採購。銀行本外幣存款帳戶的準備金要求和流動資產要求一致。授權銀行外匯頭寸限額為其資本的 20%。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孟加拉國所有銀行的外匯頭寸淨敞口上限為22.6億美元。孟加拉國銀行不參與外匯衍生品市場。
基金公司: 孟加拉國養老基金公司未經孟加拉國銀行批准不得進行境外投資, 在境內投資不受限制。居民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一般不得投資境外。
貨幣兌換機構: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孟加拉國銀行授權235家貨幣兌換商和 114 家受限貨幣兌換商開展跨境旅行貨幣兌換。貨幣兌換機構不允許直接與孟加拉國銀行交易,也不允許在境外開立帳戶,但允許在境內開立外幣帳戶。孟加拉國銀行授權1040家銀行分支機構從事與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開展外匯交易, 61 家商業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即期、掉期和遠期外匯買賣。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緬甸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緬甸中央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 《緬甸投資法》 《緬甸保險法》 《外商投資法》, 以及緬甸中央銀行其他法規。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緬甸的法定貨幣為緬甸元,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緬甸中央銀行未對緬甸元匯率水準設定預期目標,主張匯率隨市場供需波動,但仍保留干預外匯市場過度波動的權力。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緬甸中央銀行根據外匯市場上的交易量計算和發佈每日參考匯率,參考匯率的計算方法是將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執行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的平均匯率以及授權經營外 匯業務的銀行與其客戶交易的平均匯率進行加權。參考匯率是一種指示性匯率,外匯市場參與者不需要在其交易中使用。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緬甸是亞洲清算聯盟成員國,成員國之間的結算通過亞洲清算聯盟進行。 居民外匯帳戶持有人可以從其帳戶中轉移外匯資金結算居民之間的交易。緬甸是東盟成員國。與周邊國家簽署了雙邊貿易協定,這些協定中未規定信貸展期內容。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在國內開立外匯帳戶,外匯帳戶外匯可以用於所有支付,包括進口支付。外匯餘額可以提取現金, 每週最多可提取 1 萬美元。允許帳戶之間的資金轉移。允許居民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在國外開立帳戶須獲得批准, 銀行必須在一周內向緬甸中央銀行報告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的情況。居民不允許在國外開立緬甸元帳戶。本幣帳戶餘額在支付公務費用時才允許兌換成外幣,且須獲得經濟發展規劃部批准。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無須緬甸中央銀行批准。外匯帳戶餘額可以用於所有支付,包括進口支付。外匯帳戶餘額可以現金提取,每週最多可提取1萬美元。允許帳戶之間的資金轉移, 允許非居民在國內開立本幣帳戶, 但所有收支都需要經過授權。本幣帳戶內資金須經過審批後才可兌換成外幣。一般情況下不凍結帳戶。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公共部門的進口計畫每年編制一次,並作為經濟發展規劃部制定的外匯預算的一部分。進口交易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並提供業務證明材料。進口商購匯後經授權存入外匯帳戶,可憑商務部簽發的許可證, 以信用證或電匯方式支付進口貨款。進口預付款需要押金。進口某些貨物須獲得許可證。政府經濟企業可以從事自營對外貿易,但對於負面清單中的某些物品必須向商務部申請進口許可證。私人進口商也需要為負面清單中的某些物品申請進口許可證或執照。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出口 6 個月內通過中央銀行授權銀行全部匯回。銀行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緬甸中央銀行提交超過 6 個月未匯回出口收入的企業名單。國有企業、協會和私營公司出口某些物品須申請出口許可證或執照,被豁免的物品除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在授權銀行匯出保險費無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外國航空公司支付的空運費和盈餘收入可以自由匯出。淨收入、貸款攤銷和利息的對外支付,須經經濟發展規劃部批准, 同時須提交繳稅證明。居民國外旅行出示護照、 簽證和機票,可匯出不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外匯。非居民因發生事故 ( 如空難) 獲得的補償金或非居民養老金可以自由匯出。境外醫療、教育、會議費用以及家庭成員在國外的生活費用申請外匯金額不超過 1 萬美元或等值外匯,超過 1 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 則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工資和合法賺取的收入在繳稅後可以通過授權銀行轉移到國外, 無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收入應在確認交易日期 6 個月內匯回境內授權銀行帳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須進行資金申報, 每筆資金交易須提供證明材料。資金匯入時無證明材料的外國投資者, 不得將資金匯出境外。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 直接投資清算方面,外國投資者可將其投資資金匯回本國或第三國。
房地產投資: 居民境外購買房產需要得到緬甸中央銀行的批准。外國人不得擁有土地, 但收到緬甸投資委員會的許可證或批准後, 外國投資者可租賃土地或建築物, 租期可達 50 年。期滿後, 經緬甸投資委員會批准, 可續租。
資本和貨幣市場交易: 居民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方可購匯用於資本專案交易。居民可在合法持有的外匯收入存入期限屆滿後結匯,也可將其保留在外匯帳戶中。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 銷售或發行股票,須獲緬甸中央銀行批准。禁止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進行債券和其他債務證券的資本交易。禁止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銷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和集合投資證券。
信貸業務: 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商業信貸、 金融信貸、 跨境擔保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收到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後, 最多可持有6個月。居民出境旅遊須出示護照、簽證和機票, 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 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非居民可攜帶不超過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入境,無須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向非居民貸款和借款須審批。未經緬甸中央銀行事先批准,居民不得從國外貸款或在國外進行其他類型的借貸或簽署可能是貸款的檔。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發生禮物、捐贈、 遺產和遺贈的交易, 如果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可以由授權銀行批准和辦理。任何超過 1 萬美元的交易需要獲得緬甸中央銀行的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借用外債須經緬甸中央銀行批准。自2020年3月26日起,為了提高和保持系統內充足的流動性水準以應對新冠疫情的影響,緬甸中央銀行暫時將銀行最低準備金率從客戶緬甸元存款的5%下調至3.5%。基於未平倉頭寸(NOP) 的最大限額應不超過核心資本的±20%,該指令適用於居民和非居民的資產和負債。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緬甸保險公司經經濟發展規劃部批准, 可在國內和國外投資。目前緬甸保險公司投資標的沒有外國或當地的投資資產組合,只有緬甸中央銀行出售的政府證券。在本地持有的投資組合沒有最低限制。緬甸保險公司可以接受從保險中獲得的緬甸元或外匯作為保險費,並允許以緬甸元或外匯支付損失賠償。緬甸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和支付賠償金的幣種必須相同。養老基金沒有投資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即期外匯市場包括零售櫃檯(總共22個)和授權交易批發市場, 包括緬甸中央銀行組織的外匯拍賣。截至2020年6月30日,有24 家私人銀行和 369 家非銀行公司獲准開展貨幣兌換業務,其中 19 家私人銀行也獲得了非現金批發交易的授權。此外,3家國有銀行和13家外國銀行分行被授權經營外匯業務。客戶可在零售市場自由出售或購買最多 1 萬美元或等值的新加坡元、歐元、泰銖和馬來西亞林吉特。經授權從事外匯交易的私人批發銀行可以通過國外外匯帳戶相互結算外匯交易。授權銀行被允許向客戶提供更大額的非現金外匯服務, 並在授權交易市場上相互直接交易。銀行間外匯批發市場所報的實際匯率為現行市場匯率。目前,已有34家銀行參與了銀行間市場活動,成交額顯著提高。緬甸中央銀行不干預銀行間市場的參與者。允許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可參與遠期外匯市場。
尼泊爾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尼泊爾中央銀行是尼泊爾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匯率政策,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尼泊爾中央銀行法案》 (2002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尼泊爾的法定貨幣為尼泊爾盧比,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 與印度盧比掛鉤。自1993年2月起,尼泊爾盧比與印度盧比兌換比率固定為1.61。尼泊爾中央銀行發佈的美元參考匯率依據印度外匯市場上特定時間美元兌印度盧比的匯率中間價確定。官方匯率由尼泊爾中央銀行確定,用於尼泊爾中央銀行以及政府部門交易相關的會計和估值專案。其他貨幣的買入和賣出價根據每日境外市場的美元買入和賣出報價確定。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尼泊爾盧比和印度盧比之間的兌換不受限制。除非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否則與不丹和印度的交易必須以印度盧比結算。經常帳戶跨境交易不得使用本幣。除個別從印度進口商品可使用美元結算外,對印度的其他進出口收入必須以印度盧比結算。對其他國家的出口收入必須以可兌換貨幣收取。商業銀行可以與中國遊客、赴中國的尼泊爾遊客和在中國學習的尼泊爾學生進行人民幣交易。除印度外,與亞洲清算聯盟成員國的交易必須通過亞洲清算聯盟進行。資本交易結算不得使用本國貨幣。居民之間(包括註冊實體) 使用外匯交易須獲得尼泊爾中央銀行的許可。居民個人可以購買印度盧比或將其出售給尼泊爾中央銀行或授權兌換機構。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允許符合條件的居民在國內開立外匯帳戶。出口商可以將全部出口收入存入外匯帳戶,以支付與貿易相關的費用。在國外 ( 不丹和印度除外) 賺取外匯的尼泊爾居民個人或公司也可以開立外匯帳戶。居民外匯帳戶可直接向境外支付相關活動費用,如展位預訂、註冊費和服務費。經授權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勞工部門和貨幣兌換機構也可以開立外匯帳戶。監護人父母和留學生可開立美元帳戶,以支付留學費用。居民個人和機構開立的外匯帳戶單次轉賬不得超過1 萬美元,支付服務費一年不超過2萬美元,支付外交人員現金不超過500美元。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須獲得批准,但對帳戶的轉賬和操作沒有限制。商業銀行獲得批准後可以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以便利電子商務支付。居民不得在國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開立外幣帳戶,帳戶可存放所有指定的可兌換貨幣,帳戶餘額可自由轉出。國際組織可以開立外幣帳戶。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持有商務簽證或工作許可證的外籍人士可開立尼泊爾本幣銀行帳戶,其75%的工資、全部的公積金和攜帶入境的外幣可自由轉出。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禁止部分物品出口。出口收入須在貨物出口後 6 個月內調回國內。出口商可將其全部出口收入存入境內銀行的外匯帳戶, 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開支,無強制結匯要求。在收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 1%的保證金或其他可接受抵押品的條件下,銀行可授權辦理一次性不超過等值 50 萬美元的出口貿易。出口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商品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出具商業信譽資訊報告。進口方面,註冊實體須提交相關檔才能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銀行開立 5 萬美元信用證之前,須獲得供應商的信用資訊。進口商以匯票或電匯方式付款的最高限額為3.5萬美元。部分物品進口受限。禁止非尼泊爾本土貨物進口後再出口至印度,以及進口自印度的貨物再出口至任何其他地區。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可保留在外匯帳戶中, 其他經常轉移, 如通過授權匯款公司從國外收取的勞務收入,也可保留在外匯帳戶中,但不得超過15天。機構和個人存入外匯帳戶的所得,可憑真實性材料自由使用。單筆服務貿易進口支付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超過部分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旅遊津貼最高限額為1500美元。與醫療費用相關的服務貿易支出須經醫務委員會批准,單筆金額不超過1萬美元,超過部分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收益匯回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所有投資須經工業部批准, 不允許投資家庭手工業、小規模產業和國防相關產業。外國投資者可在大中型企業持有 100% 的股權比例。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尼泊爾公民不論是否在尼泊爾居住, 均禁止在外國開展任何形式的投資,除非政府明確允許。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在尼泊爾發行或出售股票、證券須得到政府監管部門和尼泊爾中央銀行的批准。在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的前提下,非居民可以投資境內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禁止在當地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不可購買國外股票和其他證券。尼泊爾籍非居民可購買特定公共債券或政府債券, 其他非居民不可買入公共債券或政府債券。只有發電和輸電公司才能在本地發行不超過專案成本60%的外幣債券。居民在國外出售或發行股票、 證券須得到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居民禁止在境外買入或賣出貨幣市場工具。境外尼泊爾公民若將在境外獲取的收益投資境外基金, 在向尼泊爾中央銀行報備後, 返回尼泊爾後仍可持有。
信貸業務: 不允許境內居民向非居民發放商業信貸和金融信貸。 非居民向居民發放的商業信貸若以任何形式的國內資產或擔保提供委託和質押,則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商業銀行可向符合條件的居民個人和機構,發放最高可達貨物出口價值70%的出口貿易信貸,信貸最長3個月,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期限可以延長而免受處罰。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擔保根據具體情況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
( 五) 個人
尼泊爾居民出入境可攜帶不超過5000尼泊爾盧比現鈔。居民未經許可禁止攜帶除印度盧比以外的外幣出境,非居民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出境。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攜帶外幣入境,但金額超過5000美元須申報,尼泊爾居民和印度居民攜帶印度盧比入境則不受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商業銀行可根據規定向尼泊爾學生提供外匯便利, 以支付生活費,而無須教育部證明檔。支付境外醫療費用須尼泊爾註冊醫生的推薦。個人支付超過等值 1 萬美元限額須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禁止兌換面值超過100的印度盧比,禁止攜帶面值超過100的印度盧比入境。居民個人可以零利率從境外借入50萬美元,借款時間至少 5年。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經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B類金融機構無須抵押即可從境外借入資金,上限不超過核心資本淨額,期限為1 ~ 5 年,利率或費用最高上限為6個月期 LIBOR 上浮4個百分點。商業銀行可向參與外匯交易的機構提供遠期合同, 與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實體簽訂利率互換協議, 無須事前獲得尼泊爾中央銀行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各自銀行和金融機構董事會批准下,可進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交易,如遠期、 掉期、 期權和期貨,可將其可兌換外匯投資於任何期限的金融工具。商業銀行不得持有遠期外匯頭寸。銀行境外資產負債總額的淨未平倉不應超過核心資本的30%。27家A 銀行和 18 家B類金融機構可以自行決定與客戶進行可兌換外幣交易的匯率,印度盧比除外。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不能以外匯向境外投資, 不得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 不得在境外購買股票或其他證券。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尼泊爾的外匯市場組成包括尼泊爾中央銀行、授權銀行和金融機構、 匯款公司、旅行社、貨幣兌換機構、出口商、進口商和酒店。機構須獲得尼泊爾中央銀行許可才能進行外匯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27家A類銀行、18 家B 類金融機構、3383 家機構獲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國家A類銀行可以與尼泊爾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以維持其外幣頭寸。B類金融機構可以代客買賣外匯,在境外開設往來帳戶,並代表客戶進行外幣支付和轉移,但限制性交易和資本交易除外。尼泊爾中央銀行不參與遠期交易。
沙特阿拉伯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沙特中央銀行是沙特阿拉伯的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國投資法》 (2020 年修訂)、 《銀行業控制法》 ( 1966 年)、 《合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規定》 (2016 年修訂)、 《進口許可原則》、 《資本市場法》 (2003 年修訂)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沙特阿拉伯的法定貨幣為沙特裏亞爾,實行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沙特裏亞爾兌美元的匯率由沙特中央銀行決定,中間價為1 美元兌 3.75 沙特裏亞爾,自1986年6月以來一直保持穩定。官方匯率用於會計和估值。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沙特阿拉伯禁止與以色列進行交易和使用以色列貨幣。參與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國家間的外匯互換協議。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可在符合反洗錢規定和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帳戶管理,包括餘額轉移。境外本幣帳戶可自由兌換外幣。
非居民帳戶: 非沙特阿拉伯和非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公民、 在沙特阿拉伯沒有合同或專案的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投資公司、國際共同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須經批准才能開立境內外匯帳戶。境內非居民開設外匯帳戶無須批准。非居民帳戶可以自由存取款,也可以向境外轉賬,但沙特裏亞爾需要兌換成外幣才能自由轉賬到境外,本幣可以自由兌換為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實行公開一般許可證制度,對少數商品的進口仍有限制。進口金幣必須從原產國或認可的銀行購買。對於大多數應稅商品最高適用 5% 的關稅, 少數商品適用 12% 和20%的關稅,煙草產品關稅為100%。從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進口可免除關稅。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強制匯回和強制結匯要求。禁止政府補貼進口專案再出口。禁止與以色列的貿易。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經批准的外商投資與國內資本享受相同權利, 外商投資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允許外商投資者在境內大部分經濟領域進行直接投資。除天然氣和石油行業之外,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 20%的利潤稅。境內非居民境內投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管理部門會定期公佈並更新負面清單。 非居民投資銀行的上限為資本金的60%,還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持股沒有總體限制,但要收購境內銀行 50%以上的資本,必須得到沙特中央銀行的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沙特阿拉伯的銀行收購外國公司的股份須得到沙特中央銀行的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允許居民和非居民直接投資上市和非上市債務工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在沙特阿拉伯上市的股票,申請條件、要求由資本市場管理局制定。金融機構所管理的資產規模最低要求為5億美元。非居民可以在二級證券市場上直接進行投資,也可以通過協議互換等形式間接投資股票、 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通過互換協議參與資本市場的外資,對單只股票或可轉換債務工具的持有上限為發行份額的10%。互換協議持有者允許在開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帳戶的同時保留互換帳戶1 年。外國投資者無須遵從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但必須遵守 2 年禁售期及其他與公司持股相關的規定。證券的發行或銷售均須在資本市場管理局的批准和監管下進行,非居民發行者須遵守交易所上市規則和資本市場管理局的外國發行者上市細則。居民和非居民的證券發行和銷售適用相同規則,除非該上市公司適用 “ 交叉上市” 規則。居民境外購買、銷售或發行資本市場證券不受限制, 但保險公司對外國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20%。
房地產投資: 外國投資者可根據業務需要購買境內房產。除此之外, 外國投資者須獲得許可才能在除麥加和麥地那外的城市購買投資性房產, 且投資金額至少為3000萬沙特裏亞爾。對房地產的總處置價值徵收5%的稅。
信貸業務: 金融信貸業務須經沙特中央銀行批准。 境內銀行和金融機構辦理跨境借款、非居民貸款、 國內外匯貸款須經沙特中央銀行批准。
( 五) 個人
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發放貸款須經批准。非居民個人可通過協議互換形式間接投資沙特阿拉伯股票。這種方式只涉及收益交換,並不涉及法律上的股權變更。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沙特阿拉伯有 32 家持牌銀行 (11家國內銀行、2 家數字銀行、19 家外國銀行分支機構) 可從事銀行間外匯業務。外匯市場上, 銀行可自由決定與客戶之間的買賣價差和傭金, 但美元除外。遠期外匯市場上, 商業銀行可鎖定長達 36 個月的外匯風險。銀行持有的外匯頭寸無限制, 但須通過審慎報告進行監管。在沙特中央銀行的管理規則下, 在境內經營的銀行允許分銷集合投資專案。
保險公司: 除經沙特中央銀行批准外,保險公司投資外國股票、債券不得超過20%,投資外幣證券不得超過 10%,投資外國政府和外國公司債券不得超過5%。外國保險和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必須確保其負債 ( 不包括再保險份額) 與其在沙特阿拉伯的資產相等,除符合償付能力保證金要求且經沙特中央銀行批准外,不得將資金從分支機構轉移到外國。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不能直接與沙特中央銀行交易。A 類兌換商可為客戶在國內外市場上兌換外匯, 也可以在境外擁有帳戶。B 類兌換商只能進行即期交易。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斯里蘭卡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斯里蘭卡中央銀行下設的外匯管理局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交易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斯里蘭卡的法定貨幣是斯里蘭卡盧比,實行浮動匯率制。官方匯率由斯里蘭卡中央銀行根據前一個工作日在銀行間市場上執行的美元/ 斯里蘭卡盧比即期交易,計算每日交易量加權平均銀行間匯率形成。其他外幣的官方匯率根據上述匯率和每個工作日上午 8 點從路透社交易平臺獲得的交叉匯率計算確定。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以斯里蘭卡盧比進行。在外匯交易法允許範圍內, 可使用外匯進行經常專案交易和資本專案交易。外匯匯兌鬚根據斯里蘭卡相關法規,通過銀行外匯交易平臺和指定交易商進行。亞洲清算聯盟成員國 ( 伊朗除外) 之間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交易的跨境收付,以及該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在淨多邊的基礎上相互商定的款項,均以美元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開立外匯帳戶,包括個人外幣帳戶(PFCA)、商業外幣帳戶(BFCA)、外部投資帳戶(OIA)、特別存款帳戶(SDA) 和外部商業借款帳戶(ECBA)等,斯里蘭卡對不同類型居民帳戶的開戶主體、借貸記範圍等實行差異化管理。商業外幣帳戶(BFCA) 不允許將斯里蘭卡盧比兌換成外幣。斯里蘭卡盧比帳戶中的資金可通過外部投資帳戶兌換為外幣,用於支付經常性和允許的資本交易。特別存款帳戶資金可以在定期存款到期自由兌換外幣或匯出境外。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包括便於非居民在斯里蘭卡進行資本專案交易的內部投資帳戶(IIA)、便於移民和繼承財產轉移的資本專案交易盧比帳戶(CTRA)、外交團體和外交人員開立的外交盧比帳戶 (DRA)、以儲蓄或活期帳戶的形式開立和持有移民的可償還收入帳戶(ERIA)、非居民盧比帳戶(NRRA) 等,斯里蘭卡對不同類型非居民帳戶實施差異化管理。非居民帳戶本幣可兌換為外幣,但需要根據法規獲得一般許可或根據
《外匯交易法》 獲得特別許可。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貨物出口180天內須將出口收入匯回斯里蘭卡。從2021年5月28日起,出口商須在收到出口收入後 30天內將出口收入的 25% 兌換成斯里蘭卡盧比,且兌換日期不得遲於裝運之日起的180天。約183 種商品出口受配額管理。自2021年5月28日起,所有授權銀行須每週將出口收入 ( 以美元計價) 的10%出售給斯里蘭卡中央銀行。進口方面,從斯里蘭卡盧比帳戶支付進口預付款的限額為50000美元( 適用於從外幣帳戶支付的款項)。進口商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約1500種商品因國家安全等原因進口受限。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一般保險和再保險的保費匯款可匯出, 但須符合檔要求和斯里蘭卡的其他規定。非居民合夥人的利潤和對公司非居民股東的股息匯出須相關證明檔。境外旅行支出限額為5000美元。外籍員工可以將其工資和其他收入在支付稅費後匯出。自2021年5月28日起,所有授權銀行須每週將外來工人匯款的10%出售給斯里蘭卡中央銀行。允許在斯里蘭卡旅遊發展局 (SLTDA) 註冊的酒店向住客提供服務後接受外幣收入,限額為15000美元。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可未經批准投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100% 的股權資本 (普通股和優先股),但部分行業除外。受國際配額限制的出口產品生產等部分行業, 外商直接投資最高比例為 40%。投資資金須通過以非居民名義開立的內部投資帳戶進行,股權轉讓或清算所得收入和資本增值部分資金可通過非居民內部投資帳戶全額匯出。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有金額限制。如居民購買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最高限額為 200 萬美元, 購買非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最高限額為50萬美元, 購買合夥公司股份終身最高限額為30 萬美元,購買個人公司股份終身最高限額為 20 萬美元等。資金匯出須通過外部投資帳戶, 超過限額的對外投資須獲經斯里蘭卡中央銀行貨幣委員會的特別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可投資股票, 優先股,公司債券,在國外註冊公司的債券 ( 以前是債務證券),信託或共同基金份額, 外國政府主權債等。此類投資必須通過外部投資帳戶進行。對外投資的任何收入和處置收益須在 3 個月內通過原外部投資帳戶匯回境內。除經允許的資本投資外,所有資本市場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都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證券須經批准, 收入須進入外部投資帳戶。非居民包括外國基金、 區域基金、 共同基金、境外註冊的實體和外國公民,可以通過內部投資帳戶投資任何法規允許的不動產或金融資產。非居民所投資資產經許可後可在斯里蘭卡出售。非居民不得在境內發行證券。非居民可投資以斯里蘭卡盧比計價的政府國庫券和債券市場。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授權銀行可以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掉期、 期權、 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合約和以指定外幣進行的掉期。
信貸業務: 借款人 ( 出口商) 須在裝運之日起的 180 天內通過出口收入,結清出口信貸,但對於非居民供應商向居民進口商提供商業信貸沒有時間限制。居民公司,包括在斯里蘭卡註冊的非居民控制的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特別批准的情況下獲得斯里蘭卡盧比借款。離岸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向斯里蘭卡中央銀行批准的非居民和居民公司提供外幣貸款。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個人出入境時, 可攜帶價值不超過 2 萬斯里蘭卡盧比的物品以及任意金額的外幣現鈔、 銀行匯票、 本票、 旅行卡。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5萬美元的外匯或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居民可以向國外的銀行、金融機構、大學或教育機構借款, 以支付學費和生活費,境內授權銀行須核實真實性後償還此類貸款。除此之外,不允許居民與非居民之間個人貸款。居民及非居民個人均允許購買和持有任何海外資產或投資(包括根據員工獲得的股份、繼承或贈與個人投資者等方式)。斯里蘭卡居民個人可以通過持有的個人外幣帳戶進行最多 2 萬美元的資本專案交易匯款。移民財產可以轉移, 但存在一定的金額限制。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經斯里蘭卡中央銀行批准的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可自由借入外債。授權銀行可以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公司發放外匯貸款。經斯里蘭卡中央銀行批准的銀行可購買境內發行的外匯債券。外匯存款帳戶法定流動資產比率為20%,無須繳納存款準備金。銀行投資境外上市公司最高限額為 200 萬美元/年, 投資境外非上市公司最高限額為50萬美元/年。商業銀行與外匯平衡相關的每日總淨額未平倉頭寸的正上限為1.99億美元,負上限為3.08 億美元。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對國外證券投資組合的投資額不超過保險公司資產總價值的20%。受斯里蘭卡保險監管委員會監管或授權的實體可投資於普通股、 優先股、 公司債券、 風險債券和最高50萬美元的主權債券, 超過 50 萬美元的投資將須獲得貨幣委員會批准的特別許可。公積金( 包括養老金) 可通過外匯帳戶進行境外投資,最高50萬美元。
貨幣兌換機構: 截至2021年6月30日,財政部批准持有外匯交易許可證的 24 家商業銀行和2 家專業銀行成立外匯交易平臺。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78 家交易商,可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外匯交易。所有授權銀行可與客戶簽訂遠期合同, 以對沖匯率風險敞口,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標的交易期限。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塔吉克斯坦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是塔吉克斯坦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承擔發佈法律法規、發放或收回外匯經營許可證、 確定外匯業務限額、 確定本幣匯率等職能。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與監督法》 《銀行法》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塔吉克斯坦的主權貨幣為索莫尼,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不設定市場匯率波動區間,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索莫尼兌美元的官方匯率,根據截至當天下午4點銀行間和銀行內外匯市場上外匯買賣價格加權平均計算所得。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有權對計算的加權平均匯率在1.5%的範圍內進行調整。索莫尼兌其他貨幣的匯率由索莫尼兌美元官方匯率與國際市場匯率交叉計算而得。由於官方匯率和平行市場匯率差異超過 2%, 因此匯率管理框架被認定為多重匯率制。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及非居民可使用索莫尼進行所有交易的結算,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國際結算可使用任何一種外幣。索莫尼可用於經常專案與資本專案交易國際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及非居民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的銀行帳戶進行外匯交易結算,依法提供相關報告、數據以及檔。授權銀行須要求居民及非居民說明外匯交易中支付及轉賬的目的以及去向。
居民帳戶: 居民在境內銀行開立和經營外匯帳戶不受限制 帳戶餘額可自由在國內銀行轉賬或轉出境外。居民可在境外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餘額可以不受限制地轉入境內。居民在境外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後10天內通知所在登記的稅務部門以及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檔。居民在境外銀行外幣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自由支配。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在任何貸款機構開設外匯帳戶。非居民境內帳戶餘額可自由跨境轉移,本幣可自由兌換成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授權銀行必須要求居民根據出口或進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的外匯合同說明收付匯的截止日期。如果收付匯期限變化或發生其他情況導致未在截止日期內收付匯,居民須通知授權銀行並提供證明檔。除部分情況外, 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的外匯收入須存入居民在授權銀行的帳戶或其國外帳戶。法人實體和個人在外匯市場兌換外幣不受限制, 向國外付款時須出示合同、 協議或裝運單據。所有進口商品的價值必須與支付的金額相等。若進口貨物未實際交付,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收回之前支付的貨款。出口收入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足額收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居民對非居民的服務貿易交易和經常轉移付款須提供證明材料。與商業活動無關的服務貿易交易和經常轉移付款,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不開立銀行帳戶。個人或法人機構支付進口貨物、 工程和服務費用只能通過銀行帳戶進行。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塔吉克斯坦按居民與非居民對資本項下交易進行管理。居民在辦理對外直接投資、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 參與投資其他衍生證券、 收到或展期超過一年的商業信用、 居民在外資銀行開立銀行帳戶,以及其他按照國際標準被視為資本流動的外匯經營活動時,須在交易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並向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報告。居民在外資銀行開設銀行帳戶的, 應當自開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報告。非居民購買國庫券、一年期以內的存單沒有限制, 但直接或間接取得貸款機構的控股權, 須向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非居民在國內發行或銷售股票須向財政部登記,並由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批准。 非居民購買非金融公司股票不受限制。
( 五) 個人
除特殊規定外,禁止居民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個人攜帶外幣出境實行限額申報許可制度。個人攜帶超過等值3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入境需要書面申報, 攜帶超過等值3000美元外幣現鈔入境須徵收一定的關稅。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 1 萬美元外幣現鈔出境須書面申報並出具證明檔,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 3000 美元外幣現鈔出境須書面申報並出具證明檔。個人將外幣存放於銀行帳戶中不受金額限制,也無須提供證明資金來源的檔。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金融機構法定資本須以本幣計價。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 向非居民發放貸款、購買國內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債券不受限制。本外幣存款準備金率實行差異化管理,銀行的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為3%,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9%。金融機構及貸款機構通過銀行進行境外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其法定資本的10%,投資限於國有股份、在境外經營貿易、銷售和長期投資的國內企業。未經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許可,銀行不能投資外國法人機構 ( 非居民) 證券及股票。各類外匯敞口頭寸不得超過金融機構法定資本的8%,外匯敞口總頭寸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泰國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泰國財政部授權泰國中央銀行對外匯買賣和兌換履行監管職責,由泰國中央銀行下設的外匯管理與政策部具體實施。
( 二) 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 (1942 年)、《出口和進口商品法》 (2015年修訂)。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泰國的法定貨幣為泰銖, 實行浮動匯率制, 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當泰銖波動較大且偏離基本面時, 泰國中央銀行可進行匯率干預, 干預的數據不公開。有關國際儲備總額的每週和每月數據公佈在泰國中央銀行的網站上。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跨境支付結算沒有限制。一般情況下允許居民外匯帳戶間的外匯劃轉。 泰國中央銀行一直在與東盟國家的其他中央銀行合作建立快速支付結算的跨境聯繫。泰國已經與包括印尼、 馬來西亞、 菲律賓、 韓國和越南 5 個亞洲支付聯盟成員國建立了跨境自動櫃員機提現和查詢服務的聯繫。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開立境內外匯帳戶,可使用外匯存款帳戶分散投資於外幣資產, 如外國股票和美元計價的黃金。機構投資者可自由開立境外外匯帳戶。 居民可開立境外本幣帳戶,在泰國中央銀行允許的情況下, 可在境外帳戶存入泰銖。居民可以將泰銖兌換成外幣,用於償還境外債務或實現其他支付目的。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開立外匯帳戶不受限制, 帳戶資金可以自由存入和支出。非居民可開立證券類非居民泰銖帳戶和一般用途非居民泰銖帳戶兩類本幣帳戶。不同類型的帳戶之間不允許轉賬。非居民的本幣帳戶可存放餘額上限是 2 億泰銖, 非居民合格公司計畫下的註冊非居民公司除外。非居民可將其本幣帳戶餘額兌換為外幣, 並將資金轉移到國外。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 大部分貨物可以自由進口,但某些貨物需要進口許可證,部分商品被禁止進口。出口方面, 等值 100 萬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後 360 天內匯回。超過限額的出口收入也可以用來抵消外匯支出, 無須經泰國中央銀行的批准。大部分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 部分商品受到許可證和數量限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等值 100 萬美元以上收入需在收款後360天內匯回。
( 四) 資本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的資本金需在簽訂合同後360天記憶體入指定銀行外匯帳戶。外資投資持股不得超過本地註冊銀行、 財務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股本的25%。非居民個人合計持股不得超過單家銀行總股本的5%,不得超過財務公司、地產銀行總股本的 10%。外資參股其他泰資企業的股本上限額為49%。更大規模的持股須經過泰國中央銀行批准。證券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允許外國投資全額持股。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泰國企業投資境外機構, 股權占比不得低於10%。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可以購買股票,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超過投資限額的部分可通過持有無投票權的存托憑證持有。 境內居民和非居民機構投資者限額內可自由投資境外的外國證券。個人投資者,不通過當地仲介機構投資外國證券者每年最多可投資 500 萬美元, 通過當地仲介機構投資海外證券不受限制。在泰國註冊的公司要想在其他國家公開發行股票、 非居民企業在泰國發行股票、 居民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均須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非居民可以購買債券或境內發行的泰銖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泰國發行的債務證券須通過泰國中央銀行認證的獨立證券帳戶。單家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泰銖。國內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行或出售泰銖匯票。僅金融公司可向境外公眾發行一年期以上的外幣可轉讓存單, 或出售給有權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除美元—泰銖期貨外,非居民可在泰國期貨交易所進行金融衍生產品工具交易。非居民在當地市場發行認股權證須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在非居民合格公司計畫下註冊的非居民公司可以更自由地與在岸金融機構進行衍生品交易。此外,非居民合格公司可以更靈活地管理泰銖流動性, 而不受非居民本幣帳戶2億泰銖的限制。衍生品交易結算後的資金匯款, 須經泰國中央銀行批准。個人投資者每年可從事衍生品交易的總投資限額為 500 萬美元,通過當地仲介機構投資海外衍生品沒有限制。
信貸業務: 泰國法人每年向境外非關聯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過等值 5000 萬美元, 非居民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以外的居民發放泰銖貸款。 國內金融機構可向在泰國工作的非居民個人貸款用於消費, 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等值 500 萬泰銖。除了用於貿易和投資外, 非居民團體從國內金融機構借入流動性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等值2億泰銖。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個人因私旅遊項下現鈔支取限額為5萬泰銖,前往越南、 中國 ( 僅雲南省) 等與泰國接壤國家的遊客, 現鈔支取限額為200萬泰銖。遊客攜帶超過45萬泰銖現鈔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攜帶超過等值1.5萬美元外幣現鈔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泰國個人可以無限制地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行海外投資。 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提供貸款, 須獲得泰國中央銀行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國內金融機構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非居民提供泰銖直接貸款。國內金融機構可以為非居民交易提供擔保, 但須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備用信用證作為抵押。金融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或間接投資, 持股占比存在限制。開展對外直接或間接投資, 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所有公司股本總和的 20%。商業銀行、 地產銀行、金融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可接受境外投資, 非居民對內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國股權持股比例上限為本地註冊銀行、 金融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總股本的25%。國內商業銀行單一貨幣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額之比不得高於15%或等值500萬美元(以金額較高者為准),外匯敞口總頭寸與資本總額之比不得高於20% 或等值1000 萬美元 ( 以金額較高者為准)。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自身總資產的30%。投資已獲財政部擔保的政府債券、國庫券、泰國中央銀行債券和國有企業債券無限額要求。投資公司投資債務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60%,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30%。投資外國證券時,保險公司必須控制外匯風險敞口。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土耳其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土耳其中央銀行是土耳其的外匯管理部門,承擔外匯管理職能。財政部和土耳其中央銀行對外匯交易進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土耳其貨幣價值保障法令》 《資本市場法》 《外匯立法修正案》 《土耳其共和國中央銀行法》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土耳其的主權貨幣為土耳其里拉,法定匯率制度為自由浮動匯率制。土耳其中央銀行密切監測外匯供需,當匯率出現脫離經濟基本面的過度波動時, 通過外匯買賣進行干預。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土耳其中央銀行不設官方匯率,但設立指導匯率,由土耳其中央銀行在上午10:00至下午3:00,每隔1個小時獲得一個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匯率均值,計算6個觀察值的算術平均數得出。指導匯率用於會計交易和土耳其中央銀行的部分交易,不強制個人或法人實體使用。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間可按法律規定進行外匯交易和簽訂外幣結算合同。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使用不受限制。居民可在境外持有本外幣帳戶。除涉及保險公司技術儲備的存款外,對境外存款沒有任何限制。居民本幣帳戶不可兌換外幣。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使用不受限制。允許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可兌換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土耳其居民出口收入須在進口商付款後立即匯入仲介銀行。除少數情況外, 出口收入須在實際出口之日起 180 天內調回國內。除法律、 法令或國際協定禁止出口的貨物外,所有的貨物都可在出口制度法律框架內自由出口。土耳其對貨物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對限制性貨物頒發進口許可證。非標準未加工的貴金屬如由伊斯坦布爾證券交易所的成員進口,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貴金屬交付至伊斯坦布爾證券交易所。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信用卡境外使用累計限額為等值5萬美元, 超過部分須在30天內結清。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限制非居民境內直接投資的範圍。主要包括: 採礦投資、 勘探和開採石油、媒體 ( 電視、 廣播業)、 會計和審計、 海上運輸、電力、 教育、 航空、 港口、 捕魚、 諮詢服務、 健康、 藥品和銀行業等。媒體 ( 電視、 廣播業) 以及航空業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 49%; 外資參股銀行必須獲得銀行監管和監督委員會的許可。 外資利潤匯出不受限制,但須向土耳其中央銀行報告。居民不得使用保險公司的技術儲備資產進行證券投資、 購買金融產品、 發放貸款、 投資房地產等。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沒有限制。
房地產投資: 外商實際購買的房地產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城市私有土地面積的10%,且每人不超過30公頃; 經相關部門批准,每人可增加30公頃,但不得超過2倍。外商或者法人獲得空地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2年內進行專案開發。軍事敏感區的土地並購須得到土耳其軍事當局和當地政府部門的許可。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證券交易須通過資本市場立法授權的銀行和仲介機構進行, 所有相關資金的轉讓須通過銀行(包括參與銀行) 進行。從事投資服務和投資活動的非居民須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進行資金的收付和轉移。非居民在土耳其銷售或發行股票和其他證券,其資產淨值至少為等值1000萬歐元,投資期限至少為3 年。非居民和居民須在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其他衍生工具等金融產品前向資本市場委員會申請批准招股說明書。進行公開發行、私募或者向合格投資者進行銷售需符合資本市場相關法律規定。
信貸業務: 除特殊情況外,沒有外匯收入的土耳其居民不得從境內外獲得商業和金融外匯信貸。有外匯收入且外匯負債低於1500萬美元的居民,可按不超過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外匯收入總額的限額借入外匯。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業信貸方面,僅對2年以上非耐用品出口貿易信貸和 5 年以上其他貨物出口貿易信貸業務進行限制。本地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保理公司、金融公司以及經政府批准的個人可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金融機構可向境外非居民發放貸款,居民實體可向其母公司、集團公司等關聯公司發放貸款, 但須通過銀行進行交易。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旅客攜帶本外幣現鈔或支付工具出入境, 須在海關部門全面、 準確報告,否則將被扣押所攜帶貨幣(含支付工具) 並罰款。因私旅遊項下可自由支取2.5萬里拉現鈔或者等值1萬歐元外幣出境,超過上述限額須憑貿易部簽發的現金申報表向海關當局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個人現金形式的資本可通過銀行管道自由跨境流動。根據海關和外匯法規, 個人資本進出境可以實物形式轉移。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本地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和金融公司可自由使用從境外借入的外匯信貸。銀行須保持外匯資產和負債的平衡, 並保持與自有資金相符的外匯頭寸,外匯淨頭寸與自有資金每日比率的周算術平均值的絕對值須低於20%,超出部分須向銀行監管機構報告。
保險公司: 對於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海外投資組合沒有限制,但技術儲備相關投資除外。保險公司持有單家企業的證券不得超過其資本的10%,持有單個集團的證券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汶萊
一、 基本情況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汶萊中央銀行,負責執行該國的貨幣政策,發行汶萊貨幣,監督和管理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不直接干預銀行間外匯業務,但對銀行的外匯頭寸進行監管。
(二) 主要法規
《貨幣與金融法令》 (2010 年修正案)。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汶萊的主權貨幣是汶萊元,新加坡元也作為常規性流通貨幣。汶萊元實行盯住新加坡元的貨幣局制度,與新加坡元等價兌換。汶萊中央銀行以官方匯率買賣新加坡元和文萊元,不收取買賣價差或傭金。汶萊中央銀行只以新加坡元進行交易,不提供其他貨幣的匯率報價。汶萊中央銀行代表政府執行汶萊和新加坡之間的貨幣互換協議。汶萊銀行協會根據15種其他貨幣兌新加坡元的銀行間報價, 向其成員提供每日用於轉賬/ 匯款的指示性買賣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經常和資本項下的跨境支付可以自由使用本幣, 居民間交易可以自由使用外匯。汶萊自 2000年廢除 《外匯管制法》 後, 不存在正式的外匯管制。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開立境內、 境外外匯帳戶, 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外, 但境內銀行將收取匯款費。居民可以在國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和居民在帳戶管理方面沒有區別。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銀行自行設定出口貿易融資、 出口收匯的檔要求。一般無配額限制、無出口關稅。限制性貨物(如廢金屬、爆炸物和彈藥) 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證。進口方面,銀行自行設定進口融資、進口付匯的檔要求, 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基本無限制。為了幫助受新冠疫情影響的企業, 汶萊中央銀行發佈臨時監管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免除符合條件行業的貿易和支付交易費,包括旅遊、酒店等行業,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根據行業類型和具體情況, 確定外商投資持有比例,與國家糧食安全有關的行業和涉及當地資源的行業不允許外資獨資持有。服務於當地市場且不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的行業和出口產品的行業可以由外資獨資所有。鼓勵外資企業與當地公司建立合資企業。 如果一家公司有兩名董事, 必須至少有一名董事為居民; 如有兩名以上董事, 則最少須有兩名為居民。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無限制性措施。
房地產投資: 限制非居民房地產投資, 可長期租賃工業和農業用地和場地。
( 五) 個人
對個人外匯帳戶資金劃轉及攜帶現鈔出入境方面均無限制。 博彩和獎金的資產轉移受限,受汶萊皇家員警部隊的管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禁止銀行收購或持有股本或以其他方式在金融、 商業、 農業、工業或其他類型的公司中擁有超過銀行資本金 10%或當局規定的任何其他百分比的權益。未經汶萊中央銀行事先批准, 銀行不得收購或持有任何其他公司20%以上的資本。在汶萊註冊成立的任何銀行中擔任間接控制人 (10%、20%和33%) 或多數控制人,必須事先獲得央行的批准。上述規定適用於居民和非居民。
保險公司: 對保險公司持有境外投資組合設置最高限額, 經信譽良好的投資信用評級機構認可的保險基金, 投資限額不得超過其核准外幣資產總值的 20%。對保險公司持有境內投資組合設置最低限額,投資國際著名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為B級以上的公司,不得低於其全部繳足普通股投資總額的40%,任何一家公司的上市股份的15%、任何單一單位信託的10%、有擔保的公司債券為 25%、不動產投資總額的25%。
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 投資公司和集體投資基金受2013年《證券市場法令》和2015年《證券市場條例》 (SMR) 的監管。如其他集體投資計畫的單位價值不得超過總價值的 20%,公共集體投資計畫對衍生工具的總敞口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公共投資計畫的經營者確保股票借貸安排的任何抵押品價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等於所轉讓證券的價值。除財產集體投資計畫的情況外, 公共集體投資計畫的借款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2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烏茲別克斯坦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是烏茲別克斯坦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匯率政策, 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此外,財政部、稅務委員會、海關等部門也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
( 二) 主要法規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法》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外匯管理法》 《進出口交易的外匯管制規定》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外匯交易執行規則》。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烏茲別克斯坦的法定貨幣為烏茲別克斯坦蘇姆,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蘇姆匯率根據外匯供求確定, 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可以干預外匯市場, 以緩和短期的不適當波動,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烏茲別克斯坦絕大多數的貿易由美元計價,蘇姆兌美元匯率是基準匯率。從 2021 年 2月15日起,蘇姆兌美元的官方匯率由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根據前一天貨幣交易的加權平均匯率確定, 有效期為一天。蘇姆兌其他貨幣的匯率是以路孚特系統或彭博每日下午3 時公佈的平均匯率為基礎, 通過對與美元的交叉匯率計算所得。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烏茲別克斯坦國際交易中本幣和外幣均可使用。 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外,境內禁止使用外幣進行結算和支付。禁止烏茲別克斯坦境內企業、組織和其他實體通過外國銀行的帳戶進行貿易業務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烏茲別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及個人均可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開立本外幣帳戶。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烏茲別克斯坦國內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居民法人實體開立的外匯帳戶可存入在國內和國際外匯交易中收到的外匯資金, 可用於經常專案對外支付、國內外匯劃轉以及合法的資本交易支付, 也可以提取現鈔支付差旅費用。 居民個人有權在境外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允許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外交機構或其他從事商業活動的組織在國外停留或活動期間開立本、外幣帳戶, 但結束境外活動時須銷戶並將餘額轉回國內。居民法人實體可不經批准開立境外本、外幣帳戶,但有義務在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 通過其經辦銀行向稅務機關和中央銀行報告開、關戶,帳戶餘額變化等情況。法人本幣帳戶裏的資金可向銀行申請兌換外幣, 須提供申請書以及外匯交易證明材料。居民個人可憑身份證明, 向銀行申請購匯或提取外幣現鈔。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法人實體僅在國內開展貿易活動時方可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外匯帳戶應按照 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在明確的收支範圍內使用。非居民法人實體在國內開展貿易活動時可在國內開立和使用本幣帳戶, 可將合法獲得的收入存入本幣帳戶, 並依法獨立使用本幣帳戶內的資金。非居民本幣帳戶中的資金可兌換為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境內進口企業購匯時必須提交申請和相關合同。 進口貨物的企業必須從烏茲別克斯坦國內的銀行帳戶支付。本著自願原則, 對進口到烏茲別克斯坦的貨物進行裝運前檢驗。跟單信用證可用於進口結算。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部分商品進口須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出口貨物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收匯。自2020年5月15日起,出口收入匯回期限不得超過 180 天,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延長收匯期限,否則超期將繳納罰款。 企業在出口經營活動中取得的外匯資金,必須匯入境內銀行的外匯帳戶。部分商品出口須政府部門許可或額度限制。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貿易相關費用支出不受限制, 法律規定與投資相關的利息和收益等可自由匯出。根據旅行目的國家的不同, 每日商務旅行津貼和住宿補助費用為 25 ~ 100 美元不等。私營公司可以獨立批准增加商務差旅費比例。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境外投資者在司法部及其地方辦事處登記後, 可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辦事處。達到資本、 投資金額比例和參與者身份等要求的可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否則只能作為辦事處。具體條件包括: 至少有等值5萬美元的資本金,必須有一名參與經營者是外國法人實體或個人, 資本金中的外商投資比例至少達到15%。外商直接投資撤資和利潤匯出無限制。對外直接接投資方面,境內投資者經管理當局批准,可在境外設立企業。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可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進行證券投資, 非居民購買本地銀行的股份占比超過 5%,必須事先取得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許可。 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實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除外) 持有本地銀行股份總額不得超過銀行授權資本的50%。非居民法人實體在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活動獲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收入可以存入本幣帳戶,並可購匯轉移至境外。非居民在境內發行證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同類證券總額的 25%。居民機構投資者可在規定限額內投資境外證券,居民在境外發行證券金額同樣不得超過同類證券總額的 25%,法律規定的除外。經政府擔保的非居民提供的外匯貸款, 須在財政部登記備案。其他外匯貸款須向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申報並登記許可。國有控股 50%及以上的公司以及國有企業,發行債券須獲得財政部批准。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2020年9月1日起,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 7000 萬蘇姆現鈔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個人購匯提取現鈔在100 美元及以下,無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個人資金存入外幣帳戶不受限制,並可轉賬到個人海外帳戶, 每次轉賬金額不超過等值 1 億蘇姆。非居民工資中的外匯部分可以直接支付到其國外的帳戶上,工資轉賬須向銀行提交證明檔。
個人資本專案: 允許居民以信貸、 現金、 貨物 ( 服務) 或租賃經營等形式向非居民提供貸款。非政府擔保的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貸款, 須在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進行登記。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銀行每年支付超過 1 萬美元的款項必須通知稅務當局。2021年8月1日,銀行2年期以上定期存款、1 年期至2 年期定期存款和1年期以下活期及其他存款的外幣存款準備金率從 14%提高至 18%。2019年8月24 日起,每個交易日結束時銀行每一類型的外匯未平倉頭寸不得超過銀行監管資本的10%,所有外匯未平倉頭寸不得超過銀行監管資本的 15%。商業銀行憑銀行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自由確定外匯買賣差價和外匯傭金。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負責經營外幣現鈔業務, 業務範圍僅限於外幣現鈔買賣,且必須在商業銀行監管下運作。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新加坡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為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相關職能, 包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干預外匯市場等。
( 二) 主要法規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 《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 《銀行法》 《金融公司法》, 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關公告。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新加坡的法定貨幣為新加坡元,法定實行其他有管理的匯率制度。 金融管理局把匯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進行管理, 政策目標是維持價格穩定以促進經濟增長。金融管理局允許新加坡元匯率在一個目標政策區間內浮動,並以按照主要貿易夥伴和競爭對手貿易權重進行組合的一籃子貨幣為參考。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公佈一次匯率政策, 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 政策參數也可能在常規的半年調整週期外再調整。2020 年 2 月以來, 相對於名義有效匯率, 實際匯率穩定在 2% 區間內, 實際匯率制度由類爬行盯住被重新歸類為穩定化安排。金融管理局通過代理機構干預匯率, 並公佈其外匯干預操作的數據。銀行在與客戶的交易中自由設置匯率和交易傭金。 外匯市場一般通過外匯經紀人交易, 沒有買賣價差或傭金的限制。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新加坡在跨境收付方面沒有外匯管制。新加坡元和文萊元現鈔可以在兩國境內等值、 自由兌換。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帳戶內餘額可自由匯出入, 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以及任何形式的支付或資本轉讓都不需要辦理外匯管制手續或批准。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沒有國際收支限制,進出口不設押金、預付資金等資金限制。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沒有強制結匯要求。未設置出口稅,特定商品出口須出口許可證。禁止向受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禁止和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出口某些貨物。進口方面,進口購匯不要求提供信用證等證明檔。未設置進口配額以管理或限制進口, 基於世貿組織設置進口許可證清單。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非居民投資銀行業須符合審慎性監管要求並經過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和發售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金融機構在境內通過貸款、 股票上市和債券發行等方式募集超過 500 萬新加坡元且擬在境外使用, 須先兌換為外幣。向新加坡投資者提供 《證券和期貨法》 ( 第 289 章) 規定的資本市場產品 ( 包括股票、債券和集合投資計畫) 需要招股說明書, 除非獲得豁免。如果證券發行是在12個月期限內且不超過500萬新加坡元(或等值外幣), 或在 12 個月期限內向不超過50人的定向增發法人,或者是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的, 則可獲豁免遵守招股章程規定。
房地產投資: 非居民購買土地須獲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對境內房地產交易按照購買套數、購買人的國籍以及房產出售時持有年限收取不同比例的額外交易印花稅。
( 五) 個人
出於反洗錢、 反恐怖融資的目的,要求任何人攜帶超過等值 2 萬新加坡元的現鈔或無記名票據出入境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從境外收到超過 2 萬新加坡元現鈔和無記名票據還須在 5 個工作日內申報,以監測現鈔和無記名票據的跨境流動。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新加坡銀行的外幣存款無準備金要求, 但銀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現金餘額至少為平均新加坡元負債的 3%。金融管理局未對銀行外匯頭寸敞口進行限制,但會審查銀行的內控制度,以確保銀行對自身資金交易活動建立適當的控制。銀行可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對沖匯率風險, 並自行管理其遠期匯率敞口。金融管理局也參與外匯衍生產品市場, 並完全抵補其遠期外匯敞口。銀行可向非居民金融機構提供總信用額度不超過 500 萬新加坡元的貸款,500萬新加坡元以上信貸須執行以下要求: 一是若所融資金不在新加坡境內使用, 匯出時須兌換成外幣; 二是銀行可提高任何非居民金融機構的臨時透支額以確保清算成功, 但銀行須在 2 個工作日內平盤透支額; 三是銀行不得向涉嫌將所得資金用於新加坡貨幣投機的非居民金融機構發放新加坡元信貸。銀行須每月向金融管理局報告其向非居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餘額。銀行流動資產要求須既要滿足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又要符合最低流動資產要求。 在新加坡成立或總部在新加坡的銀行必須始終維持至少100%的新加坡元流動性覆蓋率和至少 100%的全幣種流動性覆蓋率。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須持有足夠的資金資源以滿足每個保險基金和公司的總體風險控制要求,其中包括外幣錯配風險控制。總風險要求包括外幣錯配風險的 12%的風險要求,外幣錯配風險計算方法為保險公司外匯頭寸淨敞口總額減去其保險資產總額的 10%或 20%,與外幣負債匹配的外幣資產,不計入外幣錯配風險。 如果外幣不匹配超過總資產的40%,保險公司必須滿足集中風險要求。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由金融管理局授權, 均須申領相關許可證。貨幣兌換機構不直接與金融管理局交易, 境外帳戶的持有不受管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遵照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要求,新加坡對剛果民主共和國、 朝鮮等10個國家以及恐怖組織和個體實施外匯管制措施。包括凍結有關組織與個人的資金和資產, 禁止與指定組織、個人以及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組織、 個人進行資產或財產交易, 或向其提供服務等。
敘利亞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敘利亞中央銀行是敘利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行使外匯管理職能, 為資本交易頒發許可。
( 二) 主要法規
《總統決議 4 號法案》 (2007 年)、《總統決議3424號法案》 (2007 年)、 《敘利亞中央銀行476 號令》 (2009 年)、《信用和貨幣委員會決議 538 號》 (2009 年)、《第 8 號投資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敘利亞的主權貨幣為敘利亞鎊,法定實行水準區間盯住匯率制。每個工作日上午 9: 30,敘利亞中央銀行外匯管理小組開會確定敘利亞鎊兌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的官方匯率, 敘利亞中央銀行行長對美元兌敘利亞鎊的匯率作出最終決定。 央行根據當地市場每日的外匯買賣和需求的資訊, 發佈每日公報, 公佈與持牌銀行交易的外匯報價,通過與商業銀行、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來干預市場。鑒於官方匯率的發展、 平行市場的出現和匯率干預, 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任何可兌換貨幣都可以用於出口交易的結算。對外付款沒有幣種要求。 敘利亞中央銀行可能出於流動性管理目的對本幣跨境使用施加限制。禁止向以色列付款和從以色列收款。除少數例外情況外, 非敘利亞人在敘利亞旅遊時可以用外匯支付一等、 二等國際酒店的費用。非居民通常需要用可兌換貨幣支付機票費用。敘利亞、 阿拉伯和外國投資者完成他們在敘利亞的業務後, 可以將他們的所有投資股份轉移到國外。居民之間允許通過授權銀行、 貨幣兌換機構、 外匯公司使用外匯。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境內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居民可將境外資金存入境內外匯帳戶; 帳戶內資金可轉存至居民其他帳戶或匯出境外, 不受限制; 帳戶內資金可提取紙幣現鈔; 居民最多可購匯等值 12 萬美元的外匯, 但須將其存入境內外匯帳戶至少6個月。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以在經批准的銀行開立可兌換外匯帳戶,用於存入境外資金,帳戶的餘額可結匯,也可不受限制地轉移到國外或用於支付已授權的進口。臨時居住在敘利亞的非居民可開立臨時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以開立本幣帳戶, 無須批准。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任何可兌換貨幣均可用於出口交易結算。不再要求出口商將出口收入匯回國內。小麥、大麥、棉花、棉紗及其衍生物的出口由政府穀物和棉花貿易組織負責。石油產品出口由國家石油銷售辦公室負責。其他商品的出口僅限於政府機構、 國家貿易機構和特定公司。禁止出口部分貨物, 禁止向以色列出口貨物。進口方面, 敘利亞對與安全、 健康、 宗教有關產品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由公共部門壟斷進口權的產品實行限制清單管理。禁止進口原產於以色列的商品。除政府和必要採購外, 其他進口均收取 1%的附加費。進口附加稅的稅率為 6% ~ 35%,進口關稅最高達100%。私營進口商可在授權銀行開立信用證, 銀行鬚根據進口商的償付能力要求支付保證金。無息預付進口款項比例為75%,公共部門則為100%,需要繳納產品價值一定比例的押金。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居民每月可憑所需檔支付最高達等值1 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外匯支出。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方面,不允許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外商直接投資須獲得許可。投資者可持有外匯帳戶,可涵蓋所有外匯收益。直接投資利潤可以自由匯出。
資本證券市場: 允許非居民購買在大馬士革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他證券。非居民出售、 轉讓敘利亞國內股票所得收益須經許可才能匯出。居民在國外銷售或發行,須得到敘利亞金融市場和證券委員會的批准。授權銀行可在國外進行不超過 30%自有資金的組合投資。居民不允許在境外購買債券, 非居民無法或不允許在本地購買、 出售或發行國債。
信貸業務: 居民不允許向非居民發放商業和金融信貸。非居民向居民發放貸款僅可用於為投資專案融資。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居民個人每月最多可購匯等值 1 萬美元。每年最多可向親屬匯出等值 5000 美元作為經濟援助; 匯出等值 2000 美元的報紙訂閱及相關會員費; 參加交易活動時, 每年可購匯 2 次,合計金額不超過 1 萬美元; 居民每次出國旅行可憑護照、簽證和機票購匯3000美元。前往約旦和黎巴嫩的旅客每次過境可在邊境兌換1000美元。利潤匯出須提前提交申請。除前往約旦或黎巴嫩外,出國旅遊的居民每次旅行可攜帶最多 2000 敘利亞鎊。如果無資格獲取外匯額度,可每次隨身攜帶 7500 敘利亞鎊。如前往阿拉伯國家, 每人須支付 800 敘利亞鎊的出境稅; 如前往其他地區, 每人須支付 1500 敘利亞鎊出境稅, 另加機場印花稅 200 敘利亞鎊。非居民出境時可不限額攜帶其入境時申報過的外匯數額, 若未申報則只能攜帶等值 5000 美元。出境時最高可兌換等值 25000 敘利亞鎊的外匯, 但應低於入境後 2 個月內的換匯金額; 每月最多兌換 1000 美元、每年最多 5000 美元轉給居住在境外的敘利亞人。在敘利亞雇用的外國技術人員和專家的工資中, 最高有 50%可以匯出國外。與外商直接投資有關的外籍員工可匯出 100%。
個人資本專案: 不允許在境內出售、 購買和發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居民禁止在國外購買債券, 在國外出售或發行股票須經金融市場和證券委員會批准。非居民禁止在國內購買、 出售國債, 可以購買國內房產, 兩年內不可轉售, 出售房地產的收入須存至境內帳戶中, 該帳戶每年可匯出 18 萬敘利亞鎊或等值外幣。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居民本外幣存款的準備金率為 5%, 本外幣存款的流動性比率相同。
非居民存款帳戶存款準備金率為 10%,生產部門為 5%。 商業銀行對不同行業發放本幣信貸有限制。依法取得投資許可的銀行可以借外債。銀行向非居民發放貸款須經許可。銀行可為私營部門進口提供資金,可對有許可證的進口產品延期支付 6 個月, 對用於出口生產或再出口的進口產品提供一年期的外幣貸款。銀行可向居民發放外匯貸款, 為投資專案提供資金。所有投資者都可以借入外幣為投資專案提供資金。授權銀行境外組合投資不超過其資本的 75%。非居民可投資私人銀行, 最高總持股可達 60%。傳統銀行和伊斯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分別是 100 億敘利亞鎊和150 億敘利亞鎊。銀行可以建立高達其資本 65%的外匯頭寸。外匯淨未平倉頭寸為每日計算的外匯資產與負債之差加上掉期交易淨額。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亞美尼亞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亞美尼亞中央銀行是亞美尼亞的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制定和執行匯率政策, 頒佈外匯管理條例。亞美尼亞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密切合作, 負責外匯管理工作, 亞美尼亞中央銀行負責對商業銀行、 信貸機構、 外匯部門及其他金融實體的監管, 財政部負責對其他機構進行監管。
( 二) 主要法規
《亞美尼亞民法典》 (1998 年)、《亞美尼亞外國投資法》 (1994 年)、 《亞美尼亞中央銀行法》 (1996 年)、《亞美尼亞貨幣管理和貨幣管制法》 (2020 年)、 《亞美尼亞銀行法》 (1996 年)、《外匯調節與外匯監管法》 (2004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亞美尼亞的法定貨幣為亞美尼亞德拉姆, 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 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浮動匯率制度。亞美尼亞中央銀行適時干預外匯市場只是為緩和由投機活動等非宏觀經濟因素所引起的短期、 高頻的匯率波動。亞美尼亞實行匯率雙軌制,亞美尼亞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達成共識,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發生的某些預算交易使用雙方協商的匯率。亞美尼亞中央銀行每日公佈官方匯率, 德拉姆兌美元的官方匯率是外匯市場上買賣匯率的加權平均值, 兌其他貨幣的官方匯率依據該貨幣和美元的匯率交叉計算得出。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在跨境交易中支付機構可使用德拉姆和外幣轉賬。居民之間商品、 服務、 工資、 消費信貸、利息等大多的報價和支付只能以德拉姆計價, 僅慈善、 捐贈、 繼承活動, 以及與貿易活動無關的非現金支付、 企業法人之間的非現金支付、以外幣計價的金融產品支付等特定情形可使用外幣計價和交易。非居民個人和居民在亞美尼亞不得使用外匯作為支付手段。亞美尼亞中央銀行加入了歐亞經濟聯盟國家間銀行支付系統, 該系統負責處理成員國間商業票據的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餘額可以匯到境外。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帳戶餘額可以匯到境內。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 帳戶餘額可以匯到境內。本幣帳戶餘額可自由兌換為外幣。出於防止洗錢、 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活動的目的,須對客戶身份進行確認。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帳戶餘額可匯到境外,出於防止洗錢、 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活動的目的, 須對客戶身份進行確認。本幣帳戶餘額可自由兌換為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向非歐亞聯盟國家出口貴金屬、寶石等相關產品須經濟部頒發出口許
可證, 出口藥品、 野生動物和植物也須許可證。此外,核技術和廢物、 相關非核產品和直接與軍事應用技術相關的出口以及戰略物資的出口和運輸須政府特別許可。對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的出口、外國產品的轉出口設定最低門檻價格。進口方面, 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從非歐亞經濟聯盟國家進口白糖須經濟部的進口許可證。進口藥品和農藥則須農業部和衛生部開具進口許可證。進口武器、 軍事裝備和零部件以及爆炸物須經政府授權。進口煙花材料、 天然或人造寶石 (除鑲嵌寶石外) 須獲得財政部頒發的許可證。戰略物資的進口和運輸須政府授權機構的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沒有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為保障金融體系穩定, 防範洗錢、 恐怖融資活動並出於統計考慮, 亞美尼亞中央銀行保留實施資本專案管制的權力。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非居民不得購買本國土地, 其他資本交易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除貨幣市場工具外, 非居民在境內公開出售證券 ( 包括股票、 債券、投資組合證券、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須通過當地的投資服務代理機構操作, 目的是保護本國投資者利益,同時也將非居民證券發行或銷售納入亞美尼亞中央銀行監管。非居民在當地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受限制, 居民在境外購買、 發行、 銷售資本和市場工具也不受限制。 非居民證券發行或銷售之前, 須將招股書以及其他發行檔提交亞美尼亞中央銀行審批。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個人不得在亞美尼亞使用外匯付款。在歐亞經濟聯盟內, 個人攜帶本外幣現鈔出入境沒有金額限制。個人攜帶不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現鈔、 旅行支票或其他現金憑證出入境非歐亞經濟聯盟國家須提前申報, 超過該限額的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 沒有限制。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亞美尼亞中央銀行針對銀行和信貸機構設置了審慎標準和比例要求。商業銀行、 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和信貸機構均可從境外借款, 也可向非居民發放貸款, 但不得發放外匯消費貸款。商業銀行、 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和信貸機構可在境外開立代理帳戶,可以購買本國發行的外匯計價證券。本幣、外幣最低準備金率分別為4%和18%,居民和非居民存款準備金不計息。貨幣的總流動比率 ( 流動性資產和總資產的比率) 和流動性比率 ( 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的比率) 分別不得低於15% 和60%。在即期外匯市場,外匯交易機構須取得亞美尼亞中央銀行許可。持有單一外幣的頭寸限額為資本總額的7%,所有外幣的總頭寸限額為資本總額的10%。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及在境內外持有基金沒有特別限制。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 40%, 單次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20%。強制性養老基金在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 40%,自願性養老基金不得超過50%,投資於不可自由兌換外匯基金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 3%。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葉門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葉門中央銀行是葉門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貨幣政策、穩定本國貨幣匯率、 促進投資和經濟發展。
( 二) 主要法規
《葉門共和國投資法》 (2002 年第 22 號法)、 《葉門中央銀行法》 (2000 年第 14 號法)、 《也門商業銀行法》 (1998 年第 38 號法)、 《葉門存款保險法》 (2008 年第 21 號法)。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葉門的主權貨幣是裏亞爾,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根據自 2018 年 9 月以來的每日市場匯率數據,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起, 實際匯率制度由穩定化安排被重新歸類為浮動匯率制度。葉門中央銀行根據每個工作日銀行及貨幣兌換機構兌美元報價來決定葉門裏亞爾兌美元的官方匯 率。葉門中央銀行對預算內的外匯交易實行非市場匯率制度, 包括石油 ( 1 美元兌 400 裏亞爾) 和海關收入 (1美元兌 500 裏亞爾)。對外匯支出也適用 1 美元兌 400 裏亞爾的非市場匯率。葉門中央銀行偶爾會通過信用證將外匯按即時非市場官方匯率分配給食品進口商。 市場匯率已遠高於官方匯率。葉門中央銀行的大部分外匯收入來源於石油出口收入、 從西方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獲取的援助和優惠貸款。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對於經常專案、 資本專案交易使用本幣跨境結算無限制。外幣不得用於居民之間的交易結算。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經批准後在國內開立並持有的外匯帳戶, 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外。允許居民經批准後在國外開立並持有的外匯帳戶, 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內。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無須批准; 允許非居民開立境內本幣帳戶,無須批准。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成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 實行基本商品 (小麥、大米、糖、牛奶、 食用油) 進口信用證簽發機制。出於安全、 健康和宗教原因, 葉門禁止進口部分產品, 禁止從以色列進口。出口方面,限制較少。沒有融資和擔保要求, 沒有出口配額限制, 不徵收出口稅, 無須開立信用證, 但禁止向以色列出口。此外, 出於統計目的,出口須進行登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須在投資總局辦理申請、 註冊和專案審批等手續。除石油勘探與開採、 銀行及貨幣兌換機構活動外, 允許各種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資。被批准和註冊的專案直接投資清算無限制。《葉門共和國投資法》 不適用於進口、批發和零售貿易。
資本與貨幣市場工具: 無限制。
信貸業務: 葉門允許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互相提供商業貸款。禁止公共部門借短期外債。公共部門借中長期外債須經部長會議審批。對擔保抵押沒有要求。
房地產投資: 非居民和居民在房地產交易方面無限制。
( 五) 個人
個人外匯交易基本沒有限制。 註冊的貨幣兌換機構可以接受來自葉門或者境外銀行的轉賬和銀行匯票。非居民出入境時,可自由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時攜帶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申報。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商業銀行可以自由設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即期外匯市場方面,葉門共有 17 家商業銀行, 包括 4 家在葉門經營的外資子公司。其中只有2 家銀行總部位於亞丁的銀行由葉門中央銀行直接監管, 其餘銀行總部設在前首都薩那, 但薩那目前不在政府控制之下。銀行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率是 10%。銀行須遵守有關貨幣敞口的審慎規定, 並報告其頭寸。銀行資本和儲備中單一幣種外匯不能超過 15%,全部外匯不能超過 25%。當地沒有正式的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主要從葉門中央銀行以外的來源獲得外匯,如匯款和外國援助的流入。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自由設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有數百家持有葉門中央銀行頒發執照的貨幣兌換機構, 它們可以在國外開設帳戶。貨幣兌換機構主要從葉門中央銀行以外的來源獲得外匯,如匯款和外國援助的流入。
基金公司: 養老基金可以投資國債和國庫券, 但禁止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 也不允許進行境外投資。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1996—2001 年巴黎俱樂部協定之後, 官方債權人不得不重新談判向葉門提供貸款的條件, 以符合巴黎俱樂部的條款, 幾乎所有債權人都簽署了延期協議。隨著 2014 年衝突的開始, 雙邊外部債權人又積累了新的欠款。 葉門及時履行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開發協會的義務, 同時也是 “ 災難遏制與救援信託基金” 和二十國集團 “ 暫停償債倡議” 的受益者。
伊拉克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伊拉克中央銀行是伊拉克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匯率政策並進行外匯監管, 具體監管工作由反洗錢部門執行。
( 二) 主要法規
《中央銀行法》 ( 2004 年)、 《反洗錢法》 ( 2015 年)、 《投資法》 ( 2006 年)、《銀行法》(2004 年)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伊拉克的主權貨幣為伊拉克第納爾,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 伊拉克匯率安排屬於雙重匯率架構, 即伊拉克中央銀行的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 ( 商業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的零售匯率)。自2020年12月20日起,官方匯率設定為 1 美元兌 1460 伊拉克第納爾 (包括10第納爾手續費)。銀行交易的匯率上限為 1 美元兌 1470 伊拉克第納爾。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伊拉克對本幣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的國際結算無限制,不允許居民在境內使用外幣劃轉結算。伊拉克與博斯公司 (Booz & Company) 合作, 研究啟動建立阿拉伯清算和支付結算區域安排專案, 以連接擁有此類系統的阿拉伯國家中央銀行, 目前已進入編制法律和監管框架檔的階段。
( 二) 帳戶管理
境內外匯帳戶管理在開戶或轉賬方面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 涉及反洗錢的除外。居民和非居民均無須批准即可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提交交易證明材料後進行境內外支付和轉賬。 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均無須批准。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伊拉克進口採用許可制度, 除軍火和毒品等禁止進口物品清單貨物外, 貨物均可進口,進口稅率因商品而異。出口沒有特殊限制, 出口融資須審查信用證、 保函等。銀行可為許可內貨物的進出口開立和接受信用證,但貨物必須盡可能在伊拉克投保,提單必須以伊拉克銀行的名義簽發, 信用證總額不能超過銀行資本金的 100%。伊拉克銀行須在匯款日期 15 日內遞交客戶匯款金額說明,每月以固定格式向信貸和銀行監管部門報送詳細的外匯匯款報表。在伊拉克境內運營的公司購匯並向境外支付超過等值 5 萬美元, 須提交完稅證明。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投資收益匯出前須先清償相關債務, 並確保符合反洗錢的相關規定。投資利潤匯出須向銀行提供確認應得利潤的檔、 投資許可證、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核實的已分配利潤的稅費繳納情況。向外國專家支付工資款項須提交證明檔, 非伊拉克
雇員的工資和其他補償款匯出境外之前須先清償政府的債務。 對於未明確授權銀行辦理的付款和轉賬, 必須獲得伊拉克中央銀行的批准並遵守 《反洗錢法》。對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收入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伊拉克未對資本項下交易實施限制,但仍保留提供交易背景檔和報告的要求。不得以競拍方式購匯用於資本項下交易。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 除直接或間接擁有從事開採和初始加工權利的自然資源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之外, 其他所有經濟部門都允許外商直接投資,投資收入匯出前須清償政府債務。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在境外居住的伊拉克居民或外國賣家出售所持證券或股份的有關資金( 含利潤) 轉移境外,須出具賣方所有權證明、 出售日期以及伊拉克證券市場交易記錄的合同等。商業銀行如果計畫在境外存放外匯或購買股票, 必須獲得伊拉克中央銀行的批准。銀行證券投資額超過其資本 20%的, 必須獲得伊拉克中央銀行的批准。
房地產投資: 除外資銀行外,外國投資者可持有不動產的長期和可續期的租賃權,但不可獲得所有權。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伊拉克成年人居民攜帶本幣現鈔出入境的上限為 20 萬伊拉克第納爾, 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上限為等值 1 萬美元。進行金額申報後, 遊客攜帶包括外幣現鈔在內的外匯入境無限額規定。非居民可將入境申報之日起一年內的外幣現鈔攜帶出境。允許個人憑護照、 機票等證明在旅遊項下單月最高購匯 3000 美元。學費支出須提供當前入學證明,醫療支出須提供主管醫療機構認證的醫療報告。每月可向長期居住在境外的伊拉克人支付不超過 5000 美元的生活費, 須提供居留證明、 親屬關係證明和資金來源證明。非居民向境外匯出金額超過 1500 萬伊拉克第納爾的, 須先清償對政府的債務並提供完稅證明。
個人資本專案: 非居民可以出售住宅性質的房地產, 永久居住在國外的伊拉克人出售伊拉克註冊、經過房地產註冊中心認證的房地產,資金劃轉須官方核實房屋產權人在永久移居國外前就已經擁有該房產。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正常在伊拉克經營的銀行可互相進行外匯交易, 但銀行間交易無具體的法律框架, 也沒有官方組織的銀行間外匯買賣市場。商業銀行可以從外國金融市場借款或從代理行獲得透支便利, 上述業務須反映在每月的資產負債表上。在確保資訊披露的前提下,銀行可與境外代理行簽訂協議, 保留 20%的資本用於境外投資。境內外匯貸款不受限制。針對不同類型的外匯存款帳戶即對活期存款、 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 設置不同的存款利率。商業銀行從即期外匯市場伊拉克中央銀行購買外幣現鈔的配額由每週 12 萬美元降至10萬美元。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須獲得財政部許可, 伊拉克中央銀行僅在投資組合和貸款這兩個被認為是銀行活動的領域對保險公司進行審計。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伊朗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伊朗中央銀行是伊朗的外匯管理部門, 負責制定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 並經營外匯交易中心。
( 二) 主要法規
《伊朗貨幣和銀行法》 ( 1960 年)、《外國投資促進及保護法案》 ( 2002 年)、《海關法》(1998 年)、《進出口法》 (1996 年)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伊朗的主權貨幣是伊朗裏亞爾,法定實行盯住一籃子貨幣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由於兌美元匯率在 2020 年穩定在 2%的區間內, 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伊朗現行的匯率機制為雙軌制。伊朗中央銀行每日公佈官方匯率, 並以該匯率在國內銀行間市場出售外匯, 官方匯率適用於石油產品的出口和優先貨物的進口。同時, 還為二級市場(NIMA) 上的貿易融資活動提供市場匯率, 用於除石油以外的所有貨物的出口、 非優先貨物和服務的進口, 以及由非石油收入提供資金的貨物和服務的結算。對於進口石油收益及某些醫療貨物等優先貨物和服務,以1 美元兌42000 裏亞爾的固定匯率折算。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間不允許使用外匯進行國內交易結算,但經中央銀行批准的國際關聯交易除外。 伊朗作為亞洲貨幣清算聯盟的成員之一, 每 2 個月以可兌換貨幣進行經常專案交易結算一次。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以在國內、 國外自由開立外匯帳戶,帳戶餘額可以自由匯回國內。但公共事業單位在國外開立外幣帳戶須經中央銀行批准。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經批准可以在伊朗國內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非居民可將其本幣帳戶內的資金按市場匯率兌換成外匯, 提供相關證明檔及納稅憑證後,可將其合法收入匯回本國。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收入須在根據中央銀行條款和細則簽發出口許可後的4個月內匯回國內,但對結匯不作強制性要求。從2020年7月 12日起,在 2020—2021 財政年度, 包括石化公司在內的所有出口商必須將其在二級市場(NIMA) 至少 80%的出口收入匯回國內。進口方面, 伊朗鼓勵進口涉及國計民生的優先商品。進口商須取得進口許可證,進口的商品須繳納至少 4% 的進口關稅,同時按產品類別徵收不同的商業收益稅。進口要求提供裝運前檢驗、 信用證、 進口許可證等證明材料, 特定情況下還須提供保險單據 ( 只有伊朗的保險公司可以為進口貨物開具保險單)。部分負面清單上的商品須經特殊許可才能進口。伊朗禁止從以色列進口貨物。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通過信用證和匯票收付運費不受任何限制, 若採用現金支付,則最多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繳納參加科研專案的註冊費, 必須報有關部門批准。經伊朗法律服務局批准,允許向境外支付諮詢和法律費用。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①, 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經許可的伊朗私人經營的領域開展投資, 伊朗經濟事務財政部對其投資活動實施控制。 伊朗經濟事務財政部牽頭外交部和中央銀行組建外國投資委員會。外國投資者資本金進入、使用及撤出等應向外國投資委員會遞交相關材料,由經濟事務財政部部長認可並簽字即可發放。投資資本金、剩餘資金及利潤在履行所有義務和支付法律費用並經董事會批准後,須經經濟事務財政部部長確認,方可匯出境外,匯出申請須提前3個月提出。對外直接投資受到嚴格管制。非居民可在伊朗國內進行房地產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須持有交易許可證並獲得授權才能在證券市場或場外市場進行股票或債券投資,未經證券交易所高級理事會批准, 外國投資者不得出售兩年內購買的股票。出售股票須遵守交易所或場外市場的大宗交易規則。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貨幣市場工具、集合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須經批准。居民投資境外資本市場不受限制。
信貸業務: 境內居民對非居民所有信貸、擔保等業務均受到嚴格管制, 非居民對境內居民的商業信貸和金融信貸不受限制。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到鄰國旅行購匯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 500 歐元, 到伊拉克旅行的購匯限額為每人每年 25 萬伊拉克第納爾, 到其他國家旅行每人每年可購匯等值 1000 歐元,超過限額須提供合理證明材料並經過伊朗中央銀行批准。個人出境攜帶裏亞爾現鈔最高限額為500萬,通過飛機旅行可攜帶 5000歐元或等值貨幣, 通過其他方式旅行可攜帶等值2000歐元或等值貨幣,包括現金、 支票、旅行支票、 擔保支票和其他形式的合法發行的證券等, 超出限額需提供曾攜帶現鈔入境並已申報的證明材料。攜帶超過等值 10000 歐元外幣現鈔須要向海關申報。獲得獎學金的留學生月度津貼須經伊朗科學研究技術部或健康醫療部批准,其他留學生的生活費用支出匯兌須提供證明材料。赴國外就醫的伊朗居民,通過本國醫生提供的診斷書,可以獲得最高等值1萬美元的外匯額度,超過該額度的換匯需求,須出示其他證明檔, 並經醫務委員會簽署確認。擁有伊朗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居民在雇主確認後可將工資收入匯出境外, 無限額規定。
個人資本專案: 非居民在具備支持檔、 所得稅證明並獲得批准的情況下, 可採用市場匯率
將本幣帳戶的資金兌換為外匯, 並將其合法收入匯出伊朗。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744 家持牌機構經伊朗中央銀行批准參與外匯市場業務,可以在國外開設帳戶、交易貨幣,並代表客戶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中央銀行、 8家國有銀行和17家私人銀行共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央銀行不直接與持牌機構進行外匯交易,而是通過外匯交易監測系統(SANA) 監測機構交易。存款準備金要求不適用於伊朗外匯存款帳戶。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印尼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印尼銀行是印尼的中央銀行,負責執行匯率政策, 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規
《監管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交易流量法》 《印尼盧比與外匯交易限制法》 《銀行和客戶外匯流動監測條例》 《貨幣法》 等。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印尼的法定貨幣為印尼盧比,紀念金幣也是法定貨幣但流通性不高。印尼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 匯率由市場供需決定。為實現特定通脹目標、 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印尼銀行可通過提供流動性進行干預,但不披露其干預措施的數據,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浮動匯率制度。印尼盧比官方參考價為雅加達銀行間美元即期匯率。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印尼盧比不可向境外劃轉或在境外使用。除部分特定專案外,印尼境內不允許外匯結算。印尼是東盟成員國,遵從區域協定。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允許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因境內所有交易都必須使用印尼盧比,外匯帳戶不能開支票,但其資金可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居民開立境外外匯帳戶,開立在境外的外匯帳戶結餘可自由匯回境內。因印尼盧比非國際貨幣,不允許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 允許非居民開立外匯儲蓄帳戶和外匯定期存款帳戶等, 但外匯帳戶不能開支票。非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印尼盧比匯出至外方帳戶的規定為,每日交易額少於或等於等值 100 萬美元或者同名印尼盧比帳戶之間轉賬時,將印尼盧比轉至外方境內印尼盧比帳戶無須基礎檔; 超過等值 100 萬美元的非衍生品交易須提供基礎貿易往來或投資單據。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進口方面, 無外匯預算。無進口融資需求限制, 由商業銀行自行評估確定。進口購匯要提供進口交易基礎檔。出口方面, 所有出口收入必須通過印尼銀行系統接收,自然資源出口收入必須通過一個專用帳戶接收。 這些資金不需要存入國內銀行,也沒有將外匯兌換成國內貨幣的限制。對於礦產、 煤炭、 粗棕櫚油、 粗棕櫚仁油、石油和天然氣的出口, 必須通過信用證支付出口貨款。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對服務貿易交易和經常性轉移無限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根據 《2021 年總統第 10 號投資部門條例》 ( 新投資清單), 除明確禁止以及只能由中央政府執行、分配給合作社和中小微企業或需要與之建立夥伴關係外,清單上的所有業務領域均對外商投資開放。對外直接投資方面, 居民對外投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資本市場購買本國企業發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國外企業可以通過託管銀行在印尼發行 “印尼信託憑證”。養老基金不得投資境外股票或債券, 集合投資計畫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淨資產的15%。受保護的共同基金和擔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資不能超過其淨資產的 30%。境內非居民不得在一級市場購買專門為零售投資者和個人發行的國債; 境內非居民購買的集體投資證券不能超過基金份額的 1%。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銀行只能使用外匯或利率衍生工具進行衍生交易。銀行不得因衍生品交易產生超過其資本金10%的損失,不得從事外幣兌印尼盧比的保證金交易, 也不得對其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保持衍生品敞口。非居民購買或出售超過 100萬美元的衍生產品須提供原始單據。計畫發行外國存托憑證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須提交發行計畫相關的資訊披露,從2020年3月19日起外國投資者在等待市場企穩的同時可以繼續通過國內無本金交割遠期進行對沖。 銀行從外國購買遠期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須有標的單據。
信貸業務: 除離岸銀團貸款、信用卡和境內使用的個人貸款外, 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放貸款。借入外債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通過境內銀行對沖 25% 的離岸淨負債, 流動性比率最低為 70%且必須滿足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僅滿足用於境內投資、境外銀行提供反擔保且 100%的現金存款保證金條件時, 銀行才可向非居民企業提供擔保和保證。
房地產投資: 允許持有相關許可證的外國公民、 在印尼設有代表處的外國法人實體、外國代表以及國際機構擁有住宅單元產權證。其他非居民不能購買房地產。
( 五) 個人
旅客可攜帶最高等值 1 億印尼盧比 ( 含) 的本幣或外幣現鈔和硬幣出入境, 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本幣現鈔和硬幣出境如超出 1 億印尼盧比須由印尼銀行批准。外幣現鈔和硬幣出入境如超出等值 10 億印尼盧比須由印尼銀行批准。旅客每人可以自由兌換1970年8 月發行的印尼紀念金銀硬幣,上限為6.5萬盧比, 1974年10月發行的金銀硬幣上限為 13 萬盧比; 超出限額須經印尼銀行批准。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商業銀行可以自由設定其與客戶交易的匯率和傭金。一年以上的銀行境外借款須得到印尼銀行批准; 銀行短期外債日餘額須占資本的 30%以下。經印尼銀行批准後, 銀行可在本地發放外匯貸款, 但須遵守外匯頭寸敞口管理相關規定。獲得印尼銀行外匯交易許可的銀行可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匯債券, 銀行不得購買 “可疑”或 “損失” 類不良貸款企業發行的外幣證券。為應對新冠疫情,2020 年存款準備金率進行了幾次調整,其中2020年3月16日下調了外匯存款準備金率至 4%。自 2021 年10月31 日起,放寬了銀行境外投資限制, 只要銀行被印尼金融服務監管局評估為有能力進行此類活動即可。非居民銀行機構在合資銀行中最高持股比例為99%,且須提供原籍國貨幣當局的信譽證明。銀行日淨外匯頭寸最高占資本的 20%,外匯風險資本金須占總淨外匯頭寸的8%以上。居民銀行不得向非居民發放信貸 ( 包括透支), 但在境內使用的個人貸款除外。
保險公司: 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可以持有非居民發行的證券, 但境外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對證券交易所單個發行人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10%,所有投資總和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40%;對單一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所有投資總和不得超過總投
資的50%; 對他國發行的證券,單個發行人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10%; 對單一共同基金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10%,所有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20%; 有限參與或私募股權基金集合投資合同形式的共同基金,單個投資經理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10%,所有投資經理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總投資的 20%; 定向增發和直接投資的全部投資總和不得超過總投資的10%。
養老基金: 養老基金不允許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 也不允許在海外進行私募投資, 且對有限投資共同基金、 中期票據和回購協議等有比例限制。集合投資計畫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淨資產的 15%。受保護的共同基金和擔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資不能超過其淨資產的 30%。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越南
一、 基本情況
( 一) 外匯管理部門
越南國家銀行是越南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 二) 主要法規
《越南外匯管理條例》 (2005 年)。
( 三)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越南的主權貨幣為越南盾,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官方匯率根據與越南有貿易、金融和投資關係的國家的一籃子貨幣進行計算確定。 越南國家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干預外匯市場進行匯率調節,以實現各時期的宏觀經濟目標。越南盾兌美元匯率在每日交易區間內圍繞銀行間外匯市場平均匯率±3%內波動。實際匯率安排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
二、 外匯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越南境內限制使用外匯,17類情形可在越南境內使用外匯。越南與白俄羅斯、 柬埔寨、 中國、 老撾和俄羅斯保持雙邊結算關係。
( 二) 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 居民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辦理受許可的信貸業務。符合規定的常駐機構可以在境外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在境外開設越南盾帳戶的規定。
非居民帳戶: 非居民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辦理受許可的信貸業務。非居民投資者須在授權銀行開立間接投資越南盾帳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開立間接投資資本帳戶,以接收外國投資者資金, 此類間接投資資本帳戶記在越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下。非居民可以通過開立本幣帳戶進行信貸交易。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外幣。
( 三) 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須立即匯回。禁止出口武器、 有毒化學品等商品。進口方面, 與進口有關的支付不受限制, 但進口商須向商業銀行提交相關進口支付檔以購買外匯。越南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禁止進口武器、 有毒化學品等商品。進口預算是指示性的, 沒有約束力。 部分產品進口須工業貿易部等部委的進口許可證,工業貿易部可能實施臨時進口數量管制。
服務貿易、 收益和經常轉移: 貸款利息支付沒有限制, 但需按照貸款合同的條款進行。境內機構的經常專案交易收益須立即調回,利潤和收益回流方面沒有期限限制。對經常轉移未實行管制。
( 四) 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授予外國投資許可證的許可權取決於投資的範圍和領域。外商投資專案須經政府、工業部或省人民委員會批准, 外商投資的種類受《投資法》限制,商業銀行必須遵守 《投資法》 和適用於離岸直接投資活動的外匯管理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須開設一個專門的資本帳戶, 直接投資有關的收付款都必須通過該帳戶進行。外國投資者在特定業務條件和行業上市公司最高持股比例為50%。適用於外國個人投資者及其關聯人的最高限額為49%。外國投資者關閉投資專案時,須通知授權銀行, 並遵循清算程式。清算必須在決定關閉專案的6個月內完成,對可能轉移至國外的資金沒有金額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須獲得越南投資與計畫部許可, 並在授權銀行開立帳戶。所有對外投資資金流向須在越南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登記。在天然氣和石油領域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須獲得投資許可證, 在越南國家銀行登記後方可將資金匯出境外。投資者必須將所有利潤以及從海外投資獲得的其他收入,自稅務確定報告或其他同等檔發佈之日起 6 個月內匯回。
房地產投資: 目前沒有任何關於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不動產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不能擁有土地,須向政府租賃。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除銀行外的居民在獲得離岸間接投資許可證後, 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帳戶後, 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間接投資的合法資本、 利潤和收益可匯回境內。駐外居民機構在境外銷售或發行股票,須在經授權銀行開立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發行帳戶, 通過該帳戶進行收付款, 企業和國有銀行需得到相關監管部門或越南國家銀行的批准。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內外市場調動資金,設立和管理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公司境外機構和個人要在股票交易所出售或者上市發行股票, 必須開立以越南盾計價的證券交易帳戶, 所有證券交易資金的收付必須通過這些帳戶進行。以越南盾計價的股票只能在越南發行。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政府、 政府擔保、 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等有價證券。允許境外機構和個人在越南出售或發行越南盾證券, 但須開設越南盾帳戶。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政府、 政府擔保、 地方政府和企業債券,外國投資者須通過越南證券存托機構註冊, 開立投資專用帳戶並以越南盾出售或購買證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在國外購買、在境外銷售或發行相關產品均須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在本地購買衍生品和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在本地銷售或發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須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批准,在投資活動前須通過存托機構會員在越南證券存托機構註冊交易代碼。外國投資者必須在交易所開立衍生品交易帳戶,並在指定的結算所開設存款帳戶, 以便能夠進行衍生產品交易。
信貸業務: 居民信貸機構可向非居民發放商業信貸。除信貸機構外, 經越南總理批准後,居民經濟實體可向非居民提供貸款。越南國家銀行就帳戶開立和使用、向外資金轉移、 海外債務催收、 海外債務的借貸和催收登記以及經濟實體海外借貸和債務催收的其他資金轉移提供指導。越南企業 ( 包括信貸機構) 在沒有政府擔保的情況下從國外借款,須遵守關於離岸借款的規定。沒有政府擔保的中長期離岸借款 ( 進口商品延期付款除外), 須在越南國家銀行註冊, 且須在簽署借款合同後的 30 天內登記借款和還款時間表。企業的對外借款必須在政府批准的年度限額內,並滿足越南國家銀行的要求。國有控股 50% 以上的企業,在沒有政府擔保的情況下接受境外貸款,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國有經濟團體和普通法人須得到直屬部門和財政部的批准才能從國外借款。進口貨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債條例登記要求的限制。借款人應在能夠合法有效提供越南帳戶服務的銀行開立借款帳戶和還款帳戶,帳戶只限於提取資金、 償還外國貸款和其他與借款、還款和海外擔保借款有關的資金交易。境內銀行可按照規定向非居民提供擔保。除信貸機構外的經濟實體獲得總理批准後,可以向非居民提供擔保。擔保人履約後,非居民被擔保人未在 30 天內償還債務,擔保人須登記其擔保債務回收計畫。
( 五) 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 個人攜帶超過1500萬越南盾現鈔或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且出境時須出具由授權銀行發出或越南國家銀行批准的現金攜帶證明。
個人資本專案: 越南對個人捐贈、 遺產繼承、 慈善、 博彩獎金收入無限制措施。越南對個人資本交易實施管制, 不允許居民個人向非居民貸款, 但獲得越南國家銀行准許的居民個人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對個人境外債務清算、 移民資產轉移無限制措施。
( 六) 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信貸機構可以向在國外設立和經營的越南企業以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出資提供貸款。信貸機構的外部貸款須經越南國家銀行登記。越南國家銀行根據每個時期的貨幣政策目標,確定每種類型信貸機構和每種存款的準備金率。民間信貸機構和小微型金融機構無須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決定。離岸外匯存款準備金率按 1% 計算。外國個人投資者在銀行投資的最高持股比例為註冊資本的5%,外國機構投資者為 15%,戰略投資者為 20%,累計最大占比為30%。銀行外匯頭寸敞口上限為 20%,特殊情況豁免。遠期、期權和現貨頭寸包括在未平倉頭寸限額的計算中。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 允許機構投資者購買或持有非居民及境外發行的養老基金。允許保險機構通過外匯進行保險交易。保險公司投資不得超過境外機構證券流通總額的5%。壽險和醫療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壽險和醫療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可以無限期地投資國債和票據。
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機構充當信貸機構代理人,截至2020年12月31 日,由越南國家銀行各省市分支機構頒發許可證的外幣兌換機構共有657 個, 外幣兌換機構不直接與越南國家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可以用越南盾向個人購買外匯, 但不得向個人出售外匯以兌換越南盾 (地處偏僻地區的國際邊境關口的辦事處除外)。
三、 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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