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欧洲篇)
阿尔巴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阿尔巴尼亚银行是阿尔巴尼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授权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从事具体汇兑业务,规范和监督外汇业务与国际支付。
(二)主要法规
《外汇交易条例》《银行法》《资本市场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尔巴尼亚的法定货币是阿尔巴尼亚列克。列克汇率以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阿尔巴尼亚银行每天以10家最活跃的商业银行报价为基准,确定与美元和欧元的官方汇率,其他货币汇率通过国际外汇市场上与美元的汇率套算确定。阿尔巴尼亚银行仅在外汇储备不充足、市场出现不利的短期波动以及需要满足货币政策或金融稳定目标时才会干预外汇市场,包括口头干预和交易性干预两种形式。其中,交易性干预措施有通过有关机构确定汇率与预先宣布拍卖两种形式。阿尔巴尼亚银行在干预时会提前对市场发出干预信号,并把外汇掉期交易作为干预市场的一种方法,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有管理的浮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间所有商品交易可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所有以外币计价和支付的合同均有效。对使用本币进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跨国结算无限制。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不受特定的规则约束或限制,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入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记录在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中的转账,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单位进行。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其中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成外币。存款机构对非居民开设和经营外汇账户有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客户身份识别。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实施进口正面清单制度。实施有配额的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的进口商可申请进口许可证,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可进口自动许可的任何产品,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某些动植物、医药产品、军用产品以及某些鱼类和鱼类产品除外。禁止进口危险废物。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0%、2%、5%、6%、10%和15%。出口方面,企业或个人出口收入须汇回本国。敏感行业出口须取得出口许可证。贵金属、古董、民族服装,以及民族遗产和文化的书籍和艺术作品的出口则需要特别出口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形资产交易和经常性转移须提供证明文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从境外向境内转移资金。获得阿尔巴尼亚银行许可的账户持有人向境外进行资本转移时须得到相关机构许可,并遵守阿尔巴尼亚银行的监管要求。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均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对非居民在境内购买证券没有任何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不受限制。对于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国外发行人,可通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在阿尔巴尼亚境内发行证券;对于未签署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国外发行人,只能通过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投资公司在阿尔巴尼亚发行证券。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无限制。
衍生品和其他金融工具:与对资本市场证券的监管相同。房地产投资:管制仅涉及土地的购买。
(五)个人
自然人和法人最多可携带50000列克纸币和硬币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外币须向海关当局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阿尔巴尼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使用官方汇率换算其月度资产负债表报告中的外汇头寸。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因货币而异。对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负债,列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7.5%;对于初始期限为12个月至2年的负债,列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5%。当银行以相关货币计算的负债比率不超过50%时,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2.5%,如果该比率高于50%,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则为20%。本币存款准备金以回购利率计息,欧元存款准备金按欧洲央行隔夜存款利率计息,美元存款准备金不计息。银行对单一对手方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高于其监管资本的20%。银行可以投资购买非金融机构或商业公司股份,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的10%,任何时候的投资都不得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15%。银行单一币种外汇头寸限额为该银行资本的20%,所有币种外汇头寸限额为该银行资本的30%。
保险公司:在取得另一个国家(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或非成员)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合格控股权之前,保险公司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当后续持股等于或超过外国金融机构的表决权或参与资本的20%、33%、50%或75%时,保险公司还须书面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
基金公司:对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投资境外发行的证券,根据债务证券评级、发行金融机构、发行国家和单一发行人集中程度等规定了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持保险市场的金融稳定,2020年4月10日开始,阿尔巴尼亚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保险公司暂时停止所有股息分配程序,以及对可变薪酬政策采取谨慎的态度。
爱沙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爱沙尼亚中央银行是爱沙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执行外汇管理制度。爱沙尼亚财政部负责监管进出口贸易,金融情报部门负责监管货币兑换机构和贵金属交易公司。
(二)主要法规
《爱沙尼亚中央银行法》《信用机构法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不动产购置限制法》《保险法》和《投资基金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爱沙尼亚为欧元区成员国,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每日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商业银行可自由设定自身外汇牌价。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市场和远期外汇交易市场,爱沙尼亚中央银行不干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不参与远期外汇交易,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参与国内、国际外汇市场远期外汇交易无限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作为欧元区成员国,爱沙尼亚跨境收付安排须遵循欧盟的规定。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爱沙尼亚允许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居民在银行开户默认币种是欧元,可在开户协议中明确其他开户币种,在协议有效期内可变更账户币种。外汇账户付款须遵循银行结算规定。
非居民账户:爱沙尼亚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或外汇账户。若账户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金融情报部门可暂停其交易,最长可达30日,并对账户收益、交易相关资产及其他可疑财产处置实施限制。若涉嫌洗钱的非居民无法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或涉嫌恐怖融资,财产处置限制期可延长至60日。限制期内,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不得执行账户持有人的借记请求。若账户用于非法赌博,税务及海关部门可指示相关银行冻结账户和有关资产。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限制,无强制结汇要求。特定危险化学品、废品等负面清单上的产品禁止出口。酒精、文化价值品、药品、武器等特定产品出口须获得特别许可。其他货物出口无须事前审批。进口方面,酒精、非动物性商品、燃料能源等特定商品的进口须获得一般类许可,爆炸物、武器弹药、植物、种子等特殊类商品进口须获得特别许可。特定危险化学品、废品等负面清单上的商品禁止进口。黄金进出口须事先在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交通部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投资爱沙尼亚群岛(4个最大的岛屿除外)以及7个与俄罗斯接壤地区的农用土地、林地、房地产受到管制,非欧盟居民成为爱沙尼亚船舶或航空公司的大股东受到管制。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爱沙尼亚购买股票及其他投资类证券须遵循《外商直接投资法》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根据欧盟法律中的谨慎性原则,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享受国民待遇。居民可通过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购买境外债券。居民和非居民购买、发行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品不受限制。
房地产投资:爱沙尼亚购买和出售土地的规定与欧盟法规相一致。10公顷以上的农用土地和林地在得到地方政府同意后,才能转让给非居民个人或实体。非居民个人、实体或国家不能投资爱沙尼亚群岛(4个最大的岛屿除外)和7个与俄罗斯接壤地区的房地产。以上管理措施不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居民。非居民个人投资房地产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居民向非居民无偿赠与房地产交易受限制。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本币或外币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爱沙尼亚或离开爱沙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爱沙尼亚相关机构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如果现金涉及非法活动,欧盟成员国之间、欧盟成员国与签订了行政互助协议的国家之间可互相交换相关信息。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须满足欧盟2013年第575号法令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爱沙尼亚商业银行可在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开设代理行账户,包括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但如果违反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法规,将受到限制。货币兑换机构及贵金属交易公司须经金融情报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管。
基金公司:保守型养老基金投资于外币计价证券的净敞口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保守型养老基金80%以上的资产须投资于:存款、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货币市场工具、主要投资存款或债券的基金份额以及上述投资产品的衍生产品。投资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外国证券。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及其他开放式公共基金的资产须投资于可自由转让证券,对同一主体发行的可转让证券(包括担保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对欧盟信用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为应对新冠疫情冲击,2021年2月10日,爱沙尼亚金融监管部门建议金融机构保守支付股息;2021年9月末,建议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在一定限度内分配利润。
奥地利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奥地利国家银行是奥地利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制裁法案》(2010年)、《奥地利外汇管制法》(2004年)、《联邦银行法》(1993年)、《保险监管法》(2016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奥地利的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欧洲中央银行认为必要时将对市场进行干预。欧洲中央银行会依据每日欧洲中央银行系统内外央行之间的协调结果,发布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与所有国家的结算可以用外币或通过自由欧元账户进行。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账户资金可以自由汇至境外;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为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须批准,资金可自由兑换。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工业产品由经济事务和能源部门负责,农业产品由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负责。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遵循共同进口政策,限制纺织和服装部门的工业产品进口。根据欧盟现行法律,对中国的一些消费品进口也有规定。出口方面,出口许可证必须由有关部门颁发,或者在清关时由海关颁发。对于大多数出口,无须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欧盟居民进行以下直接投资时会受到相关限制:审计服务;获得超过49%权益的会计、法律、工程和建筑服务;能源领域;拥有海事部门的多数股权;依法由欧盟国家或欧盟国民控制的航空公司(除非欧盟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获得在奥地利注册船舶49%的权益等。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托管人必须设立在欧盟国家并在奥地利设有注册办事处。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居民在境内购买、发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基本无限制。2016年1月1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生效,对谨慎投资人原则进行了规定,不再执行
涉及技术准备金和地域限制类基金的合格资产要求。但小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仍被限制投资于欧元计价资产,并应遵守相关的本地化要求。私人养老基金,有对内部投资指南的要求。禁止欧洲央行或中央银行直接从公共部门实体购买债务工具。禁止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欧元体系国家的主权债务。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时,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不再执行涉及技术准备金和地域限制类基金的合格资产要求。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受到相应的本地化要求限制。
(五)个人
在欧盟体系中,携带等值或大于10000欧元的本币或外币现钞出入欧盟必须进行申报。携带大于或等于10000欧元的游客须向其出入欧盟的有关成员国相关机构进行申报。游客若不进行申报或所提供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则视为不符合申报规定,应没收现金。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进行境外投资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附属公司或非保险公司类企业的合格持股不得超过合格资本的15%,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合格资本的60%。对银行的投资中,居民或非居民持有或增持股份超过任一关键持股比例(20%、30%或50%),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金融市场监管局,并说明参股的金额和相关信息。境内外汇贷款接受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的风险管理,存在外汇贷款发放及最低还款要求的限制。授权经销商可自行决定其汇率和与客户交易时的外汇佣金。信贷机构必须符合最低资本要求以应对外汇风险。所有货币的存款和两年期的债务证券均有最低准备金要求,其他已受到欧洲中央银行最低准备金和负债限制的信贷机构,其负债可免受该要求限制。
保险公司:对小型保险公司进行的合格投资及投资额有相应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白俄罗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部长理事会和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白俄罗斯共和国证券市场法》《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政策指南(2021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白俄罗斯的主权货币是白俄罗斯卢布,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白俄罗斯国家银行通过货币干预减少日常汇率波动,而不是控制汇率水平。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每日设定白俄罗斯卢布兑26种货币的官方汇率,白俄罗斯卢布兑美元、欧元和俄罗斯卢布的汇率根据白俄罗斯外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情况确定,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基于美元汇率套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本币结算不受任何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用任意外汇币种进行货币结算,但该外汇币种须为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设定官方汇率的货币。白俄罗斯卢布经常项下跨境支付不受限制。白俄罗斯卢布和外汇资本项下跨境收付适用于同样的监管规则。禁止居民间使用外汇交易,但以下法律规定允许的除外:居民个人之间外汇赠予、撤销赠予、发放贷款、偿还本息和收益转移;居民机构间石油天然气交易、交通运输机构货物运输、政府预算及银行再保险交易;免税店居民机构与居民个人之间外汇交易、境外旅游购买车险、差旅费支出等。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开立外汇账户,且无须申报外汇来源,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无限制,居民法人实体提取外币现钞须遵循法律规定。居民个人与居民法人实体购汇无限制。居民个人、境内银行与法人可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除特别的规定外,居民法人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授权。居民个人与银行在境外银行开户无须授权。居民本币账户资金兑换为外币无限制。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白俄罗斯境内开立任何币种的本外币账户,外汇账户内经常项目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非居民机构禁止存取外币现钞,涉及外交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情形的除外。非居民机构可使用本币现金,使用方式及数量遵循白俄罗斯关于居民法人实体的管理规定。非居民账户本币兑换外币无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货物出口180天内须完成收汇,超过180天须向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报告并获得许可。进口方面,居民须在收到预付货款90天内完成进口交易,超过90天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货物贸易进口商品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口商可通过信用证进行融资。对在白俄罗斯境外交付的进口货物的付款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部分货物进出口交易完成时间可延长至100天。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境外提供的服务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批准,并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居民涉及转让受保护信息或知识产权专用权的交易,必须在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超过180天的收汇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以上外汇交易需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银行对交易背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无须取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外商直接投资须在当地政府部门登记,其中,外商投资金融机构还须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进行登记。设立外资合资公司的股份占比无限制,但外商投资境内银行时,所占合资银行股份不得超过50%。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购买房地产,银行应通知企业进行登记,其中参与境外企业投资超过企业授权资本5%的,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须批准。居民购买非居民或境外机构发行的证券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银行股份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换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
信贷业务:居民个人对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放款期限超过180天,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金融信贷,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担保业务无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出入境不受限制,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强制要求进行海关申报。个人对外捐赠可以兑换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向非居民偿还贷款、银行担保履约、保理还款或者信用证结算可以购买外汇。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投资境外银行股权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外汇存款账户的准备金率要求为17%,本币存款账户的准备金率要求为4%。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利用外资增加法定资本须财政部许可。保险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境外投资者的股权不得超过30%。
基金公司:经国家认证的商业公司或企业投资机构,可以设立股份制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境外投资组合不得超过拟投资股份制投资基金资产或共同基金资产价值的3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事项
无。
保加利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是其主要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经济部、海关等也履行一定的外汇管理职责。
(二)主要法规
《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法》(1997年)、《货币法》(1997年)、《信贷机构法》(2014年)、《财政部与国家银行条例》(2014年)、《金融工具市场法》(2004年)、《保加利亚海关法》(2015年)等,以及欧盟相关规定。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保加利亚的主权货币为保加利亚列弗,实行货币局制度,与欧元挂钩,官方固定汇率是1欧元兑1.95583列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保加利亚是欧盟成员国。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转进转出,特定有限制的账户除外。居民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须审批,但为统计目的,须在开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保加利亚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可办业务类型取决于账户类型。本币账户内余额可自由购汇和汇出境外。受证券监管因素影响,一些账户可能会被冻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出口时须提供报关单、商业发票等文件证明。出口采取欧盟的出口许可证政策,部分产品需要出口授权或许可证。进口方面,商品进口可向银行部门兑换外汇。保加利亚适用欧盟的所有外贸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部分受管制、保障措施和进口数额限制的特定产品外,其余产品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向非欧盟国家跨境支付超过等值3万列弗金额的交易,应向支付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资料。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向非欧盟国家跨境支付超过等值3万列弗金额的交易,应向支付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资料。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境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告,并且每季度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提交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表,包括其在海外直接投资的详细信息,如果是房地产投资,则须每年报告一次。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在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协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除来自欧盟的非居民外)可以获得境内房屋的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但不能购买或拥有土地,如果是继承土地,则须3年内处置完毕;外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或部长会议的法令,获得土地或房舍的所有权和对不动产的有限财产权。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等资本市场工具等方面基本无管制措施,但出于统计目的须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等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告相关数据。非居民购买、出售、发行资本市场工具,须由托管机构和中央存管部门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居民在国外发行的债务证券须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贸易信贷超过20000列弗或等值外币,须每季度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告。当地法人或独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信贷超过等值50000列弗的,须在交易完成后15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企业之间的金融信贷按季度报告交易完成情况与未偿还余额。居民个人的应收账款或负债总额在报告年度末超过等值50000列弗的,必须每年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提交有关与非居民资金往来、境外账户应收账款和证券投资的年度报告。
(五)个人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本外币出入境(除本国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须向海关申报。携带现钞出境时,超过等值30000列弗现钞须出示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出具的缴税或免税证明,且不得有超过5000列弗的债务,否则海关有权限制其越境。非居民个人如果携带现钞出境不超过入境时申报的金额可豁免,只需要申报出境现金的种类和数额。禁止通过邮寄方式进出口本外币现钞,但已申报价值的除外。寄往或收取第三国的现钞超过等值10000欧元时须申报。外国非居民缴纳税款后可以将工资转移出境。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对居民负债和非居民负债的最低要求储备率分别为10%和5%。用自有账户进行交易的投资公司,必须遵守欧盟相关规定,如果一家投资机构总的净外汇头寸与黄金头寸之和超过全部自有资金的2%,机构必须重新核算应对外汇风险的自有资金保证金。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根据其风险状况持有资本,并建立系统定期进行风险和偿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金融工具无任何限制,但保险技术准备金投资房地产、有关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有比例限制。对于无权进入共同市场的小型保险公司,其投资欧盟境内的信贷机构所发行的债务证券不得超过20%。保险公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必须确保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是在国际承认的、具有流动性的、受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
基金公司:补充养老基金的投资活动只能由金融监督委员会许可的养老基金公司进行。补充强制性养老基金可以投资官方发布或担保的证券、债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或权证,不能投资非欧盟成员国外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投资资产中,以列弗和欧元计价的资产不得低于20%。补充性自愿退休保险基金或职业计划下的补充性自愿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以列弗和欧元计价的资产不得低于3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北马其顿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是北马其顿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储蓄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和提供快速汇款服务机构的外汇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贸易和信贷业务。
(二)主要法规
《外汇交易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北马其顿的法定货币是代纳尔,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北马其顿国民银行会因货币政策或汇率政策目标而干预外汇市场,当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经济危机时,北马其顿国民银行可采取特殊干预措施,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当日欧元买卖报价的平均值确定欧元兑代纳尔的名义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居民个人结购汇、外汇存贷款等交易外,居民间交易必须用代纳尔结算。境内银行通过泛欧自动实时清算系统与境外银行进行欧元跨境支付结算,其中商业支付在境内银行与国外代理银行之间完成,政府机构和预算内实体的跨境支付在北马其顿国民银行与外国央行或商业银行之间完成。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个人凭身份证明开立外汇账户无限制。居民法人经中央注册处登记后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外汇账户可根据发票、合同等文件对外支付,其他情形下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转移境外。居民在境外开立账户原则上有资格限制和审批要求,但在境外买卖、出租不动产、出售有价证券、获取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可自由开立及持有境外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凭借身份证明开立外汇账户和代纳尔账户。除外国外交代表和国际机构代表外,非居民每月存入外汇账户金额超过等值10000欧元时须提供海关证明,3个月内从自有账户提取的未使用外币现金、向航空旅客出售产品获得的销售收入等情况除外。外国外交代表和国际机构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代纳尔账户,其他非居民代纳尔账户只能将代纳尔账户用于支付签证、空中交通业务收入、提取未使用的代纳尔现金等。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发票、合同、报关单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出于安全和公共健康的考虑,武器、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应遵照许可要求。出口方面,北马其顿对出口无相应管制,除少部分商品出口需要许可证外。对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项下支付均须提供发票、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居民接受非居民外币形式捐赠和遗产不受限制,但须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完税的外商直接投资利润汇出不受限制。以电子方式跨境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国外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每月可转移的资金限额为2500欧元。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仅武器生产、麻醉品贸易、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等特定行业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合资企业进口原材料、备件、设备时免除关税。非居民在北马其顿投资企业、新设独资企业或建立合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超过公司股本10%的对外投资须在资本交易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北马其顿中央注册处申报。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境外有价证券,但须向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报告所有境外证券投资及后期变动情况。居民在境外发行和非居民在北马其顿发行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在北马其顿只能通过有授权机构购买境内证券,不允许购买北马其顿特定领域的证券。非居民在当地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集合证券投资没有其他限制。居民间的债权债务禁止用外币现钞结算。非居民可在北马其顿购买任何期限的债券,且没有最低持有期的要求。允许非居民在北马其顿发行注册期限超过3年的外国债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在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通过授权机构购买标准化衍生品,但只能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处购买非标准化衍生品。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投资房地产不受限制,但须在交易后60天内向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注册处报告房地产投资及后期变动情况。非居民、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北马其顿投资房地产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须在60天内向北马其顿中央注册处申报,出售房地产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申报。
(五)个人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120000代纳尔的本币现钞或支票出入境。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等值2000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携带等值2000~10000欧元外币现钞出境须提供货币兑换机构或银行的文件,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外币现钞出境。非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超过等值10000欧元则须提供海关许可文件,非居民出境携带的外币现钞金额不得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个人跨境转账超过每月等值2500欧元须提供证明文件。个人每天可接收境外汇款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欧元。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可向有经常项下支付需求的居民发放外汇贷款,授信敞口不超过自有资金的25%。银行对单个非居民实体的授信敞口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5%,若该实体为合格股东(拥有银行超过5%的投票权),则对该实体(包括其附属机构)的授信敞口不得超过银行
自有资金的10%。银行购买境内发行外币计价的非金融机构证券不能超过其自有资本的15%。银行本币存款准备率为8%,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5%,附带外汇款项的本币准备金率为50%。对于非居民金融机构1年内的短期负债,银行的存款准备率要求为13%。非居民对银行的首次或后续投资,如果不是证券投资,须在60天内在中央注册处登记。当非居民对银行的投资达到银行总股本或者有投票权的5%、10%、20%、33%、50%和75%时,须经北马其顿国民银行同意。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可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境外有价证券。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20%,养老基金投资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总投资的50%,投资欧盟或经合组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超过其总投资的30%,投资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有价证券没有具体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波黑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波黑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制度等。
(二)主要法规
《中央银行法》《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塞族共和国外汇法》《布尔奇科特区外汇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波黑的法定货币为波黑马克,实行货币局制度,官方汇率按1波黑马克兑0.51129欧元与欧元汇率挂钩。用于波黑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政府之间外汇交易和进出口交易估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允许本币用于跨境交易结算。居民之间的支付交易须以本国货币计价和结算。波黑与黑山和塞尔维亚签有双边清算协议。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开设外汇账户不受限制,但在境外开设外汇账户需获得相关机构允许。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带有外汇条款的本币储蓄账户,存款余额可兑换为外币,结余经批准后可转往国外。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境内银行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立外汇账户须提供工作许可证或暂住证。非居民的本币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成欧元或其他外币,还可将其在波黑所得收益自由转账至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180日内(在布尔奇科特区为90日)全部汇回,出口收款期超过6个月的视为发放贷款。居民以现金形式收取出口收入的限额为每月10000欧元和单笔交易1000波黑马克,超过限额须经财政部批准。出口贸易融资单月最高金额为10000欧元,超额须经财政部批准。出口商从事外贸业务须获授权,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货物证明文件,部分货物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出口产品无限制,但武器、药品和艺术品须许可证。进口方面,居民须在预付货款180日内完成货物或服务的进口。进口货物现金支付金额为每月最高3000欧元,超过此金额须经财政部批准。任何数额购付汇都须提供经银行核查的文件,由有关部门事后监管。进口产品无限制,但与公共安全、卫生健康相关,以及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工商产业、药品和废品等的进口须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购买外汇和外汇转账须附经银行审查的单证和供主管机关事后监督的档案。外汇收入须在8日或30日内汇回,取决于收款方是否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居民外汇收入须在8日或30日内汇回,取决于收款方是否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股权投资不受限制,但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在武器、弹药、军用炸药和军事装备的生产以及公共信息传播等领域的股权投资比例上限为49%。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通过合法授权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购买外国证券。非居民在波黑购买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若超过30%,将受到《收购法》的限制。购买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投资基金的25%,若超过25%须向公众及监管机构披露。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证券须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
信贷业务:居民对非居民贷款方面,禁止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融资;禁止向非居民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的贷款,银行贷款和为建立永久经济关系而发放的贷款除外。居民向非居民借款方面,居民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从非居民获得跨境融资;银行可以自身名义或代他人进行境外融资活动;银行以外的居民只可以自身名义进行境外融资活动;居民个人接受境外融资,必须通过合法开立的境外银行或外汇账户调回融资资金;如果融资协议规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是为了偿还以前的外国贷款(再融资),则可以通过外国银行使用来自国外的融资资金。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没有限制,但须在海关进行申报。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现钞或支票出境,若超过等值1万欧元则须提交材料,并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国内货币如果用于国外支付,也要计入这一数额。
个人资本项目:捐赠、遗产继承、博彩收入须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波黑共有23家银行获得外汇业务经营牌照。禁止银行向非居民提供本币金融信贷,向非居民提供其他贷款须获得足够的还款担保文件。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业发放用于支付进口货物与服务的专项外汇贷款;不得向个人提供外币贷款。为控制外汇风险,要求银行外汇敞口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30%,个人欧元外汇隔夜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30%,个人其他外汇隔夜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20%。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只能投资欧盟政府发行及经相关部门许可发行的证券,并设置外国资产投资上限比例。养老基金投资外国证券的种类与比例也受到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代表银行(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办理外汇业务并须获得相关许可。货币兑换机构自身只能经营现金零售业务,且只能针对个人客户。货币兑换机构不能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货币兑换机构是根据与银行的合同运作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波兰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波兰财政部和波兰国家银行是波兰的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外汇相关法律。波兰议会拥有修改《外汇法》的立法权。一般外汇许可证由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监管制度授予,个人外汇许可证由波兰国家银行以行政决定的形式授予。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2002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波兰的法定货币为波兰兹罗提,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兹罗提的汇率根据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兹罗提可以与其他货币自由兑换。波兰国家银行计算并公布可兑换货币的每日汇率。兹罗提兑欧元汇率的确定基于当地时间上午10:55至11:00交易平台上的外汇市场汇率报价平均价。兹罗提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根据交易平台上公布的兑欧元汇率交叉计算而来。必要时,波兰国家银行可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此确保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和实现通货膨胀中期目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波兰是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条例,仅为维护国家和国际安全而维持某些外汇限制。其中包括冻结某些个人、实体和团体的资金和经济资源。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将资金存入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但须遵守具体规定,无须批准。允许居民(个人和企业)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持有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在其他国家的账户只能用于与非居民的结算。
非居民账户:允许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且无须批准。允许在国内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是否支付利息,取决于与银行的协议。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本币账户可以从任何符合外汇条例的来源获取资金。这些非居民账户中的本币可转换为外币,无须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执行欧盟进口及进口付汇、出口及出口收汇的相关规定,如设定进口许可证和其他非关税措施。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只要外汇交易金额超过等值1万欧元,均须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涉及外汇交易的资金转移负有监管义务。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限制措施包括:(1)非居民投资者的分支机
构向国内养老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2)收购为农业预留的土地或森林、水域须经过许可;(3)投资航空公司,必须是由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多数股权,除非欧盟与国际组织达成特别协议;(4)外资投资广播公司股权占比达33%以上的会受到限制;(5)对博彩业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股权应在49%或以下;(6)未在波兰注册成立的企业投资注册船舶受到限制等。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需波兰国家银行许可,但是购买位于双边投资条约签署国家的公司股份和权益除外。对欧盟、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投资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可在波兰购买货币市场票据、衍生产品,但可发售此类证券。非居民出售股票、债券、衍生产品须经波兰金融监管局(KNF)批准。如果购买大量近两年中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欧元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向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主席报备。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主席有权发布授权购买或拒绝购买的决定。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投票权或股票购买门槛,必须向波兰金融监管局、发行人和公众提供信息。根据欧盟统一规则,在波兰公开发行证券,一般要求发行人的欧盟母国(一般为发行人注册地的欧盟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招股说明书。涉及另类投资基金的,须适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居民可在境外购买集合投资证券,居民购买由欧盟、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外国家以及尚未与波兰签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的国家非居民发行的证券有限制措施。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在波兰工作的非居民,其合法收入完税后可全部转往国外。对进入或离开欧盟的价值在1万欧元以上的现金数额实行强制申报制度的现金管制。携带价值1万欧元或以上的现金进入或离开欧盟的旅行者必须向其进入或离开欧盟的成员国有关当局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波兰居民购买欧盟、欧洲经济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外国家发行的证券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不需要其他执照。境外银行可以在波兰开设分支机构,但不能在境内发行抵押债券。银行须遵守大额风险敞口限制,这适用于对居民和非居民的风险敞口。对未平仓的外汇头寸没有具有约束力的直接限制。如果整体净外汇头寸和净黄金头寸之和超过总自有资金的2%,银行必须按照资本监管条例的规定计算外汇风险的自有资金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分配不受限制,但必须符合关于保险和再保险活动的审慎性原则。
养老基金:开放式养老基金最多可以将30%的资产投资于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且投资仅限于以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货币计价的资产。职业养老基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基金投资波兰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外的上市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金融监管局的同意。
货币兑换机构:波兰境内共有4725家货币兑换机构,其不需要特定许可但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货币兑换机构不能与波兰国家银行直接进行外汇交易,但可以和其他银行、外汇交易机构和零散客户达成交易。货币兑换机构限于外币现钞的买入和卖出,不能为客户办理外汇支付或转移。在商业活动中货币兑换机构不能持有境外账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俄罗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俄罗斯银行是俄罗斯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和外汇控制法》(联邦法第173号)、《外商投资法》(联邦法第160号)、《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联邦法第115号)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俄罗斯的主权货币为卢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俄罗斯银行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会在必要(如世界石油价格下跌)时对市场进行干预。美元兑卢布汇率根据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计算,其他货币兑卢布的汇率通过国内卢布兑美元和国际上其他货币兑美元报价进行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跨境收支结算没有限制。除2003年12月10日《外汇管理和外汇控制法》规定的有限外汇交易清单外,禁止居民之间以外币进行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内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外汇法规的规定进行外汇业务,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将自己在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在俄罗斯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中。除禁止部分特定类别的人在俄罗斯境外开立账户外,居民可不受限制地在俄罗斯境外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外币和卢布存款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为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内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可用外币和卢布在其账户上开展任何业务。非居民可开立境内卢布账户,除个人外,非居民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划转至卢布账户须向指定银行提交外汇业务结算单据,说明(除某些情况外)与支付目的相应的外汇业务类型代码。非居民境内外账户之间的本外币转移不受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居民在外贸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内预付进口款项后,必须要完成货物进口,若无法完成,则应将预付款项退回国内账户。货物进口关税为5%~25%,但对某些敏感商品征收高达80%的关税。从核准清单上的发展中经济体进口的货物须缴纳相当于适用税率75%的关税。根据俄罗斯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立法的要求,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必须向联邦金融监测局报告。出口方面,2021年7月1日起,对于2020年1月后生效的对外贸易出口合同(非商品、工作、服务和知识产权)取消出口收入的汇回要求。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涉及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出口贸易不受限制。俄罗斯对350多个项目征收出口税,其中大部分税率为3.75%,天然气最高税率为30%。许多商品,包括石油和石油产品,都要缴纳特定的关税,某些货物须合并关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服务贸易及收入有汇回要求的,收款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入存入授权银行账户。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了本外币出口收入的汇回要求。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国内银行业资本的比重不得超过50%,超过时俄罗斯银行将不再颁发营业执照并禁止非居民资金注资、增资。非居民资金注资或增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须经批准。外资投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超过时监管机构将停发保险活动许可执照。居民与非居民投资俄罗斯金融机构参股比例在10%以下,无须俄罗斯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个人和非信贷机构的居民法人实体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拥有全面性牌照的银行在经俄罗斯银行批准情况下可以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拥有基础性牌照的银行不可以在国外设立子公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俄罗斯银行的债券只能在俄罗斯信贷机构间发行与交易。非居民购买俄罗斯境内股票和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俄罗斯境内发行及卖出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或非居民购买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组合证券没有限制。收购私人养老基金股份超过10%或收购投资基金、共同基金和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超过10%时,须事前获得俄罗斯银行批准。
(五)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从关税联盟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携带卢布和外币出入境。而对于其他国家,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卢布或外币出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向境外同一主体名下的账户资金转移不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俄罗斯开展银行业务的所有信贷机构必须是居民机构。单个境外机构或个人对俄罗斯境内信贷机构股权投资金额超过1%股权的,须向俄罗斯银行报告。俄罗斯银行为信贷机构发放牌照从事银行相关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获准从事外汇业务的信贷机构数量为399家。俄罗斯持牌银行主要分为持有基础性牌照的银行和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银行两类。持有基础性牌照的银行,在与外国交易对手开展活动方面存在以下限制:一是限制特定银行业务和交易的执行,如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二是限制在外国银行开立代理账户;三是在法律上限制金融工具(证券)交易。居民信贷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收购外国实体股权没有限制,但在国外设立子公司须经过俄罗斯银行批准。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须缴纳4.75%的准备金。持有基础性牌照的银行针对非居民法人实体存款须缴纳4.75%的准备金,针对个人和其他存款须缴纳1%的准备金。信贷机构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8%。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子公司,或者被外国投资者持有49%以上股权,则其某些类型的业务活动将受到限制。不过,在2013年7月23日第234-FZ号联邦法律生效之日前,作为外国投资者子公司的保险公司如果已获得相关业务活动资格,则可以豁免限制。
养老基金:对于持有强制性养老保险的非国有养老基金,在对非居民发行证券、境外投资组合投资方面有最高限额限制。一是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30%。二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证券,以及外国指数投资基金的股份必须合计不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2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黑山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黑山中央银行是黑山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银行体系,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在外汇交易中制定审慎规则对交易商和银行进行管理,并限制交易商和银行的外汇头寸。
(二)主要法规
《货币兑换法》《外汇和资本金运营法》《外商投资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黑山使用欧元作为法定货币。但黑山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没有关联,只有业务上的往来。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政府机构和组织可以在黑山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持有外汇账户,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可在授权银行持有活期、定期外汇账户。账户存入外汇以及向境外转移自由。居民可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和欧元账户,无须审批。本币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其他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可在授权银行持有活期、定期本外币账户。可以将境内收入或现金存入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绝大部分货物可自由出口,出口个别货物如药品、血液和医疗产品,贵金属,炸药,武器,军事设备等须获得出口许可证。进口可以通过授权银行或以现金进行支付,居民在进口支付时须向银行提供标准的进口合同。黑山对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清单上所列种类外,绝大部分货物可自由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除要求非居民工资汇出前交税外,黑山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可投资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A级以上的,黑山及外国政府、央行发行的证券、在黑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主营业务在黑山境内法人发行的非上市债券。对部分投资比例进行规定。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购买黑山境内房地产,须事先向监管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具有实际购买需求的证明材料,且禁止购买国家公园、边境地区等限制区域的房地产。非居民在缴纳相应税费后可以自由出售境内房产。
(五)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现金出入境,须向海关报告。黑山自然人在国外居住超过1年将被视为非居民。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黑山中央银行通过在外汇交易中制定审慎规则对交易商和银行进行管理,并限制交易商和银行的外汇头寸。黑山没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但不限制居民在境外开展远期交易。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黑山对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的境外投资范围及最大投资额度进行了规定。在投资非居民发行证券、投资境外投资组合方面,保险公司最多可以将15%的总资产投资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或者有关联法人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最多可以将个人资产的10%投资于同一投资基金的投资单位。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捷克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捷克财政部和捷克国家银行是捷克的外汇管理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政府部门、预算机构、国家基金等的外汇监管,捷克国家银行负责所有其他机构的外汇监管。捷克财政部和捷克国家银行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
(二)主要法规
《外汇业务法》(2013年)、《捷克国家银行法》(2003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捷克的法定货币为捷克克朗,法定和实际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完全由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供求决定。捷克法律允许捷克国家银行在特殊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缓和过度的汇率波动。捷克国家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按月公布其外汇业务操作数据。捷克国家银行在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流动进行监测的基础上确定官方汇率,每天公布33种货币兑克朗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捷克为欧盟成员国。捷克政府被授权在紧急状态期间实施限制,危机状态时捷克政府须与捷克国家银行共同确定限制银行活动范围的措施。根据欧盟理事会条例与捷克法律,捷克对当前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移实施了某些限制,冻结了乌克兰和俄罗斯境内某些个人、实体和机构的资金和经济资源。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在捷克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和在捷克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必须报告境外账户或其他形式存款的账户和余额,包括委托存款。该规定适用于养老基金公司(管理第三支柱转型和参与基金)和其他机构。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无须批准。非居民机构账户应在捷克设有注册办事处的银行或在捷克有外资银行分行以及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有注册办事处的银行进行开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不限制外汇资金使用、划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非关税措施、进口负面清单均适用欧盟相关规定,其中进口负面清单、非关税措施适用欧盟有关共同贸易和农业政策相关规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欧盟相关规定引入了欧盟对源自某些第三国的钢铁产品进口的事前监督。根据欧盟的进口条例,源自俄罗斯的木制品和农业产品进口均受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航空公司须由欧盟国家或其公民拥有并有效控制,通过欧盟签订国际协议的除外。外商不得投资彩票业等相关项目。只有国内银行才能在境内发行抵押贷款债券。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基金的托管机构必须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欧盟国家设立注册办事处,或者如果其注册办事处设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则托管机构必须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欧盟国家设立。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进行境外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受到一定限制。一是养老基金公司进行资产投资时,认购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市场交易的转型基金份额不得超过5%。二是养老基金公司购买监管市场和捷克国家银行未认定的多边市场交易的基金股票、养老金型股票或其他证券时,最高持有5%。三是只有在本地注册的银行才能发行抵押贷款债券,对居民或非居民发行或出售外国抵押贷款证券没有任何限制。
房地产:养老基金公司在境外投资房地产超过总资产的10%将受到管制。养老基金公司不得在参股基金中投资房地产。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及以上克朗或外币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捷克或离开捷克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形式向捷克海关当局进行申报。海关当局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或处以最高1000万克朗的罚款。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个人旅行支出、资本项目交易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须全面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要求指令。银行等信用机构不受外汇头寸限制,但若单一机构单个币种外汇净头寸的绝对值超过其资本的15%或总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资本的20%,信用机构应及时向捷克国家银行报告。欧盟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总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自有资金2%的银行计算外汇风险资本。
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对保险公司持有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境外投资组合、当地投资组合没有规定法定的数量限制。过渡性转型养老基金中至少50%的资产必须以对受益人的负债货币计价。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央行,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担保,或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外,非居民参股的过渡性转型养老基金不允许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
货币兑换机构:捷克共有两种类型的非银行货币兑换机构,即提供现金交易的外汇机构和提供非现金交易的外汇机构。非现金外汇交易只能在支付交易框架下进行,需持有捷克国家银行颁发的支付机构许可证和小额支付机构注册证,可以在欧盟成员国或者银行监管制度与捷克类似的第三方国家的信贷机构开立账户。现金交易外汇机构需要牌照,可以持有境外账户,买卖现钞、硬币和支票,不可代客户付款。两类机构都必须遵守有关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克罗地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是其主要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实施外汇政策,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外,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主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服务提供者等进行监管。财政部外汇稽查署监督《外汇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并监管金融机构交易。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2003年)及相关修订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2017年)、《关于通过国外支付手段进行国际收支的决定》(2005年)、《资本市场法》(2008年),以及《支付体系法》(2009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克罗地亚的主权货币是克罗地亚库纳,法定实行水平区间盯住汇率制度。库纳兑欧元的中心汇率为1欧元兑7.53450库纳,其标准波动区间为±15%。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每日基于外汇市场中规定的交易量和外汇汇率公布官方汇率。克罗地亚国家银行可以通过外汇拍卖干预外汇市场,以确保库纳的稳定,并设定干预汇率,将其用于与银行的交易,以限制汇率波动。克罗地亚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居民自然人外汇账户内资金转账。居民可自由将账户余额转至境外。居民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在特定情形下的存款和交易须向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报备。居民可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允许将本币兑换成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持证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和库纳储蓄账户,可将本币兑换成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自由,对外支付可用外汇也可用本国货币进行。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国际承诺实施进口限制和武器禁运;仅特定商品(如武器、麻醉品等)需要进口许可证。出口方面,仅某些商品(如武器、麻醉品等)需要出口许可证;出口需要审查保函。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项下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不允许以外汇支付和收款,但可以自由将外汇兑换成库纳,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股份和证券。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无限制,但须向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申报。外国投资者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后,可将投资结束后所属资本及出售股票所得自由汇往境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居民可以自由购买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允许销售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市场工具,发行人可以使用经发行人所在国相关机构审批的招募章程,在规范的证券市场申请市场准入或公开发行境外金融市场工具,但非欧盟发行人只能委托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发行证券。居民允许销售或发行境外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市场工具,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后须通知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并提供获核准的招募章程。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等值10000欧元及以上的库纳或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允许自由在境内外进行外汇划转和本外币兑换。履行法定义务后,居民可以购买境外房产。除法律规定的农业用地及受保护自然区域外,欧盟公民可以在克罗地亚购买房产。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要求银行至少17%的外汇负债能被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外汇资产所覆盖。本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9%,准备金的外汇组成中至少有2%由银行自有外汇结算账户的日均资金余额维持,银行须每天报告与银行监管资本相关的外汇头寸敞口。克罗地亚国家银行不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但在远期外汇市场为银行提供掉期工具。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1年6月底,1164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得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的许可,可以进行外汇买卖。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与自然人进行外币现钞交易,不向企业提供汇兑服务,不与克罗地亚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必须在与其签订货币兑换协议的信贷机构将剩余的外币现钞结汇。货币兑换机构不得以外汇交易为目的在境外设立账户,也不得以其客户的名义进行外汇支付或转账。
强制性养老基金:被划分为A、B、C三个种类,每一种类资产设有投资限额,对境内外不同种类的证券、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资产净值比例。自愿性养老基金对同一发行主体的可转让证券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和金融市场工具,应能够对资产风险进行准确判断、衡量、监控、管理和报告,并充分考虑资产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衍生工具有助于减少风险或便利投资组合管理时,才被允许投资衍生工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克罗地亚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元区,届时克罗地亚法定货币将从库纳变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
拉脱维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拉脱维亚银行是拉脱维亚的中央银行,负责出台外汇交易管理条例。从事外汇交易的银行和企业必须经由金融和资本市场委员会和拉脱维亚银行授权批准。
(二)主要法规
《拉脱维亚中央银行法》及欧盟相关外汇管理法规。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拉脱维亚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拉脱维亚银行通过泛欧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2)进行欧元跨境收付结算。拉脱维亚对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项下使用欧元支付以及居民之间使用外币支付方面,没有限制。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国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境外没有任何限制。居民也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自由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非居民本币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外币。但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相关规定,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必须接受加强型尽职调查,以了解和评估其在境外接受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如果账户持有人涉嫌洗钱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居民和非居民账户及账户中的本外币均可以被依法冻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拉脱维亚对经常项目收付汇没有特别限制。出口方面,针对武器弹药、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方面,设置商品种类负面清单。进口商品关税和商品进口配额管理须遵照欧盟的规定。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除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居民投资者和已与拉脱维亚签署双边协议国家的投资者外,外国投资者在拉脱维亚博彩公司的股份占比不得超过49%。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非居民出售境内房地产无限制。非欧盟居民不得购置边境地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波罗的海和里加湾沿岸沙丘地、农林业用地、公共水库和水道周边的土地、国家级矿床地等,但通过继承获得的土地不受以上限制。非居民获得境内土地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告获得土地的动机和用途。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拉脱维亚或离开拉脱维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拉脱维亚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行李、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于携带现钞在欧盟成员国家之间进出,没有申报要求。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存款流动比率要求为100%。根据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为避免向未对冲借款人贷款总额超过贷款总额的10%而产生的间接外汇风险,遵循间接外汇风险的资金要求。非居民总贷款额占银行总资产规模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时,银行须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任何一种外币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该外汇币种资本的10%,所有币种的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所有外汇资本的20%。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养老基金须在资产和负债构成方面遵守货币匹配规则。固定保费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公开外汇头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单一币种外汇规模不能超过该养老金总资产的10%,所有外汇规模不能超过该养老金总资产的20%,外币错配规模最多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投资基金须取得欧盟成员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信贷机构经营许可证,方可投资可到期偿还或有权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存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立陶宛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立陶宛银行是立陶宛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欧元引入法》《金融资产净额协议》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立陶宛于2015年1月加入欧元区,法定货币为欧元。立陶宛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立陶宛银行按日发布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欧元汇率,按月自行发布欧元参考汇率。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欧洲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对欧元汇率进行干预。立陶宛银行可干预即期外汇市场,但不干预远期外汇市场。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立陶宛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对涉及地缘政治冲突、恐怖主义等个人、团体和实体实行汇兑限制。根据联合国决议对涉及恐怖主义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实施制裁。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个人和法人在境内外开立和关闭外汇账户均须向税务部门报备。若居民个人每人参与同一金融市场交易年度交易总额超过1.5万欧元,年末余额超过5000欧元,须向税务部门报备利息、债务、证券、保险费、养老金缴纳等信息。
非居民账户:立陶宛允许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金融机构须向税务部门报备非居民账户信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除涉及健康和国家安全因素的商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无限制,但肉类半成品、家禽肉、鱼类等特定食品进口须经许可。特定农作物及酒精饮料进口须缴纳关税。酒精饮料和烟草只能由政府注册交易商进口,且进口数量不受限制。战略物资技术、特定原油产品进出口须经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任何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领域(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原则,且经国家防卫委员会批准的投资除外)。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和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相关行动建立了框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特别的限制措施。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经济实体提供金融信贷,须在立陶宛银行登记。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若无政府担保,则须在立陶宛银行登记。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可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购买立陶宛农业及非农业用地。保险公司不可投资境外房地产和贵金属。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及以上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立陶宛或离开立陶宛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立陶宛相关机构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可予以没收。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出入境没有申报要求。如果现金涉及非法活动,欧盟成员国之间、欧盟成员国与签订了行政互助协议的国家之间可互相交换相关信息。个人超过等值1.5万欧元的现金交易,须向金融犯罪调查处报告。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须在立陶宛银行登记。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欧元存款与其他货币存款准备金要求一致。2年期以上的存款、可赎回存款、回购协议以及债券的准备金率为零,其余债券的准备金率为1%。如果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汇净头寸和黄金净头寸之和超过自有资金的2%,则须留存外汇风险拨备,外汇风险拨备额度要求为外汇净头寸总额与黄金净头寸之和乘以8%。金融机构经营代客外汇业务须经立陶宛银行许可。截至2020年末,立陶宛有5家商业银行、3家专业银行、6家外国银行分行、62家信用合作社、81家电子货币机构、38家支付机构、21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准经营代客即期外汇业务。立陶宛国内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参与银行间市场外汇业务。截至2020年末,共有5家商业银行、6家外国银行分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立陶宛银行可限制欧元交易类型。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卢森堡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欧洲中央银行是卢森堡等19个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欧元区的金融及货币政策,维持欧元区的价格稳定。卢森堡中央银行作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赋予的职责。
(二)主要法规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保险法》《资本要求监管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卢森堡的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欧洲中央银行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公布干预措施信息。欧洲中央银行依据每日欧洲央行体系内外各央行之间的协调协结果公布欧元参考汇率,为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原则上,卢森堡不对欧盟内部以及与第三国间的资本流动和支付施加任何限制。卢森堡可以实施相关的税收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或投资地点,对不同税收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区分,允许采取相关措施监管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并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为提供行政或统计目的组织资本流动申报,特殊情况下,若流入或流出第三国的资本威胁到或严重影响本国经济和欧洲货币联盟的安全,可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均无须审批,外汇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出境外。受保险协会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监督的卢森堡保险企业和职业养老基金必须将与技术条款相匹配的可转让证券存入在欧洲经济区注册的信贷机构,并根据第2013/36号欧盟指令获得授权。非居民可自由将本币账户里的资金兑换成外汇,受国际安全限制影响的非居民账户会被冻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具有敏感性和战略性质的货物、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但无配额限制。当联合国安理会或欧盟在商业事项上采取限制性措施时,也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对源自部分第三国的一些钢铁和铝产品进口的监督无效,欧盟委员会使用不同的系统来监测这些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托管人仅限于在卢森堡有注册办事处的信贷机构或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有注册办事处信贷机构的卢森堡分支机构。境内成立的航空公司,须由欧盟或欧盟居民拥有多数股份并有效控制,欧盟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和发售资本、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支付无事前审批要求和额度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不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和遗产继承进行限制,对个人境外债务、博彩、奖金收入及移民资产转移也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向境外放款、境外账户维护、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国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等没有限制;对外汇存款账户和非居民存款账户无存款准备金、流动资产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外汇头寸限制适用于《资本要求监管条例》中关于外汇风险审慎资本的要求。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审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证券、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和其他工具,并遵守相关保险委员会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及境外证券必须遵循审慎性原则。集体投资基金购买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将受到与居民发行的证券相同的限制。
投资公司:根据第2013/36号欧盟指令和第575/2013号欧盟法规的规定,投资机构必须根据第327条计算所有净多头头寸和净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之和,即总体总头寸;分别计算每个市场净多头头寸和净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之差,该差值加总起来为总体净头寸。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须经法律授权且获得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许可,不能直接与卢森堡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罗马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罗马尼亚国家银行负责制定汇率制度、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金融机构。公共财政部负责外汇兑换机构的准入与管理。国家反洗钱办公室对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督。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制度》《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操作规范》《公共财政部令》和欧盟相关规定。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罗马尼亚是欧盟成员国,主权货币是列伊,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决定。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基于国内外市场情况以及当前宏观经济状况,会对汇率过度波动进行干预,可能会直接对市场参与者报价,或通过做市商对过度汇率波动进行干预。罗马尼亚国家银行不会公布干预信息,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对30种外汇和特别提款权报价。官方汇率根据10家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本地银行的报价确定。官方汇率并不强制用于外汇交易及会计记账,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自由确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可自由使用列伊和外币结算。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居民之间使用外汇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与罗马尼亚有双边付款安排的国家之间的付款只能以可兑换货币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以在信贷机构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居民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和国内外划转。居民可在境外信贷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开立和保留本外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居民可在信贷机构开立并持有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非居民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成外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实行欧盟共同的进口负面清单、进口关税、单证及进口许可证配额管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经营者或贸易商须经国家消费者保护管理局授权。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且由国家机构使用或免费分销的商品在豁免期内可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出口方面,适用欧盟贸易政策,出口无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外汇管理措施,但相关支付与转移须附单证。特殊情况除外。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罗马尼亚政府可拒绝向欧盟以外国家的法人授予勘探、开发和开采特许权。非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在其规定范围内可以购买农用地和林地。居民或非居民投资银行资本超过10%须提前向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报备。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和非居民在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方面无特别限制。
(五)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可通过授权中介机构或财政部授权的外汇兑换机构买卖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划转。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罗马尼亚或离开罗马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罗马尼亚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行李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根据欧盟要求,罗马尼亚可对未能遵守申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可自由设定汇率和佣金。只有信贷机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才能合法提供支付服务。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但须对国家风险敞口设定限制。国内外汇贷款须满足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审慎管理条例及其修订案中有关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未套期保值的外汇贷款审慎价值调整系数高于本币贷款。信贷机构对外投资须遵守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对信贷机构的审慎管理条例,如对非金融机构的总投资不得超过银行自身资本的60%,银行不得收购可能改变该机构实际控制权的非金融机构股份等。信贷机构本外币存款最低存款准备金率为5%。国内外汇贷款方面,规定债务还本付息与收入总额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0%。银行整体净外汇头寸超过自有资金2%时,须计算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外币现钞交易,并接受以外币计价的旅行支票,可持有境外账户,但不得开展代客外汇收支与转账业务。此外,出于安全考虑,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对相关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和塔利班进行了一些限制,包括冻结其账户,并禁止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付款。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购买非居民发行的有价证券及境内外投资组合没有限制,但需综合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资产投资于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股市的比例最高可达50%。养老基金资产投资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发行的政府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15%(私人养老基金)或20%(职业养老基金);投资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最高比例为10%;由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或其他外国非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投资比例最高可达20%。养老基金不得投资第三国(即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和衍生品等。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耳他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马耳他中央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财政部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马耳他中央银行法》《对外交易法》《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规》《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耳他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在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并在必要时干预做市商报价。欧元参考汇率是欧元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外币跨境收付无限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收付也无限制。马耳他中央银行需统计报告对外交易信息。
(二)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开立和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可自由地进行跨境收付;本外币兑换无限制。居民可持有境外账户,资金汇回无限制。马耳他会根据美国的制裁措施冻结被制裁对象的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结汇无限制,出口有历史价值的物品、古董、马耳他石及其制品、军事设备等特定商品须取得出口许可证,出口其他商品无限制。进口方面,部分产品进口实施管控,《进口管理条例》名单中的产品进口须取得转让授权或进口许可证。马耳他对钢铁和来自欧盟以外的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制度。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项下交易除与非欧元区国家居民进行房地产交易外,其余交易均无限制。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马耳他注册但不在马耳他证交所上市的证券交易,须向税务部门提供注册审计师出具的报告、资本收益所得税、关税、股权转让、其他权益转让等材料,免征税的须经税务部门批准。非居民须获得许可证方可收购持有不动产公司的股份。
房地产投资:欧盟以外地区的非居民购买房产须得到财政部批准。马耳他居民和欧盟地区内
的非马耳他居民可获得1处房产作为主要住所;在获取第二处房产时,除非在马耳他居住5年以上,否则须得到财政部批准。来自欧盟的非居民可在马耳他特别指定地区自由取得房产。非居民在马耳他不得从事房地产交易,但可以出售经财政部批准购买的房产。
(五)个人
根据欧盟相关法规和《现金管制条例》,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马耳他或离开马耳他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马耳他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根据欧盟《资本要求法案》相关规定,马耳他金融机构净外汇头寸敞口超过自有资金总额的2%时,须评估外汇风险准备金,该项准备金比例至少要达到净外汇头寸的8%。
货币兑换机构:马耳他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参与机构须获得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许可,要求参与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程序,监测与衡量本外币头寸风险。
保险公司:在马耳他经营的保险公司须遵守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自身能够正确识别、衡量、监控、管理、控制、报告风险的资产和投资工具,包括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和境外证券投资项目,将评估自身整体偿还能力纳入考量。
基金公司:对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有比例要求。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境内外证券产品没有限制。养老基金须按照审慎投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把对单个主体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须满足《资本要求法案》的相关规定,零售证券投资基金的募资上限为其资产的10%,并被允许拥有不超过净资产100%的全球风险敞口;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募资上限为其净资产的100%;对于通过贷款进行投资的基金,规定杠杆上限为其净资产价值的200%;其他类型的基金按照《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摩尔多瓦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是摩尔多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二)主要法规
《摩尔多瓦外汇管理法》(2008年)、《列伊与外币官方汇率管理办法》(2009年)、《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法》(1995年)、《银行复苏和处置法》(2016年)、《资本市场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摩尔多瓦的法定货币为摩尔多瓦列伊,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列伊兑美元的官方汇率为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跨银行市场进行的非现金即期交易加权平均值。列伊兑其他货币的官方汇率参考美元在国际市场兑其他货币的汇率折算而得。为避免列伊兑美元的汇率出现剧烈浮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可对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法定情形外,在摩尔多瓦境内一般不得使用外币支付和转账。一般情况下,跨境收支交易可使用本币或外币结算,但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使用外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的情况除外。限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使用列伊进行现金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并存入本地购入的外汇或境外合法所得收入。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结汇和现钞存取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和本币账户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但居民个人临时居留境外、居民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常驻公共事业单位、开立保证金相关账户且担保金额在等值1万欧元以下等情况除外。居民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可以自由转移到境内。居民可在境外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开立外汇支付账户(与电子货币发行有关的支付账户除外),该类账户只可用于支付业务。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可在授权银行自由开立本币和外汇账户,可存入在国内外汇市场购售汇或其他合法所得收入。非居民外汇账户的余额通过授权银行转出境外或在外汇市场出售不受限制。非居民本币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外汇。非居民法人和个人可在境内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开立外汇支付账户(与电子货币发行有关的支付账户除外)和本币支付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摩尔多瓦贸易进出口自由,所有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均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一般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出口方面,一般情况下,出口收入须在出口报关单签发起3年内汇回,
汇回期限根据合同类型有所差别。进口方面,摩尔多瓦对商品进口无负面清单,对糖料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涉及的商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度。用本币或外币进口付汇超过等值1万欧元,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货物进口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须在2年内汇回。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机构向境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欧元相关款项,应向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交证明材料。服务贸易项下预付货款最长期限为2年,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须在2年内汇回。居民服务贸易收入须在提供服务之日起3年内汇回。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除法律规定外,资本项下交易无须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但是资本项下汇出须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除非法律给予特别豁免,居民法人实体从资本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必须汇回摩尔多瓦。出于统计需要,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信贷和担保必须由居民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期限5年以上且金额超过等值5万欧元的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须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禁止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境内拥有农业用地和森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所获利润缴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境外金融工具和外汇衍生品工具、非居民境内出售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和外汇衍生品工具等须事前获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境外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无限制。居民境外出售或发行资本市场工具、债券或其他债务类证券须在国家金融市场委员会登记并颁发境外流通许可证。境外投资者经国家金融市场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增持规定比例的境内股份。非居民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须采用摩尔多瓦存托凭证的形式,存托凭证发行人须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允许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非居民若计划持有投资公司配售的股份,或在原有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增持超过配售股份的20%、30%或50%,须事前书面报告国家金融市场委员会。外国投资者可在限额内购买政府公开发行的政府债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非竞争出价不得高于集合竞价的3%。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无限制,但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汇回期限要求,贷款金额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有息商业贷款、金融贷款以及信用贷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欧元的,居民须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居民为非居民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须获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作为被担保人的交易无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但金额超过等值5万欧元的担保须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本币或外币现钞,超出部分须提供海关申报单或批准文件。个人兑换现钞,须缴纳0.1%的汇兑税。对居民个人赡家款、临时境外居留费用、签证费用、捐赠支出等,明确审核材料的限额及类型,非居民个人赡家款、个人同名划转、其他项下个人汇出金额达到等值1万欧元以上,须提交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捐赠超过等值1万欧元,须获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贷款,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而从非居民个人获得的贷款无须批准。境外个人继承农业用地和森林的,须将农业用
地和森林出售给摩尔多瓦个人或法人。非居民继承居民的遗产资金可转移至境外,无须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
(六)金融机构
持牌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购买国外金融产品无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单一币种的外汇多头或空头头寸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10%。所有币种的外汇多头或空头头寸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20%。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向非居民发放的商业贷款和信用贷款无须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但非居民办理有息商业贷款保理业务须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银行持有境外公司股份须由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金融机构美元、欧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0%。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存在比例限额,包括投资欧盟成员国发行的政府证券及其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证券分别不得超过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70%、30%;投资第三方国家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证券及其地方政府在受监管市场上发行的可流通债券和其他证券分别不得超过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15%、10%;投资单一发行人的投资额以及对同一机构发行的每类资产,不得超过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5%;投资基金组合资产和组合项下个人持有资产,不得超过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10%。若养老基金超过了规定的投资限额,须在1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对自身资产进行调整。其他集体证券投资机构(ACIU)可根据相关法规将投资单位分配给小额投资者,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总资产比例。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葡萄牙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葡萄牙银行是葡萄牙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葡萄牙经济部负责外贸政策的落实,税务和海关部门负责贸易监管,并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和证书。
(二)主要法规
《葡萄牙证券法》《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欧洲共同体条例》和《欧盟理事会决议和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葡萄牙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在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并在必要时干预做市商报价。欧元参考汇率是欧元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葡萄牙没有外汇管制,本外币跨境收付无限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收付也无限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收支应通过银行办理。
(二)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开立和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可自由地进行跨境收付;本外币兑换无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涵盖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须取得许可。出口方面,化学品、两用货物及武器的出口需要许可证。进口方面,葡萄牙实行进口商品正负清单管理。除涉及健康、公共秩序和商业欺诈的商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无限制。根据欧盟法律法案,禁止与朝鲜和叙利亚公共机构进行黄金、贵金属和钻石贸易。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对以下情形实施管理:非欧盟投资者拥有或控制信贷机构或金融公司的境内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所须专项资金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非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提供专项存款和金融担保,同时其母公司须满足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条件;除了在葡萄牙或欧盟国家注册的企业外,不得拥有悬挂葡萄牙国旗的船舶;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内投资成立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必须由欧盟国家或欧盟居民绝对有效控股,但由欧盟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非欧盟投资者直接在葡萄牙投资设立旅行社,通过在葡萄牙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的情况除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在葡萄牙公开发行票面价值低于10万欧元的证券时,须事先提交招股说明书并经葡萄牙证监会批准。要求向公众披露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买方、发行的信息。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现钞进入或离开欧盟成员国时,须在入境或出境的欧盟成员国进行强制性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本国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在非欧洲经济区国家及地区设立子公司,须经葡萄牙银行批准。
保险公司:非欧洲经济区国家保险公司在葡萄牙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收购在葡萄牙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份,均须经保险和养老基金监管局批准。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境内外证券产品没有限制。养老基金的资产负债货币匹配要求是7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塞尔维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外汇管理职责。
(二)主要法规
《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法》《外汇交易法》《资本市场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塞尔维亚的主权货币是第纳尔,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在每个交易日末,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基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使用汇率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到第纳尔兑欧元的汇率中间价。自2015年1月12日起,人民币、土耳其里拉、保加利亚列弗、罗马尼亚列伊、白俄罗斯卢布5种货币分别进入第纳尔的汇率中间价计价体系。2020年1月1日起,塞尔维亚国家银行不再公布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每日交易数据,而是公布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每月净买入/卖出数据。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塞尔维亚,经常和资本项下的国际收支均可使用第纳尔。除特殊情况外,居民之间的收付必须使用第纳尔。银行可以自由汇入汇出第纳尔或外币,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汇入和汇出第纳尔或外币。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可以自由开立活期和定期外汇账户,与境外进行经常项下的交易不受限制,并可进行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交易。银行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存入外汇不受限制。其他特定的居民机构和个人经批准后,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存入外汇。塞尔维亚不允许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活期、定期和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及本币账户,也可以联名开立活期外汇账户和本币账户,非居民个人还可以开立联名定期本币账户。非居民机构须通过转账将款项存入外汇账户;非居民个人则可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款项存入外汇账户。账户持有者可使用其账户中的外汇在塞尔维亚境内直接进行第纳尔支付,也可将外汇转移至境外,或直接在境内外进行外汇支付。这些账户在境内进行外币收付和转账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非居民的第纳尔账户可购汇,并可转入非居民在国外的外汇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进口付汇和提前付汇不受限制。货物出口一年以上的应收款视为涉外商业信贷。境内居民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和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共邮政运营商进行涉外收付,在线上
进行货物的采购或销售时,也可以通过境内外电子货币机构进行收付款。居民机构和个人可以使用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资金支付进口款项,也可以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购汇支付。在不能通过银行收汇的情况下,居民机构出口收汇可以现钞方式结算,单笔交易上限不能超过等值1万欧元,并在收到现钞3个工作日内存到外汇账户。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交易收付和经常项下支付必须满足相关单证要求。与旅行相关的涉外支付可通过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共邮政运营商和电子货币机构进行。在境外经营的居民机构无须将利润汇回本国,资金使用不受限制。经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批准,非银行居民机构及个人可在境外银行账户存入外汇,在该批准事项完结的30日内,须将剩余资金汇回,并关闭账户。除信用卡账户本身的金额上限外,在境外使用信用卡不设限额。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投资可以以下四种形式:外汇、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和证券及其他产权。居民可以投资境外企业和房地产,非居民也可以投资境内企业和房地产,投资收益汇出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境外股票须通过银行转账并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申报。通过境外经纪人账户在境外交易债务证券的居民,在完成投资过程后,须将销售这些证券的所得收益汇回塞尔维亚。若居民通过自己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债务证券交易,则在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批准的时间和限额内,可以将收益存在境外账户。居民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和出售欧盟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设立的开发银行或金融机构、总部设在欧盟成员国的法人实体,以及风险评级和发行商符合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规定的机构所发行的长期债务证券和短期证券。购买境外集合投资证券须通过居民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居民可以在受监管市场和境外多边交易设施自由交易金融衍生品,也可在上述市场之外为对冲特定风险进行衍生品交易,这些风险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规定。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但不得发行短期证券。非居民方面,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除军工生产销售企业外的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标准化金融衍生品。总部或常驻地在欧盟的非居民可以在塞尔维亚境内买卖短期证券。非居民和境内银行在场外市场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受限制。符合法规条件的非居民可在境内发行股票、长期债务证券、集合投资证券、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但短期证券发行收付款受到管制。
信贷市场:在符合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机构可以货物服务进口和境外工程融资以外的目的借取外币贷款,也可从国际金融组织、开发银行或国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机构借取本币贷款。本外币外债均须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申报。非银行居民机构与非居民之间的本外币商业信贷往来不受限制,提供外币金融贷款须符合法规规定。在满足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居民机构可以为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信贷做担保,非居民也可以为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贷做担保。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第纳尔出入境。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超过1万欧元的,需要移民证明。外币现钞入境不受限制,但居民须向海关申报超过反洗钱法律规定数额的外币现钞;非居民须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外币现钞,由海关出具证明。居民个人可以进行经常项下的涉外支付,包括支付法律允许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货款。居民个人银行卡境外交易金额不限。居民个人向
非居民转账每月不超过1万欧元,超出的须按法规提供相关文件。非居民个人向居民转账不受限制,但应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不得向非居民提供借款。居民个人可以从非居民获得外币贷款用于进口货物和服务以及其他目的,借款期限须在一年以上,且贷款须支付至境内银行的外汇账户。居民个人可以从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或常驻地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非居民获得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贷款,贷款须支付至国内银行的外汇账户。上述交易均须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申报。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来移民为偿还在母国的债务进行的涉外转账不受限制,已入籍的移民则每月转账不得超过等值1万欧元,超过的须按法规提供相关文件。外来移民向境内转移资产不受限制。移居国外的个人对外转账外汇不得超过等值1万欧元,超过的须提供移民文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向非居民提供外币商业信贷,或向境外银行提供短期银行信贷便利及短期外汇存款,或向国际金融组织、开发银行和国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机构提供本币贷款不受限制。银行向其他非居民提供本外币贷款须满足相关规定。银行可以向居民机构提供用于货物服务进口的外币贷款,也可以向居民个人提供用于在境内购买房地产的外币贷款。银行可以购买在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投资于欧盟或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或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国际组织发行的债券和外国上市企业股票作为储备资产,购买金额总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5%,购买单一品种债券或股票不超过5%。保险公司也可以投资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金产品。获得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许可后,保险公司可将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用于境外储蓄、投资等。
养老基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养老基金可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或境外法律实体发行的债务证券,在欧盟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上市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总部位于欧盟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银行根据存托证券发行的存托凭证,规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10%;也可投资总部在塞尔维亚、欧盟成员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规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养老基金对外投资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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