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欧洲篇续)
塞浦路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是塞浦路斯的外汇管理部门。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持有及管理官方的国际储备;督导各银行的工作;促进、调节及监察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平稳运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履行银行和政府金融代理的义务;作为成员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主要法规
《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法》《信贷机构业务法》《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规》《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以及其他欧盟相关法规。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塞浦路斯属于欧元区,法定货币为欧元。欧元区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但欧洲央行必要时会对市场进行干预。欧洲央行依据每日欧洲央行体系内外各央行之间的协调结果,发布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跨境支付结算没有限制。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境外;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为外汇。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可开立本币账户,无须批准,欧元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塞浦路斯执行欧盟法规,适用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大多数进口产品无许可证要求和数量限制,但对于来自部分非欧盟国家的某些商品,如纺织品和钢铁,则需要许可证。出口方面,根据欧盟法规和塞浦路斯国家立法,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武器和军事装备、两用物品的出口必须获得许可。除持有塞浦路斯法律规定用于特定用途的许可证外,禁止出口古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来自欧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不受限制,来自非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也不受限制。塞浦路斯对非欧盟自然人或法人参与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存在限制(最高限额和/或歧视性的许可要求):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大学以外的高等教育机构、
建筑业、旅行社、报纸和杂志的出版或发行、商船和渔船的所有权,以及与直接投资有关的房地产购置。任何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单独或联合收购银行10%或以上的股本,都须经审批;增加控制权达到或超过20%、30%和50%的收购,或者银行将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都须得到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信贷机构在国外的直接投资需要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或欧洲央行在单一监管机制(SSM)范围内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无限制。
信贷业务:欧元和外币的银行贷款须遵守塞浦路斯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审慎监管要求、欧盟第2015/61号条例关于流动性覆盖要求的规定,或欧洲央行在单一监管机制范围内的要求。
房地产投资:非塞浦路斯的欧盟国民(自然人或法人)在塞浦路斯购买房地产不受限制,并适用于与塞浦路斯国民相同的法规。来自非欧盟国家的非居民在塞浦路斯购置不动产必须得到地区官员的批准(通过继承获得除外)。对于超过2676平方米(2杜努姆)的房地产,仅批准不超过4014平方米(3杜努姆)的主要或次要住宅、商业场所以及对国内经济有利的工业部门场所。
(五)个人
经常项目:根据塞浦路斯国家法律,在欧盟范围内旅行的个人在进入或离开塞浦路斯时,必须对携带的相当于或超过1万欧元或其等值的纸币和黄金进行申报,如不申报将被处以罚款。
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自由从国外借款。根据外汇净敞口头寸状况,信贷机构可以持有国外账户。信贷机构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发放欧元和外币贷款,但须符合塞浦路斯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审慎监管要求、欧盟第2015/61号条例关于流动性覆盖要求的规定,或欧洲央行在单一监管机制范围内的要求。购买当地发行的以外汇计价的证券须符合出于审慎监管原因制定的流动性资产和资本要求。根据欧洲央行规定,对于本币和外币存款,信贷机构存款负债的最低准备金率为1%,流动性覆盖要求为100%。自2020年3月12日起,欧洲央行允许在其直接监管下的银行(重要机构)暂时在100%的流动性覆盖率以下运作。信贷机构可以直接在国外投资(例如,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但须经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批准,或在单一监管机制下由欧洲央行批准。所有外币的总体隔夜(日内)净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资本基础的6%,其总体外汇日内净敞口不得超过其资本基础的8%;单一外币的隔夜(日内)净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资本基础的3%(日内为5%)。这些限制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外汇敞口头寸也须遵守自有资金的审慎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遵守《2016—2020年保险和再保险服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法》[经修订的第38(I)/2016号法律]的规定,其中包含相关欧盟指令的规定。欧盟偿付能力Ⅱ指令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养老基金要根据塞浦路斯国家立法接受审慎监管,其中包括相关欧盟指令的规定。养老基金必须按照“审慎人”规则进行投资,包括要求主要投资于受监管的市场和适当多元化的资产,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发行人或企业集团,避免整个投资组合中
的风险积累。养老基金可以将覆盖其技术准备金的资产的30%投资于以货币计价的资产。投资公司须遵守审慎监管要求。投资公司的外汇敞口头寸须符合自有资金的审慎监管要求。
货币兑换机构:根据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相关规定,允许货币兑换机构在塞浦路斯经营,但须事先获得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批准。根据2018—2019年《提供和使用支付服务和进入支付系统法》,其他代表客户进行货币支付和转账的机构须获得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许可。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斯洛伐克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斯洛伐克财政部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是斯洛伐克的外汇管理部门。其中,财政部对其他部门和政府中央机关事务、特殊目的政府基金、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国家和地方预算等相关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对除上述之外的居民及非居民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欧委会实施条例》《博彩业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斯洛伐克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每日协调程序基础上,欧洲央行公布欧元中间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跨境支付结算没有限制。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允许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且无须经过审批,账户余额可以依法自由转移;允许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可依法兑换为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允许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以依法自由转移。允许开立境内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可依法兑换为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欧盟全权负责实施斯洛伐克的商业政策,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税收和其他非关税及关税措施。斯洛伐克自加入欧盟之日起,接受并充分执行欧盟关于共同贸易和农业政策的条例。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行支付实行限额控制。由财政预算和受补贴机构雇佣的雇员,其官方旅行受到补贴的额度限制,补贴额度由财政部负责确定。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投资以下行业受到限制。一是博彩业,相关许可证可颁发给在斯洛伐克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公司实体,也可颁发给在斯洛伐克注册的外资企业,但该企业外方股东应当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定居或永久居留。在斯洛伐克以外成员国注册的公司实体,如有在博彩监管局的注册代表,则可获发许可证。二是航空服务业,欧盟成员国及其国民须拥有超过50%的股份并有效控制(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可获得经营许可证,但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除外。三是欧盟可转让证
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存托机构的注册办事处必须同在斯洛伐克,如果注册办事处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则要求该存托机构必须是在该欧盟国家成立的。在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协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斯洛伐克买卖金融工具须符合投资服务项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购买股票或其他参与性质的证券受航空业、博彩业相关外商投资法规的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在斯洛伐克发行证券会受到管制。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非居民出售符合标准的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产品,须事先向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报告。非居民销售非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产品,须在斯洛伐克设立分支机构或达成基础协议,并取得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授权。取得授权的居民在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出售或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须经斯洛伐克国家银行通知对方国家。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出售或购买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仅限于斯洛伐克国家银行与特定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房地产投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瑞士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获得农业用地。禁止其他国家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斯洛伐克或离开斯洛伐克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斯洛伐克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需按照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依照许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从境外借款或提供境内外汇贷款。根据欧盟关于信用体系和投资公司的审慎要求,银行不可将超过其合格资本的15%投入单家境外公司,且投资外国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合格资本的60%。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须与许可一致,保险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投资产品,在资产和负债构成方面须遵守货币匹配规则。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斯洛文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斯洛文尼亚银行是斯洛文尼亚的中央银行,是其主要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的外汇业务。斯洛文尼亚海关负责管理跨境现钞业务。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斯洛文尼亚于2007年1月加入欧元区,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央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央行公布欧元参考汇率。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欧洲央行必要时对欧元汇率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欧盟管理条例,斯洛文尼亚可对特定组织和个人采取冻结资金及其他经济来源等经济手段。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案,列入名单的机构须报告其与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超过1.5万欧元的本币汇款。本国商品销售商或服务提供
商可拒绝客户或第三方超过5000欧元的本币现钞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均不受限制,涉及反洗钱风险的情况下须报告额外信息。居民在境外开立账户须向斯洛文尼亚金融监管当局报告。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斯洛文尼亚实行欧盟进口许可政策,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及双边协定伙伴国没有进口数量管控;对于涉及安全、技术、卫生、植物检疫、环境等因素的限制遵从国际惯例;对于朝鲜特定纺织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于特定钢铁产品进口设有保护措施;对于配额方式进口的农产品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特定出口产品因政策或安全原因受到出口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均在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可投资于金融服务业。限制非欧盟国家居民持有悬挂斯洛文尼亚国旗船只,不得持有斯洛文尼亚航空公司的多数股份。外国投资者或其子公司须在斯洛文尼亚设立公司之日起15日内报备。在核心基础设施、核心军民两用技术、核心能源供给、敏感信息、传媒、关涉欧盟利益的项目6个领域,非居民投
资者若拥有10%的股权或投票权,或获得土地和房地产处置权,斯洛文尼亚监管机构有权在签订投资协议或公布收购要约后的5年内审查相关投资活动,包括决定的投资审批、投资实施条件,若投资威胁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可禁止或取消投资。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和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相关行动建立了框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斯洛文尼亚股票及其他股权投资性质的证券受相关投资法规管制。居民或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公开发行或上市股权类工具、债权类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及衍生产品须经授权批准。居民在国外销售或发行上述金融工具无须特别授权或报备。非居民可向个人投资者发行斯洛文尼亚共同基金、欧盟成员国共同基金和其他共同基金。
(五)个人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等值1万欧元以上本币或外币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斯洛文尼亚或离开斯洛文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斯洛文尼亚海关申报。对欧盟成员国居民之间携带现钞出入境没有申报要求。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居民银行收购斯洛文尼亚、欧盟成员国境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股份,以及非居民收购斯洛文尼亚的银行股份,须经斯洛文尼亚银行批准。斯洛文尼亚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一致,均为2年期以内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2年期以上的存款准备金率为零。斯洛文尼亚对银行外汇头寸没有限制,但要求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自有资金2%的银行须评估资本金是否满足外汇风险管理要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斯洛文尼亚14家银行业机构中有13家获准经营即期外汇业务及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17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准经营个人汇兑业务。斯洛文尼亚对于远期外汇业务无特别管理规定。
基金公司:另类投资基金可向斯洛文尼亚专业投资人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发行销售。获得授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共同基金可向斯洛文尼亚居民销售基金产品。居民基金公司在欧盟成员国销售基金产品不受限制。养老基金可对欧盟成员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及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国家开展长期投资。养老基金公司的资产负债须符合80%货币匹配要求。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乌克兰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乌克兰国家银行是乌克兰的外汇管理部门。授权金融机构(获得许可证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是对乌克兰国家银行负责的外汇监管机构。
(二)主要法规
《乌克兰外汇和外汇管理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乌克兰的法定货币为格里夫纳,法定和实际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乌克兰货币政策不以具体汇率或汇率区间为目标,但会通过外汇干预增加外汇储备规模,保障外汇市场有序运行。乌克兰采用双重汇率制,政府性交易汇率和市场汇率存在一定差别。乌克兰国家银行基于银行间货币市场美元交易信息计算格里夫纳兑美元官方汇率。格里夫纳兑其他外币汇率均通过其公布的美元官方汇率及彭博外汇定价指数(BFIX)套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所有经常项目跨境收付款均可以本外币结算。居民可通过外国银行在乌克兰授权银行的本币代理账户与非居民进行经常项下交易和支付。其中,进出口结算须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资本项目交易可以本外币结算。格里夫纳是乌克兰的唯一法定货币,特定情形下居民境内交易可以使用外币。银行可向居民发放本外币贷款,但对个人的消费贷款只能以本币发放。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银行可为居民开立本币和外汇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和托管账户。境内银行可开立代理账户用于银行间交易。居民可以在外国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通过这些账户进行外汇交易,但须申报。居民本币账户的余额可用于购买外汇,但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非居民账户:银行可为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其中可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开立非居民公司账户、投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不允许将外币现金转入投资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除豁免情况和特定出口业务外,乌克兰国家银行要求出口商在交货后365天内收到货款。2019年6月20日起,取消出口收入强制结汇限制。进口方面,除豁免情况和特定进口业务外,进口商须在支付款项之日起365天内收到货物,但金额低于等值40万格里夫纳的进口业务除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法人实体每日购汇超过10万欧元的,若未能在10日内对外支付,则须在该期限结束后5日内在外汇市场结汇售出。国外的乌克兰居民个人或法人实体以投资为目的的资金跨境转移,或非居民法人实体的经常账户转移存在限额,个人为等值10万欧元、法人实体为等值200万欧元。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银行需要核实交易真实性文件。机构可购汇支付商务旅行费用,无金额限制。居民法人实体在同一交易日根据同一合同进行的交易,若交易金额不超过40万格里夫纳,可使用信用卡与非居民进行进出口货物结算。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2019年6月20日起,取消资本项下外汇收益部分强制结汇要求,但乌克兰国家银行有权对
外汇收益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强制结汇。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有限额要求。居民法人通过转股方式对外直接投资的购付汇额度为每年等值200万欧元。对外投资保险、金融行业须财政部或国家银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投资款项可以本币或外汇形式汇入,无须登记且无须通过授权银行投资账户。对外汇出利润、撤资收入不受限制,只需向银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证券无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登记,购买政府证券须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登记,不得参与乌克兰国内外汇市场衍生品交易。经国家证券与股票委员会注册后,外国证券可在境内交易,但须向乌克兰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报告。国际金融机构在乌克兰发行以格里夫纳计价的债券,须获得乌克兰财政部许可。2019年2月7日起,居民购买境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等,若不超过限额,无须乌克兰国家银行许可。居民法人境外证券投资购付汇额度为每年等值200万欧元。
信贷业务:居民从非居民借入外债,须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登记。居民对非居民商业信贷最长期限为365天。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向非居民发放外汇贷款,非银行机构年度限额为等值200万欧元,居民个人年度限额为等值20万欧元。
(五)个人
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出境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供银行取款证明;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个人现钞每日购汇限额为等值40万格里夫纳。2021年7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非现金外汇,无须向银行提供交易证明材料,限额为每人每日等值10万欧元。个人经常项下非商业性交易转移资金无金额限制。2021
年2月5日起,居民个人通过购买证券方式对外直接投资的购付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20万欧元。居民个人购买人寿保险的购付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20万欧元。居民个人在境外使用本外币信用卡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从非居民借入本外币不受限制,可不受限制地购入外汇。银行可以本币和外币形式向居民客户提供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只能以本币形式提供)。除特殊情况外,居民(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所有本外币跨境收支必须通过国家银行授权的银行进行结算。2022年6月30日起,乌克兰国家银行将外币计价的国内政府债券信用风险权重提高至100%。银行长期、短期外汇敞口头寸总额均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15%。2020年3月10日起,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零,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10%。允许银行按照远期条款与外国经济活动主体的客户进行交易。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境外购买财产、证券和公司股份被视为海外投资,需在乌克兰国家银行执行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按照居民法人境外投资的规定,即可购买外汇和进行外汇转账,每年购买证券总额不得超过等值200万欧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希腊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希腊中央银行是希腊外汇监督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欧共体条例》(2014年)、《希腊央行行长法案》(2011年)、《总统法令》(1993年)、《全国海关行为准则》(2015年)、《欧共体指令》(1992年)、《发展法》(1990年)、《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规则》(2004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希腊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央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欧洲央行通常在欧洲中部时间下午14点15分确定每日参考汇率,并于下午16点左右公布,一般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自2016年7月1日起,希腊央行不再使用欧洲央行参考汇率进行外汇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外汇管制。居民信贷机构有权办理与非居民进行的所有交易结算的必要手续,并须向希腊央行提供编制国际收支信息所需的统计信息。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地将持有的居民信贷机构本币存款转换为外币存款。
非居民账户: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开立本币账户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地将持有的居民信贷机构本币存款转换为外币存款;开设新账户或增加共同持有人不受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收汇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出于安全原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和军民两用物品等需要出口许可证,出口常规武器也须遵守第2168/1993号法律要求。进口付汇无相关限制。受欧盟监管或欧盟/联合国限制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的部分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部分物品的进口受欧盟的特别规定管理,如药品、麻醉品和电影。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允许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但非欧盟居民在购置边境地区的房地产、矿业投资、非欧洲经济区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或分行、投资会计部门等方面受到限制,有特别授权的除外。非欧盟居民投资的境内航空公司,必须由欧盟成员国或其公民控制多数股
权。非居民最高持有希腊海上运输船或捕鱼船舶49%的所有权,最高持有电视制片公司或无线电广播公司25%的股权。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基金的托管机构必须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欧盟国家设立或注册办事处。在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协调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广播和海事部门的股票和其他投资类证券受到一定的管制。希腊第二支柱职业养老基金(OPFs)只能投资于在受监管市场上市并在希腊、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份额。
(五)个人
个人出境旅行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0欧元的现钞。进入或离开欧盟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以上的现钞或其他资产实施强制性申报制度。海关部门有权对不提交申报信息或提交的申报信息不完整、不正确的个人按需申报金额的25%实施处罚。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投资公司须全面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要求指令。如果通过国外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国外账户进行支付,则禁止签卡协议。
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按审慎原则投资,以确保整个投资组合的安全性、质量、流动性和盈利能力,此外还需确保这些资产在本地的可用性。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或管理其资产组合的实体必须确保投资符合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投资没有其他限制,其投资决策无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系统通知。
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购买非欧盟居民发行且未在雅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受到管制。希腊第二支柱职业养老基金作为长期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审慎范围内投资于希腊、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发行的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股份以及政府证券、银行存款和房地产。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019年9月1日,希腊全面解除于2015年年中起实施的资本管制,仅对部分领域有所限制。
匈牙利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匈牙利国家银行是匈牙利的中央银行,也是匈牙利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政策,并对汇率、外汇交易及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主要法规
《外汇自由化及相关法修订法案》《贸易法令》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匈牙利的主权货币是福林,法定和实际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匈牙利国家银行对外宣称不干预外汇市场,但也会针对外汇干预目标而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以避免对市场和汇率造成破坏性冲击。官方汇率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1时确定,福林兑欧元汇率是国内外汇市场上最活跃的10
家银行报价扣去2个最高和2个最低报价后的简单算术平均。福林兑美元汇率通过福林兑欧元、欧元兑美元的汇率套算得出。福林兑其他货币的汇率是根据美元兑福林的固定汇率和外汇交叉汇率计算出来的。官方汇率一般用于评估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收支、资金转移等。商业银行可自由设置与客户交易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自2001年起匈牙利废除所有外汇管制,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福林可自由兑换。匈牙利是欧盟成员国,匈牙利国家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成员国。
(二)账户管理
对居民和非居民账户没有管制。居民与非居民可在境内外自由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跨境收付不受限制。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除受到数量限制,保障措施或进口监督的产品外,其他产品不需要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商品和受关税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方面,涉及军事枪械等产品的出口需要许可证。自2021年3月11日起,欧盟委员会规定,某些产品如新冠疫苗的出口需要获得授权。2021年6月24日起,禁止向白俄罗斯出口涉及军事的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实行行业负面清单制度,对交通运输、资产管理等行业,以及涉及战略安全的航空、国际水域经营的外商直接投资与股权收购进行管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对非居民购买关键领域的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有限制,对非居民购买国内小型保险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有限制。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发行、销售债券、其他债务工具、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和衍生品无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债券、股票一般无限制,涉及匈牙利小型保险公司技术条款承保范围的情形除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
房地产投资:小型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仅限于欧洲经济区国家,强制性和商业养老基金只能在欧洲经济区范围内投资房地产。非居民购买房地产受到限制。
(五)个人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匈牙利或离开匈牙利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匈牙利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如果通过邮件或包裹递送现金,寄件人或收件人也必须强制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对携带现钞在欧盟国家之间进出没有申报要求。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汇资金充足率要求为100%。信贷机构外汇覆盖率不高于资产负债表总额的15%。金融公司的银行间同业拆借比率不得超过总负债的30%。允许国内外汇贷款,并对不同币种、不同类型的贷款规定不同的资产价值比率。根据欧盟有关要求,向非居民发放银行信贷或商业信贷须额外报告。匈牙利对银行外汇头寸敞口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所有欧盟成员国银行均须在整体净外汇头寸超过自有资金2%时覆盖汇兑风险。
货币兑换机构:信贷机构及其代理人可以从事货币兑换活动,但必须得到匈牙利国家银行的授权,从事货币兑换交易须持许可证。代理人只能买卖外币钞票,信贷机构可以代客支付外汇款项和转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匈牙利共有146家外币兑换机构和40家信贷机构可以从事货币现钞兑换活动。
保险公司:匈牙利按照欧盟相关法规对保险与再保险公司进行授权与监管,取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限制(小型保险公司除外),按照审慎原则对所有资产进行投资,但对小型保险公司的投资在资产构成、投资种类等方面仍存在限制。
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的资产负债币种配比须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预留储备金以支付基金参与成员的养老金。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意大利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意大利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市场干预和外汇储备管理。
(二)主要法规
《欧盟条例》《欧洲中央银行法》《意大利综合金融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意大利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央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欧洲央行会依据欧洲央行体系内外各央行间的协调结果,发布参考汇率。欧洲央行可通过干预做市商的报价从而干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无限制,但3000欧元以上的现金、无记名票据转账只能通过银行、电子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汇款金额最低为1000欧元。意大利和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有清算协议,用于清算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某些地区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省之间的贸易。居民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交易,通过意大利银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或意大利邮政集团间接进行结算,也可以直接通过境外账户结算,或直接与其他居民和非居民轧差结算。所有超过等值15000欧元的交易必须进行登记和报告。
(二)账户管理
对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均无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受欧盟法规管辖,大多数出口不受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军民两用货物的出口须经部长级会议批准,但不受配额限制。进口方面,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受欧盟法规管辖,大部分进口不受限制。进口来自朝鲜的纺织品、俄罗斯的木材、伊朗的两用物品须申领许可证并受配额限制,原产于某些第三国的某些钢铁产品需相关的监管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对非居民以下投资进行管理控制。(1)获取纸质媒体出版公司多数股权或控股权;(2)总部设在非欧盟国家的媒体通信公司;(3)获取媒体(电视、广播业)公司的多数股权;(4)在意大利购买飞机,及持有航空公司超过1/3以上股份;(5)航空公司必须由欧盟国家或欧盟国家国民拥有多数股权并有效控制(除非欧盟签署了另外的国际协议);(6)购买意大利船舶公司的多数股权或控股股权;(7)购买用于在意大利领海捕鱼的意大利船只;(8)设立证券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非居民收购金融机构股份须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授权。如果持有等于或超过目标实体资本或投票权的10%、20%、30%、50%的,拥有对目标实体施加重大影响权力的,通过收购控股、合同或通过其他章程规定获得控制权的,也须经批准。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食品安全、获取敏感信息(个人数据、媒体和金融数据、信贷和保险数据)领域的外来直接投资,必须向意大利政府报告,并接受意大利政府的不定期审查。任何持有能源、交通和通信以及高科技领域战略资产的股份收购、决议和交易在发生重要控制权、股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均须进行投资申报。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的集合投资证券如果属于《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范畴内,须事前通知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其他无限制。
(五)个人
居民及非居民可携带欧元、外币现钞或有价证券出入境,数额不限。出于财政和反洗钱的目的,超过1万欧元的现钞或证券转移必须在出入境时以书面形式申报,并向海关机构提交申报。邮寄转账方面,必须将申报单提交给意大利邮政集团或其他邮政服务提供商,由后者将信息上报海关。
(六)金融机构
银行业和其他信贷机构:未平仓净外汇头寸受审慎法规的约束。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海外投资组合受到审慎监管。自2015年以来获准发放贷款的意大利信贷基金不得向零售消费者提供贷款,并且其贷款活动受透明度规则的约束。扩大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许可范围,允许它们根据法律规定和意大利银行发布的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在意大利发放贷款。投资单一交易对手方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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