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 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歐洲篇續)
賽普勒斯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賽普勒斯中央銀行是賽普勒斯的外匯管理部門。賽普勒斯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歐洲央行的貨幣政策;持有及管理官方的國際儲備;督導各銀行的工作;促進、調節及監察支付和結算系統的平穩運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履行銀行和政府金融代理的義務;作為成員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二)主要法規
《賽普勒斯中央銀行法》《信貸機構業務法》《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法規》《歐洲聯盟運行條約》以及其他歐盟相關法規。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賽普勒斯屬於歐元區,法定貨幣為歐元。歐元區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但歐洲央行必要時會對市場進行干預。歐洲央行依據每日歐洲央行體系內外各央行之間的協調結果,發佈參考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跨境支付結算沒有限制。居民之間不得使用外幣結算。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境外;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可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資金可兌換為外匯。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可開立本幣帳戶,無須批准,歐元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外幣。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賽普勒斯執行歐盟法規,適用歐盟共同海關稅則,大多數進口產品無許可證要求和數量限制,但對於來自部分非歐盟國家的某些商品,如紡織品和鋼鐵,則需要許可證。出口方面,根據歐盟法規和賽普勒斯國家立法,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武器和軍事裝備、兩用物品的出口必須獲得許可。除持有賽普勒斯法律規定用於特定用途的許可證外,禁止出口古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來自歐盟成員國的直接投資不受限制,來自非歐盟國家的直接投資在大多數經濟領域也不受限制。賽普勒斯對非歐盟自然人或法人參與從事以下活動的企業存在限制(最高限額和/或歧視性的許可要求):無線電和電視廣播、大學以外的高等教育機構、
建築業、旅行社、報紙和雜誌的出版或發行、商船和漁船的所有權,以及與直接投資有關的房地產購置。任何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單獨或聯合收購銀行10%或以上的股本,都須經審批;增加控制權達到或超過20%、30%和50%的收購,或者銀行將成為收購方的子公司,都須得到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信貸機構在國外的直接投資需要賽普勒斯中央銀行或歐洲央行在單一監管機制(SSM)範圍內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衍生品及其他工具:無限制。
信貸業務:歐元和外幣的銀行貸款須遵守賽普勒斯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性審慎監管要求、歐盟第2015/61號條例關於流動性覆蓋要求的規定,或歐洲央行在單一監管機制範圍內的要求。
房地產投資:非賽普勒斯的歐盟國民(自然人或法人)在賽普勒斯購買房地產不受限制,並適用於與賽普勒斯國民相同的法規。來自非歐盟國家的非居民在賽普勒斯購置不動產必須得到地區官員的批准(通過繼承獲得除外)。對於超過2676平方米(2杜努姆)的房地產,僅批准不超過4014平方米(3杜努姆)的主要或次要住宅、商業場所以及對國內經濟有利的工業部門場所。
(五)個人
經常專案:根據賽普勒斯國家法律,在歐盟範圍內旅行的個人在進入或離開賽普勒斯時,必須對攜帶的相當於或超過1萬歐元或其等值的紙幣和黃金進行申報,如不申報將被處以罰款。
資本專案: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信貸機構可以自由從國外借款。根據外匯淨敞口頭寸狀況,信貸機構可以持有國外帳戶。信貸機構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發放歐元和外幣貸款,但須符合賽普勒斯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性審慎監管要求、歐盟第2015/61號條例關於流動性覆蓋要求的規定,或歐洲央行在單一監管機制範圍內的要求。購買當地發行的以外匯計價的證券須符合出於審慎監管原因制定的流動性資產和資本要求。根據歐洲央行規定,對於本幣和外幣存款,信貸機構存款負債的最低準備金率為1%,流動性覆蓋要求為100%。自2020年3月12日起,歐洲央行允許在其直接監管下的銀行(重要機構)暫時在100%的流動性覆蓋率以下運作。信貸機構可以直接在國外投資(例如,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但須經賽普勒斯中央銀行批准,或在單一監管機制下由歐洲央行批准。所有外幣的總體隔夜(日內)淨敞口頭寸不得超過信貸機構資本基礎的6%,其總體外匯日內淨敞口不得超過其資本基礎的8%;單一外幣的隔夜(日內)淨敞口頭寸不得超過信貸機構資本基礎的3%(日內為5%)。這些限制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的資產和負債。外匯敞口頭寸也須遵守自有資金的審慎監管要求。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須遵守《2016—2020年保險和再保險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法》[經修訂的第38(I)/2016號法律]的規定,其中包含相關歐盟指令的規定。歐盟償付能力Ⅱ指令已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基金公司和投資公司:養老基金要根據賽普勒斯國家立法接受審慎監管,其中包括相關歐盟指令的規定。養老基金必須按照“審慎人”規則進行投資,包括要求主要投資於受監管的市場和適當多元化的資產,避免過度依賴任何特定的資產、發行人或企業集團,避免整個投資組合中
的風險積累。養老基金可以將覆蓋其技術準備金的資產的30%投資於以貨幣計價的資產。投資公司須遵守審慎監管要求。投資公司的外匯敞口頭寸須符合自有資金的審慎監管要求。
貨幣兌換機構:根據賽普勒斯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允許貨幣兌換機構在賽普勒斯經營,但須事先獲得賽普勒斯中央銀行的批准。根據2018—2019年《提供和使用支付服務和進入支付系統法》,其他代表客戶進行貨幣支付和轉賬的機構須獲得賽普勒斯中央銀行的許可。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斯洛伐克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斯洛伐克財政部和斯洛伐克國家銀行是斯洛伐克的外匯管理部門。其中,財政部對其他部門和政府中央機關事務、特殊目的政府基金、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國家和地方預算等相關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斯洛伐克國家銀行對除上述之外的居民及非居民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歐委會實施條例》《博彩業條例》。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斯洛伐克為歐元區國家,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中央銀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浮動匯率制。在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每日協調程式基礎上,歐洲央行公佈歐元中間價。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跨境支付結算沒有限制。居民之間不得使用外幣結算。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允許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且無須經過審批,帳戶餘額可以依法自由轉移;允許境外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可依法兌換為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允許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餘額可以依法自由轉移。允許開立境內本幣帳戶,本幣帳戶可依法兌換為外幣。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歐盟全權負責實施斯洛伐克的商業政策,包括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稅收和其他非關稅及關稅措施。斯洛伐克自加入歐盟之日起,接受並充分執行歐盟關於共同貿易和農業政策的條例。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旅行支付實行限額控制。由財政預算和受補貼機構雇傭的雇員,其官方旅行受到補貼的額度限制,補貼額度由財政部負責確定。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投資以下行業受到限制。一是博彩業,相關許可證可頒發給在斯洛伐克或其他歐盟成員國註冊的公司實體,也可頒發給在斯洛伐克註冊的外資企業,但該企業外方股東應當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定居或永久居留。在斯洛伐克以外成員國註冊的公司實體,如有在博彩監管局的註冊代表,則可獲發許可證。二是航空服務業,歐盟成員國及其國民須擁有超過50%的股份並有效控制(通過一家或多家中間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可獲得經營許可證,但與歐盟以外的第三國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除外。三是歐盟可轉讓證
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存托機構的註冊辦事處必須同在斯洛伐克,如果註冊辦事處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則要求該存托機構必須是在該歐盟國家成立的。在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框架下,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協調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監管。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在斯洛伐克買賣金融工具須符合投資服務項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購買股票或其他參與性質的證券受航空業、博彩業相關外商投資法規的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在斯洛伐克發行證券會受到管制。歐洲經濟區成員國非居民出售符合標準的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產品,須事先向斯洛伐克國家銀行報告。非居民銷售非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產品,須在斯洛伐克設立分支機構或達成基礎協議,並取得斯洛伐克國家銀行授權。取得授權的居民在歐洲經濟區其他國家出售或發行集合投資證券,須經斯洛伐克國家銀行通知對方國家。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出售或購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僅限於斯洛伐克國家銀行與特定歐洲經濟區成員國。
房地產投資: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和瑞士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獲得農業用地。禁止其他國家居民購買境內房地產。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及以上的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斯洛伐克或離開斯洛伐克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斯洛伐克相關機構進行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需按照經營範圍開展活動,依照許可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從境外借款或提供境內外匯貸款。根據歐盟關於信用體系和投資公司的審慎要求,銀行不可將超過其合格資本的15%投入單家境外公司,且投資外國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合格資本的60%。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開展業務須與許可一致,保險公司需按照相關規定投資產品,在資產和負債構成方面須遵守貨幣匹配規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斯洛文尼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斯洛文尼亞銀行是斯洛文尼亞的中央銀行,是其主要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的外匯業務。斯洛文尼亞海關負責管理跨境現鈔業務。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斯洛文尼亞於2007年1月加入歐元區,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央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在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央行公佈歐元參考匯率。在歐洲理事會的指示下,歐洲央行必要時對歐元匯率進行干預。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和歐盟管理條例,斯洛文尼亞可對特定組織和個人採取凍結資金及其他經濟來源等經濟手段。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案,列入名單的機構須報告其與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法人或自然人之間超過1.5萬歐元的本幣匯款。本國商品銷售商或服務提供
商可拒絕客戶或第三方超過5000歐元的本幣現鈔支付。
(二)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均不受限制,涉及反洗錢風險的情況下須報告額外資訊。居民在境外開立帳戶須向斯洛文尼亞金融監管當局報告。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斯洛文尼亞實行歐盟進口許可政策,對於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及雙邊協定夥伴國沒有進口數量管控;對於涉及安全、技術、衛生、植物檢疫、環境等因素的限制遵從國際慣例;對於朝鮮特定紡織品實施進口數量限制;對於特定鋼鐵產品進口設有保護措施;對於配額方式進口的農產品實施進口許可制度。特定出口產品因政策或安全原因受到出口管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註冊地與實際所在地均在歐盟成員國的公司可投資於金融服務業。限制非歐盟國家居民持有懸掛斯洛文尼亞國旗船隻,不得持有斯洛文尼亞航空公司的多數股份。外國投資者或其子公司須在斯洛文尼亞設立公司之日起15日內報備。在核心基礎設施、核心軍民兩用技術、核心能源供給、敏感資訊、傳媒、關涉歐盟利益的專案6個領域,非居民投
資者若擁有10%的股權或投票權,或獲得土地和房地產處置權,斯洛文尼亞監管機構有權在簽訂投資協議或公佈收購要約後的5年內審查相關投資活動,包括決定的投資審批、投資實施條件,若投資威脅安全或公共秩序,則可禁止或取消投資。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和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相關行動建立了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斯洛文尼亞股票及其他股權投資性質的證券受相關投資法規管制。居民或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亞公開發行或上市股權類工具、債權類工具、貨幣市場工具及衍生產品須經授權批准。居民在國外銷售或發行上述金融工具無須特別授權或報備。非居民可向個人投資者發行斯洛文尼亞共同基金、歐盟成員國共同基金和其他共同基金。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等值1萬歐元以上本幣或外幣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斯洛文尼亞或離開斯洛文尼亞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斯洛文尼亞海關申報。對歐盟成員國居民之間攜帶現鈔出入境沒有申報要求。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居民銀行收購斯洛文尼亞、歐盟成員國境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股份,以及非居民收購斯洛文尼亞的銀行股份,須經斯洛文尼亞銀行批准。斯洛文尼亞對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本外幣存款準備金率要求一致,均為2年期以內的存款準備金率為1%、2年期以上的存款準備金率為零。斯洛文尼亞對銀行外匯頭寸沒有限制,但要求外匯淨頭寸超過其自有資金2%的銀行須評估資本金是否滿足外匯風險管理要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斯洛文尼亞14家銀行業機構中有13家獲准經營即期外匯業務及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17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准經營個人匯兌業務。斯洛文尼亞對於遠期外匯業務無特別管理規定。
基金公司:另類投資基金可向斯洛文尼亞專業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個人發行銷售。獲得授權的其他歐盟成員國共同基金可向斯洛文尼亞居民銷售基金產品。居民基金公司在歐盟成員國銷售基金產品不受限制。養老基金可對歐盟成員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及保險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國家開展長期投資。養老基金公司的資產負債須符合80%貨幣匹配要求。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烏克蘭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烏克蘭國家銀行是烏克蘭的外匯管理部門。授權金融機構(獲得許可證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是對烏克蘭國家銀行負責的外匯監管機構。
(二)主要法規
《烏克蘭外匯和外匯管理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烏克蘭的法定貨幣為格裏夫納,法定和實際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烏克蘭貨幣政策不以具體匯率或匯率區間為目標,但會通過外匯干預增加外匯儲備規模,保障外匯市場有序運行。烏克蘭採用雙重匯率制,政府性交易匯率和市場匯率存在一定差別。烏克蘭國家銀行基於銀行間貨幣市場美元交易資訊計算格裏夫納兌美元官方匯率。格裏夫納兌其他外幣匯率均通過其公佈的美元官方匯率及彭博外匯定價指數(BFIX)套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所有經常專案跨境收付款均可以本外幣結算。居民可通過外國銀行在烏克蘭授權銀行的本幣代理帳戶與非居民進行經常項下交易和支付。其中,進出口結算須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材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資本專案交易可以本外幣結算。格裏夫納是烏克蘭的唯一法定貨幣,特定情形下居民境內交易可以使用外幣。銀行可向居民發放本外幣貸款,但對個人的消費貸款只能以本幣發放。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銀行可為居民開立本幣和外匯儲蓄帳戶、活期帳戶和託管帳戶。境內銀行可開立代理帳戶用於銀行間交易。居民可以在外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通過這些帳戶進行外匯交易,但須申報。居民本幣帳戶的餘額可用於購買外匯,但需提供相關檔證明。
非居民帳戶:銀行可為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其中可為外商直接投資企業開立非居民公司帳戶、投資帳戶、儲蓄存款帳戶和託管帳戶。不允許將外幣現金轉入投資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除豁免情況和特定出口業務外,烏克蘭國家銀行要求出口商在交貨後365天內收到貨款。2019年6月20日起,取消出口收入強制結匯限制。進口方面,除豁免情況和特定進口業務外,進口商須在支付款項之日起365天內收到貨物,但金額低於等值40萬格裏夫納的進口業務除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法人實體每日購匯超過10萬歐元的,若未能在10日內對外支付,則須在該期限結束後5日內在外匯市場結匯售出。國外的烏克蘭居民個人或法人實體以投資為目的的資金跨境轉移,或非居民法人實體的經常帳戶轉移存在限額,個人為等值10萬歐元、法人實體為等值200萬歐元。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銀行需要核實交易真實性檔。機構可購匯支付商務旅行費用,無金額限制。居民法人實體在同一交易日根據同一合同進行的交易,若交易金額不超過40萬格裏夫納,可使用信用卡與非居民進行進出口貨物結算。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2019年6月20日起,取消資本項下外匯收益部分強制結匯要求,但烏克蘭國家銀行有權對
外匯收益實行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性強制結匯。
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有限額要求。居民法人通過轉股方式對外直接投資的購付匯額度為每年等值200萬歐元。對外投資保險、金融行業須財政部或國家銀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投資款項可以本幣或外匯形式匯入,無須登記且無須通過授權銀行投資帳戶。對外匯出利潤、撤資收入不受限制,只需向銀行提交有關證明檔。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境內證券無須向國家相關部門登記,購買政府證券須向烏克蘭國家銀行登記,不得參與烏克蘭國內外匯市場衍生品交易。經國家證券與股票委員會註冊後,外國證券可在境內交易,但須向烏克蘭投資者提供招股說明書和發行人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報告。國際金融機構在烏克蘭發行以格裏夫納計價的債券,須獲得烏克蘭財政部許可。2019年2月7日起,居民購買境外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等,若不超過限額,無須烏克蘭國家銀行許可。居民法人境外證券投資購付匯額度為每年等值200萬歐元。
信貸業務:居民從非居民借入外債,須向烏克蘭國家銀行登記。居民對非居民商業信貸最長期限為365天。非銀行機構和個人可向非居民發放外匯貸款,非銀行機構年度限額為等值200萬歐元,居民個人年度限額為等值20萬歐元。
(五)個人
個人攜帶本外幣現鈔出境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須向海關書面申報,並提供銀行取款證明;個人攜帶本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應向海關書面申報。個人現鈔每日購匯限額為等值40萬格裏夫納。2021年7月20日起,居民個人可購買非現金外匯,無須向銀行提供交易證明材料,限額為每人每日等值10萬歐元。個人經常項下非商業性交易轉移資金無金額限制。2021
年2月5日起,居民個人通過購買證券方式對外直接投資的購付匯額度為每人每年等值20萬歐元。居民個人購買人壽保險的購付匯額度為每人每年等值20萬歐元。居民個人在境外使用本外幣信用卡購買商品和服務不受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從非居民借入本外幣不受限制,可不受限制地購入外匯。銀行可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向居民客戶提供信貸(個人消費信貸只能以本幣形式提供)。除特殊情況外,居民(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放本幣貸款。所有本外幣跨境收支必須通過國家銀行授權的銀行進行結算。2022年6月30日起,烏克蘭國家銀行將外幣計價的國內政府債券信用風險權重提高至100%。銀行長期、短期外匯敞口頭寸總額均不得超過監管資本的15%。2020年3月10日起,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為零,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10%。允許銀行按照遠期條款與外國經濟活動主體的客戶進行交易。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境外購買財產、證券和公司股份被視為海外投資,需在烏克蘭國家銀行執行委員會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按照居民法人境外投資的規定,即可購買外匯和進行外匯轉賬,每年購買證券總額不得超過等值200萬歐元。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希臘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希臘中央銀行是希臘外匯監督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歐共體條例》(2014年)、《希臘央行行長法案》(2011年)、《總統法令》(1993年)、《全國海關行為準則》(2015年)、《歐共體指令》(1992年)、《發展法》(1990年)、《希臘資本市場委員會規則》(2004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希臘為歐元區國家,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央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市場供求決定。歐洲央行通常在歐洲中部時間下午14點15分確定每日參考匯率,並於下午16點左右公佈,一般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自2016年7月1日起,希臘央行不再使用歐洲央行參考匯率進行外匯交易。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外匯管制。居民信貸機構有權辦理與非居民進行的所有交易結算的必要手續,並須向希臘央行提供編制國際收支資訊所需的統計資訊。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地將持有的居民信貸機構本幣存款轉換為外幣存款。
非居民帳戶:開立外匯帳戶不受限制。開立本幣帳戶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地將持有的居民信貸機構本幣存款轉換為外幣存款;開設新帳戶或增加共同持有人不受限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收匯無須提供相關證明檔。出於安全原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武器和軍民兩用物品等需要出口許可證,出口常規武器也須遵守第2168/1993號法律要求。進口付匯無相關限制。受歐盟監管或歐盟/聯合國限制措施的國家或地區的部分產品需要進口許可證。部分物品的進口受歐盟的特別規定管理,如藥品、麻醉品和電影。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允許非居民境內直接投資,但非歐盟居民在購置邊境地區的房地產、礦業投資、非歐洲經濟區外國銀行設立代表處或分行、投資會計部門等方面受到限制,有特別授權的除外。非歐盟居民投資的境內航空公司,必須由歐盟成員國或其公民控制多數股
權。非居民最高持有希臘海上運輸船或捕魚船舶49%的所有權,最高持有電視製片公司或無線電廣播公司25%的股權。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基金的託管機構必須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歐盟國家設立或註冊辦事處。在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框架下,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協調對外國投資的監管。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廣播和海事部門的股票和其他投資類證券受到一定的管制。希臘第二支柱職業養老基金(OPFs)只能投資於在受監管市場上市並在希臘、歐盟其他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份額。
(五)個人
個人出境旅行可自由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現鈔。進入或離開歐盟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以上的現鈔或其他資產實施強制性申報制度。海關部門有權對不提交申報資訊或提交的申報資訊不完整、不正確的個人按需申報金額的25%實施處罰。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和投資公司須全面滿足資本監管要求和資本要求指令。如果通過國外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國外帳戶進行支付,則禁止簽卡協議。
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須按審慎原則投資,以確保整個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品質、流動性和盈利能力,此外還需確保這些資產在本地的可用性。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或管理其資產組合的實體必須確保投資符合保單持有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保險公司投資沒有其他限制,其投資決策無須事先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或系統通知。
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購買非歐盟居民發行且未在雅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受到管制。希臘第二支柱職業養老基金作為長期機構投資者,可以在審慎範圍內投資於希臘、歐盟其他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發行的股票、債券、共同基金和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股份以及政府證券、銀行存款和房地產。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2019年9月1日,希臘全面解除於2015年年中起實施的資本管制,僅對部分領域有所限制。
匈牙利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匈牙利國家銀行是匈牙利的中央銀行,也是匈牙利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匯率政策,並對匯率、外匯交易及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二)主要法規
《外匯自由化及相關法修訂法案》《貿易法令》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匈牙利的主權貨幣是福林,法定和實際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匈牙利國家銀行對外宣稱不干預外匯市場,但也會針對外匯干預目標而採取一些限制性措施,以避免對市場和匯率造成破壞性衝擊。官方匯率於每個工作日上午11時確定,福林兌歐元匯率是國內外匯市場上最活躍的10
家銀行報價扣去2個最高和2個最低報價後的簡單算術平均。福林兌美元匯率通過福林兌歐元、歐元兌美元的匯率套算得出。福林兌其他貨幣的匯率是根據美元兌福林的固定匯率和外匯交叉匯率計算出來的。官方匯率一般用於評估以外幣計價的資產負債、收支、資金轉移等。商業銀行可自由設置與客戶交易的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自2001年起匈牙利廢除所有外匯管制,並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福林可自由兌換。匈牙利是歐盟成員國,匈牙利國家銀行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成員國。
(二)帳戶管理
對居民和非居民帳戶沒有管制。居民與非居民可在境內外自由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帳戶餘額可自由兌換、劃轉。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貨物貿易跨境收付不受限制。進口方面,採用負面清單管理,除受到數量限制,保障措施或進口監督的產品外,其他產品不需要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商品和受關稅配額限制的產品必須獲得許可證。出口方面,涉及軍事槍械等產品的出口需要許可證。自2021年3月11日起,歐盟委員會規定,某些產品如新冠疫苗的出口需要獲得授權。2021年6月24日起,禁止向白俄羅斯出口涉及軍事的產品。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沒有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實行行業負面清單制度,對交通運輸、資產管理等行業,以及涉及戰略安全的航空、國際水域經營的外商直接投資與股權收購進行管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對非居民購買關鍵領域的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有限制,對非居民購買國內小型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資產有限制。非居民在境內購買、發行、銷售債券、其他債務工具、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和衍生品無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債券、股票一般無限制,涉及匈牙利小型保險公司技術條款承保範圍的情形除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商業信貸不受限制。
房地產投資:小型保險公司的房地產投資僅限於歐洲經濟區國家,強制性和商業養老基金只能在歐洲經濟區範圍內投資房地產。非居民購買房地產受到限制。
(五)個人
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及以上的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匈牙利或離開匈牙利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匈牙利相關機構進行申報。如果通過郵件或包裹遞送現金,寄件人或收件人也必須強制申報。相關機構須保存申報記錄,並向金融調查機構報告。對攜帶現鈔在歐盟國家之間進出沒有申報要求。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外匯資金充足率要求為100%。信貸機構外匯覆蓋率不高於資產負債表總額的15%。金融公司的銀行間同業拆借比率不得超過總負債的30%。允許國內外匯貸款,並對不同幣種、不同類型的貸款規定不同的資產價值比率。根據歐盟有關要求,向非居民發放銀行信貸或商業信貸須額外報告。匈牙利對銀行外匯頭寸敞口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所有歐盟成員國銀行均須在整體淨外匯頭寸超過自有資金2%時覆蓋匯兌風險。
貨幣兌換機構:信貸機構及其代理人可以從事貨幣兌換活動,但必須得到匈牙利國家銀行的授權,從事貨幣兌換交易須持許可證。代理人只能買賣外幣鈔票,信貸機構可以代客支付外匯款項和轉賬。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匈牙利共有146家外幣兌換機構和40家信貸機構可以從事貨幣現鈔兌換活動。
保險公司:匈牙利按照歐盟相關法規對保險與再保險公司進行授權與監管,取消對保險公司投資的限制(小型保險公司除外),按照審慎原則對所有資產進行投資,但對小型保險公司的投資在資產構成、投資種類等方面仍存在限制。
養老基金:養老基金的資產負債幣種配比須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且必須預留儲備金以支付基金參與成員的養老金。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義大利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義大利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外匯市場干預和外匯儲備管理。
(二)主要法規
《歐盟條例》《歐洲中央銀行法》《義大利綜合金融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義大利為歐元區國家,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央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市場供求決定。歐洲央行會依據歐洲央行體系內外各央行間的協調結果,發佈參考匯率。歐洲央行可通過干預做市商的報價從而干預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交易和結算無限制,但3000歐元以上的現金、無記名票據轉賬只能通過銀行、電子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匯款金額最低為1000歐元。義大利和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有清算協議,用於清算克羅地亞和斯洛文尼亞某些地區與義大利的裏雅斯特省之間的貿易。居民可以自由進行外匯交易,通過義大利銀行、其他金融仲介機構或義大利郵政集團間接進行結算,也可以直接通過境外帳戶結算,或直接與其他居民和非居民軋差結算。所有超過等值15000歐元的交易必須進行登記和報告。
(二)帳戶管理
對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外幣帳戶均無限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受歐盟法規管轄,大多數出口不受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和軍民兩用貨物的出口須經部長級會議批准,但不受配額限制。進口方面,實施負面清單制度。受歐盟法規管轄,大部分進口不受限制。進口來自朝鮮的紡織品、俄羅斯的木材、伊朗的兩用物品須申領許可證並受配額限制,原產於某些第三國的某些鋼鐵產品需相關的監管檔。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對非居民以下投資進行管理控制。(1)獲取紙質媒體出版公司多數股權或控股權;(2)總部設在非歐盟國家的媒體通信公司;(3)獲取媒體(電視、廣播業)公司的多數股權;(4)在意大利購買飛機,及持有航空公司超過1/3以上股份;(5)航空公司必須由歐盟國家或歐盟國家國民擁有多數股權並有效控制(除非歐盟簽署了另外的國際協議);(6)購買義大利船舶公司的多數股權或控股股權;(7)購買用於在意大利領海捕魚的義大利船隻;(8)設立證券投資公司的分支機構、代理機構等。非居民收購金融機構股份須相關監管機構的事先授權。如果持有等於或超過目標實體資本或投票權的10%、20%、30%、50%的,擁有對目標實體施加重大影響權力的,通過收購控股、合同或通過其他章程規定獲得控制權的,也須經批准。關於人工智慧、機器人技術、半導體、網路安全、航空航太、能源存儲、量子和核技術、納米技術和生物技術、食品安全、獲取敏感資訊(個人數據、媒體和金融數據、信貸和保險數據)領域的外來直接投資,必須向義大利政府報告,並接受義大利政府的不定期審查。任何持有能源、交通和通信以及高科技領域戰略資產的股份收購、決議和交易在發生重要控制權、股權發生變化等情形時均須進行投資申報。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的集合投資證券如果屬於《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和《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範疇內,須事前通知義大利證券交易委員會。其他無限制。
(五)個人
居民及非居民可攜帶歐元、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出入境,數額不限。出於財政和反洗錢的目的,超過1萬歐元的現鈔或證券轉移必須在出入境時以書面形式申報,並向海關機構提交申報。郵寄轉賬方面,必須將申報單提交給義大利郵政集團或其他郵政服務提供商,由後者將資訊上報海關。
(六)金融機構
銀行業和其他信貸機構:未平倉淨外匯頭寸受審慎法規的約束。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的海外投資組合受到審慎監管。自2015年以來獲准發放貸款的義大利信貸基金不得向零售消費者提供貸款,並且其貸款活動受透明度規則的約束。擴大了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的許可範圍,允許它們根據法律規定和義大利銀行發佈的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在意大利發放貸款。投資單一交易對手方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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