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8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0〕95號)等檔要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我市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吸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我市集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為投資者的利益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是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組織形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
第三條 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資促進局等單位建立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合會商機制,負責試點業務准入審批、額度備案和日常監管。各有關單位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進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工作聯繫部門設在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接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申請並組織審定及其他日常事務工作;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負責本辦法所涉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等事宜;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活動安全審查相關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相關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註冊登記等工作;聯合會商機制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相關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託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或受託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地應當在東莞。
第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為私募機構,發起設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第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境外投資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八條 申請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應向各園區、鎮街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經各園區、鎮街金融工作部門初審符合試點條件的,提交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組織認定。
企業經認定符合試點條件的,憑試點資格檔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按照商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資訊報告相關手續。屬於創業投資企業的,還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創業投資企業備案。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字樣,並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於試點企業的命名要求。未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加注上述字樣。
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從事下列業務:
(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二)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三)股權投資諮詢;
(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境內開展下列業務:
(一)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三)可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
(四)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不得進行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參與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鼓勵所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於實體經濟企業。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帳戶開立、資金匯兌、資訊報送等事宜。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相關要求辦理託管。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可採取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減資和解散清算。
第四章 試點管理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取得試點資格後12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並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在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手續。未及時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的,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可取消其認定資格、對外公示,並責令其在9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未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登記、備案的,可向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市金融工作局)提交延期申請,經認定可適當延期。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持續合法合規運營,所在園區、鎮(街)政府(管委)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履行審慎審查和風險防控義務,督促並引導企業規範運作。
第十九條 市金融工作局加強與廣東證監局的溝通聯繫,建立資訊共用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以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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