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資金跨境流動 再投資便利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徵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促進本市外商投資,規範外商投資管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首都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北京商務局9月21日發佈《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
一、立法的必要性
開展外商投資立法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制度型開放的重要舉措;是以法治推進更高水準對外開放,推動首都開放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發展的必然選擇。通過立法推動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營造更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是進一步推動本市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二、立法的主要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在有條件的區域率先探索形成新發展格局的目標,按照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的要求,進一步總結本市外商投資工作經驗、梳理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按照發揮優勢、補齊短板、打通堵點、推動共治的思路,努力為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營造更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設總則、投資准入、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投資便利、投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44條。具體內容為:
第二章為投資准入。主要包括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依託“兩區”開展先行先試;調法適用情況。
第三章為投資促進。主要包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強調外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及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明確有關單位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相關促進和便利化措施;明確本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企業類型;強調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外商投資促進體系,加強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和市區聯動,拓展境外招商管道。
第四章為投資保護。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商協會意見建議;依法保障外資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平等參加標準制定,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
第五章為投資管理。主要包括登記註冊、專案核准和備案、資訊共用、資訊報告、監管執法、安全審查等環節中企業主體和政府部門的權責義務。
第六章為投資便利。主要包括數據跨境、資金跨境流動、再投資、人才等要素方面便利措施。
第七章為投資服務。主要包括涉外政務服務事項國際化、標準化;全市一體化政策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形式的外資企業政企溝通機制、重大專案和企業服務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商事爭議解決服務等。
以下為全文: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一、總則
二、投資准入
三、投資促進
四、投資保護
五、投資管理
六、投資便利
七、投資服務
八、法律責任
九、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動本市更高水準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助力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促進、保護、管理、便利、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全面依法落實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實行高水準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為外商投資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依法合規經營】在本市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外商投資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京津冀協同】 本市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依託京津冀協同工作機制,強化區域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推進京津冀區域外商投資企業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聯動,引導和便利外商投資,提升高質量對外開放整體水準。
第七條【工會】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投資准入
第八條【持續擴大開放】本市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落實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持續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第九條【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與內資平等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許可。
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投資的,應當符合股權、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十條【先行先試】本市根據國家部署,依託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在擴大開放方面先行先試,為在更大範圍複製推廣積累經驗。
第十一條【調法適用】實施國家授權的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需要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本市應當與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溝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二條【優化營商環境】本市依據市場主體需求,持續推出優化營商環境方案,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導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平等適用和促進措施】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及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人才引進保障、公共服務提供、招商引資獎勵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鼓勵各有關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臺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鼓勵投資的領域】本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投資。
本市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有關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綠色低碳發展專案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投資的企業類型】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支持其在京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外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總部等,支持其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政府科技計畫專案。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做好投資性公司登記註冊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多元化投資促進體系】市、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引導專業機構、企業、商會、協會等多元化主體參與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第十七條【投資促進活動】本市應當加強全市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和市區聯動,編制招商引資中長期規劃。
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統籌外商投資重大專案促進、招商推介活動等,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招商引資品牌。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主管領域的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
第十八條【境外招商管道】本市應當加強與境外國家、地區經貿和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合作,建立投資促進合作機制,採取多種形式構建投資促進平臺。
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管理、貿促等單位,依託境外貿易投資聯絡機構、產業園區以及企業分支機構等,設立投資促進聯絡站點,合理佈局境外招商網路,做好政策推介、專案引進等招商引資工作。
第四章 投資保護
第十九條【政策制定】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設置政策調整的合理過渡期。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保護】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納入快速協同保護機制、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與內資企業適用同等保護標準。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縮短知識產權訴訟週期,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證據保全、調查取證、行為保全申請,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政府採購】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創新合作採購辦法,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活動詢問、質疑、投訴受理機制,依法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公平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相關訴求。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投訴解決前的快速臨時措施,保護提出投訴的供應商參加採購的機會。定期開展保障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適時通報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條【參與標準化】本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資訊公開,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依法平等參加市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於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外資投訴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對外公佈。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外商投訴受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外商投訴受理機構,依法做好外商投訴受理工作。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登記註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效率。各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外商投資主體身份認證,建立身份認證數據源的系統對接驗證機制,逐步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專案核准和備案】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並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專案,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或相關負責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專案核准或者備案。
除負面清單內非禁止投資的專案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內外資均需核准的專案實施核准管理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外商投資專案實行備案管理,收到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線上提交的專案全部資訊後即為備案。
第二十六條【資訊共用】本市依託北京市政務資訊資源共用交換平臺,推進外商投資相關數據資訊共用。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統計、財政、稅務、投資促進、貿促等單位應當定期共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專案相關數據資訊,提高政府決策科學性和精准度。
第二十七條【資訊報告制度】本市落實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指導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投資資訊填報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投資資訊數據採集並向商務主管部門完整準確推送。
第二十八條【資訊報告監督檢查】本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監管執法】本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信用風險低的外商投資企業進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統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品質等執法檢查事項,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
第三十條【安全審查配合義務】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外商投資,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合開展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第六章 投資便利
第三十一條【數據跨境】本市依法實施外商投資企業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保護認證、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等制度。市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部署,制定具體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建立綠色通道,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資訊出境安全評估,制定可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促進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
第三十二條【資金跨境流動便利】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支持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資金轉移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對企業聘用的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給予經常項下合法收入購匯匯出便利化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再投資便利】本市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
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當輔導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受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相關稅收政策。
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和資訊化、科技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與新增外資同樣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第三十四條【人才便利】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各類人才提供便利。
市人力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目錄、人力資源開發目錄並動態調整,優化完善配套舉措。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及家屬、內部調動專家及家屬,以及擬在京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家屬,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
具備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七章 投資服務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本市推動涉外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施“一窗”綜合受理。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公佈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依法確定涉外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流程和材料等,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健全完善市政府國際版門戶網站功能,為外商投資提供集成服務。
第三十六條【政策服務平臺】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進全市一體化政策服務平臺建設,相關政策制定部門通過政策推送、兌現等功能,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精准的政策服務。
第三十七條【政企溝通和訴求回應】本市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政企溝通機制。
本市定期召開市政府領導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商協會高層對話會,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與外商投資企業交流溝通會,當面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對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關心的政策進行解讀。
對政企溝通中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外商投資企業訴求清單,及時轉交相關單位辦理,相關辦理情況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回饋。
第三十八條【重大專案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商務、投資促進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重大和重點外資專案服務機制,為專案的在談、簽約、註冊和運營提供全流程服務,及時協調解決專案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九條【企業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投資促進機構等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優化創新服務方式,採取服務包、管家服務等方式,統籌推進重大問題協調解決,協調推進服務事項落實,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個性化、精准化服務。
第四十條【商事爭議解決】本市鼓勵和支持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內的多元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協同發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依法選擇適用仲裁程式和法律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輕微違法行為不處罰】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採取約談、告誡等措施進行教育。
第四十二條【資訊報告執法責任】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