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億元綠色金融債券 開發銀行發行持續支持氣候投融資
9月25日,國家開發銀行在上海清算所面向全球投資人成功發行60億元3年期綠色金融債券,發行利率2.28%,獲得了境內外各類投資者的踴躍認購,認購倍數達3.68倍,募集資金將用於氣候投融資領域。截至目前,開發銀行已累計發行綠色金融債券1770億元,餘額1270億元。
開發銀行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服務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大力發展綠色低碳金融,與生態環境部積極對接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持續加大對氣候投融資試點地區、重點領域支持力度,探索有效支持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新模式。本次發行嚴格按照《綠色債券支持專案目錄(2021年版)》篩選募投專案,自願遵照《中國綠色債券原則》。據測算,本次發行募投專案環境和社會效益明顯,預計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25.99萬噸、節約標準煤10.55萬噸、減排氮氧化物81.33噸,綠色等級為最高等級G1。全部專案均符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氣候投融資專業委員會發佈的《氣候投融資專案分類指南》,是我國綠色金融債券應用於氣候投融資領域的首次嘗試。
開發銀行資金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開發銀行將進一步發揮開發性金融功能作用,不斷豐富綠色金融產品,挖掘市場潛力,引導和促進更多社會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為應對氣候變化貢獻開發性金融力量。
以下為中國綠色債券原則 全文:
中國綠色債券原則
引言
本《中國綠色債券原則》(以下簡稱《原則》)是供市場主體參考使用的綠色債券自律規則,旨在推動中國綠色債券市場規範和高質量發展。
本《原則》充分尊重國際通行標準,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發佈的《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als, GBP)等相關規定。
本《原則》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共同合作完成,並經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本《原則》結合國際慣例和國內實際,明確了綠色債券的四項核心要素,提出對綠色債券發行人和相關機構的基本要求。
本《原則》將適時更新,持續反映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的政策環境變化及市場發展情況。
一、綠色債券定義
綠色債券指募集資金專門用於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專案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式發行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綠色債券核心要素
本《原則》所述綠色債券應滿足募集資金用途、專案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和存續期資訊披露四項核心要素的要求。
2.1 募集資金用途
綠色債券的募集資金需100%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經濟活動等相關的綠色專案。
本《原則》所述綠色專案是指符合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有助於改善環境,且具有一定環境效益的專案。
綠色專案認定範圍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綠色債券支持專案目錄(2021年版)》(銀髮〔2021〕96號),境外發行人綠色專案認定範圍也可依據《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報告-減緩氣候變化》《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氣候授權法案》等國際綠色產業分類標準。
綠色債券募集資金應直接用於綠色專案的建設、運營、收購、補充專案配套營運資金或償還綠色專案的有息債務。
2.2 專案評估與遴選
發行人應明確綠色專案具體資訊,若暫無具體募投專案的,應明確評估與遴選流程,並在相關檔中進行披露,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2.2.1 本期債券綠色專案遴選的分類標準及應符合的技術標準或規範,以及所遴選的綠色專案環境效益測算的標準、方法、依據和重要前提條件。
2.2.2 綠色專案遴選的決策流程,該流程包括但不限於流程制定依據、職責劃分、具體實施過程。
2.2.3 所遴選的綠色專案應合法合規、符合行業政策和相應技術標準或規範,相關手續、備案或法律檔齊全且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建議發行人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進行評估認證,就綠色債券是否符合四項核心要素進行說明,出具書面評估認證報告並向投資人公示。鼓勵在評估認證結論中披露債券的綠色程度及評價方法。
2.3 募集資金管理
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2.3.1 發行人應開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或建立專項台賬,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到賬、撥付及收回實施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嚴格按照發行檔中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全流程可追蹤。
2.3.2 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畫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經公司董事會或內設有權機構批准,發行人可將綠色債券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產品,如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單次投資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3.3 若出現募集資金用途變更,變更後募集資金仍應在2.1條所列的綠色專案範疇內使用。
2.4 存續期資訊披露
綠色債券在存續期應持續做好資訊披露工作,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2.4.1 發行人或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記錄、保存和更新募集資金的使用資訊,直至募集資金全部投放完畢,並在發生重大事項時及時進行更新。發行人應每年在定期報告或專項報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內容包括募集資金整體使用情況、綠色專案進展情況、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等,並對所披露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與展示。相關工作底稿及材料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屆滿後繼續保存至少兩年。
2.4.2 鼓勵發行人按半年或按季度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披露,半年或季度報告可重點說明報告期內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對期末投放專案餘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
2.4.3 鼓勵發行人定期向市場披露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出具的存續期評估認證報告,對綠色債券支持的綠色專案進展及其實際或預期環境效益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認證。
三、適用範圍及釋義
3.1 本《原則》適用於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綠色債券,發行人應獨立承擔所發行債券的相應責任,履行相關承諾。
3.2 本《原則》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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