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外汇政策问答发布(资本项目) 跨境投融资更便利
为进一步支持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编写发布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
以下为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问答,现整理如下。
Q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吗?
A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Q
境内机构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结汇需要什么手续?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转股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Q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吗?
A
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Q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如何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A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相关主体一般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具体要求请关注外汇局每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Q
企业的外债还清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A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企业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定。
Q
一笔外债开立外债账户有数量限制吗?
A
没有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的限制。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外债账户。
Q
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吗?
A
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规定,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Q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点是什么?
A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即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Q
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A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Q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跨境融资方面享受什么便利化政策?
A
注册在天津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以在不超过500外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Q
企业境外放款能在银行办理注销吗?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Q
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Q
天津辖内已经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变更借债模式吗?
A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天津辖内已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Q
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可以与签约币种不一致吗?
A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Q
非金融企业进行跨境融资的上限如何计算?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3〕145号),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
Q
银行进行跨境融资的上限如何计算?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1〕1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3〕145号),对于资本小于1000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给予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其他银行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
Q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是多少?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
Q
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多少?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杠杆率设定为0.5(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除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
Q
资本项下哪些业务可以网上办?
A
申请人可通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目前资本项下可实现网上办理的业务类型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及注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变更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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