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指南 一文了解双向人民币资金池、FT 账户政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为进一步支持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编写发布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
跨境人民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现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要点进行梳理,更好地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问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几种,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两种。
(1)全国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全国版资金池),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2)自贸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自贸版资金池),政策依据是《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
问
搭建全国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答
跨国企业集团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问
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答
搭建全国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
问
如何对全国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答
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管理系数。当前,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管理系数为0.5。
问
搭建自贸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答
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问
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答
搭建自贸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问
如何对自贸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答
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管理系数。当前,自贸版资金池宏观审慎管理系数为1。
跨境人民币-FT账户政策
问
FT账户的定义是什么?
答
FT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FT账户采取主子账户模式,人民币为主账户,外币为子账户,账户规则统一且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问
天津市目前有哪几家银行可以办理FT账户业务?
答
有两家银行可以办理FT账户业务,分别是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问
FT账户类型有哪些?
答
一共有5类。其中机构自由贸易账户有3类,分别是FTE账户(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FTU账户(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个人自由贸易账户有2类,分别是FTI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FTF账户(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问
FT账户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
一线“宏观审慎”: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线“有限渗透”: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问
FT账户优势有哪些?
答
(1)“少跑腿”—综合账户服务:FT账户实行本外币合一管理,不强制经常资本账户分别设立,企业不用开立多个账户,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现可开办的币种有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瑞郎、新加坡元、丹麦克朗、日元、加元、澳元。
(2)“降成本”—使用离岸价格:FT账户可使用在岸、离岸两个市场的资源,企业可以比较FT账户与境内结算账户的融资成本及便利性,择优选择更适合企业自身需求的融资模式;同时FT账户结售汇可适用人民币离岸汇率(CNH),客户可选择在FT账户进行结售汇,降低财务成本。
(3)“助高效”—便利结算服务:FT独特的账户体系、便利化的监管政策,助力企业的资金结算更加便捷,高效。
(4)“引进来”—服务境外企业:FT账户服务对象广泛,延伸服务企业境外主体,解决时差、语言问题,拓宽境外主体融资渠道,提升服务质效。
(5)“降门槛”—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FT项下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与以往资金池相比准入条件降低,不要求成员单位之间股权比例,也未对境内外成员营业收入设限。企业可自由选择币种进行归集,池内资金可自由汇兑,帮助企业降低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问
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建?
答
只需开展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包含3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境内外成员企业成立满1年,境内或境外企业在董事会授权下担任主办企业,选择1家结算银行开立FTE账户或者FTN账户作为主办账户,即可搭建资金池,开展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
问
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来源从哪来?
答
资金池资金从哪来—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参与归集。
问
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用?
答
资金池资金用在哪—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资金用途上开放了境内市场投资、资金池的日间透支、隔夜透支及理财等功能,可满足跨国企业集团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将全球人民币放在境内管理。资金严禁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问
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管?
答
(1)“一线”划转不限币种、不限金额: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支持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以本外币进行资金归集,无额度限制。
(2)“二线”以人民币归集,人民币“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境内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当前宏观审慎系数为1。
(3)1年自平衡要求,资金池的“初心”是短期资金调剂,一年以上的资金汇划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境外放款登记。
(4)资金池主办账户要进行专户管理。
(5)跨国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入池。①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②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③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⑤房地产企业。⑥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6)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跨境人民币-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相关政策
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进行梳理,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便利化程度,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问
《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2)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3)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问
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问
《通知》中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答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问
政策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
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问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1)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2)经合格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问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申报规则是什么?
答
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问
银行应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答
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者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等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问
可否进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答
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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