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發布 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拓展到保險領域
爲强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加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我國是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保險業行業集中度較高。大型保險集團規模大、結構和業務複雜性高、涉衆面廣,發揮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功能,堅持穩健經營十分重要。《辦法》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踐,借鑒國際經驗,提出認定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標準。《辦法》的發布實施,將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範圍從銀行進一步拓展到保險領域,爲實施差异化監管打好基礎,有助于强化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監管,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體系穩健性。
《辦法》共四條二十項,包括總則、評估流程與方法、評估指標和附則。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參評保險公司範圍。包括我國資産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産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認定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機構。
二是明確評估指標和權重。包括規模、關聯度、資産變現和可替代性4個維度共計13項評估指標,4個維度的權重分別爲20%、30%、30%和20%。
三是明確具體評估流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每兩年根據參評保險公司相關評估指標數據,計算各家保險公司加權平均分數,得分達到或超過1000分的保險公司將被認定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辦法》,共同做好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認定工作,制定附加監管規定,發揮好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合力,促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不斷夯實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更好支持經濟社會發展。
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
爲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301號),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每兩年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進行差异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産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險公司組成保險集團公司的,以保險集團公司作爲參評主體。
評估使用的數據爲集團幷表數據,幷表範圍按照企業合幷財務報表範圍確定。保險集團公司幷表範圍內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時不納入幷表範圍。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强、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産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兩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保險公司範圍。
2.向參評保險公司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幷公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幷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保險公司範圍。若某保險公司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範圍:
1.年度合幷資産負債表期末資産合計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
(七)數據收集。金融監管總局每兩年根據本辦法製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次的變化等內容。參評保險公司于評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寫幷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金融監管總局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共享參評保險公司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每家參評保險公司某一具體指標的得分是其該指標數值除以所有參評保險公司該指標的總數值,然後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後得到以基點計算的該指標得分。各指標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爲該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閾值。得分達到或超過1000分的保險公司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監管判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根據業務擴張速度、業務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參評保險公司加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
使用監管判斷應有較高的條件,僅在個別情况下可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一)名單確定和披露。評估年度8月底之前確定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相應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按程序審定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入選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于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十三)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保險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與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實際需要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可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
三、評估指標
(十四)一級指標。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參評保險公司的規模、關聯度、資産變現和可替代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况。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規模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總資産,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幷資産負債表中期末合計資産餘額。該指標權重爲10%。
2.總收入,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幷利潤表中期末合計營業收入總和。該指標權重爲10%。
規模類指標總權重爲20%。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保險公司關聯度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金融機構間資産,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該指標權重爲7%。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該指標權重爲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資産,指保險公司受非本集團公司委托管理的資産。該指標權重爲7%。
4.非保險附屬機構資産,指保險公司有重大影響、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保險機構的資産總額。該指標權重爲7%。
5.衍生金融資産,指保險公司的衍生金融資産金額。該指標權重爲2%。
關聯度類指標總權重爲30%。
(十七)資産變現。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資産變現能力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短期融資,指保險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負債以及賣出回購金融資産。該指標權重爲10%。
2.資金運用複雜性,指保險公司的權益類資産餘額、不動産類資産餘額和境外資産餘額之和。該指標權重爲10%。
3.第三層次資産,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第三層次資産規模。該指標權重爲10%。
資産變現類指標總權重爲30%。
(十八)可替代性。評估參評保險公司可替代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分支機構數量和投保人數量,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數量,以及投保人數量。該指標權重爲6.67%。
2.賠付金額,指利潤表中的年度賠付支出。該指標權重爲6.67%。
3.特定業務保費收入,指保險公司開展的農險、巨灾險、大病保險、出口信用保證保險、航天航空保險、航海保險、電力保險、核保險等業務獲得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該指標權重爲6.67%。
可替代性指標總權重爲20%。
四、附則
(十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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