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最新通知 規範出口信保分支機構管理
爲進一步加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加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實際情况,著力解决監管中面臨的具體問題,引導該公司更好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作用,更好服務外貿企業。《通知》集中體現有效性、精准性、前瞻性三方面特點,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全面强化內部管理。從人員管理、崗位制衡、業務範圍、風險合規、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系統性規範了對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的管理要求。
二是規範系統建設和數據管理。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加强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數據的獨立統計和財務數據的獨立核算,按時、準確報告監管信息。
三是明確監管要求和監管職責。要求參照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相關監管要求對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監管(分)局的監管職責,提升監管質效。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强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該公司穩健發展,持續支持外貿穩規模優結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監管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爲進一步加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內部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程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市級分支機構是指經監管機構批准,出口信保公司依法設立的,由所在地省級分公司管理且取得保險許可證的營業部。
二、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熟悉出口信保公司的職能定位、管理框架、業務模式、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三、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履職回避制度、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幷完善內部檢查機制。
地市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异地交流,其中主要負責人七年內必須异地交流,异地交流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客戶經理五年內必須實現服務客戶的輪換。
四、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在省級分公司授權下開展出口信用保險相關業務。
五、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建立與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風險特徵、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模式和合規管理模式,賦予地市級分支機構風險合規條綫足够的管理權限、人力資源及其他資源保障。
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負責風險、合規管理,其任命、考核、薪酬等由上一級機構統一管理。
六、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强化地市級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地市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對地市級分支機構的職能、人員配備、辦公場所、業務範圍、內部管理等做出統一規定。
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完善授權管理,加强對地市級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過程控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地市級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執行情况的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問責情况應當報告屬地監管機構。
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加强地市級分支機構案防管理,完善制度建設、優化管理流程、强化系統支撑,構建地市級分支機構案防管理的長效機制。
七、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强化地市級分支機構內部監督,加强對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內部審計,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內部審計,審計重點需與屬地監管機構提前溝通,審計結果及整改問責情况應當報告屬地監管機構。
八、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加强地市級分支機構信息系統建設,確保滿足國家金融安全要求,有效支撑業務發展,能够實現自主可控,嚴格規範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九、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實現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的獨立核算,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報告機制。
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按時、準確向屬地監管機構報告監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經營數據、主要風險情况報告、內外部審計報告等。
屬地監管機構應當結合監管工作需要和轄內實際情况,指導轄內地市級分支機構合理確定監管信息報告的頻次和內容。
十、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由屬地監管機構參照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相關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轄區跨地市的,以機構所在地的監管(分)局監管爲主,業務轄區內其他監管(分)局給予必要協助,機構所在地監管局負責統籌協調。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但所屬地市級分支機構設在計劃單列市所在省份的,相關地市級分支機構以機構所在地監管(分)局監管爲主,省級分公司所在地監管局給予必要協助,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協調。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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