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趨勢 | 亞洲國際仲裁中心優化仲裁規則
位於吉隆坡的亞洲國際仲裁中心(AIAC)繼在2021年更新仲裁規則後,近期發布了2023版的AIAC仲裁規則(“新規則”)。新規則已於2023年8月24日生效,適用於AIAC項下的所有仲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新規則展現了AIAC進一步實現仲裁規則現代化的目標,並將提高AIAC仲裁的效率和成本效益。
以下是2023年新版AIAC規則的一些主要變化。
UNCITRAL規則和快速通道程序的重新區分
新規則的一個顯著特點是《UNCITRAL規則》(程序條款)與《AIAC仲裁規則》(管理條款)的重新區分。兩套規則現在按照2018版的原有安排,作為單獨的附表並存。
根據2023版規則,當事人可以期待仲裁規則的管理部分和程序部分能被清晰區別。這也意味著2023年的UNCITRAL規則現已全面適用。除非UNCITRAL規則與AIAC規則發生沖突,則以AIAC規則為準(見AIAC規則第1(3)款)。
在新規則下,快速通道程序被載入附表4。在2018年版規則下,快速通道程序被分開來構成獨立的規則;在2021年版規則下,快速通道程序又被重新並入AIAC規則內;而最新的2023年版規則將兩套規則納入不同的附表上,增加規則結構的清晰度。
UNCITRAL的透明度規則
鑒於亞太地區投資的增加,投資保護條約變得益發重要。為了支持投資條約類型仲裁,新版規則納入了《UNCITRAL關於投資條約仲裁的透明度規則》。AIAC對UNCITRAL規則的擁護和納入合,是對國際仲裁的較佳實踐的積極回應。
快速通道程序
如上所述,2023年規則將快速通道程序載入附表,以將標準仲裁程序與快速通道程序更清晰的區分開來,同時為當事人就采納或排除快速通道程序的提供靈活性。
此外,2023年規則也對快速通道程序進行了一些顯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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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快速審理案件的爭議金額上限。根據附表4第1.2(b)條,國際仲裁的快速爭議上限已降至300,000美元(之前為500,000美元),國內仲裁則為1,000,000令吉(之前為2,000,000令吉)。如果雙方同意,任何價值的爭議仍然可以通過快速通道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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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則取消了各方因“異常緊急”而進入快速通道程序的可能性。這意味著快速通道程序的範圍不再與緊急仲裁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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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較短的默認裁決時間。附表4第15(1)條要求裁決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且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任何經延長後的裁決期間不得超過九個月。此前的規則沒有具體的作出裁決的時限。
2年後裁決默認為不再保密
新版規則中的第21條規定,各方視為已同意AIAC在裁決發布兩年後披露裁決。據此,AIAC將可以以任何方式披露、呈現或公布該裁決。如果仲裁各方希望保留裁決的保密性,需要在裁決出具前書面告知AIAC主任排除該條款的適用。
上述規定與2021年版規則中僅允許在當事人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指定形式公布裁決的立場不同。
仲裁庭促成的和解
新規則的另一顯著補充是仲裁庭現被明確允許可以協調和解談判。新規則第14條允許仲裁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充當談判的協調人。然而,如果和解談判最終未成功,和解談判參與各方會被視為已經放棄了對仲裁庭在未來程序中公正性作出挑戰的權利。
對第三方資助更為認可
新規則第12條規定,使用第三方資助的一方有義務披露資助事實和資助者的身份。這一披露義務不僅針對仲裁程序開始的時間節點,而是貫穿整個仲裁程序的持續披露義務。此前的2021年規則中,仲裁庭有權酌情(但沒有積極義務)詢問任何第三方資助情況。
主任席位出缺
新規則還規定了應急措施,以解決AIAC主任席位出現出缺的情況。第24條規定了主任席位出缺時的暫代優先順序:從副主任開始,然後是助理主任,最後是法律服務主管。
由於主任在AIAC規則的執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一變化對於確保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
中間程序的簡化
2023年規則同時也大大簡化了加入仲裁其他方、合並仲裁和獲得簡易裁定的程序。新規則取消了固定的程序時間表,並允許當事人和仲裁庭在確定程序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這一安排為各方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默認仲裁員人數
2023年規則引入了一種更積極的方式來決定任命的仲裁員人數。在仲裁各方無法就仲裁員人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新規則第3條要求AIAC主任首先與當事人協商並考慮相關情況,然後再決定指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員。這標誌著2021年規則的改進,即優化嚴格采取國際仲裁采用三名仲裁員,國內仲裁采用獨任仲裁員的做法。
評論
總體而言,2023年新版的規則是AIAC向前邁進的積極一步。AIAC重新向UNCITRAL規則靠攏,配合加強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自主權和參與,是追求與國際仲裁較佳實踐保持一致的重要裏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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