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媒體上他明確表示,根據該條例,當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也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這意味著,在香港的財富歸屬地並不會因為該條例的實施而受到影響,財產在香港仍將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同時,他強調了該條例的製定和實施是基於法律原則和程序,不會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體系產生影響。
實施與真相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僅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申請人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該機製並不涉及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故無“共享司法信息”環節。符合國際原則,在香港已有既定原則及程序,內地民商事判決以前即可在香港執行,只是程序相對復雜和費時。《安排》簡化了流程,但並非全新事物。
香港早在2008年已實施《內地判決(交互強製執行)條例》(第597章),就外國的民商事判決而言,《外地判決(交互強製執行)條例》(第319章)更是早於1960年就已經實施。現行第319章優化了普通法原有程序,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提供更便捷及嚴謹的保障。
關於民商事的跨境執行
香港的資產是否能否被強製執行,關鍵在於:
一、財產線索能否調查取證;
二、執行環節目前的法律配套與實操中的巨大障礙,香港目前沒有機製去查詢被執行人在香港的金融賬戶。
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建成了以最高院「總對總」為主、以地方法院「點對點」為輔的網絡查控系統,該系統已經與公安部、原中國銀保監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存款、車輛、證券、理財產品、不動產等16類25項信息;境內有營業網點的境外金融機構,最高法有權進行查詢,但涉及個人財產信息,很難得到境外金融機構的回復;而在境內沒有營業網點的境外金融機構,同樣也沒有義務配合;
由於香港有《私隱保護條例》,香港各個機構之間的信息是不相通的,以保險為例,內地法院幾乎不可能直接從境外保險公司直接調取信息;財產線索取證要通過自我舉證、聘請香港律師調查取證、私家偵探等手段進行,但由於跨境調查取證存在現實難度,律師舉證雖然或香港法律認可,但成本很高;司法人員赴港澳臺取證需要獲得審批許可,現實中也很難做到;而沒有財產線索舉證成功,就更無法談及執行後續。
在執行環節,跨司法管轄區的相對執行困難,的確是現實中資產隔離保護客觀存在因素。如果沒有提前約束管轄地,或者香港法院不認可的保留條款,法官有著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送達失敗也是影響執行的常見因素;內地法官無法執行香港的金融資產;如果是破產人士被申請執行保單,該訴訟人必須擁有香港居留權,如果是保單,鑒於早期現金價值並不高,債務人債權人通常會安排私下協議在未來某個時間點交割保單,當下退保不一定是對債權人最優的解決方式。
從事跨境法務律師的觀點
有的自媒體說是“內地判決自動適用於香港”,有的說是“內地判決自動在香港生效”,不管怎麽說,意思就是想說:兩地判決互認後,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無需符合任何條件,就等同於香港法院判決,可直接在香港強製執行。
可是事實上,申請跨境認可執行判決(包括在香港申請認可執行內地判決)是“有條件的,有程序的”!
條件包括案件範圍條件、裁判文書類型條件、判項條件、間接管轄條件、原審程序合法條件、反欺詐條件、時間條件、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條件等;程序包括證明書程序及認可程序,其中內地的認可程序包括申請認可、聽證、中止及復議等程序,香港的認可程序包括申請認可、申請作廢、延期、擱置及上訴等程序。
對於這些條件和程序,律政司司長已經在澄清中作了基本說明。無論如何,這都只說明了一個事實:在判決互認安排下,兩地判決絕非什麽“自動適用”“自動生效”。
據消息,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於《安排》實施當日(即2024年1月29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安排》訂立的機製,加深了解《安排》的內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安排》多了解,無論是來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進一步解說。
在香港買的保險是否受影響?
關於這個涉及內地和香港互認民商事判決的法律落地。有一些朋友來問我是不是香港保險的“私密性”會受到影響,比如離婚財產判決等。
這裏要跟大家再次強調一下,香港是一個擁有完善法律的地區,嚴刑峻法確保社會的良好秩序。首先,香港沿襲英美法系最大程度保障私有財產,在香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其次,香港也是一個個人隱私高度保護的地區在香港頒布了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即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判定違反條例,侵犯他人隱私、泄露個人信息的,最高可處以5萬港元罰款和2年監禁。
再次,香港擁有亞洲唯一個人信息隱私保護機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該機構成立於1996年8月1日,其職責就是監察條例的施行。
最後,香港法律規定,投保人是保單的唯一持有人,任何第三方(包括機構,如法院),都不能強製執行保單的任何條款。
持有人:保單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權行使保單所提供之任何權利或權益的人士;
不設第三者權益:任何非此保單的一方之人士(包括但不只限於受保人或受益人)無權執行此保單內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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