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走向中美民商事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盡管近期貿易關系時有摩擦,但世界上最大的兩個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日益增長的經濟關系已引發越來越多的民商事糾紛。數十年來,美國律師普遍假設在中國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會非常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中國律師對於在美國國內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也廣泛地持相同的假設。他們的理論是,在不存在相互承認執行對方國家判決的條約情況下,在一個國家提起訴訟並期望其判決在另一個國家執行沒有什麽意義。事實上,除了離婚判決1,長期以來中國和美國的法院判決在對方國家得到承認執行是非常困難的。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法院判決的流動性以及相關國家之間的司法交流與合作”2。
然而,在過去的10到15年裏,這種普遍的看法已日益過時。自2009年以來,如果滿足基本的程序和法定要求,美國法院通常會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2017年6月30日,中國法院首次認定中美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並據此承認和執行了一項美國法院判決。自此,中國各地法院基於中美之間的互惠關系,已經承認和執行遠不止一項美國的判決,並且使“互惠”在中國法下的解釋有了新的空間。
本文將探討美國法院對中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發展,以及中國法院對美國法院判決的互惠承認與執行的增長。
一
中國法院判決在美國的承認與執行
承認與執行的法律依據
2009年,美國聯邦法院的印第安納州南區地區法院提出了目前美國法院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典型方法。
問題是一個外國公司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獲得針對一個外國被告的金錢判決是否可以在美國提起訴訟以執行該判決,並在美國發現屬於判決被告的財產時扣押該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3
在美國各地的許多法院判決中,美國法院已表明,如果符合相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他們可以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這些相關法律依據可以是該州實施的《外國貨幣判決統一承認法》(以下簡稱“UFMJRA”,這是一部除了12個州外美國所有其他州都采用的統一法律4),也可以是主要源於189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例的普通法原則,《外國貨幣判決統一承認法》在很大程度上(盡管不完全)是以該案例為基礎的。5
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推定權利
總體而言,美國聯邦法院(有時也包括州法院)在許多案件中承認了中國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基於幾種不同理由提出不予承認的主張。例如,2011年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湖北葛洲壩三聯工業公司訴美國羅賓遜直升機公司一案中,6認為如果一個中國法院的判決在其他方面符合加州實施UFMJRA的承認標準,技術上不符合《海牙公約》關於外國送達的規定不能作為不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獨立依據。7在2015年和2017年的兩起案件中,加州聯邦法院通過類比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的要求(在UFMJRA中也作了概述),例如訴訟標的物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8正當程序要求,9以及判決是否為最終判決或案件在中國是否仍可上訴,裁定承認中國法院判決。102015年,一個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也同意了前述觀點,該法院認為,根據UFMJRA的規定,當申請承認的當事人表明一個中國法院的判決(1)準予或駁回一筆錢款的追償,以及(2)根據該外國法律判決具有終局性、決定性和可執行性,則該判決“推定有權”11得到美國法院的承認。12
不予承認的有限依據
盡管如此,美國法院要求依據外國法律製度作出的外國判決符合一定的標準,才能在美國的所適用州法下得到承認,雖然如一位法律學者所指出的,“這種不予承認的理由很難成立”13。例如,在環球材料公司一案中,一個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認為:如果有關外國法院對案件不具有屬人管轄權或者外國法院的審理從根本上不公正,即反對承認的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外國司法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由於未能遵守在美國被要求的公正和正當程序標準而無權獲得禮讓,則該外國判決無權在美國法院獲得承認。14類似地,在寧波自貿區三邦工業公司訴弗羅斯特國家銀行一案中,15第五巡回上訴法院拒絕執行一個中國法院的判決,理由是申請承認的一方未能滿足德克薩斯州實施UFMJRA的法定程序要求。16此外,美國華盛頓州西區地區法院(由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確認)駁回了一項承認中國法院對一家美國公司的禁令的動議,理由之一是中國的訴訟尚未終局。17
這種“推定”承認外國法院判決顯然只給予金錢判決。譬如,在美國執行中國禁令的情況似乎並不存在。18此外,在北京中易中標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案中,華盛頓西區地區法院也認為“在本起美國版權訴訟中承認一個外國法院的事實認定沒有依據”19,雖然該案所涉外國訴訟存在非終局性的情況。美國法院似乎通常不會對中國法律製度本身提出異議。一個紐約州的初審法院曾拒絕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意見,其理由是該判決“是在沒有提供公正的法庭或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製度下作出的”20,但該意見在上訴時被推翻。21
事實上,紐約最高法院上訴庭解釋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訴訟程序中,被告有機會陳述意見、有律師代理,並有權上訴的說法,已充分表明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滿足。”22
二
美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
中國法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法律依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為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提供了框架性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23
據此,任何要被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都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外國判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終局性和確定性;
第二,中國與該外國簽訂了關於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或者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
第三,該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第四,該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會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
由於中美之間尚未簽訂任何關於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為了滿足第二個要件,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美國判決須以中美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為前提。
其次,盡管2021年《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並不具有法律性質,24但是其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問題發布的正式文件,對中國法院的審判實踐有著很強的指導作用。特別是,《紀要》進一步明確了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
例如,《紀要》第45條指出,“外國法院判決的判項為損害賠償金且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25由於中國法下,損害賠償金主要以補償性而非懲罰性為主。26因此,若判決懲罰賠償金明顯超出實際損失,則其作為懲罰性為主的損害賠償金,一定程度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無法全部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此外,《紀要》第46條羅列了四項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事由,可以被理解為《民事訴訟法》中“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舉例說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判決作出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二)被申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或者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
(三)判決通過欺詐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或者已經承認和執行第三國就同一糾紛做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
再者,自2017年4月以來,至少有7起公開的中國案件涉及承認和執行美國民商事判決(離婚案件除外)。自2017年6月30日中國法院在(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一案中首次承認中美之間存在互惠關系以來,27中國法院原則上對美國民商事判決會基於兩國之間的互惠關系予以承認和執行。28這也印證了中國司法實踐尊重《民事訴訟法》和《紀要》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在隨後的中國法院公開案例中,未(完全)承認和執行美國判決的事由分別是:(1)案涉美國判決在美國被上訴,不具有終局性,29(2)案涉美國判決要求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0這些導致拒絕承認和執行的問題與美國法院拒絕承認某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國法院判決的理由相似。
從“事實互惠”轉向“法律互惠”
在中國的長期司法實踐中,互惠關系的認定一直采取的是“事實互惠”的標準。“事實互惠”的標準一般是指只有對方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事實上承認本國判決之先例,才表明本國與對方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系。但中國各地法院根據“事實互惠”標準認定中美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系的情況卻不完全統一。例如,在(2016)贛01民初354號案31和(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案中,申請人都提交和依據加州地區法院2011年在葛洲壩案中承認中國法院判決以證明中美之間存在互惠關系,但結果是前案的申請人失敗了,後案的申請人成功了。(2016)贛01民初354號案例的江西法院沒有詳細說明為什麽中美之間沒有互惠關系,然而(2015)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案件的湖北法院認為判定葛洲壩案系美國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先例,因此得出中美之間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民事判決的互惠關系。由於存在不同認定結果的判例,就葛洲壩案是否能直接證明中美之間的“事實互惠”,可能存在一定爭議。
這種不確定性在《紀要》的正式發布後基本上得到了消除。
《紀要》第44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存在互惠關系:
(1)根據該法院所在國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2)我國與該法院所在國達成了互惠的諒解或者共識;
(3)該法院所在國通過外交途徑對我國作出互惠承諾或者我國通過外交途徑對該法院所在國作出互惠承諾,且沒有證據證明該法院所在國曾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32
藉此,中國法院認定互惠關系已經不再僅以“事實互惠”為標準了,還可以通過證明“法律互惠”來認定互惠關系。即使外國法院尚未有承認中國民商事判決的先例,但只要理論上中國的民商事判決能夠得到該外國法院的承認,中國法院也可以認定兩國之間的互惠關系。據此,對於未來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美國判決的當事人而言,其不僅可以列舉美國法院已經承認的中國判決以證明“事實互惠”,更可以通過論述根據美國(或作出判決的州)法律會對中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來證明中美之間的“法律互惠”。
因而,除非所涉美國判決存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規中明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事由,在美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數量不斷增長,中國法院認定互惠關系的標準愈發開放的背景下,美國判決得到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的可能性極大的增加了。
結 論
中國和美國似乎都在努力實現普遍性地允許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只要這麽做不違反其國內法律要求。所以兩國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操作中有很多非常相似的做法,盡管中國法律包含了互惠要求,而美國大多數州(盡管不是全部)的法律都不包含這一要求。
2022年9月2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有關官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推動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助力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33同樣,在美國各州對UFMJRA日益廣泛采納,34加之美國法院最近否決關於中國司法製度與美國的正當性程序標準不兼容而拒絕執行中國判決的意見,35顯示出美國司法和立法界將承認符合程序要求的中國法院判決的做法常態化的趨勢。
隨著中美法院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司法實踐已逐漸步入正軌,中美跨境訴訟將為中美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新的動力。如此,將進一步促進中美兩國之間的國際貿易和投資開放,消減其他貿易爭端對近期全球化進展的威脅,為兩國帶來更大的繁榮。
葉臻勇 合夥人
yezhy@junhe.com
業務領域
爭議解決
合規
破產重組
李 騏 合夥人
liqi@junhe.com
業務領域
公司與並購
外商投資
境外投資
*本文原文為英文,發表於XBMA(跨國投資並購國際研究協會)論壇,由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葉臻勇和美國Frost Brown Todd律師事務所Aaron M. Bernay律師共同撰寫。君合律師事務所暑期實習生周士尊和Frost Brown Todd律師事務所的暑期律師助理James Hardman也有所貢獻。
**本文全文經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騏律師編輯。其中,前言和第一部分由李騏律師和君合律師事務所實習生居文君共同翻譯,並由李騏律師定稿;第二和第三部分因中文原作者為葉瑧勇律師,故由其定稿。
“碳中和專項基金”是君合律師事務所與北京綠化基金會共同發起的公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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