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離岸豁免徵稅機制2024年1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
11月29日,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通過《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優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擴大外地處置收益所涵蓋的資產範圍,以包括股份或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該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
特區政府表示,香港作為國際稅務合作的堅定支持者,一直與歐洲聯盟及其他國際機構緊密合作,打擊跨境避稅活動。立法建議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與國際稅務標準一致,要求企業納稅人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才能就外地處置收益獲豁免徵稅,也防止空殼公司透過外地處置收益的雙重不徵稅以獲取稅務利益。
這是自2022年底引入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革新 下再次修改。
根據《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港府自2023年1月1日起,對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將制定經濟實質要求,
以防止空殼公司可能濫用香港的稅務安排,以實現就外地被動收入的雙重不徵稅情況。只有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才須依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個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響。根據機制,跨國企業實體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或股權權益的收益申請稅務豁免,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雇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可查看舊文:香港稅制大修已定,未來持有香港公司有什麼需要重視?!)
這是因應歐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透過最新的立法修訂通過,香港的稅制會符合歐盟去年12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最新要求 ,即處置收益作為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所涵蓋的收入類型,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通過法案法例修訂後
將要求歐盟將港剔出觀察名單
歐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稅務管轄區,在本年年底前進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法例,並由2024年1月起實施優化機制。香港被保留在歐盟觀察名單內,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訂。
特區政府指,會要求歐盟儘快把香港從觀察名單中剔除。
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將繼續只涵蓋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所收取的四類外地被動收入,外地主動收入不受影響。
政府將繼續提供寬免措施
儘量減輕受影響企業負擔
在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下,特區政府會繼續提供豁免及寬免措施,以儘量減輕受影響的跨國企業實體的合規負擔。如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有足夠經濟活動,其外地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獲豁免徵稅。而外地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可獲豁免徵稅的程度,則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佈的關聯法而定。
得自或附帶於買賣商或受規管財務實體所經營的業務,或受惠於現行稅務優惠措施的納稅人所進行的獲利活動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會豁除於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涵蓋範圍外。
為減輕受涵蓋納稅人的合規負擔和便利企業重組,法案會引入新的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安排,安排適用於處置收益。如相關資產是在相聯實體之間轉讓,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濫用規則,處置收益稅款可獲延緩。
此外,在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下,雙重課稅寬免將繼續適用,以紓減可能出現的雙重課稅。為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提高稅務明確性和確保稅務透明度,政府會繼續提供一系列便利營商措施,包括簡化申報程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稅務局提供技術支援以便利稅務合規。
香港豁免徵稅機制
企業是否適合申請
香港公司是採用地域徵稅原則,只針對在香港產生或者來自香港的利潤徵稅。在該屬地原則下,衍生出兩個概念,即“在岸”和“離岸”。
判定是否“離岸”?
公司營業地點是否在港?是否有實質性辦公地點?
在港是否有本地雇員?
董事、股東是否在香港實施經營決策與管理?
顧客和供應商是否香港本地公司?
貨運是否有經香港報關?是否有香港本地倉庫?
“離岸豁免”就是指香港稅務局同意公司所產生之利潤為離岸收入。香港公司的境外收益可按香港稅法規定免征所得稅。這就是說,如果香港有限公司的業務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在香港進行,則該公司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免征離岸所得稅。一旦獲得批准,離岸收益將無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稅,可節省一筆費用。
離岸豁免申請流程
做賬審計-向香港稅局申請-稅局發出離岸問題信件-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稅局下達審批結果
*申請需要該香港公司提供詳細的業務運作檔及解釋(包括年度審計報告、報稅表等)
一般申請期為6-24個月。
過往不少案件中,我們會看到很多境內企業在香港註冊公司,屬於“離岸”經營,在取得“離岸”收入後在香港申請所得稅豁免。但同時,這部分收入可能在收入來源國或地區並沒有享受任何稅收優惠下,沒有交稅或交了極低的稅,從而出現了雙重跨境避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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