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爲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2月起施行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提高政策透明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本市深入推進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提高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監管、商務等部門鼓勵商業銀行依托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落實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舉措,鼓勵跨境貿易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擴大數字人民幣在對外貿易中的應用。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應當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升級貨物貿易,創新服務貿易,發展數字貿易,推動貿易數字化綠色化,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統籌發展和安全,營造公平、非歧視、可預期的貿易環境,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成爲全球産業鏈、供應鏈、價值鏈的重要樞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規劃,深化與國家商務部門等合作,强化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科技創新中心的系統推進、相互促進,提升資源配置能級和引領輻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進工作協調機制,加强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解决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總體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功能承載區建設貿易投資創新高地。
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功能承載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本區域功能定位和産業特色,實施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能級。
第五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制定幷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交通、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金融監管、科技、統計、文化旅游、體育、公安、知識産權、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强協作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各項工作。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及派出機構、海關、海事、邊檢、通信管理等單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共同做好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堅持貿易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發展,建立綠色低碳貿易標準和認證體系,加强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應用,支持開展綠色低碳領域國際合作,促進貿易綠色化轉型。
第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加强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爲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相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組織爲企業提供海外糾紛、貿易爭端和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的指導、協調和幫助。
第八條 市商務、統計等部門應當優化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等統計監測方法,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數據的收集、歸集、共享、應用和安全管理,爲貿易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第九條 本市加强共建“一帶一路”經貿合作,加强與國際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國際經貿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雙邊貿易往來。
本市建設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實施以境外貨物、人員跨境流動爲核心的便利措施,促進高水平國際商務交流合作,打造國際開放門戶樞紐的標志性區域。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加强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內其他地區在貿易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十條 本市發展多種貨物貿易方式,優化國際市場布局。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支持企業做强一般貿易,加强品牌和渠道建設;提升加工貿易,向産業鏈兩端延伸;擴大保稅物流,發展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推動貿易方式優化。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支持企業鞏固傳統市場,拓展新興市場,重點開拓相關國際協定成員方、“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等市場,推動貿易市場多元化。
第十一條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貿易主體提高出口産品質量,擴大高技術、高附加值産品及優勢産品出口,推動出口商品結構優化。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國家外貿轉型升級示範基地建設,優化公共服務配套體系,促進貿易主體集聚,加强貿易和産業聯動發展。
第十二條 市商務、財政等部門應當支持貿易主體擴大先進技術産品、重要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等進口,鼓勵優質消費品、能源資源産品、農産品等進口,推動進口商品結構優化。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區域創建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支持進口貿易主體在示範區內集聚,融合商品進口、保稅倉儲、分撥配送、展示交易等功能,增强貿易輻射帶動能力。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深化開展再製造産品進口試點。
第十三條 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檢查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口岸查驗機構)以及市交通等部門優化轉口貿易樞紐功能,促進港口和機場提升國際運輸能力和樞紐能級,暢通貨物流轉。
口岸查驗機構、市口岸、市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優化國際中轉集拼運作模式,支持企業開展國際中轉業務。
第十四條 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完善自由貿易賬戶離岸貿易業務試點,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爲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國際通行規則下的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本市在外匯管理部門支持下,推動商業銀行創新離岸貿易真實性審核方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强離岸貿易信息平臺建設,完善信息彙集、交互共享等功能。
第十五條 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外高橋保稅區以及其他綜合保稅區等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部署要求,拓展保稅研發、保稅製造、保稅維修等新業態,提升貿易功能,促進産業轉型升級,實現差异化、特色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六條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深化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支付、物流、第三方服務等各類主體協同發展,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模式,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模化發展。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支持企業自建、共建、共享海外倉;鼓勵企業依托海外倉,布局集商品展示、倉儲物流、售後服務等爲一體的國際營銷網絡和公共服務倉;推進搭建海外倉綜合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爲跨境電子商務海外倉數字化智能監管提供支撑。
第十七條 市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期貨現貨聯動、國內國外市場連接的大宗商品貿易,支持推動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注册登記中心運營,提升大宗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平臺功能,建立重要大宗商品價格指數,提升重要大宗商品價格影響力。
第三章 服務貿易
第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深化服務業對外開放,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强服務業領域國際合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提高政策透明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游、交通、地方金融監管、司法行政、財政等部門推動旅游、運輸等傳統服務貿易和知識産權、金融保險、專業服務等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推動服務貿易與現代服務業等融合協調發展。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幷發布本市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目錄內符合相應標準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本市加快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完善服務貿易發展政策,創建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範區。
市、區商務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進人力資源、知識産權、中醫藥、文化以及語言服務等國家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技術貿易促進政策,鼓勵引進先進技術,推動技術進口來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産業化技術出口。
市商務、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强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上海技術交易所國際交易中心等建設,推動技術貿易交流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强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加大影視節目、體育賽事、出版物海外推廣力度,推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上海文化品牌,擴大優質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
市商務、新聞出版、電影、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有序推動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體育、演藝和文化藝術等領域優質文化産品和服務進口。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加强旅游服務貿易政策創新,促進旅游服務貿易發展。市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培育世界級旅游景區、度假區和旅游企業品牌,豐富優質旅游産品供給,建立健全旅游對外推廣網絡。
市商務、交通、文化旅游、邊檢等部門應當推進國際一流郵輪樞紐港建設,發展郵輪總部經濟,鼓勵新型郵輪經營模式發展,優化郵輪配套服務和管理體系,打造亞太區域郵輪經濟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市根據國家部署,擴大專業服務業對外開放,通過政策引導扶持,推動金融、法律、會計、諮詢等專業服務機構提高專業服務水平,提升專業服務質量。支持有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服務網絡,擴大跨境服務,加强品牌建設,爲企業海外貿易、投資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鼓勵企業發展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管理諮詢、信息技術等領域服務外包,促進生産性服務業發展。
本市深化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建設。市商務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發展雲外包等服務外包新模式,促進服務外包産業向價值鏈中高端轉型升級。
第二十六條 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等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鼓勵類境外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清單,允許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四章 數字貿易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對接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與標準,建立健全數字貿易促進機制,完善數字貿易促進政策,加快數字産品、服務、技術等數字貿易發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鼓勵數字貿易主體擴大人工智能、雲計算、大數據、工業互聯網、區塊鏈、元宇宙、網絡游戲、數字動漫等數字技術和産品的供給,提升數字貿易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數字貿易主體發展,培育數字貿易標杆企業。
鼓勵國內外數字貿易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區域總部。
第二十九條 本市創建“絲路電商”合作先行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打造中心功能區,對接國際高標準電子商務規則,促進數字經濟國際合作。
本市加快上海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臨港示範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全球數字貿易港建設,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地理信息服務出口基地等載體建設。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網信、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上海數據交易所國際板建設。
第三十條 市網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分級管理,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推動數字身份認證在數字貿易領域的應用,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鼓勵國內外企業及組織依法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業務合作。
第三十一條 市網信、經濟信息化、商務、知識産權、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數字貿易主體監管、個人信息保護、重要數據出境等方面協調聯動,加强風險防範,規範數字貿易治理。
市網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提升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本市加强數字貿易領域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與標準制定,支持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國際數據經濟産業園和國際數據與算力服務、跨境數字信任、數據治理等聯合實驗室。
第五章 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 本市促進內貿與外貿協同發展,推動內外貿監管措施、經營資質、質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銜接,支持企業采用跨境電商等方式開拓國內國外市場,促進內外貿資源要素順暢流動。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鼓勵出口企業與國內商貿流通企業對接,支持企業按照同綫同標同質(以下簡稱“三同”)要求生産出口和內銷産品,鼓勵企業對其産品滿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聲明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四條 市、區商務部門鼓勵境內外投資者設立貿易公司,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增强貿易功能,開展采購銷售、貿易結算等業務,推動貿易方式創新,擴大貿易規模,促進貿易高質量發展。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對外投資帶動對外貿易,提高外貿産品的國際競爭力。鼓勵企業承接對外承包工程,擴大設備、服務、技術和標準等出口。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企業多渠道擴大特色優質産品和服務進口,支持國內外品牌企業在本市開展新品首發、首秀、首展活動,打造全球新品首發地、全球消費目的地。
市商務、財政、稅務、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推動免退稅經濟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增設離境退稅商店,提升境外游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度。
市商務、財政、稅務、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升入境消費體驗,爲入境消費者提供多語種服務,提高貨幣兌換、消費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涉外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培育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展會和會展集團,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行業組織和國際知名會展活動,放大會展經濟綜合帶動效應。
本市各類貿易促進機構應當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優化重點展會供采對接,爲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保障。
本市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貿易促進作用,加强進口商品展示交易平臺建設,豐富進口商品品類,推動更多進口博覽會展品進入國內市場。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培育和引進各類達到一定規模,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者綜合貿易功能的高能級貿易企業。
本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支持貿易型總部升級爲亞太總部、全球總部。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貿易型總部政策,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可以在資金運作與管理、貿易便利、人才引進、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提升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支持中小企業拓展市場、開展對外貿易,培育“專精特新”中小貿易企業。
第三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貿易促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境外設立貿易促進類機構,完善境外貿易促進網絡。
市商務、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鼓勵境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國際經貿組織、國際貿易協會商會等貿易促進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拓展對外交流合作功能,促進貿易發展。
第四十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培訓、諮詢、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幫助企業提高運用自由貿易協定的能力,擴大與協定成員方的貿易規模。
本市支持有關行業組織、貿易促進機構等通過多種形式,加强對自由貿易協定的宣傳,指導企業運用關稅减讓、原産地規則、市場准入、通關程序簡化等措施,降低對外貿易成本。
第六章 貿易便利化
第四十一條 市口岸部門應當加快口岸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充分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口岸服務的數字化能級。
本市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優化作業流程和服務,創新便利化服務。口岸查驗機構優化口岸數字化智慧監管,探索推進區域內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提升智能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門應當深化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現“一個平臺、一次提交、結果反饋、數據共享”,爲申報人提供通關物流全流程電子化服務,提升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業務辦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市口岸、交通等部門應當完善長三角口岸通關協調機制,深化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動重點口岸間開展水水中轉、江海直達、海鐵聯運、空空中轉等業務。
市口岸、海事等部門應當優化升級船舶進出長江口深水航道申報系統,提升集裝箱船舶和郵輪進出港口效率。
市口岸部門應當依托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絡,推動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境外開展國際貿易相關單證、港口物流等數據共享交換。
第四十三條 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複製推廣。
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通過電子賬册、信用監管、風險監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能、高效便捷的綜合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本市開展生物醫藥研發用物品進口試點,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物醫藥研發用物品進口試點聯合推進機制,完善信息化監管,促進生物醫藥企業或者研發機構進口研發用物品通關便利化。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生物醫藥特殊物品進出境聯合監管機制試點,促進生物醫藥企業進出境特殊物品通關便利化。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本市深入推進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提高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監管、商務等部門鼓勵商業銀行依托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落實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舉措,鼓勵跨境貿易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擴大數字人民幣在對外貿易中的應用。
第四十六條 市稅務部門應當依托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爲申報人提供稅費支付等電子化服務,便捷出口退稅,提高退稅審核效率。
本市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用多元化稅款擔保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貨物通關效率。
第四十七條 本市根據國際通行標準,運用區塊鏈技術,推動提單、運單、信用證等貿易單證的電子化,提升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條 本市支持跨境電子發票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子發票國際合作,增强電子發票跨境交互性,推動電子發票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第四十九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提升進出口企業信用水平,推動相關部門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實施聯合激勵。
第七章 貿易秩序
第五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國際經貿合規建設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加强合規制度培訓,舉辦合規交流活動;支持企業建立內部合規管理體系,開展合規風險排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和數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設國際經貿合規服務網絡平臺,定期發布國際經貿合規資訊,編制經貿合規專題指南,完善出口管制、經濟制裁等信息查詢系統,爲企業開展國際化合規經營提供服務。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完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爲受貿易環境變化影響的企業提供諮詢、培訓、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導企業自主開展貿易調整。
受貿易環境變化嚴重影響,出現生産經營困難、員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向市商務部門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企業産品技術改進、新産品研發、營銷渠道優化、市場風險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第五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對于重點國別、重點市場的産業貿易政策定期開展影響分析,進行評估幷公布評估結果;對于評估中發現的風險,通過産業安全預警平臺發布預警,幷指導相關企業做好風險防範。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市商務部門協助提供相關數據。
第五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貿易摩擦應對政策措施,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引導企業應對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措施、知識産權、經濟制裁等貿易摩擦案件,發布貿易摩擦案件信息和應對指引,指導行業組織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貿易救濟。
第五十四條 市知識産權、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版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保護機制,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行爲。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知識産權等部門促進貿易相關的知識産權保護國際合作,支持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産權注册登記、投保知識産權相關保險等,加强對企業知識産權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和企業等多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平貿易工作機制,營造公平貿易環境,開展公平貿易政策宣傳、政策研究,統籌做好重大經貿風險防範和協同應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國土資源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依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建設用地需求。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資源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貿易發展需要,合理規劃物流設施布局,保障倉儲、分撥、運輸、配送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五十七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對符合條件的貿易企業加大授信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爲中小貿易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市商務、財政等部門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和保單融資增信規模,優化承保和理賠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拓展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功能,鼓勵開展碳回購、碳質押、碳指數等碳金融服務創新。
第五十八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應當强化高水平貿易人才隊伍培育,依托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展國際貿易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培育複合型、創新型國際商務領域高端人才。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引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所需的緊缺人才和境內外高端人才。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貿易人才引進配套政策,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貿易人才以及來華從事貿易、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第五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决機制,發揮多元化糾紛解决方式的優勢,推動貿易糾紛高效便利解决。
市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參照國際慣例,采取多種形式解决貿易糾紛。
本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鼓勵仲裁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和商業習慣,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貿易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商事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