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仲裁立法与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
亚太国际仲裁院(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经新加坡律政部核准设立,创新性地为亚洲贸易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间产生的各类争议提供高效、公正、经济、便捷的解决路径。
引言
新加坡法院以公正、廉洁、透明和无腐败的特征而享有盛誉,同时,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也欢迎外国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新加坡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率非常高,这为仲裁当事人选择新加坡作为仲裁地提供了前提基础。根据国际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和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公布的三次国际仲裁调查结果显示,新加坡在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中的地位逐年上升,尤其是在《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中新加坡与英国伦敦并列成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1
一
新加坡仲裁立法
新加坡的仲裁法律制度独具特色,实行“双轨制”立法,国内仲裁制度受《仲裁法》(Arbitration Act)管辖,国际仲裁制度则受《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管辖。《国际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在2001年、2010年、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改,并援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规定。关于《国际仲裁法》的适用仲裁范围,第五条做出了详细规定:2
第
五
条
(1) 除当事各方书面同意本部分或《示范法》适用于非国际仲裁,本部分和《示范法》不得适用于非国际仲裁。
(2) 除《示范法》第1条第(3)款中的国际仲裁,如有下列情况也为国际仲裁:
(a) 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至少一方的营业地点位于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
(b) 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i)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ii) 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
(c) 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相比国内仲裁,新加坡法院对于国际仲裁的支持程度更高。首先,即使当事人不符合《国际仲裁法》第5条第2款的“国际性”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书面约定适用《国际仲裁法》。其次,新加坡法院高度支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若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存在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新加坡法院会尽可能地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最后,新加坡《国际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只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可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二
新加坡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
新加坡拥有全球第一个提供全面解决方案的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它配备多个高端先进的听证室,周边的支持设施也十分成熟完备,不仅能保证线下开庭用户拥有良好的体验,也能保证用户按照意愿选择远程开庭。众多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和新加坡本土机构都已入驻Maxwell Chambers。目前,新加坡负责处理国际仲裁的机构主要有:
(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全球性的仲裁机构,于1991年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始运营。它的仲裁规则具有高效、经济且灵活的特点,融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特点,能有效处理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国际商事仲裁纠纷。其秘书队伍具有国际化优势,积聚了来自13个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能够使用不同语言进行案件管理。SIAC的近700位名单仲裁员都拥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经验,来自于40多个司法管辖区,涉及能源、工程、采购、建筑等多个领域。
根据《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显示,SIAC在全球5大首选的仲裁机构中排名第2,且是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根据SIAC出具的2022年年度报告,SIAC受理的新案件为357件,其中88%含有“国际”因素,涉案金额高达56.1亿美元。3 为不断扩大全球影响力,SIAC在美国、中国、印度、韩国设有五个代表处,为涉及美洲、南亚、中国、韩国、日本当事人的案件管理方面提供专业知识和机构专业知识。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仲裁院委员会由177名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来自120个国家和地区,擅长国际法,拥有解决国际争议的经验。秘书处由100多名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除巴黎总部外,还在中国香港、美国纽约、巴西圣保罗、新加坡和阿联酋阿布扎比设有秘书处分部,可以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中文、阿拉伯语、俄语、德语和意大利语等多种语言管理案件。
ICC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总登记案件达28000件,其中大多数为跨境和跨区域的纠纷案件。2022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有25%的当事人来自于亚太地区。4 ICC十分注重亚太地区的市场,于2008年和2018年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
(三)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简称SCMA)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最初成立于2004年11月,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理,2009年5月重组后独立运作,是解决海事和国际贸易争端的专业仲裁机构。SCMA为海事和国际贸易界提供了一个中立、经济、灵活的架构以公平、迅速地解决争端。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的特点:
(1)灵活性,即当事人可自行管理仲裁程序,秘书处按当事人要求提供各项服务。
(2)专业性,即仲裁员名册由具有专业的法律、技术和行业技能的仲裁员组成。
(3)健全与独特的规则,即SCMA拥有一套健全的且经受航运界、贸易界和仲裁界的考验的仲裁规则。针对燃油索赔、船舶碰撞和其他小金额案件纠纷设置专门程序,还有仲裁-调解-仲裁的程序可供当事人选择。
(4)低成本,即SCMA既不会收取任何强制性押金,也不会规定仲裁员的强制性收费标准。支付给仲裁员的任何费用均由争议双方和仲裁员双方商定。
(5)⼴泛的会员,即SCMA的会员来自航运界、贸易界和仲裁界的企业和个人,他们根据行业需要提供指导和反馈。
(6)易⽤性,即SCMA是《新加坡船舶出售合同》和《新加坡燃油作业标准守则》中的默认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适用法律。
(7)可执⾏性,即新加坡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署国。
(四)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 AAA-ICDR)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美国一个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其受案范围十分广泛。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是AAA的国际部门,负责管理AAA的所有国际事务,为涉及跨境交易的企业提供争议解决服务。AAA-ICDR于2007年开始入驻新加坡,并于2019年成立亚洲案件管理中心(Asia CMC),受理来自中国、印度、日本的案件,能用中文、韩语、印地语、泰米尔语等语言提供案件管理服务。2022年,AAA-ICDR共收到755个案件,主要来源与科技、金融、娱乐行业三个领域。
(五)亚太国际仲裁院(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简称 APIAC)5
亚太国际仲裁院是由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美国等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专家联合发起,经新加坡律政部批准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APIAC已入驻新加坡政府建立的Maxwell Chambers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已在中国香港设立香港仲裁中心,在中国西南地区设立APIAC西南服务中心(四川)、APIAC西南服务中心(重庆)、亚太国际仲裁院-台资企业对接RCEP法律服务中心。APIAC现在正在筹建设立印度尼西亚分院及马来西亚分院。自成立以来,APIAC瞄准“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东盟合作实施中的贸易纠纷市场,开展国际仲裁法律服务工作。APIAC将依托新加坡现有的国际仲裁和调解中心的地位,发挥关键作用,推动亚太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争议解决。
结语
以上国际仲裁机构都制定了独具一格的仲裁规则、仲裁流程规范,管理体系较为成熟。新加坡政府一直竭尽所能地支持仲裁制度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国际仲裁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仲裁业态。新加坡政府正积极促使新加坡发展成会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确保其成为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优选的仲裁地。
亞太國際仲裁院
网址|http://apiac.sg
邮箱|contact@apiac.sg
地址|28 MaxwellRd #02-12
Singapore 069120
电话|+65 81296668(新加坡)
+86 1887525637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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