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式发布《合并指南》,阐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实体性审查标准
速递
2023年12月(征求意见稿发布的4个月后),美国司法部(DOJ)反垄断局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式联合发布了2023年《合并指南》(“《指南》”)。《指南》介绍了DOJ和FTC审查并购交易、认定交易是否损害竞争所依据的具体准则。
《指南》延续了较低的竞争损害推定标准,例如横向合并后的企业的合并市场份额超过30%等,就有可能会被推定有竞争损害。此外,《指南》还明确了纵向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分析路径。
需要注意到,《指南》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具有《指南》所列举的反竞争因素的交易也并非一定会被禁止。如需确定某一交易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并且加以禁止,仍需由美国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禁止交易的判决。虽然美国法院对DOJ和FTC此前发布的合并指南中的部分评估方法给予了尊重和认可,但此次《指南》中的内容能否为美国法院所接受仍有待实践中的进一步观察。
要点
如DOJ和FTC的新闻稿所述,《指南》反映了并购交易市场现状、并购交易参与者的交易经验以及最新的对并购交易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成果。
简言之,《指南》呈现出如下要点:
降低了推定横向并购交易损害竞争的集中度标准。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在各个司法辖区被广泛用于衡量市场集中度以推定交易是否损害竞争。HHI指数越高,则市场集中度越高、交易越容易被推定为损害竞争。作为《指南》前身之一的2010年版《横向合并指南》设置了相对较高的HHI指数标准以反映出DOJ和FTC在执法实践中通常会聚焦竞争损害更明显的交易。《指南》则降低了推定交易损害竞争的市场集中度标准、回归到1982年版《并购指南》的标准——即满足以下条件则推定并购交易损害竞争:(1)合并后的HHI超过1,800(相比而言,2010年版《横向合并指南》提出的HHI指数标准为2,500)且与合并前相比HHI指数增加超过100;或(2)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30%,且与合并前相比HHI指数增加超过100。
明确了纵向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分析路径。
《指南》指出纵向并购交易主要有两条反垄断分析路径:(1)评估交易方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能力和动机”;或(2)根据“行业因素和市场结构”来推定交易的反竞争影响。《指南》还介绍了DOJ和FTC在应用每一条分析路径时将考虑的一系列因素(如替代产品、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结构、纵向并购趋势等),但《指南》并未详细说明在执法实践中将如何应用这些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发布的《指南》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如果交易导致交易方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50%,则推定存在反竞争损害”的规定。
市场份额超过50%即被视为具有“垄断地位”。
《指南》指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超过50%,则将推定该企业拥有或接近垄断地位”。虽然这一规定仅出现在纵向并购交易部分的脚注中,但可以解读为DOJ和FTC在认定垄断地位方面将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有可能对更多并购交易进行垄断地位评估。
允许效率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但对是否接受效率抗辩仍持保守态度。
虽然《指南》认可交易所带来的效率可作为针对DOJ和FTC认定交易损害竞争的“抗辩”理由,但是《指南》项下可被接受的效率抗辩仍然较为有限。《指南》首先指出交易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作为效率抗辩,并要求只有与并购交易存在关联、能够实际验证且有可能由相关市场中的消费者享受到的效率,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深入分析
与我们的预期一致,《指南》基本沿用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框架,并展示出拜登政府一贯的积极、强势执法的态度。本次发布的《指南》比2010年版《横向合并指南》更强调结构性指标(如市场中的企业数量和集中趋势)在反垄断分析中的作用,而2010年版《横向合并指南》则相对更关注交易所导致的市场格局变化以及消费者福利损失(如价格上涨、产量降低和创新减少)。
《指南》主要由11项准则组成,其中首先列出了DOJ和FTC认定并购交易是否会大幅削弱竞争或可能造成垄断的主要分析框架(第1-6项准则),后续各项准则(第7-11项准则)则列出了DOJ和FTC在个案中可能考虑的特殊情形和“抗辩依据”。《指南》最后还介绍了反垄断分析的各项经济和证据工具(例如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这些工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以下请见我们对《指南》中11项具体准则的总结:
如果交易显著提高了已经高度集中的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这一准则说明在认定并购交易是否损害竞争时,DOJ和FTC将高度关注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变化。《指南》进一步设定了推定交易是否损害竞争的HHI指数和市场份额门槛:
合并后的HHI指数超过1,800且HHI指数增加超过100;或者
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30%,且与合并前相比HHI指数增加超过100。
如果交易实质消除了企业间的竞争,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为证明交易实质消除了企业间的竞争,DOJ和FTC需要评估一系列事实性的证据: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交易各方的战略决定,例如是否会密切关注彼此的竞争行为、是否会采取措施应对对方竞争行为的调整;
近期相关市场的合并、进入、扩张或退出活动;
客户转换采购交易各方产品的意愿;
交易一方的竞争行为对其他交易方的影响。
就这一准则,《指南》也明确提出,交易各方对彼此行为的影响越大,或对彼此的销售、利润、估值等的影响越大,交易各方之间的竞争就越明显,交易就越有可能导致反竞争影响。
如果交易增加了相关市场上竞争对手之间协调的风险,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在使用这一准则评估相关市场中竞争对手之间协调的风险时,DOJ和FTC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主要因素包括:
市场是否已经高度集中;
市场上此前是否发生过协调行为;
交易是否会消除一家在市场中具有独特地位的企业(即通常所称的“特立独行者”)。
次要因素包括:
市场集中度;
市场透明度;
竞争对手对企业竞争行为的应对措施;
竞争对手盈利模式的一致性;
竞争对手是否能从协调行为中获益;以及
市场上是否存在对协调行为的结构性障碍。
如果交易消除了某一集中度较高的市场的潜在进入者,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当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较高时,DOJ和FTC会考虑交易是否会消除这一市场上的潜在进入者,因为他们认为这可能会大大削弱竞争或造成垄断。
如果交易后的企业可能对其竞争对手获得竞争所需的产品或服务造成限制,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在纵向并购交易中,如果交易可能会使某一企业控制其竞争对手获取竞争所需的产品、服务或客户时,那么DOJ和FTC将分析:
限制竞争对手获取竞争所需原料或客户的能力和动机;
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交易目的、是否存在纵向并购趋势;
是否能够获取对手的竞争性敏感信息;
因威胁或干扰竞争对手获取竞争所需原料或客户而造成的市场进入障碍。
如上所述,正式发布的《指南》中删除了“如果交易导致交易方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50%,则推定存在反竞争损害”的规定。但是,《指南》仍保留了“如果交易一方占有50%的市场份额,则可以推断其具有垄断地位”的规定。
如果交易能够巩固或扩大垄断地位,则可以推定交易损害竞争。
该准则明确了DOJ和FTC在评估并购交易时,会重点关注交易是否会巩固交易方现有的垄断地位,以及交易是否会使得交易方将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
如果交易所处行业出现集中趋势,DOJ和FTC将考虑交易是否会增加大幅削弱竞争或形成垄断的风险。
DOJ和FTC将运用《指南》其他部分的分析框架评估交易所处行业的并购趋势是否导致行业日益集中。
如果一项交易是一系列多起交易的一部分,DOJ和FTC可能将对整个系列交易进行审查。
DOJ和FTC将评估企业或行业的过往交易情况,包括已完成和计划中的交易,以确定交易对竞争的潜在影响。这一准则预计将主要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特别是那些在某一行业内连续进行多次并购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DOJ和FTC将关注这一系列的交易是否会提高市场集中度、减少市场竞争。
如果交易涉及平台企业,DOJ和FTC将审查平台间竞争、平台内竞争以及平台创新竞争。
在分析涉及平台企业的并购交易时,DOJ和FTC主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包括:
并购交易将如何影响平台间的竞争:不仅是平台企业之间的交易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平台企业收购平台内经营者、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等经营者的交易也会需要考量是否会影响到平台之间的竞争;
并购交易将如何影响平台内的竞争:在这一方面,DOJ和FTC主要关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也即平台是否会实施自我优待行为排挤平台内经营者;
并购交易将如何影响平台创新竞争:DOJ和FTC也将关注交易是否会影响可能会取代或影响到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新技术或服务的出现。
当交易涉及相互竞争的买方时,DOJ和FTC将审查交易是否会大幅削弱卖方市场(例如劳动力市场、创作者市场等)的竞争。
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主要关注交易对买方(即客户)的影响,但《指南》也关注到交易可能也会影响到卖方市场的竞争。美国近年来对劳动力供应这一卖方市场采取密集反垄断执法,《指南》代表着美国将扩大其反垄断监管工具箱,利用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打击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借助交易削减或冻结工资、减少工作岗位或者普遍降低员工福利和工作条件等行为。
如果交易涉及对少数股权的收购,DOJ和FTC也将审查少数股权收购对竞争的影响。
在评估收购非控股股权的并购交易时,DOJ和FTC将评估该等交易是否会使收购方有能力:
影响目标企业的竞争行为;
降低目标企业的竞争动机;
获得目标企业非公开的竞争性敏感信息。
《指南》还提到交叉持股和共同持股可能会削弱企业之间的竞争动机,从而减少市场竞争。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朱誉和赵曦明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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