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彰·民法典合同編丨三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前言】 現代合同法的重要理念便是契約自由,但立法在特定情形下也會對意思表示自治加以限製,以克服其過度擴張的局限性,從而達到維護契約正義的價值觀念。本文將簡要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這三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法律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又根據其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製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製性規定。”故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第2款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法條分析
(一)該法條所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國法律與上述合同具有密切的聯系,符合準據法的確定要素。
(二)原《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款法條可以說沿用了之前的規則。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6條之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得,《民法典》第467條第2款之規定與程序法的規定實現了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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