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適用外國法問題系列談(壹)
引子:
中國的進出口商和海運租船人難免遇到合同約定適用英國法等外國法律的情況,爲了不失去交易機會,往往不得不同意這些條款,即同意適用外國法或外國仲裁等等。出現糾紛以後,才發現不了解外國法是啥樣的,于是,病急亂投醫。問東問西,延誤了及時決策,導致了重要權利的喪失,例如“拒絕收貨權”。對于有此經曆的人,不得不亡羊補牢,及時充電,學壹點外國法的要領,特別是英國法。英國法之所以經常被采用,不是因爲他大英帝國的霸道,而是因爲,相比較而言,英國法自诩的追求:獨立、公允、尊嚴。他們不是機構裁判,而是法官裁判,因此法官的終身負責制,不言自明。同樣的,仲裁員如果失去公正、公允、尊嚴的立場,是很難繼續從業的,因爲仲裁員是選任制度,當事人自願選擇其認可的人擔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了解英國法是外貿外運業務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現在中俄貿易日增,俄國的合同強調適用俄國法律,那麽俄國法律我們哪裏查詢呢?聯合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爲什麽不受待見?有合同明確排除該公約適用于他們的合同(舉例見下文)。爲什麽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沿用百年(1924-2024年)依然常用常新呢?爲什麽沒有人選擇適用漢堡規則或鹿特丹規則呢?本系列漫談是寫給有英語閱讀基礎的外貿和外運及其相關人士的,其中某些外文不做翻譯,因爲這些都是外貿單證的商業語言,例如提單、保險單等等。記得當年國家提倡律師要三懂: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現在提倡涉外法律人才培育,概不外乎“三懂”。有很多外經貿業務人士希望學點法律,補充自己的業務能力和競爭力,也可以參考閱讀。
舉幾個例子:
在壹個中國與瑞典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約定了適用英國法並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條款:
大意:1)合同適用英國法;2)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入合同,除非與合同條款不壹致;3)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于本合同。
在另壹起壹個俄國與中國的當事人合同中約定適用俄國實體法,排除了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條款:
大意:本合同適用俄羅斯聯邦實體法,默示排除了本該在中俄兩個締約國之間的當事人適用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壹個國際公約的際遇是逼迫當事人不得不制定專門的條款約定來排除其適用性,倒不如沒有這樣的公約爲好。這是不是用腳投票公約呢?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指明了當事人約定不適用公約的條款,即第六條,內容如下:
另外,在公約解釋規則部分也指出,當事人可以選擇非締約國法律或締約國實體法來排除公約的適用:
附帶說壹點,該公約自身的局限性,即是說,公約本身就申明了,公約規定僅限于合同的訂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約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貨物的所有權的轉移,以及産品責任之類的關系。具體文字如下:
由此可見該公約只是涉及貨物銷售(買賣)合同的若幹問題的公約,並非是壹個完善的全面的公約。因此,特別提示外貿進出口貨主單位,注意避開該公約適用于自己的合同。那麽,中國的外貿進出口貨主單位應該選擇什麽法律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呢?且看下次連載。
2023年12月27日
北京昌明律師事務所
C &M LAW OFFICE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